学生档案加州学校信息服务
Section § 49080
这项法律阐述了加州学校信息服务机构的目标。它旨在帮助学校有效管理学生信息系统,支持其教育需求并提高学生的学习成果。它还侧重于促进学校和大学之间学生成绩单的顺利传输。此外,它还寻求帮助学校以电子方式向州教育部门发送所需的报告,从而减轻学校工作人员的工作负担。
Section § 49080.5
本节定义了本章中使用的关键术语。“CSIS” 指加利福尼亚学校信息服务,“FCMAT” 是县办公室财政危机和管理援助团队,而“管理员”是负责CSIS的人员。
Section § 49081
加州学校信息服务中心(CSIS)是一个由县办公室的财政危机和管理援助小组(FCMAT)负责运营的项目。FCMAT负责聘请人员管理该项目。
Section § 49082.5
Section § 49083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学校信息服务项目制定并每年更新一份关于全州电子学校信息系统的计划。该计划必须标准化各学校使用的数据元素和代码,确保它们符合现有的隐私和信息法律,包括联邦隐私法案。
该计划还需要建立处理和保护纸质及电子数据的安全标准,并包括必要的员工培训和管理程序。重要的是,该系统不得包含关于性别、家庭生活、道德、宗教等个人信仰或实践的问题,也不得包含任何评估个人行为(如诚实、正直或自尊)的问题。
Section § 49083.5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学校信息服务 (CSIS) 建立并维护一份学校信息系统 (SIS) 供应商清单。清单上的供应商应为从幼儿园到12年级的教育机构提供服务,并遵守处理学生记录的特定标准,且不得向这些机构收取费用。他们还必须提供API,以协助教育机构满足数据要求;如果是小型供应商,则需为加州大学指导倡议 (CCGI) 提供替代服务。CSIS、教育部和CCGI必须制定供应商评估标准。该清单将由CSIS在线公布。
Section § 49084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当地教育机构加入加州学校信息服务计划的资金资格,具体取决于学生人数。学生人数超过3,500名或介于1,800至3,500名之间的机构可以获得启动资金。资金金额取决于每名学生8.51美元、每个校区2,500美元,或固定金额(中型机构30,000美元,小型机构15,000美元)中的较高者。
此外,总资金不得超过机构确定的全面参与成本的50%,该成本可包括过去三年的支出和贡献。使用相同软件的联盟,每新增一个参与机构,可获得额外的管理服务资金。
Section § 49085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的教育部门和社会服务部门合作,追踪并报告寄养青少年的教育成果。在2014年2月1日之前,这些部门必须签署一份谅解备忘录,每周共享寄养信息。这些数据有助于识别寄养学生,并确保他们获得所需的教育支持。
学校和地方教育机构必须被告知其区域内的寄养学生情况。每两年,必须向立法者和州长提交一份关于寄养学生教育进展的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学业成就、停学和开除率以及辍学统计数据。该法律遵守联邦关于数据共享的规定,并涉及部落组织报告由部落照护的寄养青少年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