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48200

Explanation

在加州,(6) 至 (18) 岁的儿童必须全日制上学,除非他们获得特别豁免。这意味着他们必须在居住地所在学区规定的学日时长内,全时就读公立学校或延续学校。家长或监护人有责任确保他们的孩子按时上学。此外,除非另有规定,否则儿童的入学时间不得少于法律规定的最短学时。

每一名年龄在 (6) 至 (18) 岁之间、未根据本章或第 (3) 章(自第 (48400) 条起)的规定获得豁免的人,均须接受义务全日制教育。每一名须接受义务全日制教育的人,以及每一名须接受义务延续教育但未根据第 (3) 章(自第 (48400) 条起)的规定获得豁免的人,均应就读公立全日制学校或延续学校或班级,并应按家长或法定监护人居住地所在学区理事会规定的学日时长全时就读;且每位家长、监护人或对学生负有管教或照管责任的其他人,均应将学生送往公立全日制学校或延续学校或班级,并应按家长或法定监护人居住地所在学区理事会规定的学日时长全时就读。
除非本法典另有规定,否则学生入学时间不得少于法律规定的最短学日。

Section § 4820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居住在加利福尼亚州卡森市的父母或监护人,选择他们的孩子接受义务教育的学区。他们可以选择他们居住地所在的学区,或者洛杉矶联合学区。这项选择之所以可能,是因为康普顿联合学区和洛杉矶联合学区之间达成了一项协议,该协议明确允许这些学区间的转学。

Section § 482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个6到16岁的孩子在学期结束前被迁往不同的城市或学区,除非他们免于上学,否则必须在新地点的一所全日制公立学校注册入学。

当学生转学到新的学区时,新学区应向原学区索取并接收有关该学生任何停学或开除记录,包括这些处分的原因。新学区的教师必须被告知学生是否曾被停学或开除,以及其原因。

学校和学校员工在分享这些信息时,除非信息是明知虚假或鲁莽分享的,否则不承担责任。教师必须对这些信息保密,不得进一步传播。

(a)CA 教育 Code § 48201(a) 除根据第48231条免于强制入学的小学生外,任何对6至16岁未成年人负有监护或照管责任的父母、监护人或其他人员,在当前学期结束前将该未成年人从任何城市、市县或学区迁出时,应当将该未成年人登记入学至其迁入的城市、市县或学区的公立全日制学校。
(b)Copy CA 教育 Code § 48201(b)
(1)Copy CA 教育 Code § 48201(b)(1) 学生从一个学区转学到另一个学区时,接收学生转入的学区应要求学生上次就读的学区提供其在日常业务过程中保存的或从执法机构收到的,关于该转学学生所实施的导致其被停学或被学区开除的任何行为的记录。收到此信息后,接收学区应告知该学生的任何教师,该学生曾被停学或被学区开除,并告知教师导致该行动的行为。
(2)CA 教育 Code § 48201(b)(2) 学区或学区官员或雇员,根据本款提供信息不承担民事或刑事责任,除非证明该信息是虚假的,且该学区或学区官员或雇员知道或应当知道该信息是虚假的,或者提供该信息时对其真实性或虚假性存在鲁莽的漠视。
(3)CA 教育 Code § 48201(b)(3) 教师根据本款收到的任何信息,应当为提供该信息的有限目的而保密接收,且教师不得进一步传播。

Section § 48202

Explanation

本节允许县教育委员会要求该地区的学校报告学生因开除、停学超过十天或转学等原因停止就读的情况。报告必须包括学生的详细信息和停止就读的原因。县教育总监会审查这些报告,并向委员会指出需要进一步调查的案件。如有必要,县委员会可以就这些案件举行听证会,以确保所采取的行动符合儿童的利益或州的福祉。

各县的县教育委员会可经决议设立以下规定,要求报告受加州义务教育法约束的任何学生停止就读的各种类型,或下文 (a) 款中列举的一种或多种停止就读类型,并可要求该县的任何或所有私立和公立学校进行此类报告:
(a)CA 教育 Code § 48202(a) 该县各私立学校和公立学区的管理部门,在任何受加州义务教育法约束的学生停止就读时,无论是因开除、排除、免除、转学、超过10个上课日的停学或其他原因,均应向管辖范围内的县教育总监报告此类停止就读情况。报告应包括姓名、年龄、最后已知地址以及每次停止就读的原因。
(b)CA 教育 Code § 48202(b) 该县的县教育总监有责任审查此类报告,并提请县教育委员会和地方学区教育委员会注意任何可能需要进一步审查儿童利益或州福祉的案件。
(c)CA 教育 Code § 48202(c) 在对如此转交的案件的现有信息进行初步研究后,县教育委员会可自行决定,按照第48915条至第48920条规定的方式,就此类案件举行听证会,并具有其中规定的相同最终决定权。

Section § 4820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每个县的学区总监和私立学校校长,在有特殊需求的儿童停止就读或被拒绝入学时进行报告,包括开除、停学(超过10天)或转学的情况。他们需要向县教育总监报告这些事件,并提供儿童姓名和采取行动的原因等详细信息。

