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教育 Code § 48293(a) 任何对学生负有控制或监管责任的家长、监护人或其他人员,除非获得豁免或免除,未能遵守本章规定者,构成违规行为,并应按以下规定处罚:
(1)CA 教育 Code § 48293(a)(1) 首次定罪时,处以不超过一百美元($100)的罚款。
(2)CA 教育 Code § 48293(a)(2) 第二次定罪时,处以不超过二百五十美元($250)的罚款。
(3)CA 教育 Code § 48293(a)(3) 第三次或后续定罪时,如果该人员故意拒绝遵守本条规定,处以不超过五百美元($500)的罚款。代替施加第 (1)、(2) 和 (3) 款规定的罚款,法院可以命令该人员参加家长教育和咨询计划。
(b)CA 教育 Code § 48293(b) 对被判违规者按 (a) 款规定处罚的判决,还可以规定在指定时间内或分期支付罚款,或参加该计划。允许被告分期支付罚款或规定参加计划日期的判决,应命令,如果被告未能在到期日支付罚款或任何分期款项,或未能在规定日期参加计划,他或她应在当日出庭接受进一步审理。故意违反该命令可按藐视法庭罪处罚。
(c)CA 教育 Code § 48293(c) 法院还可以命令被判违反 (a) 款规定的人员立即将学生入学或重新入学到适当的学校或教育计划中,并向法院提供入学证明。故意违反本款规定的命令可按民事藐视法庭罪处罚,并处以最高一千美元($1,000)的罚款。本款规定的藐视法庭命令不应包括监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