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48410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哪些人可以免除强制性继续教育课程。 如果个人已高中毕业、正在参加适当的全日制或非全日制学校教育、因身体或精神状况无法参加、已注册区域职业项目、在父母同意下达到州熟练程度标准、每周参加成人课程至少四小时,或根据其他法律规定获得豁免,则可免除。

Section § 48412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说,年满16岁或以上,或已在10年级就读至少一年的个人,可以参加考试以证明其在高中基本技能方面的熟练程度。通过考试者将获得“熟练证书”,该证书等同于高中毕业文凭。教育部负责制定标准并每年举行两次此类考试,如果因宗教或身体原因需要,夏季或其他时间也可能举行额外考试。

教育部可能会收取考试费用,但对于25岁以下的无家可归和寄养青年,如果他们能验证其身份,则可免除此费用。费用将存入一个专项基金,用于支持教育部的考试活动。该法律还要求定期审查考试的有效性,并包含一项紧急法规条款,以确保规则能根据需要进行调整。

一份报告已于2018年12月1日提交,详细说明了无家可归和寄养青年参与这些考试的情况、免费考试如何影响参与度、未来预测以及资金建议。最后,它定义了哪些人符合寄养青年的资格,并声明除现有财政计划外,不会为该项目增加额外的州资金。

(a)Copy CA 教育 Code § 48412(a)
(1)Copy CA 教育 Code § 48412(a)(1) 年满16岁或以上的人,或已在10年级注册满一个学年或更长时间的人,或将在下一次定期考试所在学期结束时完成10年级注册满一个学年的人,可根据教育部制定的标准,对其在公立高中所学基本技能的熟练程度进行验证。
(2)CA 教育 Code § 48412(a)(2) 州委员会应向证明具备该熟练程度的人员颁发“熟练证书”。该熟练证书应等同于高中毕业文凭,且教育部应永久保存所有证书的颁发记录。
(b)Copy CA 教育 Code § 48412(b)
(1)Copy CA 教育 Code § 48412(b)(1) (A)  教育部应制定公立高中所学基本技能的能力标准,并应提供由教育部准备或经教育部批准的考试管理,以验证能力。每个学年,定期考试应至少在秋季学期举行一次,春季学期举行一次,具体日期由教育部确定,这些日期应确保在大多数设有高中的学区该学期结束日期前不少于两周,将考试结果通知考生及其就读学校(如有)。
(B)CA 教育 Code § 48412(b)(1)(B) 对于2020-21学年,定期考试只有在符合州和地方公共卫生指令(由总监确定)的情况下才能提供。
(2)CA 教育 Code § 48412(b)(2) 除了定期考试之外,教育部可根据总监的酌情决定,在每个暑假期间至少为所有符合条件的人员举行一次考试,并可在总监认为必要的任何其他时间举行考试,以照顾因宗教信仰或身体残疾而无法参加定期考试的符合条件人员。
(c)Copy CA 教育 Code § 48412(c)
(1)Copy CA 教育 Code § 48412(c)(1) 教育部可对每份考试申请收取费用,金额应足以弥补执行本节要求的管理成本。但是,该费用不得超过每次考试申请的考试更新和管理成本。根据《政府法典》第16370节,特此授权在州财政部设立一个特别存款基金账户,该账户应由本节可能规定的费用组成。所有收取的费用特此拨付,不考虑财政年度,用于支持教育部根据本节使用。
(2)CA 教育 Code § 48412(c)(2) 教育部不得向符合以下所有标准的考生收取费用:
(A)CA 教育 Code § 48412(c)(2)(A) 考生符合联邦《麦金尼-文托无家可归者援助法案》第725节第(2)款(42 U.S.C. Sec. 11434a(2))所定义的无家可归儿童或青少年资格,或符合(h)款所定义的寄养青年资格。
(B)CA 教育 Code § 48412(c)(2)(B) 截至预定考试日期,考生未满25岁。
(C)CA 教育 Code § 48412(c)(2)(C) 对于根据(A)分段符合无家可归儿童或青少年资格的考生,考生可以验证其作为无家可归儿童或青少年的身份。了解考生居住状况的无家可归者服务提供者可为本分段的目的验证考生的身份。