县教育总监必须审查这些报告,如果存在可能需要进一步关注以维护儿童利益或州福利的案件,则应通知县教育委员会。

县教育委员会随后可以决定对这些案件举行听证会,并拥有做出最终决定的权力。

(a)CA 教育 Code § 48203(a) 每个县的学区总监和私立学校校长,在任何属于第56026条所定义的有特殊需求者,或属于根据1973年康复法案(29 U.S.C. Sec. 794)第504条由美国教育部颁布的法规所定义的合格残疾人,但仍受加州义务教育法管辖的儿童停止就读或被拒绝入学时,应向县教育总监报告停止就读、开除、排除、豁免、转学或超过10个上课日的停学情况。报告应包括姓名、年龄、最后已知地址以及停止就读、开除、排除、豁免、转学或停学的原因。
(b)CA 教育 Code § 48203(b) 县教育总监的职责是审查这些报告,并提请县教育委员会和学区管理委员会注意任何可能需要进一步审查以维护儿童利益或州福利的案件。
(c)CA 教育 Code § 48203(c) 在对提交给它的案件进行初步信息研究后,县教育委员会可自行决定以第48914条规定的方式对这些案件举行听证会,并拥有该条规定的最终决定权。

Section § 4820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学生在哪些情况下可以满足居住要求,从而在特定学区就读。这些情况包括居住在该学区内的寄养家庭或州立医院的学生,或与该学区内的照护人同住的学生。此外,也涵盖了父母在该学区内工作,或已获批跨学区就读的情况。如果转学影响到去隔离计划,或者教育成本超出资助金额,法律允许学区拒绝转学。学校必须记录拒绝转学的理由,并限制每年未经学区批准可转出的学生人数。

(a)CA 教育 Code § 48204(a) 尽管有第48200条的规定,如果学生属于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则其符合在某学区就学的居住要求:
(1)Copy CA 教育 Code § 48204(a)(1)
(A)Copy CA 教育 Code § 48204(a)(1)(A) 根据《福利与机构法》第二部第一编第二章(第200条起)的承诺或安置,被安置在该学区范围内正式设立的持牌儿童机构、第56155.5条所定义的持牌寄养家庭或家庭中的学生。
(B)CA 教育 Code § 48204(a)(1)(A)(B) 将学生安置在(A)项所述家庭或机构的机构,应当向学校提供证据,证明该安置或承诺是依法进行的。
(2)CA 教育 Code § 48204(a)(2) 根据第48853.5条(f)款和(g)款的规定,仍在其原籍学校就读的寄养儿童。
(3)CA 教育 Code § 48204(a)(3) 已获批根据第二十六部第五章(第46600条起)进行跨学区就读的学生。
(4)CA 教育 Code § 48204(a)(4) 住所位于该学区范围内的学生,且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通过解放(获得独立)而免除责任、控制和权力。
(5)CA 教育 Code § 48204(a)(5) 居住在该学区范围内照护成年人家庭中的学生。照护成年人根据《家庭法》第十一编第一点五部(第6550条起)签署的伪证罪宣誓书,足以作为认定学生居住在照护人家庭中的依据,除非学区根据实际情况认定学生并未居住在照护人家庭中。
(6)CA 教育 Code § 48204(a)(6) 居住在该学区范围内州立医院的学生。
(7)CA 教育 Code § 48204(a)(7) 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居住在该学区范围之外,但受雇并在学区范围内的工作地点与学生一同居住,每学周至少三天。
(b)Copy CA 教育 Code § 48204(b)
(1)Copy CA 教育 Code § 48204(b)(1) 如果学生至少一名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在该学区范围内实际受雇,每学周至少工作10小时,学区可认定学生符合在该学区就学的居住要求。
(2)CA 教育 Code § 48204(b)(2) 本款不要求学生至少一名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受雇的学区必须接收该学生入学。但是,学区不得以种族、民族、性别、父母收入、学业成绩或任何其他武断的考虑为由,拒绝根据本款接收学生入学,除非本款另有明确规定。
(3)CA 教育 Code § 48204(b)(3) 学生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居住地所在的学区,或根据本款学生将被转入的学区,如果学区理事会认定该转学将对学区法院命令的或自愿的去隔离计划产生负面影响,则可以禁止根据本款的学生转学。
(4)CA 教育 Code § 48204(b)(4) 根据本款学生将被转入的学区,如果学区认定教育该学生的额外成本将超过因转学而获得的额外州政府资助金额,则可以禁止该学生转学。
(5)CA 教育 Code § 48204(b)(5) 根据第(2)、(3)或(4)款禁止学生转学的学区理事会,应鼓励其查明并书面告知学生父母或法定监护人该决定的具体原因,并应鼓励其确保该决定及其具体原因准确记录在作出该决定的理事会会议纪要中。
(6)CA 教育 Code § 48204(b)(6) 根据本款接收的学生平均每日出勤率,根据第46607条计算。
(7)CA 教育 Code § 48204(b)(7) 除非经转出学区批准,本款不授权学区在一个财政年度内净转出学生(计算方式为转出学区的学生人数与转入学区的学生人数之差)超过以下数量:
(A)CA 教育 Code § 48204(b)(7)(A) 对于该财政年度平均每日出勤率少于501名学生的学区,为该学区平均每日出勤率的5%。

