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教育法学生出勤替代方案
Section § 48300
本节定义了本条目中使用的关键术语。“现役军事职责” 指全职军事服务,包括处于现役状态的国民警卫队和州后备役成员。“寄养青年” 的定义参照了法律的另一条款。“无家可归儿童或青年” 与《美国法典》中的联邦定义一致。“父母” 包括亲生父母、养父母或监护人。“选择学区” 是指一项特定决议生效的学区。“居住学区” 是指学生通常就读的学区,除非另有规定。
Section § 48301
Section § 48302
本节建议学区应通过组织信息发布会和发布公开通知,让家长了解当前的教育项目。这使得家长可以提供反馈意见以改进这些项目,并就其子女的教育做出更好的选择。
Section § 48303
这项法律确保学区不能因为教育学生可能比转学获得的额外资金花费更多而拒绝学生转学。但是,如果转学需要创建新项目,学区可以拒绝转学——除非该学生是有特殊需求的学生、英语学习者、寄养青年或无家可归儿童。这些群体不得因其教育成本而在学校转学中受到歧视,并且可以充分利用转学机会。
Section § 48304
Section § 48306
本节概述了加州选择学区应如何优先考虑学生入学。首先,现有学生的兄弟姐妹享有最高优先权。其次是符合免费或减价餐食条件的学生、寄养青年和无家可归儿童。最后,军人子女获得第三优先权。
Section § 48307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学区根据其平均每日出勤人数,限制转学到其他学区的学生数量。大型学区(出勤人数超过50,000)可以将转学人数限制在其出勤人数的1%。小型学区(出勤人数50,000或以下)每年可以将转学人数限制在3%,并防止在计划期间内转出总人数超过10%。
为了管理这些限制,学区必须与县教育局合作,县教育局负责跟踪转学数据。如果一个学区接受的转学人数超过允许的限制,将面临经济处罚。面临预算问题或试图维持去隔离化计划的学区可以进一步限制转学。军人子女不受这些限制,学区也不得劝阻转学,以确保已被接受的学生可以按计划进行。
Section § 48308
这项法律允许家长为孩子申请转学到不同的学区,即所谓的“意向学区”。申请通常必须在下一学年1月1日之前提交。但是,如果当前学区和意向学区都同意,可以免除此截止日期。在申请前不到90天内因军事原因搬迁的军人家庭不受此截止日期限制。
学区之间会根据特定日期进行沟通和组织这些转学申请,以确保流程有序。家长将在3月1日之前收到意向学区关于转学申请是否被接受或拒绝的通知,5月1日之后不得再接受新学生。如果申请被拒绝,家长会收到拒绝原因的通知,例如学区容量不足或未在随机抽签中被选中。
转学一旦被接受,有效期为一学年,并每年自动续期,除非学区决定不再接受转学学生。如果发生这种情况,高中学生可以继续就读直到毕业。
Section § 48309
Section § 48310
这项法律详细规定了加州学区如何处理选择学区而非居住学区学生的资金和报告。它规定,这些学生的平均每日出勤率应计入选择学区。此外,任何用于特殊教育项目的州资金也将拨给选择学区。基本援助学区(通常不接受州资助)将获得学生留在其居住学区本应获得的基本拨款的25%。这些规定适用于根据学生出勤率确定资源的情况。
Section § 48311
如果学生家长提出要求,允许学生就读其学校或项目的学区,可以在其通常向学生提供交通帮助的情况下,为该学生提供交通帮助。
Section § 48312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学区与任何提出要求的人分享有关其学校、课程、政策和程序的信息。它还要求被视为“择校学区”的学区在招生期间公开宣布其提供的服务,包括任何可用的交通选择。
Section § 48313
这项法律要求每个“选择学校学区”详细记录学生的转学申请,包括批准、拒绝或撤回的数量,以及所涉学生的个人信息和状态。如果学区在特定条件下提供交通服务,这些数据也必须被追踪。
每年10月15日前,学区必须将这些数据报告给其理事会、邻近学区、县教育局以及总监。如果学区未能报告,则不能根据选择计划招收新学生。
总监负责收集这些数据,维护并分享学校选择计划的列表,并向立法机构报告多项指标,以帮助了解该计划的影响,例如学生特征、学业表现以及转出和转入学区的财政健康状况。所有这些数据收集旨在减轻学区的复杂性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