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48290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投诉某位家长、监护人或负责照管儿童的人违反了与学校相关的法律,该学区的理事会必须彻底公正地调查这些指控。

Section § 4829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如果父母或监护人未遵守子女的学校出勤法律会发生什么。首先,教育委员会或董事会将他们转介到学校出勤审查委员会。如果此后他们仍不遵守,委员会将指示学区提起刑事诉讼。他们将确保该诉讼在法庭上得到追究。如果诉讼未被追究,有关当局必须书面解释原因。

Section § 48292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规定,在设有出勤监督员的地区,监督员的职责是就学校出勤问题提出投诉。他们还必须确保该指控由相关主管机关跟进处理。

Section § 48293

Explanation

如果家长、监护人或对学生负有责任的人不遵守学校出勤法律,这被视为一种轻微的违法行为,称为“违规”。首次违规,罚款最高100美元;第二次最高250美元;第三次或更多次,罚款最高500美元。法院也可以不处以罚款,而是要求该人员参加家长教育计划。

法院可以允许该人员分期支付罚款,或在特定日期参加计划。如果他们未能支付或参加,必须出庭,故意违反规定可能导致藐视法庭指控。

法院还可能要求责任人让学生入学并提供入学证明。忽视这项命令可能导致最高1,000美元的民事罚款,但不会被监禁。

(a)CA 教育 Code § 48293(a) 任何对学生负有控制或监管责任的家长、监护人或其他人员,除非获得豁免或免除,未能遵守本章规定者,构成违规行为,并应按以下规定处罚:
(1)CA 教育 Code § 48293(a)(1) 首次定罪时,处以不超过一百美元($100)的罚款。
(2)CA 教育 Code § 48293(a)(2) 第二次定罪时,处以不超过二百五十美元($250)的罚款。
(3)CA 教育 Code § 48293(a)(3) 第三次或后续定罪时,如果该人员故意拒绝遵守本条规定,处以不超过五百美元($500)的罚款。代替施加第 (1)、(2) 和 (3) 款规定的罚款,法院可以命令该人员参加家长教育和咨询计划。
(b)CA 教育 Code § 48293(b) 对被判违规者按 (a) 款规定处罚的判决,还可以规定在指定时间内或分期支付罚款,或参加该计划。允许被告分期支付罚款或规定参加计划日期的判决,应命令,如果被告未能在到期日支付罚款或任何分期款项,或未能在规定日期参加计划,他或她应在当日出庭接受进一步审理。故意违反该命令可按藐视法庭罪处罚。
(c)CA 教育 Code § 48293(c) 法院还可以命令被判违反 (a) 款规定的人员立即将学生入学或重新入学到适当的学校或教育计划中,并向法院提供入学证明。故意违反本款规定的命令可按民事藐视法庭罪处罚,并处以最高一千美元($1,000)的罚款。本款规定的藐视法庭命令不应包括监禁。

Section § 4829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因违反某些教育相关规定而收取的罚款,应交由犯罪发生地的当地司库。这笔钱应存入学区的基金,并专门用于学校出勤审查委员会以及家长教育和咨询计划。

本章任何规定的违反所支付的所有罚款,在收取或收到后,应由收取罚款的法院或官员支付给犯罪发生地所在市、县或市县的司库,存入犯罪发生地所在学区的学校基金账户。该款项应专门用于支持由第48291条规定的学校出勤审查委员会的活动以及由第48293条规定的家长教育和咨询计划。

Section § 4829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说,与学区问题相关的违法行为,可以由学区所在地或犯罪发生地所在县的高等法院法官处理。如果违法行为涉及少年违反第 (48293) 条,则根据《福利与机构法典》第 (601.4) 条的规定,属于少年法庭的管辖范围。

任何学区所在县或犯罪发生地所在县的高等法院法官,对根据本条文所犯的罪行拥有管辖权。少年法庭对违反第 (48293) 条的行为拥有管辖权,具体依照《福利与机构法典》第 (601.4) 条的规定。

Section § 4829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法院或官员不得对本章规定的诉讼程序收取或接受任何费用。

Section § 4829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处理逃学相关案件的州或地方机构,必须以成本效益高的方式(如电子邮件或电话)告知转介机构(如学校或缓刑部门)其调解或法律行动的结果。“结果”是指对学生或其父母或监护人施加的任何条件或采取的行动。

此外,该法律强调寻找有效方法来减少逃学,而不是鼓励更多的转介或对学生施加更严厉的惩罚。

(a)Copy CA 教育 Code § 48297(a)
(1)Copy CA 教育 Code § 48297(a)(1) 州或地方机构在进行与逃学相关的调解,或根据第5条(自第48260节起)、本条、第48454节、《刑法典》第270.1或272节,或《福利和机构法典》第601节(如适用)起诉学生或学生的父母或法定监护人时,应当使用尽可能最具成本效益的方法,包括但不限于通过电子邮件或电话,向学区、学校出勤审查委员会、县教育总监、缓刑部门,或任何其他转介了与逃学相关的调解、刑事诉讼或请愿的机构,提供每次转介的结果。就本节而言,“结果”是指对学生或学生的父母或法定监护人施加的条件或条款,以及州或地方机构就与逃学相关的调解、起诉、刑事诉讼或请愿所采取的行为或行动。
(2)CA 教育 Code § 48297(a)(2) 本款适用于但不限于第5条(自第48260节起)、本条、第48454节、《刑法典》第270.1和272节,以及《福利和机构法典》第601、601.2和601.3节中提及的转介。
(b)CA 教育 Code § 48297(b)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确定减少逃学的最佳循证实践。本节无意鼓励更多的转介、投诉、请愿或起诉,也无意鼓励对学生施加更严厉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