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48260

Explanation

如果一名必须全日制上学的学生在一个学年内无正当理由缺课三天,或者有三次无正当理由迟到或缺席超过30分钟,他们将被认定为逃学。这种情况必须报告给学校官员。

法律不要求学校改变目前记录出勤的方式,也不要求他们按每节课记录出勤。

正当的缺勤理由可能包括特定条款中涵盖的情况,或学校官员根据学生具体情况批准的其他理由。

(a)CA 教育 Code § 48260(a) 接受义务全日制教育或义务延续教育的学生,在一个学年内无正当理由缺课三天,或在一个学年内有三次上课日迟到或缺席超过30分钟且无正当理由,或上述情况的任何组合,应被归类为逃学学生,并应报告给出勤主管或学区总监。
(b)CA 教育 Code § 48260(b) 尽管有 (a) 款规定,立法机关的意图是,学区不应改变现有法律规定的出勤记录方法,并且不应被要求采用按课时记录出勤的方法。
(c)CA 教育 Code § 48260(c) 就本条而言,正当理由包括但不限于根据第48205条和第48225.5条规定学生应获准免于上学的理由,并且可以包括在学校行政人员酌情决定范围内的其他理由,以及根据学生具体情况的事实,被视为构成正当理由。

Section § 48260.5

Explanation

当学生首次被认定为逃学时,学区必须通过电子邮件或电话等经济有效的方式通知学生的家长或监护人。通知应包含几点:学生逃学了;家长或监护人需要确保学生到校上课;如果未能做到,家长可能会面临法律后果;以及学区内有其他教育选择。家长也有权与学校工作人员会面,讨论解决逃学问题的方法。此外,学生本人也可能面临起诉,并且建议家长陪同孩子到校上课一天。这项规定将于2025年7月1日之后失效。

学生首次被认定为逃学时,学区应采用尽可能最具成本效益的方式(其中可包括电子邮件或电话)通知该学生的家长或监护人:
(a)CA 教育 Code § 48260.5(a) 该学生逃学。
(b)CA 教育 Code § 48260.5(b) 家长或监护人有义务强制该学生到校上课。
(c)CA 教育 Code § 48260.5(c) 未履行此义务的家长或监护人可能构成轻罪,并根据第6条(自第48290节起)受到起诉。
(d)CA 教育 Code § 48260.5(d) 学区内有替代性教育项目可供选择。
(e)CA 教育 Code § 48260.5(e) 家长或监护人有权与学校相关人员会面,讨论解决学生逃学问题的方案。
(f)CA 教育 Code § 48260.5(f) 该学生可能根据第48264节受到起诉。
(g)CA 教育 Code § 48260.5(g) 建议家长或监护人陪同该学生到校,并与该学生一同上课一天。
(h)CA 教育 Code § 48260.5(h) 本节将于2025年7月1日失效,并自2026年1月1日起废止。

Section § 48260.5

Explanation

当学生首次被认定为逃学时,学区必须以经济实惠的方式(如电子邮件或电话)通知学生的家长或监护人。他们需要解释孩子逃学了,并且家长必须确保孩子到校上课。通知中应提及可用的替代教育项目,以及家长可以与学校工作人员会面讨论逃学问题的选项。还应讨论可能提供的心理健康和支持服务。应告知家长,学校工作人员可以帮助制定出勤策略。重要的是,通知强调频繁缺课会阻碍孩子的学习和学业成功。这项要求将于2025年7月1日生效。

学生首次被认定为逃学时,学区应采用尽可能最具成本效益的方式(可能包括电子邮件或电话)通知学生的家长或监护人:
(a)CA 教育 Code § 48260.5(a) 该学生逃学。
(b)CA 教育 Code § 48260.5(b) 家长或监护人有义务强制学生到校上课。
(c)CA 教育 Code § 48260.5(c) 学区内有可供选择的教育项目。
(d)CA 教育 Code § 48260.5(d) 家长或监护人有权与相关学校人员会面,讨论解决学生逃学问题的方案。
(e)CA 教育 Code § 48260.5(e) 学生和家庭可能获得心理健康和支持服务。
(f)CA 教育 Code § 48260.5(f) 学校人员可与学生和家庭会面,制定支持学生到校上课的策略。
(g)CA 教育 Code § 48260.5(g) 研究表明,因任何原因缺课10%可能导致学生在三年级时学习阅读困难、在初中表现不佳以及高中无法毕业。
(h)CA 教育 Code § 48260.5(h) 本节将于2025年7月1日生效。

Section § 48260.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如果学区没有县级学校出勤审查委员会来处理逃学问题会发生什么。学校可以告知地区检察官或缓刑官关于那些逃学的学生(即逃课生),并提供学生及其家长或监护人的姓名。如果孩子在家长被告知后仍然继续逃学,地区检察官或缓刑官可以介入,并警告家长,他们可能因未能确保孩子上学而面临法律诉讼。他们还可以邀请家人参加会议,讨论持续逃学可能带来的法律后果。

