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4824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每个学区和县任命一名出勤主管,负责监督学生的出勤情况。他们的职责包括处理与义务全日制教育、旷课和工作许可证相关的问题。该法律旨在通过提高对长期缺勤的认识,并确保有出勤问题的学生及时获得帮助,从而营造一种支持出勤的文化。

主管应追踪缺勤模式,解决停学等根本原因,并实施策略以改善出勤。他们还可以提供各种支持,例如组织学校与家庭会议、鼓励课外活动、与健康和福利服务机构合作,并在需要时将学生转介至干预项目或特殊评估。

(a)CA 教育 Code § 48240(a) 各学区理事会和各县教育总监应任命一名出勤主管以及任何必要的助理出勤主管,以监督学区或县内学生的出勤情况。学区理事会或县教育总监应规定出勤主管和助理出勤主管的职责,其中包括(但不限于)本章以及第3章第4条(自第48450节起)和第4章第2条(自第48640节起)目前要求出勤主管履行的与义务全日制教育、旷课、工作许可证、义务继续教育以及机会学校、班级和项目相关的具体职责。
(b)CA 教育 Code § 48240(b)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出勤主管在履行其职责时,应促进出勤文化,并建立一个准确追踪学生出勤的系统,以实现以下所有目标:
(1)CA 教育 Code § 48240(b)(1) 提高学校教职员工、父母、监护人、照护者、社区合作伙伴和当地企业对长期缺勤和旷课以及与出勤不佳相关的其他挑战的影响的认识。
(2)CA 教育 Code § 48240(b)(2) 识别并应对年级或学生亚群体的长期缺勤或旷课模式。
(3)CA 教育 Code § 48240(b)(3) 识别并解决导致长期缺勤和惯性旷课的因素,包括停学和开除。
(4)CA 教育 Code § 48240(b)(4) 确保尽早识别有出勤问题的学生,以提供适用的支持服务和干预措施。
(5)CA 教育 Code § 48240(b)(5) 评估为降低长期缺勤率和旷课率而实施的策略的有效性。
(c)CA 教育 Code § 48240(c) 当一名患有第48206.3节所定义的暂时性残疾的学生在家中、医院或其他住宿医疗机构接受个别指导时,出勤主管应确保该学生在能够返回常规学校课程之前,其缺勤得到豁免。
(d)CA 教育 Code § 48240(d) 出勤主管可以提供支持服务和干预措施,其中可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任何或所有内容:
(1)CA 教育 Code § 48240(d)(1) 学校教职员工、学生家长或监护人与学生之间的会议。
(2)CA 教育 Code § 48240(d)(2) 促进课内和课外活动,以增加学生与学校的联系,例如辅导、指导、艺术、服务学习或体育运动。
(3)CA 教育 Code § 48240(d)(3) 表彰出勤优秀或出勤有显著改善的学生。
(4)CA 教育 Code § 48240(d)(4) 转介给学校护士、学校辅导员、学校心理学家、学校社工和其他学生支持人员,进行个案管理和咨询。
(5)CA 教育 Code § 48240(d)(5) 与儿童福利服务机构、执法部门、法院、公共医疗机构或政府机构,或医疗、心理健康和口腔保健提供者合作,以获得必要的服务。
(6)CA 教育 Code § 48240(d)(6) 与学校学习小组、指导小组、学校出勤审查小组或其他与干预相关的团队合作,与学生及其父母、监护人或照护者共同评估出勤或行为问题。
(7)CA 教育 Code § 48240(d)(7) 在长期缺勤率显著较高的学校,识别可能需要全校范围策略而非个案管理的出勤障碍。
(8)CA 教育 Code § 48240(d)(8) 转介进行全面的社会心理或心理教育评估,包括为第56026节所定义的有特殊需求者制定个性化教育计划,或为合格残疾人(该术语定义见美国教育部根据1973年联邦康复法案第504节(29 U.S.C. Sec. 794)颁布的法规)制定的计划。
(9)CA 教育 Code § 48240(d)(9) 转介至根据第48321节由县或学区设立的学校出勤审查委员会,或根据第48263节转介至缓刑部门。
(10)CA 教育 Code § 48240(d)(10) 转介至根据第48260.6节由县地方检察官或缓刑官运作的旷课调解项目。

Section § 48241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在市或市县合并区域,任何人不得被任命为出勤主管或助理出勤主管,除非他们持有县教育委员会颁发的有效认证。

Section § 4824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学区理事会为其学区任命一名出勤监督员。此人将在县出勤监督员的指导下工作。

Section § 4824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两个或多个学区联合聘用一名学区出勤主管。他们还可以分担该主管的薪资费用。

两个或多个学区可以联合任命一名学区出勤主管,并支付其报酬。

Section § 4824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学区可以与县教育总监达成协议,由其负责监督学生出勤。学区随后需要将资金转入县学校服务基金,以偿还县因这项监督而产生的实际费用。

学区可以与县教育总监签订合同,由其负责监督学区内学生的出勤。县教育总监应将学区资金中用于提供出勤监督的实际成本金额转入县学校服务基金。

Section § 4824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每日有1,000名或更多学生出勤的学区,学区出勤主管不能被聘用,除非他们获得了县教育委员会的适当认证。

Section § 4824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专职出勤监督员或县缓刑监督官进入任何工作场所,以检查在那里工作的未成年人的许可证,或调查与未成年人相关的劳动法或教育法可能存在的违规行为。如果他们不被允许进入或发现任何违规行为,他们必须在48小时内向劳工专员报告。报告必须是书面的,并解释他们为什么认为法律被违反以及这些违规行为是什么。

任何就业场所所在地的县、市县或学区的出勤监督员(该出勤监督员须为不履行其他职责的专职出勤监督员),或该县的缓刑监督官,可随时进入任何此类就业场所,以检查在该就业场所雇佣的所有未成年人的工作许可证或雇佣许可证,或调查违反《劳动法》规定、本章规定或本部分第7章(自第49100条起)规定的行为。如果出勤监督员或缓刑监督官被拒绝进入该就业场所,或发现存在任何违反与未成年人教育相关的法律的行为,出勤监督员或缓刑监督官应向劳工专员报告拒绝进入或该违法行为。该报告应在48小时内提交,且应以书面形式,阐明其有充分理由相信此类法律在该就业场所被违反的事实,并描述违法行为的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