Section § 48204.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的学区必须接受某些类型的证明文件,以证明学生居住在其学区范围内。这些文件包括房产税收据、水电费账单或家长的选民登记等。家长无需提供所有列出的文件,只需提供足以证明居住地的文件即可。

如果学校对所提供的证明的真实性有疑问,可以进一步核实。然而,该法律也确保不限制无家可归儿童立即入学的权利,即使没有居住证明。无监护人陪伴的青少年可以提供自己的居住声明,无需家长签字。

(a)CA 教育 Code § 48204.1(a) 学区应接受学生家长或法定监护人提供的合理证据,证明该学生符合第48200和48204条规定的在该学区入学的居住要求。学生与其家长或法定监护人同住的合理居住证明,应通过显示家长或法定监护人在该学区内的姓名和地址的文件来确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任何文件:
(1)CA 教育 Code § 48204.1(a)(1) 房产税缴费收据。
(2)CA 教育 Code § 48204.1(a)(2) 租赁物业合同、租约或缴费收据。
(3)CA 教育 Code § 48204.1(a)(3) 公用事业服务合同、 账单或缴费收据。
(4)CA 教育 Code § 48204.1(a)(4) 工资单。
(5)CA 教育 Code § 48204.1(a)(5) 选民登记。
(6)CA 教育 Code § 48204.1(a)(6) 政府机构的信函。
(7)CA 教育 Code § 48204.1(a)(7) 由学生家长或法定监护人签署的居住声明。
(b)CA 教育 Code § 48204.1(b) 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要求学生家长或法定监护人出示(a)款中(1)至(7)项所列的所有文件。
(c)CA 教育 Code § 48204.1(c) 如果学区雇员有合理理由相信学生家长或法定监护人提供了虚假或不可靠的居住证明,学区可以采取合理措施,以确定该学生确实符合第48200和48204条规定的居住要求。
(d)CA 教育 Code § 48204.1(d) 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限制学生在学区入学的权利,联邦和州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这包括根据联邦《麦金尼-文托无家可归者援助法》(42 U.S.C. Sec. 11434a(2) et seq.)第11434a(2)条定义的无家可归儿童或青少年,保证其立即入学和上学,无需任何居住证明或其他文件。
(e)CA 教育 Code § 48204.1(e) 根据联邦《麦金尼-文托无家可归者援助法》(42 U.S.C. Sec. 11301 et seq.)第11432(g)条的规定,对于根据《美国法典》第42篇第11434a(6)条定义的无监护人陪伴的青少年,不要求提供家长在学区内的居住证明。学区应接受由无监护人陪伴的青少年签署的居住声明,以替代其家长或法定监护人签署的居住声明。

Section § 48204.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加州的一个学区想要调查一名学生是否居住在该学区内,它必须首先制定一项政策。该政策必须明确启动调查的具体情形,并规定必须有具体事实表明该学生不符合居住要求。

它应详细说明调查将如何进行,包括是否使用私人调查员,并且在聘用私人调查员之前必须努力确定居住地。法律禁止在调查期间秘密拍摄或录像学生。此外,调查人员必须清楚地表明身份,如果认定学生不住在该学区,必须有明确的理由支持这一决定,并提供上诉途径。

该政策必须由学区理事会在公开会议上制定并批准。

(a)CA 教育 Code § 48204.2(a) 如果学区选择根据第48204.1条(c)款进行调查,则学区理事会应在调查任何学生之前,通过一项关于调查学生以确定该学生是否符合在该学区入学居住要求的政策。
(b)CA 教育 Code § 48204.2(b) 该政策应包含以下所有内容:
(1)CA 教育 Code § 48204.2(b)(1) 明确学区可以启动调查的情形,其中至少应要求学区员工能够识别具体、可阐明的事实,以支持学生家长或法定监护人提供了虚假或不可靠的居住证明的信念。
(2)Copy CA 教育 Code § 48204.2(b)(2)
(A)Copy CA 教育 Code § 48204.2(b)(2)(A) 描述学区在进行调查时可能使用的调查方法,包括学区是否会聘用私人调查员的服务。
(B)CA 教育 Code § 48204.2(b)(2)(A)(B) 在聘用私人调查员之前,该政策应要求学区做出合理努力,以确定该学生是否居住在该学区内。
(3)CA 教育 Code § 48204.2(b)(3) 禁止秘密拍摄或录像被调查的学生。就本款而言,“秘密拍摄或录像”是指秘密收集受调查人员或地点的照片或视频图像。就本款而言,如果技术是在公开可见的情况下使用的,则图像的收集不属于秘密行为。
(4)CA 教育 Code § 48204.2(b)(4) 要求参与调查的学区员工和承包商在调查过程中与被接触或被访谈的个人如实表明其身份。
(5)CA 教育 Code § 48204.2(b)(5) 要求学区明确认定学生非居住地的依据,并提供对该认定提出上诉的程序。如果提出上诉,举证责任应由上诉方承担,以证明学区的决定为何应被推翻。
(c)CA 教育 Code § 48204.2(c) 根据本条规定要求的政策应在学区理事会的公开会议上通过。

