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教育法开放注册法案
Section § 48351
Section § 48352
本节定义了加州识别“低成就学校”时使用的术语。“低成就学校”每年由教育总监根据一份包含1,000所学业表现不佳的学校名单来确定,该名单中不同学段(小学、初中、高中)学校的比例与2008-09学年的比例相符。
在制定这份名单时,需确保任何地方教育机构上榜的学校数量不超过其学校总数的10%,必要时向上取整。法院学校、社区日校和特许学校不在此名单之列。
本节还明确了“家长”的定义,并解释了“入学学区”和“居住地学区”,这些术语与学生居住地和实际入学地点的区别有关。
Section § 48354
如果学生就读的学校表现不佳,家长可以申请将他们转到不同学区的另一所学校。如果学校处于改进或重组状态,学生目前的学区必须告知家长他们的转学选择。家长应在下一个学年之前的1月1日前提交转学申请,但这个截止日期可以由新学区放弃。这个截止日期不适用于近期因军队调动而搬迁的军人家庭。家长在转学时也可以要求特定的学校或项目。学生在申请获批后的下一个学年就可以在新学校开始就读。学校在考虑转学申请之前,必须首先允许本学区学生入学。
Section § 48355
本节解释了学区可以拒绝或限制学生转学到其他学区的条件。它允许学区在转学可能扰乱废除种族隔离计划或改变种族和民族平衡时阻止转学。但是,学区不能制定其他阻止或劝退学生寻求转学的政策。此外,任何向家长传达的关于开放入学的信息必须准确,并且不能基于学生的才能或特征而带有偏见。
Section § 48356
本法律条款阐述了加州学区如何管理区外学生的入学申请。学校可以制定接受或拒绝申请的标准,基于空间和财政影响等因素,但不能使用学生的成绩、身体能力或家庭背景等标准。设有特色学校或资优项目的学校,可以对这些特定情况适用其正常的入学要求。
一旦学生入学,他们无需每年重新申请。转学应将学生转入表现更好的学校,并且必须公平进行,不得偏向学业或体育能力。在校学生的兄弟姐妹以及来自表现不佳学校的学生享有转学优先权。如果申请学生人数超过可用名额,则通过抽签决定谁能入学。但是,任何已居住在该学校招生区域内或已在该校就读的学生,都不能因新的转学而被取代。
最后,一旦学生获准转学,他们就被视为符合该学区的州居住要求。
Section § 48357
Section § 48359
加州建议学区记录学生申请跨区入学的情况。这包括记录有多少申请被批准、拒绝或撤回,以及拒绝的理由。学区还应记录转入和转出的学生人数,包括他们的种族、性别和社会经济状况。重要的是要注明有多少转学生是英语学习者或有特殊需求。这些信息可能会在学区理事会的定期会议上分享。
Section § 48359.5
本节解释了州政府如何向根据本条规定招收学生的基本援助学区分配资金。对于这些学区,资金从学生入学的第二年开始发放,金额是学生原居住学区本应收到资金的70%。但是,有一个例外情况:在原居住学区的资金确定之前,将根据一个公式分配一个较小的金额。如果原居住学区的资金中包含特定的应享权利,那么本节将恢复到最初的资助方法。基本援助学区是指在某个财政年度内未收到某些州政府资金的学区。
Section § 48360
这项法律要求学区总监利用联邦资金聘请一名独立评估员,对开放入学计划进行评估。这项评估将审视各个方面,包括学生在原有学区和新学区的学业表现变化、对这些学区财政和项目的影响,以及选择或不选择转学区的学生的人口统计数据。
本次评估的结果必须在2014年10月1日前报告给立法机关、州长和州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