(a)CA 教育 Code § 48260.6(a) 在任何尚未根据第48321条设立县级学校出勤审查委员会的县,如果地区检察官或缓刑官已选择参与(d)款所述的逃学调解计划,学区可以通过一级邮件或其他合理方式,通知学区所在县的地区检察官或缓刑官,或两者,以下事项:
(1)CA 教育 Code § 48260.6(a)(1) 每名被认定为逃学学生的姓名。
(2)CA 教育 Code § 48260.6(a)(2) 每名被认定为逃学学生的家长或监护人的姓名和地址。
(b)CA 教育 Code § 48260.6(b) 在根据第48260.5条(a)款通知家长后,学区还可以通知地区检察官或缓刑官,或两者,关于该学生是否仍被认定为逃学学生。
(c)CA 教育 Code § 48260.6(c) 在任何尚未设立县级学校出勤审查委员会的县,学区所在县的地区检察官或缓刑官可以通过一级邮件或其他合理方式,通知每名逃学学生的家长或监护人,他们可能因未能强制学生上学而根据第27部分第2章第6条(从第48290条开始)受到起诉。
(d)CA 教育 Code § 48260.6(d) 如果学区通知地区检察官或缓刑官,或两者,在根据第48260.5条(a)款通知家长或监护人后,孩子仍被认定为逃学学生,则在任何尚未设立县级学校出勤审查委员会的县,地区检察官或缓刑官可以要求家长或监护人以及孩子根据《福利和机构法典》第601.3条,到地区检察官办公室或缓刑部门参加会议,讨论孩子逃学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会议通知应根据《福利和机构法典》第601.3条发出。

Section § 48261

Explanation
如果一名学生已被报告为逃学,并且继续无正当理由缺课或迟到,他们必须再次被报告为逃学,提交给学校的考勤主管或学区总监。

Section § 48262

Explanation

在加州,如果一个学生在一个学年内被报告逃学三次或以上,就会被认为是惯性逃学学生。但是,在将学生标记为惯性逃学学生之前,学校官员必须尝试与学生的家长或监护人以及学生本人至少进行一次会面。这种努力要求至少与家长联系一次,使用电子邮件或电话等经济有效的方式。

任何学生,在一个学年内被报告逃学三次或以上者,即被视为惯性逃学学生;但前提是,除非在根据第48260条或第48261条规定提交任何一份报告之后,适当的学区官员或雇员已尽职尽责地努力与该学生的家长或监护人以及学生本人至少举行一次会议,否则任何学生均不得被视为惯性逃学学生。就本条而言,“尽职尽责的努力”是指至少尝试与学生的家长沟通一次,使用尽可能最具成本效益的方法,其中可能包括电子邮件或电话。

Section § 48263

Explanation

如果学生经常逃学、行为不端或长期缺勤,他们可能会被转介到学生出勤审查委员会或缓刑部门。学校必须记录他们帮助学生的尝试,并书面告知学生家庭转介的原因和详情。学生及其家庭需要与委员会或缓刑官会面,以决定下一步的措施。

如果社区服务能提供帮助,学生或其家庭必须利用这些资源。他们可能需要提供参与这些服务的证明。如果这些服务未能解决问题,或者学生或其家庭不听从指示,案件可能会通过逃学调解计划升级至地方检察官或缓刑官处理。