Section § 48204.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为在加利福尼亚州军事基地服役的现役军人子女规定了特殊的入学规则。它规定,这些子女凭其家长的现役命令,即可满足在新学区就学的居住要求。学校必须接受这些学生的电子入学申请。家长必须在报告的抵达日期后10天内提供居住证明,他们可以使用各种类型的住房作为地址,例如临时军事住房或租赁房屋。

(a)CA 教育 Code § 48204.3(a) 就本节而言,以下定义适用:
(1)CA 教育 Code § 48204.3(a)(1) “现役军务”指在美国现役制服部队中的全职军事勤务状态,包括根据《美国法典》第10篇或第32篇,或《军事和退伍军人法典》第2部第1部分(自第100条起)的现役命令服役的加利福尼亚国民警卫队和州警卫队成员。
(2)CA 教育 Code § 48204.3(a)(2) “军事设施”指受美国国防部或美国海岸警卫队管辖的基地、营地、哨所、驻地、船坞、中心、任何船只的母港设施或其他活动场所。
(3)CA 教育 Code § 48204.3(a)(3) “家长”指受抚养子女的亲生父母、养父母或监护人。
(b)CA 教育 Code § 48204.3(b) 尽管有第48200条的规定,如果学生是其家长根据官方军事命令在现役军务期间被调动或即将被调动到州内军事设施的学生,则该学生符合在学区就学的居住要求。
(c)CA 教育 Code § 48204.3(c) 学区应接受(b)款所述学生的电子方式入学申请,包括在学区内特定学校或项目的入学申请,以及课程注册。
(d)Copy CA 教育 Code § 48204.3(d)
(1)Copy CA 教育 Code § 48204.3(d)(1) 家长应在官方文件上提供的公布抵达日期后10天内,提供在该学区的居住证明。
(2)CA 教育 Code § 48204.3(d)(2) 就第(1)款而言,家长可使用以下任何地址作为其军事调动相关的地址:
(A)CA 教育 Code § 48204.3(d)(2)(A) 临时基地内住宿设施。
(B)CA 教育 Code § 48204.3(d)(2)(B) 购买或租赁的房屋或公寓。
(C)CA 教育 Code § 48204.3(d)(2)(C) 联邦政府或公私合营的基地外军事住房。

Section § 48204.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确保,如果学生的父母被迫离开加利福尼亚州,该学生仍然有资格在该州上学。学生必须提供证据,证明其父母是被迫离开的,并且在迁出之前曾在加利福尼亚州的公立学校就读。此外,父母可以指定一名成年人参与学校事务和紧急情况。学校不得向这些学生的入学收取费用。法律将“被迫离开”定义为涉及法律或政府命令的情况,包括根据移民法发出的命令。学区可以认定其他类似情况。

(a)CA 教育 Code § 48204.4(a) 如果学生符合以下条件,则其符合在学区就读的居住要求:该学生的父母是本州居民,并根据分节 (d) 的定义,非自愿地离开了加利福尼亚州;并且,如果该学生寻求进入该学区的一所学校就读,则无论其当前居住地如何,学区理事会都应予以录取,前提是该学生符合以下两项要求:
(1)CA 教育 Code § 48204.4(a)(1) 该学生有一位根据分节 (d) 定义非自愿离开加利福尼亚州的父母或监护人。该学生应提供官方文件,证明其父母或监护人的离境。
(2)CA 教育 Code § 48204.4(a)(2) 该学生因其父母或监护人根据分节 (d) 定义非自愿离开加利福尼亚州而迁出加利福尼亚州,并且该学生在迁出加利福尼亚州之前立即居住在加利福尼亚州。该学生应提供信息和证据,证明其在迁出加利福尼亚州之前立即在加利福尼亚州的一所公立学校就读。
(b)CA 教育 Code § 48204.4(b) 受分节 (a) 约束的学生的父母或监护人可以指定一名成年人参加学校会议并担任紧急联系人。
(c)CA 教育 Code § 48204.4(c) 学生或其父母或监护人不得被要求支付任何形式的费用,以进入或就读根据本节要求提供教学的学区学校。
(d)Copy CA 教育 Code § 48204.4(d)
(1)Copy CA 教育 Code § 48204.4(d)(1) 就本节而言,如果出现以下任何情况,则某人“非自愿离开了加利福尼亚州”:
(A)CA 教育 Code § 48204.4(d)(1)(A) 该人被政府机构羁押并被转移到另一个州。
(B)CA 教育 Code § 48204.4(d)(1)(B) 该人受到法院或政府机构的合法命令,授权将其从加利福尼亚州遣离。
(C)CA 教育 Code § 48204.4(d)(1)(C) 该人受到根据分段 (B) 发出的合法命令,并在根据该合法命令被从加利福尼亚州遣离之前被允许离开加利福尼亚州。
(D)CA 教育 Code § 48204.4(d)(1)(D) 该人根据联邦移民和国籍法 (8 U.S.C. Sec. 1229c) 被遣离或被允许自愿离境。
(2)CA 教育 Code § 48204.4(d)(2) 学区可以确定符合本节宗旨的其他情况。

