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教育 Code § 48240(a) 各学区理事会和各县教育总监应任命一名出勤主管以及任何必要的助理出勤主管,以监督学区或县内学生的出勤情况。学区理事会或县教育总监应规定出勤主管和助理出勤主管的职责,其中包括(但不限于)本章以及第3章第4条(自第48450节起)和第4章第2条(自第48640节起)目前要求出勤主管履行的与义务全日制教育、旷课、工作许可证、义务继续教育以及机会学校、班级和项目相关的具体职责。
(b)CA 教育 Code § 48240(b)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出勤主管在履行其职责时,应促进出勤文化,并建立一个准确追踪学生出勤的系统,以实现以下所有目标:
(1)CA 教育 Code § 48240(b)(1) 提高学校教职员工、父母、监护人、照护者、社区合作伙伴和当地企业对长期缺勤和旷课以及与出勤不佳相关的其他挑战的影响的认识。
(2)CA 教育 Code § 48240(b)(2) 识别并应对年级或学生亚群体的长期缺勤或旷课模式。
(3)CA 教育 Code § 48240(b)(3) 识别并解决导致长期缺勤和惯性旷课的因素,包括停学和开除。
(4)CA 教育 Code § 48240(b)(4) 确保尽早识别有出勤问题的学生,以提供适用的支持服务和干预措施。
(5)CA 教育 Code § 48240(b)(5) 评估为降低长期缺勤率和旷课率而实施的策略的有效性。
(c)CA 教育 Code § 48240(c) 当一名患有第48206.3节所定义的暂时性残疾的学生在家中、医院或其他住宿医疗机构接受个别指导时,出勤主管应确保该学生在能够返回常规学校课程之前,其缺勤得到豁免。
(d)CA 教育 Code § 48240(d) 出勤主管可以提供支持服务和干预措施,其中可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任何或所有内容:
(1)CA 教育 Code § 48240(d)(1) 学校教职员工、学生家长或监护人与学生之间的会议。
(2)CA 教育 Code § 48240(d)(2) 促进课内和课外活动,以增加学生与学校的联系,例如辅导、指导、艺术、服务学习或体育运动。
(3)CA 教育 Code § 48240(d)(3) 表彰出勤优秀或出勤有显著改善的学生。
(4)CA 教育 Code § 48240(d)(4) 转介给学校护士、学校辅导员、学校心理学家、学校社工和其他学生支持人员,进行个案管理和咨询。
(5)CA 教育 Code § 48240(d)(5) 与儿童福利服务机构、执法部门、法院、公共医疗机构或政府机构,或医疗、心理健康和口腔保健提供者合作,以获得必要的服务。
(6)CA 教育 Code § 48240(d)(6) 与学校学习小组、指导小组、学校出勤审查小组或其他与干预相关的团队合作,与学生及其父母、监护人或照护者共同评估出勤或行为问题。
(7)CA 教育 Code § 48240(d)(7) 在长期缺勤率显著较高的学校,识别可能需要全校范围策略而非个案管理的出勤障碍。
(8)CA 教育 Code § 48240(d)(8) 转介进行全面的社会心理或心理教育评估,包括为第56026节所定义的有特殊需求者制定个性化教育计划,或为合格残疾人(该术语定义见美国教育部根据1973年联邦康复法案第504节(29 U.S.C. Sec. 794)颁布的法规)制定的计划。
(9)CA 教育 Code § 48240(d)(9) 转介至根据第48321节由县或学区设立的学校出勤审查委员会,或根据第48263节转介至缓刑部门。
(10)CA 教育 Code § 48240(d)(10) 转介至根据第48260.6节由县地方检察官或缓刑官运作的旷课调解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