如果县里没有学生出勤审查委员会,学区可以自行处理,并在必要的社区资源无法解决问题时,可能将案件转介给地方检察官或缓刑官。

(a)CA 教育 Code § 48263(a) 如果县内学区的未成年学生是惯性逃学学生,或属于第60901条所定义的长期缺勤学生,或在上学期间惯性不服从管教或行为不检,该学生可被转介至学生出勤审查委员会,或转介至缓刑部门以获取服务,前提是缓刑部门已选择接受此类转介。学区出勤主管,或学区或县的理事会可能指定的任何其他人,在进行转介时,应向学生、学生的家长或监护人,以及学生出勤审查委员会或缓刑部门提供学校已采取干预措施的证明文件,并应书面通知学生及其家长或监护人,告知其被转介至的学生出勤审查委员会或缓刑部门的名称和地址,以及转介的原因。该通知应表明,学生及其家长或监护人将被要求与转介人一同会见学生出勤审查委员会或缓刑官,以审议对该转介的适当处理。
(b)Copy CA 教育 Code § 48263(b)
(1)Copy CA 教育 Code § 48263(b)(1) 如果学生出勤审查委员会或缓刑官认定现有社区服务能够解决逃学或不服从管教学生的问题,则学生出勤审查委员会或缓刑官应指示该学生或学生的家长或监护人,或两者,利用这些社区服务。学生出勤审查委员会或缓刑官可在其认为适当的任何时候,要求该学生或学生的家长或监护人,或两者,提供参与现有社区服务的满意证明。
(2)CA 教育 Code § 48263(b)(2) 如果学生出勤审查委员会或缓刑官认定现有社区服务无法解决逃学或不服从管教学生的问题,或者学生或学生的家长或监护人,或两者,未能响应学生出勤审查委员会或缓刑官的指示或未能利用所提供的服务,学生出勤审查委员会可根据第48263.5条的规定,通知学区所在县的地方检察官或缓刑官,或两者;或者缓刑官可根据第48263.5条的规定,通知地方检察官,前提是地方检察官或缓刑官已选择参与该条所述的逃学调解计划。
(c)CA 教育 Code § 48263(c) 在任何尚未设立学生出勤审查委员会的县,如果学区认定现有社区资源无法解决逃学或不服从管教学生的问题,或者学生或学生的家长或监护人,或两者,未能响应学区的指示或未能利用所提供的服务,学区可根据第48260.6条的规定,通知学区所在县的地方检察官或缓刑官,或两者,前提是地方检察官或缓刑官已选择参与第48260.6条所述的逃学调解计划。

Section § 48263.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允许县级学校出勤审查委员会,在学生被认定为逃学且社区服务无法解决问题时,通知地方检察官或缓刑官。如果学生或其父母/监护人无视委员会的建议或提供的服务,本条款也适用。

收到通知后,地方检察官或缓刑官可以联系父母或监护人,警告他们可能因孩子逃学而面临法律诉讼。他们还可能召集父母、监护人和孩子开会,讨论相关的法律后果。

(a)CA 教育 Code § 48263.5(a) 在任何已根据第48321条设立县级学校出勤审查委员会的县,如果地方检察官或缓刑官已选择参与(b)款所述的逃学调解计划,则学校出勤审查委员会可向学区所在县的地方检察官或缓刑官(或两者)发出通知,或缓刑官可向地方检察官发出通知,通过一级邮件或其他合理方式,告知以下事项:
(1)CA 教育 Code § 48263.5(a)(1) 每个被认定为逃学的学生姓名,且学校出勤审查委员会或缓刑官已确定:
(A)CA 教育 Code § 48263.5(a)(1)(A) 现有社区服务无法解决逃学或不服从问题。
(B)CA 教育 Code § 48263.5(a)(1)(B) 学生或学生的父母或监护人(或两者)未能回应学校出勤审查委员会或缓刑官的指令或未能利用所提供的服务。
(2)Copy CA 教育 Code § 48263.5(a)(2)
(1)Copy CA 教育 Code § 48263.5(a)(2)(1)款中描述的每个学生的父母或监护人的姓名和地址。
(b)CA 教育 Code § 48263.5(b) 收到根据(a)款提供的通知后,地方检察官或缓刑官可通过一级邮件或其他合理方式,通知收到通知的每个学生的父母或监护人,告知他们可能因未能强制学生到校上学而根据第27部分第2章第6条(自第48290条开始)受到起诉。地方检察官或缓刑官还可根据《福利与机构法典》第601.3条,要求父母或监护人以及孩子参加在地方检察官办公室或缓刑部门举行的会议,讨论孩子逃学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会议通知应根据《福利与机构法典》第601.3条发出。

Section § 48263.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名需要接受全日制教育或延续教育的学生,在一年中无正当理由缺课天数达到或超过总上课天数的10%,那么他们就被认为是长期逃学学生。但是,只有在学区遵循了某些特定程序后,才能给学生贴上这个标签。

任何受义务全日制教育或义务延续教育的学生,在一个学年内,从入学之日起至当前日期,无正当理由缺课天数达到或超过总上课天数的10%,则被视为长期逃学学生,但前提是相应的学区官员或雇员已遵守第48260、48260.5、48261、48262、48263和48291条规定。

Section § 4826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出勤主管、治安官、学校行政人员或缓刑监督官等特定官员,在上课时间,对那些本应在学校但被发现在家外且没有正当理由的未成年人进行羁押。

出勤主管或其指定人员、治安官、学校行政人员或其指定人员,或缓刑监督官,可在上课时间,逮捕或临时羁押任何在县、市、市县或学区内,被发现在其住所外且无正当理由缺课的,应接受义务全日制教育或义务延续教育的未成年人。

Section § 48264.5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加州学生被认定为逃学(即无故缺课过多)时会发生什么。学生第一次被报告逃学时,学生及其家长可能会被要求与学校辅导员会面,讨论缺课的根本原因并制定联合计划以改善学生的出勤情况。第二次被报告逃学时,学生可能会收到治安官的书面警告,并被要求参加课后或周末的额外学习课程。

