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教育法涵盖人员
Section § 48200
在加州,(6) 至 (18) 岁的儿童必须全日制上学,除非他们获得特别豁免。这意味着他们必须在居住地所在学区规定的学日时长内,全时就读公立学校或延续学校。家长或监护人有责任确保他们的孩子按时上学。此外,除非另有规定,否则儿童的入学时间不得少于法律规定的最短学时。
Section § 48200.5
Section § 48201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个6到16岁的孩子在学期结束前被迁往不同的城市或学区,除非他们免于上学,否则必须在新地点的一所全日制公立学校注册入学。
当学生转学到新的学区时,新学区应向原学区索取并接收有关该学生任何停学或开除记录,包括这些处分的原因。新学区的教师必须被告知学生是否曾被停学或开除,以及其原因。
学校和学校员工在分享这些信息时,除非信息是明知虚假或鲁莽分享的,否则不承担责任。教师必须对这些信息保密,不得进一步传播。
Section § 48202
本节允许县教育委员会要求该地区的学校报告学生因开除、停学超过十天或转学等原因停止就读的情况。报告必须包括学生的详细信息和停止就读的原因。县教育总监会审查这些报告,并向委员会指出需要进一步调查的案件。如有必要,县委员会可以就这些案件举行听证会,以确保所采取的行动符合儿童的利益或州的福祉。
Section § 48203
这项法律要求每个县的学区总监和私立学校校长,在有特殊需求的儿童停止就读或被拒绝入学时进行报告,包括开除、停学(超过10天)或转学的情况。他们需要向县教育总监报告这些事件,并提供儿童姓名和采取行动的原因等详细信息。
县教育总监必须审查这些报告,如果存在可能需要进一步关注以维护儿童利益或州福利的案件,则应通知县教育委员会。
县教育委员会随后可以决定对这些案件举行听证会,并拥有做出最终决定的权力。
Section § 48204
这项法律规定了学生在哪些情况下可以满足居住要求,从而在特定学区就读。这些情况包括居住在该学区内的寄养家庭或州立医院的学生,或与该学区内的照护人同住的学生。此外,也涵盖了父母在该学区内工作,或已获批跨学区就读的情况。如果转学影响到去隔离计划,或者教育成本超出资助金额,法律允许学区拒绝转学。学校必须记录拒绝转学的理由,并限制每年未经学区批准可转出的学生人数。
Section § 48204.1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的学区必须接受某些类型的证明文件,以证明学生居住在其学区范围内。这些文件包括房产税收据、水电费账单或家长的选民登记等。家长无需提供所有列出的文件,只需提供足以证明居住地的文件即可。
如果学校对所提供的证明的真实性有疑问,可以进一步核实。然而,该法律也确保不限制无家可归儿童立即入学的权利,即使没有居住证明。无监护人陪伴的青少年可以提供自己的居住声明,无需家长签字。
Section § 48204.2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加州的一个学区想要调查一名学生是否居住在该学区内,它必须首先制定一项政策。该政策必须明确启动调查的具体情形,并规定必须有具体事实表明该学生不符合居住要求。
它应详细说明调查将如何进行,包括是否使用私人调查员,并且在聘用私人调查员之前必须努力确定居住地。法律禁止在调查期间秘密拍摄或录像学生。此外,调查人员必须清楚地表明身份,如果认定学生不住在该学区,必须有明确的理由支持这一决定,并提供上诉途径。
该政策必须由学区理事会在公开会议上制定并批准。
Section § 48204.3
这项法律为在加利福尼亚州军事基地服役的现役军人子女规定了特殊的入学规则。它规定,这些子女凭其家长的现役命令,即可满足在新学区就学的居住要求。学校必须接受这些学生的电子入学申请。家长必须在报告的抵达日期后10天内提供居住证明,他们可以使用各种类型的住房作为地址,例如临时军事住房或租赁房屋。
