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4933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定义了在学校环境中什么是“有害物品”。它通过引用《刑法典》的条款,列举了具体的有害物品。它还将定义扩展到包括任何可能造成严重伤害的物品,除非该物品是出于教育目的所必需的。教育目的指的是上课日期间的任何学校活动或课程。然而,它明确指出,学生通常会携带的个人物品或衣物不属于有害物品。

(a)Copy CA 教育 Code § 49330(a)
(1)Copy CA 教育 Code § 49330(a)(1) 在本条中,“有害物品”指以下条款中规定的物品:
(A)CA 教育 Code § 49330(a)(1)(A) 《刑法典》第16250条。
(B)CA 教育 Code § 49330(a)(1)(B) 《刑法典》第16520条的(a)至(d)款(含)。
(C)CA 教育 Code § 49330(a)(1)(C) 《刑法典》第16590条。
(D)CA 教育 Code § 49330(a)(1)(D) 《刑法典》第16880条。
(E)CA 教育 Code § 49330(a)(1)(E) 《刑法典》第17235条。
(F)CA 教育 Code § 49330(a)(1)(F) 《刑法典》第17240条。
(G)CA 教育 Code § 49330(a)(1)(G) 《刑法典》第17250条。
(2)CA 教育 Code § 49330(a)(2) 在本条中,“有害物品”亦指能够造成严重人身伤害,且并非学生学业目的所必需的物品。
(b)CA 教育 Code § 49330(b) 在本条中,“学业目的”指在上课日期间安排的任何学校赞助活动或教学课程。
(c)CA 教育 Code § 49330(c) “有害物品”不包括学龄儿童合理预期会持有或穿戴的任何个人物品或衣物。

Section § 4933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某些学校员工从学生手中拿走有害物品。这些员工可以是持证的,例如教师,也可以是经学区管理委员会批准的指定编外员工,例如办公室职员。如果学生在学校场地内或在学校管辖下,他们就可以这样做。

Section § 49332

Explanation
如果学校在学生身上发现危险物品(例如武器),学校可以保管这些物品,直到确认它们不再构成威胁。同时,学校可能会通知学生的父母或监护人。如果父母提出要求,学校可以继续保管该物品,直到父母本人或经其书面同意的另一位成年人亲自前来学校领取。

Section § 4933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学生将可能造成伤害的物品带到学校,他们可以将其交给学校员工。只要该物品在校外持有是合法的,学生就可以在放学时将其领回。

尽管有第 (49332) 条规定,将有害物品带到学校并将其交给经认证或分类的雇员的学生,可以在放学时领回该物品,前提是该有害物品在校外可以合法持有。

Section § 4933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保护学校员工,如果他们在学校看到有人持有危险物品时选择通知执法部门,他们将免受任何法律或职业后果。即使没有遵守当地学校的程序,他们也不会面临处罚,但在报警后仍应遵守当地规定。

如果学校员工最初就学生或成年人在学校场所内或在学校人员管辖下持有危险物品一事通知执法机构,则该员工不得因违反任何与通知执法机构有关的当地政策或程序而受到任何民事或行政诉讼,包括任何纪律处分。员工在行使其个人选择通知执法机构后,应遵守当地采纳的程序。

Section § 4933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截至2001年4月1日,公共教育总监必须建立一个系统,以保护举报在校园内发现危险物品的学生的身份。这适用于教授幼儿园至12年级的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