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48320

Explanation

本加州法律条款强调了提供专业指导和社区服务的目标,以帮助有旷课或行为问题的学生。如果学校审查委员会发现现有服务不足,它可以提出少年法庭系统的替代方案。这些替代方案应最大限度地利用当地社区资源来帮助未成年人,避免过早地卷入法庭。它还强调了社区承诺的重要性,即在资源尚不存在时开发这些资源。

(a)CA 教育 Code § 48320(a) 制定本条时,立法机关的意图是,可以提供强化指导和协调的社区服务,以满足存在旷课问题或在校行为问题的学生的特殊需求。
(b)CA 教育 Code § 48320(b) 根据本条设立的任何学校出勤审查委员会,如果认定现有的公共和私人服务不足或不当,无法纠正未成年人的旷课问题或在校行为问题,可以:
(1)CA 教育 Code § 48320(b)(1) 提议并促进使用少年法庭系统的替代方案。
(2)CA 教育 Code § 48320(b)(2) 在任何提议的替代方案中,规定在任何涉及司法系统之前,最大限度地利用适当用于未成年人的社区和区域资源。
(3)CA 教育 Code § 48320(b)(3) 鼓励理解,任何基于社区资源利用的替代方案都包含机构和公民固有的承诺,旨在持续改进此类资源,并在没有资源的情况下创建资源。

Section § 4832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各县设立县级学校出勤审查委员会,以解决学生出勤和行为问题。这些委员会可以通过与多个学区合作,甚至在两个县之间合作来运作。它们应包括来自教育、福利、执法和心理健康等领域的多元化代表。

这些委员会共同努力,加强社区合作,减少为面临出勤和行为挑战的学生提供的重复服务。委员会在听证会期间还可以灵活调整成员,以满足学生的具体需求。地方学校出勤审查委员会也可以设立,并以与县级委员会相似的结构和权限运作。