Section § 48204.4
这项法律确保,如果学生的父母被迫离开加利福尼亚州,该学生仍然有资格在该州上学。学生必须提供证据,证明其父母是被迫离开的,并且在迁出之前曾在加利福尼亚州的公立学校就读。此外,父母可以指定一名成年人参与学校事务和紧急情况。学校不得向这些学生的入学收取费用。法律将“被迫离开”定义为涉及法律或政府命令的情况,包括根据移民法发出的命令。学区可以认定其他类似情况。
Section § 48204.5
本法律承认,位于国际边界附近的学区在核实学生居住地方面面临特殊挑战。它承认这些学区可能需要采取具体措施来确认学生居住地。
Section § 48204.6
这项法律确保军人家庭的子女在家庭搬迁时可以继续留在他们目前的学校就读。如果军人父母结束兵役,他们的子女可以留在原籍学校,直到该学年结束,或者如果他们是高中生,则直到毕业。该法律还允许这些学生在升入新学年(如初中或高中)时,即使学校位于不同的学区,也能继续在原学区就读。学校必须立即招收这些学生,即使他们缺少常规入学文件或有未缴费用。然而,除非联邦法律另有规定,否则学校不被要求根据此规定提供交通服务。
Section § 48204.7
这项法律旨在确保流动儿童学生即使在学年期间搬家,也能继续就读他们原来的学校。如果这些学生就读幼儿园至八年级,他们有权在原籍学校继续学习直到该学年结束;如果他们就读高中,则有权继续学习直到毕业。此外,流动学生可以按照学区既定的升学模式升入下一阶段的学校,即使这所学校位于不同的学区。学校必须立即招收这些学生,不得要求提供常规文件或支付费用。该法律不强制要求为这些学生提供交通服务或在线课程。地方教育机构必须告知流动学生及其家人,留在原籍学校可能会如何影响他们获得流动教育服务的资格。
Section § 48205
加州学生可以因特定原因免课,包括自身生病、健康预约、陪审义务,或参加近亲属的葬礼等。学生被允许参加经批准的个人活动,例如宗教活动、公民或政治活动、文化仪式,或与在役军人直系亲属共度时光。学校必须允许学生在这些免课缺勤期间补交未完成的作业和考试,并且参加宗教静修的次数限制为每学期一天。某些缺勤不计入学校的州政府拨款计算。
法律界定了何为“公民或政治活动”,并解释了“文化”和“直系亲属”的含义,以澄清免课缺勤中使用的术语。
Section § 48206.3
这项法律规定了针对因暂时性残疾而无法上常规课的学生。这些学生可以在家中或医院接受个别教学,由负责这些地点的学区提供。“暂时性残疾”指的是一种短期状况,学生有望从中恢复,并最终能够返回常规教育环境。
法律还详细说明了这些学生的出勤如何计算,规定每小时教学计为一天的出勤,但学生每周的出勤天数不能超过标准学周。学校必须告知家长个别教学的可用性及其条款。本节确保残疾学生的权利不受限制,即使他们还有其他特殊需求。
Section § 48207
本法律规定了在医院或住宿式医疗机构中患有暂时性残疾学生的入学事宜。如果学生在其居住学区之外的医院住院,他们将被视为医院所在学区的居民,从而可以在该学区上学。学校可以继续为这些学生注册,以便他们顺利返回原学校,或提供部分周的教学。在根据出勤率计算学校拨款时,居住学区和医院所在学区只能计算学生实际在该学区学校出勤的天数。用于拨款目的的总出勤天数每周不得超过五天。
Section § 48207.3
本法律确保因健康原因接受个别指导的学生,如果身体状况良好,有权在同一学年内返回其原学校,包括特许学校。它还规定,在医院接受部分周指导的学生,如果身体状况良好,可以在未接受指导的日子里就读当地学校或接受家庭指导。
Section § 48208
如果一名暂时性残疾儿童住院,其家长或监护人必须告知当地学区。一旦收到通知,学区有五天时间决定该儿童是否能获得一对一指导。如果可以,该指导必须在另外五天内开始。
学区可以安排儿童以前的学校提供一对一教学。一旦这种教学开始,必须通知原学校,该儿童不应计入出勤率,以避免资金问题,除非另有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