Section § 48204.5

Explanation

本法律承认,位于国际边界附近的学区在核实学生居住地方面面临特殊挑战。它承认这些学区可能需要采取具体措施来确认学生居住地。

(a)CA 教育 Code § 48204.5(a) 立法机关认为,毗邻国际边界的学区,由于其地理位置,在核实学生居住地方面面临独特情况。
(b)CA 教育 Code § 48204.5(b) 立法机关声明,国际边界学区可能需要采取某些措施以核实居住地。

Section § 48204.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确保军人家庭的子女在家庭搬迁时可以继续留在他们目前的学校就读。如果军人父母结束兵役,他们的子女可以留在原籍学校,直到该学年结束,或者如果他们是高中生,则直到毕业。该法律还允许这些学生在升入新学年(如初中或高中)时,即使学校位于不同的学区,也能继续在原学区就读。学校必须立即招收这些学生,即使他们缺少常规入学文件或有未缴费用。然而,除非联邦法律另有规定,否则学校不被要求根据此规定提供交通服务。

(a)CA 教育 Code § 48204.6(a) 就本节而言,以下定义适用:
(1)CA 教育 Code § 48204.6(a)(1) “地方教育机构”指县教育局、学区或特许学校。
(2)CA 教育 Code § 48204.6(a)(2) “军人家庭子女学生”指符合第49701节中“军人家庭子女”定义的学生。
(3)CA 教育 Code § 48204.6(a)(3) “原籍学校”指学生在居住地发生变更时所就读的学校。
(b)CA 教育 Code § 48204.6(b) 尽管有第48200节的规定,为军人家庭子女学生提供服务的地方教育机构应执行以下任一事项:
(1)CA 教育 Code § 48204.6(b)(1) 允许学生在其军人家庭子女身份持续期间,在该学年内无论军人家庭居住地如何变更,继续在原籍学校接受教育。
(2)CA 教育 Code § 48204.6(b)(2) 对于因其父母在学年期间结束兵役而导致身份变更的学生,应根据适用情况遵守以下任一规定:
(A)CA 教育 Code § 48204.6(b)(2)(A) 如果学生就读幼儿园或1至8年级(含),允许学生在该学年期间继续在原籍学校接受教育。
(B)CA 教育 Code § 48204.6(b)(2)(B) 如果学生就读高中,允许学生在原籍学校继续接受教育直至毕业。
(c)CA 教育 Code § 48204.6(c) 为确保军人家庭子女学生能够根据学区既定的升学模式与同龄人一同升学,适用以下规定:
(1)CA 教育 Code § 48204.6(c)(1) 如果军人家庭子女学生在不同年级之间过渡,地方教育机构应允许该军人家庭子女学生在原籍学区的同一学区范围内继续就读。
(2)CA 教育 Code § 48204.6(c)(2) 如果军人家庭子女学生正在升入初中或高中,且指定的升学学校位于另一个学区,地方教育机构应允许该军人家庭子女学生继续在该学区指定的升学学校就读。
(3)CA 教育 Code § 48204.6(c)(3) 新学校应立即招收军人家庭子女学生,即使该学生拖欠上次就读学校的费用、罚款、课本或其他物品或款项,或无法提供通常入学所需的衣物或记录,例如以前的学业记录、医疗记录(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健康与安全法》第105部第2部分第1章(自第120325节起)的免疫史记录或其他证明)、居住证明、其他文件或校服。
(d)CA 教育 Code § 48204.6(d) 除非联邦法律另有要求,本节不要求地方教育机构提供交通服务,以允许受(b)款第(1)项或第(2)项或(c)款约束的学生根据本节规定就读学校。

Section § 48204.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旨在确保流动儿童学生即使在学年期间搬家,也能继续就读他们原来的学校。如果这些学生就读幼儿园至八年级,他们有权在原籍学校继续学习直到该学年结束;如果他们就读高中,则有权继续学习直到毕业。此外,流动学生可以按照学区既定的升学模式升入下一阶段的学校,即使这所学校位于不同的学区。学校必须立即招收这些学生,不得要求提供常规文件或支付费用。该法律不强制要求为这些学生提供交通服务或在线课程。地方教育机构必须告知流动学生及其家人,留在原籍学校可能会如何影响他们获得流动教育服务的资格。