(a)Copy CA 教育 Code § 48321(a)
(1)Copy CA 教育 Code § 48321(a)(1) 每个县可以设立一个县级学校出勤审查委员会。县级学校出勤审查委员会可以根据 (f) 款的规定,接受其管辖范围内一个或多个学区的转介或听证服务请求。县级学校出勤审查委员会可以通过一个县与一个或多个学区之间,或两个或多个县之间的联合体或伙伴关系来运作。
(2)CA 教育 Code § 48321(a)(2) 如果设立了县级学校出勤审查委员会,其成员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有人员:
(A)CA 教育 Code § 48321(a)(2)(A) 一名家长。
(B)CA 教育 Code § 48321(a)(2)(B) 学区代表。
(C)CA 教育 Code § 48321(a)(2)(C) 县缓刑部门代表。
(D)CA 教育 Code § 48321(a)(2)(D) 县福利部门代表。
(E)CA 教育 Code § 48321(a)(2)(E) 县学校总监代表。
(F)CA 教育 Code § 48321(a)(2)(F) 执法机构代表。
(G)CA 教育 Code § 48321(a)(2)(G) 社区青年服务中心代表。
(H)CA 教育 Code § 48321(a)(2)(H) 学校辅导人员代表。
(I)CA 教育 Code § 48321(a)(2)(I) 儿童福利和出勤人员代表。
(J)CA 教育 Code § 48321(a)(2)(J) 学校或县级医疗保健人员代表。
(K)CA 教育 Code § 48321(a)(2)(K) 学校、县级或社区心理健康人员代表。
(L)CA 教育 Code § 48321(a)(2)(L) 县地方检察官办公室代表。如果县级学校出勤审查委员会中代表了不止一个县,则可以包括每个县的地方检察官办公室代表。
(M)CA 教育 Code § 48321(a)(2)(M) 县公共辩护人办公室代表。如果县级学校出勤审查委员会中代表了不止一个县,则可以包括每个县的公共辩护人办公室代表。
(3)CA 教育 Code § 48321(a)(3) 尽管有 (2) 款的规定,为了举行听证会,县级学校出勤审查委员会主席有权根据学生的需要,决定听证会所需的成员,以解决出勤或行为问题。
(4)CA 教育 Code § 48321(a)(4) 县级学校出勤审查委员会中的学区代表应由学区理事会提名,并由县学校总监任命。所有其他人员和团体代表应由县教育委员会任命。
(5)Copy CA 教育 Code § 48321(a)(5)
(A)Copy CA 教育 Code § 48321(a)(5)(A) 如果存在县级学校出勤审查委员会,县学校总监应在每个学年开始时,召集县级学校出勤审查委员会会议,以通过计划,促进机构间和社区合作,并减少为有严重学校出勤和行为问题的青少年提供的服务重复。
(B)CA 教育 Code § 48321(a)(5)(A)(B) 尽管有 (A) 项的规定,为了举行听证会,县级学校出勤审查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召开会议。
(b)Copy CA 教育 Code § 48321(b)
(1)Copy CA 教育 Code § 48321(b)(1) 地方学校出勤审查委员会可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有人员:
(A)CA 教育 Code § 48321(b)(1)(A) 一名家长。
(B)CA 教育 Code § 48321(b)(1)(B) 学区代表。
(C)CA 教育 Code § 48321(b)(1)(C) 县缓刑部门代表。
(D)CA 教育 Code § 48321(b)(1)(D) 县福利部门代表。
(E)CA 教育 Code § 48321(b)(1)(E) 县学校总监代表。
(F)CA 教育 Code § 48321(b)(1)(F) 执法机构代表。
(G)CA 教育 Code § 48321(b)(1)(G) 社区青年服务中心代表。
(H)CA 教育 Code § 48321(b)(1)(H) 学校辅导人员代表。
(I)CA 教育 Code § 48321(b)(1)(I) 儿童福利和出勤人员代表。
(J)CA 教育 Code § 48321(b)(1)(J) 学校或县级医疗保健人员代表。
(K)CA 教育 Code § 48321(b)(1)(K) 学校、县级或社区心理健康人员代表。
(L)CA 教育 Code § 48321(b)(1)(L) 县地方检察官办公室代表。如果地方学校出勤审查委员会中代表了不止一个县,则可以包括每个县的地方检察官办公室代表。
(M)CA 教育 Code § 48321(b)(1)(M) 县公共辩护人办公室代表。如果县级学校出勤审查委员会中代表了不止一个县,则可以包括每个县的公共辩护人办公室代表。
(2)CA 教育 Code § 48321(b)(2) 其他人员或团体代表应由县教育委员会任命。
(c)CA 教育 Code § 48321(c) 县级学校出勤审查委员会可以根据根据第 48324 节通过的法规,选举一名成员担任主席,负责协调县级学校出勤审查委员会的服务。
(d)CA 教育 Code § 48321(d) 县级学业出勤审查委员会可规定设立所需数量的地方学业出勤审查委员会,以贯彻本条的宗旨。
(e)CA 教育 Code § 48321(e) 在任何没有县级学业出勤审查委员会的县,学区管理委员会可选择设立一个地方学业出勤审查委员会,该委员会的运作方式和权限应与县级学业出勤审查委员会相同。
(f)CA 教育 Code § 48321(f) 县级学业出勤审查委员会可向地方学业出勤审查委员会提供指导。
(g)CA 教育 Code § 48321(g) 各县级学业出勤审查委员会和各地方学业出勤审查委员会应至少每年与反映其所服务所有学校多样性的学生进行协商,旨在征求意见,以协助委员会成员更好地理解学生出勤挑战和行为挑战,并提出干预措施。
(h)CA 教育 Code § 48321(h) 如果县级学业出勤审查委员会认定,本条所定义的学生需求由单一委员会服务最为适宜,则该县级学业出勤审查委员会可作为该县所有学生的学业出勤审查委员会;或者,应县内任何学区的请求,该县级学业出勤审查委员会可作为该学区学生的学业出勤审查委员会。
(i)CA 教育 Code § 48321(i) 本条无意禁止各县之间就以区域为基础提供这些服务达成协议。

Section § 4832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县或地方学校出勤审查委员会在特定条件下,针对被转介的未成年学生案件,发出传票以收集信息或要求特定人员出庭。他们可以要求未成年人本人、其父母或监护人、转介学校的主管机构,或任何掌握相关信息的人员出庭。然而,这些传票必须由少年法庭强制执行,且少年法庭不能拘留任何不遵守传票的人。如果未成年学生已在提交必要宣誓书的私立学校注册并正常出勤,审查委员会则不能向任何人发出传票。此外,虽然委员会本身不能发出要求提供书面材料的传票,但它可以请求少年法庭这样做。

