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技术教育区域职业中心
Section § 52300
这项法律旨在确保任何学生,无论居住地在哪里,都能有机会进入技术学校或参加职业或技术培训项目。其理念是,这些项目的区域中心将帮助人们学习当今技术型工作所需的技能。这些中心旨在提供广泛的技术课程,避免不必要的重复,并能快速调整项目以适应最新的就业市场需求。
简而言之,这些中心应帮助人们在培训后立即找到工作,提升技能以适应新的技术趋势,或为更高级的培训做好准备。
Section § 52301
本法律概述了加州如何设立和维持区域职业中心或项目(提供职业技术教育)。县教育总监经州委员会批准,可以与学区和社区学院合作设立这些中心。拥有众多学校的大型学区可以不受某些限制地设立中心。
学生出勤率高的学区可以直接向州委员会申请设立中心。州委员会必须在90天内回复,但如果申请对附近的现有项目产生负面影响,可以拒绝。
拥有先前豁免和多所高中的单一学区,可以遵循某些财务指导方针,为其项目获得永久地位。
Section § 52301.3
Section § 52301.5
本节定义了本章中与加州劳动力市场信息相关的几个重要术语。“加州职业信息系统”是一个全面的劳动力市场数据和职业供需系统,具体在《失业保险法》中有所规定。“州-地方合作劳动力市场信息计划”是该法典中提到的另一个劳动力市场系统。“就业市场研究”是指根据现有的劳动力市场数据审查当前的教育项目。最后,“劳动力市场区域”被定义为就业发展部根据人口和通勤模式等多个标准指定的区域。
Section § 52302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的区域职业中心和项目开发职业课程序列,以使学生掌握高薪工作或继续深造所需的技能。到2010年7月1日,至少90%的州资助课程必须纳入这些序列。每个序列应能获得技能证书,提供高级教育项目的先修课程,侧重于高薪职业,并包含加州大学批准的课程。
此外,到2008年7月1日,应在当地教育领导的参与下制定这些序列的计划,并进行公开审查。该计划应确保高中生能够接触入门课程,并最大限度地利用资源进行技能培养。
遵守本法与根据卡尔·D·珀金斯法案获得联邦资金相关。学校、项目和学院必须向学生提供信息,以拓宽他们毕业后的机会;如果未能按时开发这些序列,将面临纠正措施。对于无法开发此类序列的农村地区,可能会给予豁免。
Section § 52302.2
这项法律要求各区域职业中心或项目设立一个雇主咨询委员会。该委员会通过明确学生应从课程中获得的必要技能和知识,协助制定技能证书。委员会审查获得这些证书的学生是否具备所需的职业技能,并评估课程以确保其符合就业市场需求。
此外,委员会还协助为学生创造实习、就业机会和奖学金。其成员包括招聘相关技能人才的企业、行业团体和政府机构的代表,以及一名来自学区职业咨询委员会的代表。在农村地区,当地商业团体可以作为咨询委员会,以根据地区需求调整技能培训。
Section § 52302.3
学区或县督学提供的职业技术课程或项目,每两年必须接受审查,以确保它们符合特定标准。这些项目应满足真实的劳动力市场需求,避免与现有职业技能培训重叠,并通过学生的就业率和结业率来证明其成功。
如果任何项目未能达到这些要求,必须在一年内停止。
Section § 52302.5
本节规定,加州的区域职业中心或项目必须提供几项关键服务。它们必须提供个人咨询和职业指导,以及包含学术和技能教学的课程,以获得证书或学位。此外,它们应保持适当的师生比例,以最大限度地提高教育效益。这些服务应优先提供给16至18岁的青少年。
Section § 52302.8
本法律强调了通过区域职业中心项目在高中提供职业培训的重要性。它规定了这些中心可以为非高中学生申报的州政府资助金额的限制,并在几年内逐步降低该百分比。
区域中心被鼓励优先服务高中学生,但也可以服务有限数量的成年学生,特别是那些参与CalWORKs、临时援助计划或青年军等项目的学生。农村地区的中心有略微不同的规定,允许他们服务更多的成年人。
如果一个中心需要服务超出法律通常允许的成年学生人数,它必须制定计划并与当地人类服务部门主管合作,以确保成年学生的需求得到满足。当中心采取纠正措施或与社区大学建立特定合作关系时,法律允许例外情况。
总的来说,重点是确保职业项目主要惠及高中学生,并对成年学生的参与制定了结构化的指导方针。
Section § 52302.9
