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4805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的学区在获得县教育总监的批准后,可以接收居住在与该学区接壤的邻州的学童。学区之间必须签订一份财务协议,以支付教育的总成本,包括学费、建筑物使用费、债券偿还以及交通费,其中交通费每月最高为10美元。费用应在学年期间支付,并在学年末进行最终调整。但是,这些学童的出勤率不计入学区获取州资金的依据。学区也可以直接与学童的父母或监护人签订相同的协议。对于根据第 48204.4 节就读的学童,本条不适用,他们的出勤率将被计入州资金分配的依据。

(a)CA 教育 Code § 48050(a) 任何学区的管理委员会,经县教育总监批准,可以允许居住在与该学区接壤的邻州的学童进入该学区的小学和中学。本州学区管理委员会与邻州学童居住地学区管理委员会或主管机构之间应签订一份协议,规定由后者支付足以补偿就读学区教育该学童总成本的金额,包括每名学童用于教育经常性开支、建筑物和设备的使用、地方债券和利息支付以及州建筑贷款资金的偿还、资本支出以及往返学校的交通费用的总金额。邻州学童每单位平均每日出勤率的教育经常性开支学费金额,应等于就读学区每单位平均每日出勤率的平均经常性开支(不包括所有交通开支)。归属于资本支出的每名学童成本,应以过去五年的平均支出为基础。交通费每月不得超过十美元 ($10)。学费应在学年期间支付,最终付款应在所有成本确定后于学年末进行。如果支付金额多于或少于教育和交通的总成本,应在下一学期或学年进行调整。这些学童的出勤率不应计入班级或学校的平均每日出勤率,以获取州资金分配。本州学区管理委员会可以不与邻州学童居住地学区管理委员会或主管机构签订协议,而可以与学童的父母或监护人签订协议,条款与本款规定相同。
(b)CA 教育 Code § 48050(b) 本条不适用于根据第 48204.4 节在学区学校就读的学童,并且该学童应计入学校的平均每日出勤率,以获取州资金分配。

Section § 4805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居住在邻近外国的学生在加州学区上学,条件是他们定期在24小时内返回自己的国家。录取这些学生的决定由学区理事会决定,并且无论学生父母的公民身份如何,都适用。

Section § 4805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学区根据特定条件录取学生之前,学生的父母或监护人必须向学区支付一笔费用。这笔费用涵盖学生教育的成本,包括学校建筑、设备、地方债券偿还、资本支出和交通费用,并有一些规定。交通费每月上限为 $10,且必须预付。如果有多付或少付的情况,将在下一个学期进行调整。这些学生不计入学校的平均每日出勤人数,以获取州资金。此外,根据另一项法规,某些学生属于例外情况,这些规定不适用,他们将被计入州资金。

(a)CA 教育 Code § 48052(a) 学区理事会应作为根据第 48051 条录取任何人的先决条件,要求该人的父母或监护人向学区支付不超过足以补偿学区教育该人的总成本的金额,包括每名学生用于当前教育费用、建筑物和设备使用、地方债券和利息支付以及州建设贷款资金偿还、资本支出以及往返学校交通费用的总金额。归属于资本支出的每名学生成本应以过去五年的平均支出为基础。交通费每月不得超过十美元 ($10)。学费应在入学期间按月或按学期预付。如果支付的金额多于或少于教育和交通的总成本,应在下一个学期或学年进行调整。这些学生的出勤不应计入班级或学校的平均每日出勤人数,以获取州资金分配。学区无资格根据本法典第 3 编第 24 部分第 11 章(自第 42900 条起)和本编第 30 部分第 6 章第 2 条(自第 56865 条起)的规定获得针对这些学生的非移民或非公民报销。
(b)CA 教育 Code § 48052(b) 本条不适用于根据第 48204.4 条在学区学校就读的学生,并且该学生应计入学校的平均每日出勤人数,以获取州资金分配。

Section § 4805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学区提供的课程符合《劳动法典》中提到的具体要求时,学徒或其父母或监护人无需支付任何费用即可上课。但《劳动法典》的另一条款中注明了一个例外情况。

尽管本法典有任何其他规定,且除非《劳动法典》第3074.7条另有规定,任何学徒或其父母或监护人,不得被要求支付任何形式的费用或收费,以在任何根据《劳动法典》第3074条提供教学并符合该法典第3078条 (d) 款规定的学区课程中入学或出勤。

Section § 4805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公立学校总监制定一项计划,以促进美国和日本之间的高中生交流,特别是加强与日本大阪的联系。该计划基于加利福尼亚州和大阪之间1994年的一项协议。该计划应在1997年6月1日前准备就绪。重要的是,该计划应由私人捐款资助,而非州政府资金。

(a)CA 教育 Code § 48054(a) 公立学校总监应制定并实施一项具体计划,以帮助实现1996年4月17日美国与日本之间联合声明中所载的目标,该声明旨在促进两国高中生之间的教育交流。该计划应包括如何最佳利用加利福尼亚州与大阪府之间牢固的合作关系,该合作关系是根据加利福尼亚州与大阪府之间于1994年11月15日签署的合作协议建立的。
(b)CA 教育 Code § 48054(b)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该计划应不迟于1997年6月1日制定并实施。
(c)CA 教育 Code § 48054(c) 该计划的费用应通过私营部门的捐款筹集。不得向州教育部门拨款,用于制定和实施根据 (a) 款要求制定的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