(a)CA 教育 Code § 48321.5(a) 凡是未成年学生根据第48263条被转介至此的案件中,各县或地方学校出勤审查委员会可以,为了对该转介作出适当处理,根据《民事诉讼法典》第四编第三章第二章(自第1985条起)规定的程序并受(f)款的约束,发出传票,或者可以请求具有管辖权的少年法庭发出传票,要求提供相关或重要书面信息或下列任何人员的出庭:
(1)CA 教育 Code § 48321.5(a)(1) 该未成年人。
(2)CA 教育 Code § 48321.5(a)(2) 该未成年人的父母、监护人或对该未成年人有控制权的其他人员。
(3)CA 教育 Code § 48321.5(a)(3) 转介该未成年人的学校主管机构。
(4)CA 教育 Code § 48321.5(a)(4) 任何其他掌握与该事项相关或重要信息的人员。
(b)CA 教育 Code § 48321.5(b) 少年法庭可以发出传票,要求证人出庭或提供相关或重要书面信息,但须遵守《民事诉讼法典》第1985条的规定。
(c)CA 教育 Code § 48321.5(c) 县或地方学校出勤审查委员会发出的传票的执行属于少年法庭的管辖范围。少年法庭无权因未遵守根据本条发出的传票而命令在任何安全设施中拘留或进行其他监禁。
(d)CA 教育 Code § 48321.5(d) 本条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授权县或地方学校出勤审查委员会发出传票以要求提供书面材料或要求任何人出庭,但(a)款中明确规定的,仅限于对根据第48263条转介的未成年学生作出适当处理的目的除外。
(e)CA 教育 Code § 48321.5(e) 本条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授权县或地方学校出勤审查委员会发出传票或请求发出传票以要求提供书面材料或要求任何人出庭,如果经核实该未成年学生已在根据《教育法典》第33190条和第48222条提交宣誓书的、开办幼儿园或任何1至12年级(含)的私立学校注册并正常出勤。
(f)CA 教育 Code § 48321.5(f) 县或地方学校出勤审查委员会不得发出包含要求提供书面材料的传票,但可以请求具有管辖权的少年法庭根据(a)款发出要求提供书面材料的传票。

Section § 48322

Explanation
本节鼓励县级学校出勤审查委员会跟踪社区资源,例如替代教育项目。它还建议他们提出改进意见,或在需要时创建新的资源和项目。

Section § 48323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说,参与学校出勤审查委员会的政府机构可以指派工作人员到这些委员会。与这些职责相关的费用被视为其日常活动的一部分。任何少量开支可由各参与机构承担,并且它们还可以寻求州或联邦资金来支持这些活动。

Section § 48324

Explanation

本节允许县级学生出勤审查委员会制定自己的规章制度,只要这些制度合法,旨在管理自身并有效执行现有法律。这些规则也可以适用于根据法律其他部分成立的地方学生出勤审查委员会。

县级学生出勤审查委员会可以制定不与法律相抵触的规章制度,以满足其自身管理所需,并使其能够执行本条的规定。这些规章制度可能对根据第48321条 (d) 款设立的地方学生出勤审查委员会具有约束力。

Section § 48325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旨在改善县级出勤审查委员会的协调和培训,以帮助解决学生的出勤和行为问题。该法律鼓励各州机构和学校系统之间进行合作,以支持地方学校出勤委员会,将有出勤问题的学生从少年司法系统分流出来,并减少服务重复。它还旨在通过促进机构间合作来降低辍学率。

公共教育总监负责协调一个州学校出勤审查委员会。每年,他们都会邀请相关团体和机构的代表参与该委员会,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会议。该委员会的任务是提出建议,以改善对高风险青少年的服务,并制定指导方针以实现既定目标。

