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教育法逃学者
Section § 48260
如果一名必须全日制上学的学生在一个学年内无正当理由缺课三天,或者有三次无正当理由迟到或缺席超过30分钟,他们将被认定为逃学。这种情况必须报告给学校官员。
法律不要求学校改变目前记录出勤的方式,也不要求他们按每节课记录出勤。
正当的缺勤理由可能包括特定条款中涵盖的情况,或学校官员根据学生具体情况批准的其他理由。
Section § 48260.5
当学生首次被认定为逃学时,学区必须通过电子邮件或电话等经济有效的方式通知学生的家长或监护人。通知应包含几点:学生逃学了;家长或监护人需要确保学生到校上课;如果未能做到,家长可能会面临法律后果;以及学区内有其他教育选择。家长也有权与学校工作人员会面,讨论解决逃学问题的方法。此外,学生本人也可能面临起诉,并且建议家长陪同孩子到校上课一天。这项规定将于2025年7月1日之后失效。
Section § 48260.5
当学生首次被认定为逃学时,学区必须以经济实惠的方式(如电子邮件或电话)通知学生的家长或监护人。他们需要解释孩子逃学了,并且家长必须确保孩子到校上课。通知中应提及可用的替代教育项目,以及家长可以与学校工作人员会面讨论逃学问题的选项。还应讨论可能提供的心理健康和支持服务。应告知家长,学校工作人员可以帮助制定出勤策略。重要的是,通知强调频繁缺课会阻碍孩子的学习和学业成功。这项要求将于2025年7月1日生效。
Section § 48260.6
这项法律解释了如果学区没有县级学校出勤审查委员会来处理逃学问题会发生什么。学校可以告知地区检察官或缓刑官关于那些逃学的学生(即逃课生),并提供学生及其家长或监护人的姓名。如果孩子在家长被告知后仍然继续逃学,地区检察官或缓刑官可以介入,并警告家长,他们可能因未能确保孩子上学而面临法律诉讼。他们还可以邀请家人参加会议,讨论持续逃学可能带来的法律后果。
Section § 48262
在加州,如果一个学生在一个学年内被报告逃学三次或以上,就会被认为是惯性逃学学生。但是,在将学生标记为惯性逃学学生之前,学校官员必须尝试与学生的家长或监护人以及学生本人至少进行一次会面。这种努力要求至少与家长联系一次,使用电子邮件或电话等经济有效的方式。
Section § 48263
如果学生经常逃学、行为不端或长期缺勤,他们可能会被转介到学生出勤审查委员会或缓刑部门。学校必须记录他们帮助学生的尝试,并书面告知学生家庭转介的原因和详情。学生及其家庭需要与委员会或缓刑官会面,以决定下一步的措施。
如果社区服务能提供帮助,学生或其家庭必须利用这些资源。他们可能需要提供参与这些服务的证明。如果这些服务未能解决问题,或者学生或其家庭不听从指示,案件可能会通过逃学调解计划升级至地方检察官或缓刑官处理。
如果县里没有学生出勤审查委员会,学区可以自行处理,并在必要的社区资源无法解决问题时,可能将案件转介给地方检察官或缓刑官。
Section § 48263.5
本法律条款允许县级学校出勤审查委员会,在学生被认定为逃学且社区服务无法解决问题时,通知地方检察官或缓刑官。如果学生或其父母/监护人无视委员会的建议或提供的服务,本条款也适用。
收到通知后,地方检察官或缓刑官可以联系父母或监护人,警告他们可能因孩子逃学而面临法律诉讼。他们还可能召集父母、监护人和孩子开会,讨论相关的法律后果。
Section § 48263.6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名需要接受全日制教育或延续教育的学生,在一年中无正当理由缺课天数达到或超过总上课天数的10%,那么他们就被认为是长期逃学学生。但是,只有在学区遵循了某些特定程序后,才能给学生贴上这个标签。
Section § 48264
这项法律允许出勤主管、治安官、学校行政人员或缓刑监督官等特定官员,在上课时间,对那些本应在学校但被发现在家外且没有正当理由的未成年人进行羁押。
Section § 48264.5
本法律解释了加州学生被认定为逃学(即无故缺课过多)时会发生什么。学生第一次被报告逃学时,学生及其家长可能会被要求与学校辅导员会面,讨论缺课的根本原因并制定联合计划以改善学生的出勤情况。第二次被报告逃学时,学生可能会收到治安官的书面警告,并被要求参加课后或周末的额外学习课程。
如果同一学年内第三次发生逃学,该学生将被认定为“惯性逃学学生”,并可能需要出席出勤审查委员会或逃学调解项目。如果学生仍未遵守规定,第四次被报告时,他们可能需要面对少年法庭。法庭可能会要求学生进行社区服务、支付小额罚款或参加逃学预防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