区域职业中心和项目可以与同一区域的成人教育项目合作,共同开设职业导向的教育课程。他们可以分担这些项目的费用和学生人数。这些项目需要获得州教育委员会和地方教育领导的批准,并且必须遵守特定的教育指导方针。这些项目的资金来源于成人教育的专项预算。
Section § 52303
本法律条文将“区域职业项目”定义为一系列职业或技术培训项目。这些项目符合特定标准,并在区域职业中心进行教学。重要的是,开展这些项目的设施不必位于一个单一的中心地点;它们可以分散在不同的地点。
Section § 52304
这项法律规定,在设立区域职业中心或项目之前,教育主管部门必须首先完成一项调查。然后,他们需要决定调查结果是否证明提供拟议的技能培训是合理的。他们还必须确定这项培训是通过区域中心进行,还是通过与私立学校签订合同进行。
Section § 52304.1
Section § 52305
本节规定,区域职业中心或项目可以提供多种职业技术教育选择。这些项目可以全年无休,包括周末,为未成年人和成年人提供日间和夜间的课程。此外,它们还可以设立庇护工场用于培训,并可以开展与商业、贸易或建筑领域相关的活动。这些活动可能包括向公司或公众销售产品或服务。
Section § 52306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区域职业中心或项目专门为学生培训开展商业相关活动。这些活动必须具有教育性质,以非营利方式运营,并获得相关行业协会和县劳工委员会的批准。不需要地方营业执照、许可证或缴纳地方营业税。收入可在管理委员会批准下进行管理并用于运营成本。学生参加这些项目有助于获得州学校基金的拨款。法律规定必须对财务活动进行仔细的会计核算和定期审计。
Section § 52308
这项法律允许区域职业中心或项目租赁单层建筑或设备,最长可租10年,并有可能再延长10年。他们这样做无需遵守其他针对学校建筑或设备的租赁规定。
Section § 52309
加州的区域职业中心或项目必须将其初始课程提交给教育部批准,以确保其符合《州职业技术教育计划》的标准。但是,如果中心或项目证明其课程符合特定的手册标准,则无需进一步批准。州教育委员会必须区分适用于高中和区域项目的课程。总监必须维护一本详细说明课程批准、劳动力市场研究标准和行政指南的手册,供地方机构使用。
Section § 52310
Section § 52310.5
Section § 52312
Section § 52314
本节解释了在加利福尼亚州谁可以参加区域职业中心或项目。通常,居住在没有此类中心的学区的高中生和成人学生可以参加由县提供的项目。学生必须被认定有可能从项目中受益才能入学。成人学生在正常上课时间不能入学,除非学校政策允许。学生可以全日制或非全日制方式参加。
16 岁及以上的学生通常符合资格,除非他们符合特定条件,例如就读 11 年级或遵循学校批准的职业计划。在某些条件下,10 年级学生或需要职业培训的特殊项目学生也可以参加,即使他们年龄较小。入学和出勤数据必须报告给教育部。
Section § 52314.5
这项法律允许区域职业中心或项目招收15至18岁的学生,这些学生有资格上高中,但在学年期间未全日制或非全日制入学超过三个月。入学需满足三个条件:中心或项目必须与相应的学区合作,制定一份结合学术和职业指导的详细高中计划;学生的父母或监护人必须书面批准该计划;并且学生必须注册满足该计划要求的必要课程。
Section § 52315
这项法律允许未参加普通高中或社区大学课程的视力障碍、肢体障碍或听力障碍人士参加区域职业中心或项目,并获得额外的教学和支持。如果总监认为其他地方已经有类似的服务,他们可以阻止该项目提供这些服务,以避免重复。
Section § 52316
这项法律允许10至12年级的高中生,如果他们同时就读区域职业中心或项目,并且往返体育课造成困难,可以免修体育课。如果获得免修,他们常规高中课程的每天学习时间必须至少达到180分钟。
Section § 52317
Section § 52319
本法律允许两个或更多学区设立区域职业中心,并在达成协议的情况下,为其建设及其他开支发行债券。但是,这些债券的发行需要通过选举获得选民的批准。如果选民批准,债券将按照高中学区债券的方式发行和出售。
此外,债券总额不得超过该区域应税财产价值的0.5%。这些债券的偿还将来自特定的税收收益。
Section § 52321
这项法律规定了提供职业教育的区域职业中心或项目如何获得资金和管理财务。这些项目根据学生出勤人数获得年度运营资金,并且必须直接从县教育局或通过县教育总监获得资金。