(a)CA 教育 Code § 48325(a) 立法机关发现并宣布,关于县出勤审查委员会的全州政策协调和人员培训将极大地促进实现第48320节中阐述的目标。因此,立法机关制定本节的意图如下:
(1)CA 教育 Code § 48325(a)(1) 鼓励合作、协调和制定策略,以支持县学校出勤审查委员会履行其职责,根据需要设立地方学校出勤审查委员会。这些策略可以包括但不限于学校出勤审查委员会人员的培训计划。
(2)CA 教育 Code § 48325(a)(2) 通过建立一个收集和分发关于成功的社区和学校项目信息的系统,将有严重出勤和行为问题的学生从少年司法系统分流到与州公立学校系统更直接相关的机构。
(3)CA 教育 Code § 48325(a)(3) 减少州和县机构在服务高风险青少年(包括有学校出勤或行为问题的青少年)方面的服务重复。
(4)CA 教育 Code § 48325(a)(4) 通过促进那些以防止学生辍学和提高公立学校保持力为目标的机构之间的机构间合作,减少州公立教育系统中的辍学人数。
(b)CA 教育 Code § 48325(b) 公共教育总监应协调和管理一个州学校出勤审查委员会,具体如下:
(1)CA 教育 Code § 48325(b)(1) 每年1月31日或之前,总监应向全州相关团体的代表发出参与邀请,包括但不限于学区代表、家长团体、县缓刑部门、县福利部门、县学校总监、执法机构、社区青年服务中心、学校辅导人员、儿童福利和出勤人员、医疗保健专业人员以及对有学校出勤或行为问题的青少年感兴趣的州协会。总监还应请求相关州机构或部门的代表参与,包括但不限于加州青年管理局、司法部、州社会服务部和刑事司法规划办公室。在可行范围内,委员会成员应包括目前是县或地方学校出勤审查委员会成员的人员。在委员会首次召开后的每一年,参与邀请的目的是告知相关团体、州机构和部门委员会的宗旨,填补空缺,并根据需要补充委员会成员。
(2)CA 教育 Code § 48325(b)(2) 总监应规定接受当年州学校出勤审查委员会成员参与邀请的适当截止日期,在截止日期或之前接受的邀请应构成当年的委员会,但委员会还应包括由州教育部主任指定的州教育部代表。州教育部的代表应担任委员会主席。
(3)CA 教育 Code § 48325(b)(3) 总监应在一年内至少召开四次委员会会议。在首次会议上,委员会应选举其认为必要的任何其他官员,主席除外。委员会成员应无偿任职,且不报销差旅和生活费用。
(4)CA 教育 Code § 48325(b)(4) 州教育部应根据公共教育总监的要求提供协助,以实施本节的规定。
(c)CA 教育 Code § 48325(c) 州学校出勤审查委员会应每年向公共教育总监以及酌情向州机构提出建议,内容涉及州公立学校中高风险青少年(包括有学校出勤或行为问题的青少年)的需求和所提供的服务,并应提出统一指南或其他方法以实现(a)款中阐述的目标。

Section § 48326

Explanation

到2026-27学年开始时,学校必须在线分享策略,以帮助减少长期缺勤。这些策略包括识别出勤障碍、制定改善出勤的计划、进行家访、提供咨询、举办家庭研讨会、与社区机构合作,以及在学校组建团队来解决缺勤问题。这些团队可能包括各种学校工作人员、社区代表和心理健康专业人员。

部门应在2026-27学年开始之前,在其互联网网站上公布列于分项 (a) 至 (g) 中的减少长期缺勤的方法。
(a)CA 教育 Code § 48326(a) 通过筛查和人际数据收集,识别长期缺勤学生出勤的障碍。
(b)CA 教育 Code § 48326(b) 制定并实施缺勤干预计划,其中可包括为学生和家庭提供的支持服务。
(c)CA 教育 Code § 48326(c) 对长期缺勤学生进行家访。
(d)CA 教育 Code § 48326(d) 咨询和健康状况检查。
(e)CA 教育 Code § 48326(e) 为长期缺勤学生的家庭举办研讨会培训。
(f)CA 教育 Code § 48326(f) 与公共和非营利机构合作,为家庭和学生提供帮助以减少缺勤。
(g)CA 教育 Code § 48326(g) 组建校内缺勤干预小组。校内缺勤干预小组成员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人员:
(1)CA 教育 Code § 48326(g)(1) 学生人事服务 (PPS) 证书持有者。
(2)CA 教育 Code § 48326(g)(2) 学校或学区的代表。
(3)CA 教育 Code § 48326(g)(3) 与逃学儿童有联系的学校或学区的代表。
(4)CA 教育 Code § 48326(g)(4) 社区青年服务中心的代表。
(5)CA 教育 Code § 48326(g)(5) 儿童福利和出勤人员的代表。
(6)CA 教育 Code § 48326(g)(6) 学校或县级医疗保健人员的代表。
(7)CA 教育 Code § 48326(g)(7) 学校、县级或社区心理健康人员的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