(3)CA 教育 Code § 48412(c)(3) 就本款而言,“无家可归者服务提供者”包括以下任一:
(A)CA 教育 Code § 48412(c)(3)(A) 《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03577节(e)款第(3)段中列出的无家可归者服务提供者。
(B)CA 教育 Code § 48412(c)(3)(B) 经教育部确定,任何其他有资格验证个人居住状况的个人或实体。
(4)CA 教育 Code § 48412(c)(4) 根据第(2)段产生的费用损失(如有),应被视为为第(1)段目的而执行本节的成本。
(d)Copy CA 教育 Code § 48412(d)
(1)Copy CA 教育 Code § 48412(d)(1) 州委员会应制定实施本节所需的规章制度。
(2)CA 教育 Code § 48412(d)(2) 尽管有第(1)段的规定,州委员会应根据需要制定紧急法规,以实施经2015年第384章法规修订的(c)款规定。这些法规的通过应被视为紧急情况,且对于立即维护公共和平、健康和安全或普遍福祉是必要的。
(e)CA 教育 Code § 48412(e) 教育部应定期审查根据本节进行的考试的有效性。此审查的费用可通过根据(c)款征收的费用收回。
(f)Copy CA 教育 Code § 48412(f)
(1)Copy CA 教育 Code § 48412(f)(1) 在2018年12月1日或之前,局长应向立法机关的相应政策和财政委员会提交一份报告,其中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有内容:
(A)CA 教育 Code § 48412(f)(1)(A) 在2016、2017和2018每个日历年参加高中学业水平测试的无家可归青年和寄养青年的数量。
(B)CA 教育 Code § 48412(f)(1)(B) 免费参加高中学业水平测试的机会对参加高中学业水平测试的无家可归青年和寄养青年的数量和百分比产生的影响。
(C)CA 教育 Code § 48412(f)(1)(C) 未来几年可能参加高中学业水平测试的无家可归青年和寄养青年的预计数量。
(D)CA 教育 Code § 48412(f)(1)(D) 关于永久性资金来源的建议,以支付豁免费用的成本。
(E)CA 教育 Code § 48412(f)(1)(E) 部门的年度和预计行政成本。
(F)CA 教育 Code § 48412(f)(1)(F) 根据本节向承包商支付的年度和预计报销。
(2)CA 教育 Code § 48412(f)(2) 根据《政府法典》第10231.5节,根据第 (1) 款规定的提交报告要求于2020年1月1日失效。
(g)CA 教育 Code § 48412(g) 不得额外拨款州政府资金用于实施 (c) 款第 (2) 项的目的。
(h)CA 教育 Code § 48412(h) 就本节而言,“寄养青年”指符合或曾经符合以下标准之一的任何个人:
(1)CA 教育 Code § 48412(h)(1) 根据《福利与机构法典》第300节提交的请愿书所涉儿童,并根据《福利与机构法典》第319节或第361节被少年法庭从家中带离的。
(2)CA 教育 Code § 48412(h)(2) 根据《福利与机构法典》第602节提交的请愿书所涉儿童,并根据《福利与机构法典》第727节被少年法庭从家中带离的。

Section § 48413

Explanation
16至18岁尚未高中毕业的青少年可以报名参加学区提供的延续课程。但是,他们的参与不应影响这些延续课程设定的目标,这由学校的管理委员会决定。此外,法律中关于出勤的规定也适用于这些青少年。

Section § 4841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个16或17岁的学生,曾因某些豁免被允许停止上学,决定离开学校,他们可以重新回到他们学区上学,不会面临任何负面影响。这就像他们从未获得豁免一样。但是,如果他们再次选择离开学校,学区可以要求他们等到下一个学期开始才能重新入学。