(a)CA 教育 Code § 48204.7(a) 本节中,下列定义适用:
(1)CA 教育 Code § 48204.7(a)(1) “地方教育机构”指县教育局、学区或特许学校。
(2)CA 教育 Code § 48204.7(a)(2) “流动儿童学生”指符合第54441节中“当前流动儿童”定义的学生。
(3)CA 教育 Code § 48204.7(a)(3) “原籍学校”指学生在居住地发生变更时所就读的学校。
(b)CA 教育 Code § 48204.7(b) 尽管有第48200节的规定,为流动儿童学生提供服务的地方教育机构应执行以下任一事项:
(1)CA 教育 Code § 48204.7(b)(1) 允许该学生在原籍学校继续接受教育,无论该流动儿童在该学年期间居住地是否发生任何变更,直至该学生作为流动儿童学生的身份持续期间。
(2)CA 教育 Code § 48204.7(b)(2) 对于在学年期间其流动儿童学生身份发生变更的学生,应遵守以下任一适用规定:
(A)CA 教育 Code § 48204.7(b)(2)(A) 如果学生就读幼儿园或1至8年级(含),允许该学生在该学年期间在原籍学校继续接受教育。
(B)CA 教育 Code § 48204.7(b)(2)(B) 如果学生就读高中,允许该学生在原籍学校继续接受教育直至毕业。
(c)CA 教育 Code § 48204.7(c) 为确保流动儿童学生能够根据学区既定的升学模式与同龄人一起升学,适用以下规定:
(1)CA 教育 Code § 48204.7(c)(1) 如果流动儿童学生在学校年级之间过渡,地方教育机构应允许该流动儿童学生在原籍学区的同一学区内继续就读。
(2)CA 教育 Code § 48204.7(c)(2) 如果流动儿童学生正在升入初中或高中,且指定的升学学校位于另一个学区,地方教育机构应允许该流动儿童学生继续在该学区指定的升学学校就读。
(3)CA 教育 Code § 48204.7(c)(3) 新学校应立即招收该流动儿童学生,即使该学生拖欠上次就读学校的费用、罚款、课本或其他物品或款项,或无法提供通常入学所需的衣物或记录,例如以前的学业记录、医疗记录(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健康与安全法》第105部第2部分第1章(自第120325节起)的免疫史记录或其他证明)、居住证明、其他文件或校服。
(d)CA 教育 Code § 48204.7(d) 除非联邦法律另有要求,本节不要求地方教育机构提供交通服务,以允许受(b)款第(1)项或第(2)项或(c)款约束的学生根据本节规定就读学校。
(e)CA 教育 Code § 48204.7(e) 本节不要求地方教育机构为流动儿童学生提供在线教学项目以替代实际到校。
(f)CA 教育 Code § 48204.7(f) 地方教育机构应告知流动儿童学生及其家长或监护人,留在原籍学校对其获得第29部第4章第3条(自第54440节起)所述的流动教育服务的资格可能产生的影响。

Section § 48205

Explanation

加州学生可以因特定原因免课,包括自身生病、健康预约、陪审义务,或参加近亲属的葬礼等。学生被允许参加经批准的个人活动,例如宗教活动、公民或政治活动、文化仪式,或与在役军人直系亲属共度时光。学校必须允许学生在这些免课缺勤期间补交未完成的作业和考试,并且参加宗教静修的次数限制为每学期一天。某些缺勤不计入学校的州政府拨款计算。