该法律允许这些中心预算并预留资金以满足各种需求,包括运营现金流、普通储备金、资本支出和未来的设备需求。然而,任何储备金账户中的资金必须经过批准才能使用,并且不应超过年度支出的15%,但长期资本需求除外,在适当批准的情况下,这些资金可以在几年内累积更多。
资金只能用于教育目的,并且必须每年认证其使用是否正确。如果资金超过允许的储备限额,总监将从未来的拨款中扣留超额部分。
Section § 52323
区域职业中心的所有教学活动,都必须由持有特定资格证书的教师来完成,这些证书的具体要求在《教育法典》第44200条开始的第二章中有详细说明。
Section § 52324.6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小型区域职业项目(ROPs)如何在其平均学生出勤人数为350人或更少时申请资金。这些小型ROPs可以为学生人数相近的高中提供服务。
要获得这笔资金,它们必须每年获得县教育总监的批准,并且必须报告上一年的平均学生出勤人数。如果它们没有足够的持证全职教学人员,其资金可能会被削减。
该法律还概述了资金的计算和调整方式,确保其随生活成本的增加而增长。
资金计算公式会考虑所选小型高中的出勤人数以及项目之前的出勤数据,旨在为小型学校提供有效的教育服务。
Section § 52327
这项法律允许设有区域职业中心的学区在校园内设立书店。这些书店可以向学生和教职员工出售学习用品、文具和零食。学区管理委员会可以从书店的收入中设立一个专项基金,该基金可以投资于安全有保障的金融产品或美国证券。学区会指定一名员工或官员来管理这些资金。书店运营所需的开支,如工资和设施改善费用,可以从书店收入中扣除。任何剩余的利润将根据学区理事会的决定,用于学生群体的福利。这些资金不计入学区的常规资金分配,并且必须依法接受审计。
Section § 52327.5
本法律条文规定,任何运营区域性职业培训中心或项目的学校理事会,都必须遵守已在其他指定条文中列明的某些规定和要求。这确保了它们正常运作并符合所有必要的标准。
Section § 52328
这项法律允许墨西哥边境附近的学区或县学校总监与墨西哥的贸易和技术学校建立学生交换项目。这些交换项目使得墨西哥学生可以在美国的区域职业中心学习,反之亦然。如果满足特定条件,该项目会将墨西哥学生计入美国的出勤率计算中:学生大致一对一的交换、在墨西哥为美国学生提供的教育质量相当,以及事先获得公共教育总监的批准。然而,美国学生在墨西哥学习期间,将不计入美国的出勤率。
Section § 52329
Section § 52330
本法律允许学区或县教育总监在其常规管辖范围之外的地点为学生设立区域职业培训课程。在这些课程设立之前,他们需要通知公共教育总监。
Section § 52331
本法律条款允许区域职业项目或中心与社区大学学区达成协议,为其学生提供职业技术教育。所提供的教育必须符合《州职业技术教育计划》中规定的标准和规则。
Section § 52334
这项法律规定了区域职业中心和项目可以收取的间接成本的上限。它规定这些成本不应超过学区或县教育局上一年度批准的费率。
此外,当县教育局和学区合作提供这些项目时,它们的合计间接成本不应超过所涉学区或县教育局中经批准的最高费率。
Section § 52334.5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教育部每四年审查一次区域职业中心和项目,以确保它们符合州法律。这些审查旨在提供支持并帮助解决发现的任何问题。该部门将与这些中心一起制定一份清单,重点关注项目管理、课程对齐、课程顺序、教师资格、咨询、商业参与、劳动力市场需求以及地方委员会要求的行动等领域。总监可以向此清单添加其他重要项目。
Section § 52334.7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总监认证某些成人和区域职业教育项目,使它们能够提供高中以上教育并参与联邦学生资助项目。要获得认证,这些项目必须招收符合特定标准的学生,提供以就业为导向的培训,获得认证,运营至少两年,并且位于加州。它们还必须同意就认证争议进行仲裁,并符合联邦规定。违反规定的投诉可根据州程序提出。如果项目未能遵守这些要求,总监可以取消其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