任何根据第48410条(e)款免于遵守强制性继续就学法律的16或17岁人士,若已基于该豁免终止其入学,应由其居住地学区的管理委员会允许在该学区重新入学,不带偏见,如同他从未利用过第48410条(e)款一样。如果该人士随后再次基于该豁免终止入学,学区可以拒绝他重新入学,直到该学区学年的下一个学期开始。

Section § 48415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就读私立学校的学生必须由学区的出勤主管或指定人员核实其出勤豁免。这确保了私立学校已向公共教育总监提交了必要的文件。此核实并非对学校或其课程的认可或批准。

在私立学校就读的情况下,免除强制性继续教育出勤要求的豁免,仅在学区出勤主管或教育委员会指定的其他人员核实该私立学校已遵守第 (33190) 条的规定后方为有效,该规定要求私立学校的业主或其他负责人每年向公共教育总监提交一份宣誓书或规定信息的声明。本条所要求的核实不应被解释为对任何私立学校或课程的评估、认可、批准或背书。

Section § 4841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16至18岁的青少年休学,最长可达两个学期。这意味着他们可以暂时离开学校,进行受监督的旅行、学习、培训或工作,这些活动无法通过其他教育途径获得。学区必须为此类休学制定相关政策。

要申请休学,学生、其父母或监护人、一名学校官员、一名教师以及一名学区主管必须签署一份书面协议。该协议将明确休学目的、时长,并确保每月与学校官员保持联系。学生可以随时返校,不会受到惩罚,但如果他们在学期中途返校,可能会错过补上已缺课程的机会。

经所有相关方和审查委员会批准,休学可以延长一个学期,但必须在休学开始的同一学年内结束。如果学生未能按规定联系指定的学校官员,或者任何一方因故终止协议,休学将被取消。最后,每年每所学校只有不超过1%的学生可以申请此类休学。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在休学开始时,年龄在16至18岁(含)之间的儿童,可以从义务延续教育课程中休学,或者,如果根据第48410条 (b) 款获得豁免,则从该儿童就读的学校中休学,最长可达两个学期,如果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a)CA 教育 Code § 48416(a) 学区管理委员会采纳书面政策,允许学生休学,且该政策符合本条规定。
(b)CA 教育 Code § 48416(b) 休学目的是受监督的旅行、学习、培训或工作,且学生无法通过其他教育选择获得。
(c)CA 教育 Code § 48416(c) 签订一份书面协议,由儿童、儿童的父母或监护人、儿童原本应就读学校的校长或行政官员、由儿童选择的、熟悉儿童学业进展的班级教师,以及学区儿童福利和出勤主管签署,并且该协议规定了以下所有事项:
(1)CA 教育 Code § 48416(c)(1) 休学目的。
(2)CA 教育 Code § 48416(c)(2) 儿童休学时长。
(3)CA 教育 Code § 48416(c)(3) 在儿童休学期间,儿童与协议中指定的学校官员之间每月至少一次的会面或联系。
(4)CA 教育 Code § 48416(c)(4) 一份包含 (b) 款所载规定的声明。
(d)CA 教育 Code § 48416(d) 儿童有权随时返校。任何休学的儿童,在完成其学业要求时,不应受到惩罚,其完成学业的时间应等于未休学的同学所需时间,再加上休学时长。但是,如果儿童在学期开始以外的任何时间重新入学,学校不应被要求在该学期内为儿童错过的课程提供补课。
(e)CA 教育 Code § 48416(e) 经书面协议所有各方以及当地学校出勤审查委员会批准,休学可以延长一个学期。
(f)CA 教育 Code § 48416(f) 不得休学持续到休学所在学年结束之后。
(g)CA 教育 Code § 48416(g) 如果学生未按书面协议规定联系指定的学校官员,休学应被作废。
书面协议的任何一方均可随时因故作废该书面协议。
(h)CA 教育 Code § 48416(h) 每所学校注册并实际就读的学生中,不得超过1%获准在每个学年休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