法律界定了何为“公民或政治活动”,并解释了“文化”和“直系亲属”的含义,以澄清免课缺勤中使用的术语。

(a)CA 教育 Code § 48205(a) 尽管有第48200条规定,当学生缺勤是出于以下原因时,应予免课:
(1)CA 教育 Code § 48205(a)(1) 由于学生生病,包括为学生心理或行为健康而缺勤。
(2)CA 教育 Code § 48205(a)(2) 由于在县或市卫生官员的指示下进行隔离。
(3)CA 教育 Code § 48205(a)(3) 为了接受医疗、牙科、验光或脊椎按摩服务。
(4)CA 教育 Code § 48205(a)(4) 为了参加葬礼或哀悼学生直系亲属成员,或经学生家长或监护人认定与学生关系密切,可视为学生直系亲属的人员的死亡,只要每次事件的缺勤不超过五天。
(5)CA 教育 Code § 48205(a)(5) 为了以法律规定的方式履行陪审义务。
(6)CA 教育 Code § 48205(a)(6) 由于学生作为监护父母的子女在上学期间生病或有医疗预约,包括照顾生病子女的缺勤,学校不得要求提供医生证明。
(7)CA 教育 Code § 48205(a)(7) 出于正当的个人原因,包括但不限于出庭或在法庭露面、参加葬礼、遵守学生宗教的节日或仪式、参加宗教静修、参加就业会议,或参加由非营利组织提供的关于立法或司法程序的教育会议,当学生缺勤由家长或监护人书面申请,并经校长或指定代表根据学区管理委员会制定的统一标准批准时。
(8)CA 教育 Code § 48205(a)(8) 为了根据《选举法》第12302条在选举中担任投票站委员会成员。
(9)CA 教育 Code § 48205(a)(9) 为了与学生直系亲属中根据第49701条定义为现役制服部队成员,且已被征召服役、正在休假或刚从部署返回的人员共度时光。根据本款批准的缺勤应根据学区总监的酌情决定给予一段时间。
(10)CA 教育 Code § 48205(a)(10) 为了参加学生的入籍仪式,成为美国公民。
(11)CA 教育 Code § 48205(a)(11) 为了参加文化仪式或活动。
(12)Copy CA 教育 Code § 48205(a)(12)
(A)Copy CA 教育 Code § 48205(a)(12)(A) 为了初中或高中学生参与公民或政治活动,如分段 (B) 所规定,前提是学生提前通知学校缺勤。
(B)Copy CA 教育 Code § 48205(a)(12)(A)(B)
(i)Copy CA 教育 Code § 48205(a)(12)(A)(B)(i) 根据分段 (A) 缺勤的初中或高中学生,每个学年仅需免除一次为期一整天的缺勤。
(ii)CA 教育 Code § 48205(a)(12)(A)(B)(i)(ii) 根据分段 (A) 缺勤的初中或高中学生,经学校行政人员酌情决定,可允许额外的免课缺勤,如第48260条 (c) 款所述。
(13)Copy CA 教育 Code § 48205(a)(13)
(A)Copy CA 教育 Code § 48205(a)(13)(A) 为了 (i) 至 (iii) 款(含)所述的任何目的,如果学生的直系亲属,或经学生家长或监护人认定与学生关系密切,可视为学生直系亲属的人员已故,只要每次事件的缺勤不超过三天。
(i)CA 教育 Code § 48205(a)(13)(A)(i) 获取受害者服务组织或机构的服务。
(ii)CA 教育 Code § 48205(a)(13)(A)(ii) 获取悲伤辅导服务。
(iii)CA 教育 Code § 48205(a)(13)(A)(iii) 参与安全规划或采取其他措施以提高学生或学生直系亲属,或经学生家长或监护人认定与学生关系密切,可视为学生直系亲属的人员的安全,包括但不限于临时或永久搬迁。
(B)CA 教育 Code § 48205(a)(13)(A)(B) 因分段 (A) 所述原因超过三天的任何缺勤,应由学校行政人员或其指定人员根据第48260条酌情决定。
(14)CA 教育 Code § 48205(a)(14) 由于学生参与军事入学程序。
(15)CA 教育 Code § 48205(a)(15) 经学校行政人员酌情授权,如第48260条 (c) 款所述。

Section § 48206.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针对因暂时性残疾而无法上常规课的学生。这些学生可以在家中或医院接受个别教学,由负责这些地点的学区提供。“暂时性残疾”指的是一种短期状况,学生有望从中恢复,并最终能够返回常规教育环境。

法律还详细说明了这些学生的出勤如何计算,规定每小时教学计为一天的出勤,但学生每周的出勤天数不能超过标准学周。学校必须告知家长个别教学的可用性及其条款。本节确保残疾学生的权利不受限制,即使他们还有其他特殊需求。

(a)CA 教育 Code § 48206.3(a) 患有暂时性残疾,导致其无法或不宜参加其所注册的常规日间课程或替代教育项目的学生,应接受由学生被视为居住地学区提供的居家个别教学,或由医院或其他住宿式医疗机构(不包括州立医院)所在地学区提供的在医院或其他住宿式医疗机构中的个别教学。
(b)CA 教育 Code § 48206.3(b) 就本节以及第 48207、 48207.3、48207.5和48208节而言,以下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1)CA 教育 Code § 48206.3(b)(1) “个别教学”指向个别学生在其家中、医院或其他住宿式医疗机构(不包括州立医院)中提供的教学,或在州委员会为此目的通过的法规所规定的其他情况下提供的教学。
(2)CA 教育 Code § 48206.3(b)(2) “暂时性残疾”指学生在注册常规日间课程或替代教育项目期间发生的身体、精神或情感残疾,且之后学生可合理预期返回常规日间课程或替代教育项目。暂时性残疾不应包括根据第56026节被认定为有特殊需求的学生所患的残疾。
(c)Copy CA 教育 Code § 48206.3(c)
(1)Copy CA 教育 Code § 48206.3(c)(1) 为计算根据第42238.05节规定的平均每日出勤率,投入个别教学的每课时应计为一天的出勤。
(2)CA 教育 Code § 48206.3(c)(2) 任何学生每日历周的出勤天数不得超过五天,或不得超过学区在任何财政年度内维持常规课程的总日历天数。
(d)CA 教育 Code § 48206.3(d) 应根据第48980节发出关于个别教学可用性的通知,并应包含有关学生获得个别教学的资格及其持续时间的信息。
(e)CA 教育 Code § 48206.3(e) 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限制根据第56026节定义为有特殊需求的学生(同时患有暂时性残疾)所享有的任何权利。

