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4949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该部门为学校制定指导意见,说明如何向尚未入学但到访设有幼儿园至六年级学校的幼儿提供早餐或点心。目标是帮助学校最大限度地利用联邦膳食资金。儿童的监护人必须在场,儿童才能获得膳食。该指导意见必须在2023年7月1日前在线发布,并与社会服务部共同制定,以避免影响联邦资金。学校没有义务遵循此指导意见。

Section § 49496

Explanation

本法律为一篇关于学校项目的文章定义了具体术语。“符合条件的非学龄儿童”是指未入学,但与符合免费或减价早餐资格的学生有亲属关系,并且居住在提供K-6年级早餐计划的地区的孩子。“监护人”包括父母、继父母、祖父母或任何照护此类儿童的成年人。“当地教育机构”指学区、县教育局或特许学校。

就本条而言,以下定义适用:
(a)CA 教育 Code § 49496(a) “符合条件的非学龄儿童”指未入学且是符合联邦免费或减价早餐资格标准的学生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兄弟姐妹、继兄弟姐妹,或与该学生同住的寄养儿童,该学生在参与联邦学校早餐计划并设有幼儿园或1至6年级(含)任何年级的当地教育机构中符合免费或减价早餐的联邦资格标准。
(b)CA 教育 Code § 49496(b) “监护人”指照护符合条件的非学龄儿童的父母、继父母、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或其他成年家庭成员或看护人。
(c)CA 教育 Code § 49496(c) “当地教育机构”指学区、县教育局或特许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