如果同一学年内第三次发生逃学,该学生将被认定为“惯性逃学学生”,并可能需要出席出勤审查委员会或逃学调解项目。如果学生仍未遵守规定,第四次被报告时,他们可能需要面对少年法庭。法庭可能会要求学生进行社区服务、支付小额罚款或参加逃学预防项目。

A minor who is classified as a truant pursuant to Section 48260 or 48261 may be required to attend makeup classes conducted on one day of a weekend pursuant to subdivision (c) of Section 37223 and is subject to the following:
(a)CA 教育 Code § 48264.5(a) The first time a truancy report is issued, the pupil and, as appropriate, the parent or legal guardian, may be requested to attend a meeting with a school counselor or other school designee to discuss the root causes of the attendance issue and develop a joint plan to improve the pupil’s attendance.
(b)CA 教育 Code § 48264.5(b) The second time a truancy report is issued within the same school year, the pupil may be given a written warning by a peace officer as specified in Section 830.1 of the Penal Code. A record of the written warning may be kept at the school for not less than two years or until the pupil graduates or transfers from that school. If the pupil transfers from that school, the record may be forwarded to the school receiving the pupil’s school records. A record of the written warning may be maintained by the law enforcement agency in accordance with that law enforcement agency’s policies and procedures. The pupil may also be assigned by the school to an afterschool or weekend study program located within the same county as the pupil’s school. If the pupil fails to successfully complete the assigned study program, the pupil shall be subject to subdivision (c).
(c)CA 教育 Code § 48264.5(c) The third time a truancy report is issued within the same school year, the pupil shall be classified as a habitual truant, as defined in Section 48262, and may be referred to, and required to attend, an attendance review board or a truancy mediation program pursuant to Section 48263 or pursuant to Section 601.3 of the Welfare and Institutions Code. If the school district does not have a truancy mediation program, the pupil may be required to attend a comparable program deemed acceptable by the school district’s attendance supervisor. If the pupil does not successfully complete the truancy mediation program or other similar program, the pupil shall be subject to subdivision (d).
(d)CA 教育 Code § 48264.5(d) The fourth time a truancy report is issued within the same school year, the pupil may be within the jurisdiction of the juvenile court that may adjudge the pupil to be a ward of the court pursuant to Section 601 of the Welfare and Institutions Code. If the pupil is adjudged a ward of the court, the pupil shall be required to do one or more of the following:
(1)CA 教育 Code § 48264.5(d)(1) Performance at court-approved community services sponsored by either a public or private nonprofit agency for not less than 20 hours but not more than 40 hours over a period not to exceed 90 days, during a time other than the pupil’s hours of school attendance or employment. The probation officer shall report to the court the failure of the pupil to comply with this paragraph.
(2)CA 教育 Code § 48264.5(d)(2) Payment of a fine by the pupil of not more than fifty dollars ($50) for which a parent or legal guardian of the pupil may be jointly liable. The fine described in this paragraph shall not be subject to the assessments of Section 1464 of the Penal Code or any other applicable section.
(3)CA 教育 Code § 48264.5(d)(3) Attendance of a court-approved truancy prevention program.

Section § 4826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未成年人因逃学被暂时羁押时应如何处理。羁押未成年人的人必须迅速将其送交父母、监护人、其缺课的学校,或指定的社区中心进行咨询。如果该未成年人被认定为惯性逃学儿童,则必须将其带到县缓刑官处。

Section § 48266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根据第48264条和第48265条采取行动,他们必须将发生的事情以及他们如何处理了这种情况,告知当地学校当局以及孩子的父母或监护人。

Section § 48267

Explanation
如果一名处于缓刑期、且必须按缓刑官要求参加学校项目的学生,被发现无正当理由旷课或迟到,少年法庭和该学生的缓刑官必须在 (10) 天内收到通知。这适用于在当前学年或下一学年发生的情况。 当一名 (7) 至 (12) 年级的未成年人被法院命令作为缓刑条件参加特定的学校项目时,少年法庭必须在 (7) 天内通知该学区的总监。总监随后会迅速通知学校校长或指定人员,后者除非法律另有要求,否则不得与他人分享此信息。

Section § 48268

Explanation
如果学生逃学(旷课),法院可以命令其父母或监护人,在该学期剩余的每一天,亲自送他们去学校。这可以是学生平时就读的学校,也可以是学校当局指定的另一所学校。

Section § 48269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如果家长或监护人在法院判决后三天内提交一份200美元的保证金,承诺他们的孩子将在本学年剩余时间里定期上学,那么法院可以暂停执行判决。这份保证金必须提交给当地学校董事会,并且任何来自保证金的款项都将进入县金库。

Section § 48273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学区必须制定规则,要求其官员和雇员向县学校总监报告有关学生被转介至出勤审查委员会以及请求少年法庭介入的数据。这有助于追踪和管理学生的出勤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