Section § 48207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在医院或住宿式医疗机构中患有暂时性残疾学生的入学事宜。如果学生在其居住学区之外的医院住院,他们将被视为医院所在学区的居民,从而可以在该学区上学。学校可以继续为这些学生注册,以便他们顺利返回原学校,或提供部分周的教学。在根据出勤率计算学校拨款时,居住学区和医院所在学区只能计算学生实际在该学区学校出勤的天数。用于拨款目的的总出勤天数每周不得超过五天。

(a)CA 教育 Code § 48207(a) 尽管有第48200条规定,患有暂时性残疾的学生,如果其在位于学生父母或监护人居住学区之外的医院或其他住宿式医疗机构(不包括州立医院)中,应被视为符合医院所在学区的入学居住要求。
(b)CA 教育 Code § 48207(b)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学区或特许学校可以继续招收在医院或其他住宿式医疗机构中接受个别指导的患有暂时性残疾的学生,以促进学生在住院结束后及时返回其原学校,或为了向在医院或其他住宿式医疗机构中接受个别指导的学生提供部分周的教学,即每周教学时间少于五天,或等同于此,如第48206.3条 (c) 款所述。
(c)Copy CA 教育 Code § 48207(c)
(1)Copy CA 教育 Code § 48207(c)(1) 根据 (b) 款规定,仍在其居住学区或特许学校注册,同时也在医院或其他住宿式医疗机构中接受个别指导的患有暂时性残疾的学生,只能由居住学区或特许学校在根据第42238.05条计算平均每日出勤率时计入,仅限于学生在该学区或特许学校出勤的日子。
(2)CA 教育 Code § 48207(c)(2) 根据 (b) 款规定,仍在其居住学区或特许学校注册,同时也在医院或其他住宿式医疗机构中接受个别指导的患有暂时性残疾的学生,只能由医院或其他住宿式医疗机构所在学区在根据第42238.05条计算平均每日出勤率时计入,仅限于学生在医院或其他住宿式医疗机构中接受个别指导的日子。
(d)CA 教育 Code § 48207(d) 为患有暂时性残疾的学生根据第42238.05条计算平均每日出勤率而计入的总出勤天数,包括在医院或其他住宿式医疗机构中的出勤天数,每周不得超过五天,或等同于此,如第48206.3条 (c) 款所述。

Section § 48207.3

Explanation

本法律确保因健康原因接受个别指导的学生,如果身体状况良好,有权在同一学年内返回其原学校,包括特许学校。它还规定,在医院接受部分周指导的学生,如果身体状况良好,可以在未接受指导的日子里就读当地学校或接受家庭指导。

(a)CA 教育 Code § 48207.3(a) 接受个别指导的学生,如果身体状况良好足以返校,应被允许返回其在接受个别指导之前立即就读的学校,包括特许学校,如果该学生在开始接受个别指导的学年内返校。
(b)CA 教育 Code § 48207.3(b) 就读于学区运营学校或特许学校的学生,如果随后在一周的部分时间在医院或其他住宿式医疗机构接受个别指导,则有权在其未在医院或其他住宿式医疗机构接受个别指导的日子里,在其居住学区内上学,或接受由居住学区在其家中提供的个别指导,如果其身体状况良好足以这样做。

Section § 48207.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学区决定学生将在家接受个别指导,那么这些课程必须在五个工作日内开始。

Section § 48208

Explanation

如果一名暂时性残疾儿童住院,其家长或监护人必须告知当地学区。一旦收到通知,学区有五天时间决定该儿童是否能获得一对一指导。如果可以,该指导必须在另外五天内开始。

学区可以安排儿童以前的学校提供一对一教学。一旦这种教学开始,必须通知原学校,该儿童不应计入出勤率,以避免资金问题,除非另有规定。

(a)CA 教育 Code § 48208(a) 暂时性残疾学生的家长或监护人负有主要责任,应根据第48207条的规定,通知该学生被视为居住地的学区,告知学生在符合条件的医院中。
(b)CA 教育 Code § 48208(b) 学区在收到根据 (a) 款发出的通知后,应执行以下所有事项:
(1)CA 教育 Code § 48208(b)(1) 在收到通知后的五个工作日内,确定学生是否能够接受个别指导,如果确定是肯定的,则确定个别指导何时可以开始。个别指导应在作出肯定性决定后不超过五个工作日内开始。
(2)CA 教育 Code § 48208(b)(2) 根据第48206.3条向学生提供个别指导。学区可以与学生之前曾就读常规日间课程或替代教育项目的学区签订协议,由学生之前就读的学区根据第48206.3条向学生提供个别指导。
(3)CA 教育 Code § 48208(b)(3) 在个别指导开始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学生之前曾就读常规日间课程或替代教育项目的学区提供书面通知,告知该学生不应由该学区计入根据第42238.05条计算平均每日出勤率的目的,自个别指导开始之日起生效,除非第48207条另有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