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5230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旨在确保任何学生,无论居住地在哪里,都能有机会进入技术学校或参加职业或技术培训项目。其理念是,这些项目的区域中心将帮助人们学习当今技术型工作所需的技能。这些中心旨在提供广泛的技术课程,避免不必要的重复,并能快速调整项目以适应最新的就业市场需求。

简而言之,这些中心应帮助人们在培训后立即找到工作,提升技能以适应新的技术趋势,或为更高级的培训做好准备。

制定本条时,立法机关的意图是为合格学生提供机会,使其能够就读技术学校或参加职业技术或技术培训项目,无论其居住地位于县或地区的何处。立法机关特此声明,区域职业中心将通过提供职业技术和技术教育,服务于州和国家的利益,以使学生为日益技术化的社会做好准备。在这个社会中,通用培训和技能不足以使高中生、毕业生以及失学青年和成年人胜任许多需要专门或技术培训和技能的就业机会。立法机关还声明,区域职业中心将能够提供更广泛的技术科目课程,避免不必要的课程重复和昂贵的培训设备,并提供操作上的灵活性,从而促进快速的项目调整并满足不断变化的培训需求。
立法机关认识到,职业技术项目可以通过在各种培训地点的不同实体设施中开展这些项目,从而在规划、范围和运作上实现极大的灵活性。
立法机关的进一步意图是,区域职业中心和项目应提供与技能获取相关的职业技术和职业指导,以便受训人员能够胜任所提供培训领域的有偿就业,或者通过提升技能以适应新技术和不断变化的技术所要求的高级技能,或者为参加更高级的培训项目做好准备。

Section § 52301

Explanation

本法律概述了加州如何设立和维持区域职业中心或项目(提供职业技术教育)。县教育总监经州委员会批准,可以与学区和社区学院合作设立这些中心。拥有众多学校的大型学区可以不受某些限制地设立中心。

学生出勤率高的学区可以直接向州委员会申请设立中心。州委员会必须在90天内回复,但如果申请对附近的现有项目产生负面影响,可以拒绝。

拥有先前豁免和多所高中的单一学区,可以遵循某些财务指导方针,为其项目获得永久地位。

(a)Copy CA 教育 Code § 52301(a)
(1)Copy CA 教育 Code § 52301(a)(1) 各县的县教育总监,经州委员会同意,可以在该县设立和维持,或与一个或多个县共同设立和维持区域职业中心或区域职业项目,以提供职业技术课程的教育和培训。该县内设有高中的任何学区的理事会,经州委员会和县教育总监同意,可以合作设立和维持区域职业中心或项目,但如果一个学区还维持着500所或更多学校,其理事会可以设立和维持一个或多个区域职业中心或项目,不受这些限制。区域职业中心或项目可以由两个或更多设有高中的学区,经州委员会和县教育总监同意,通过使用与设有高中的学区服务相同地理区域的社区学院或多个社区学院的人员和设施来设立。
(2)CA 教育 Code § 52301(a)(2) 由两个或更多学区设立和维持区域职业中心或项目,可以根据《政府法典》第1篇第7部第5章第1条(从第6500节开始)进行。在区域职业中心或项目中,根据《政府法典》第1篇第7部第5章第1条(从第6500节开始)履行的县审计员职能,应由县教育总监在一个县中履行,如果该县的监事会已根据1977年第533号法规新增的第42649节和第85265.5节,将教育职能从县审计员转移给县教育总监。如果一个学区或多个学区根据本章设立和维持区域职业中心或项目,县教育总监可以经州委员会同意,设立和维持一个或多个独立的区域职业中心或项目。
(b)CA 教育 Code § 52301(b) 尽管本节有其他规定,位于第1205节定义的1类县且平均每日出勤人数为50,000或更多的单一学区,或位于第1205节定义的2类县且平均每日出勤人数为100,000或更多的单一学区,可以通过县教育总监向州委员会申请设立区域职业中心或项目的许可。除(c)款另有规定外,州委员会应在收到申请后90天内,规定一个程序,学区可以根据其申请并遵守《州职业技术教育计划》的规定设立中心或项目。县教育总监可以监督中心或项目的设立。
(c)Copy CA 教育 Code § 52301(c)
(1)Copy CA 教育 Code § 52301(c)(1) 州委员会可以不批准单一学区根据第20部分第1章第3条(从第33050节开始)提交的、不符合本节要求的设立区域职业中心或项目的豁免申请,如果州委员会认定该中心或项目的设立将对与申请学区相邻的学区内现有区域职业中心或项目产生不利影响。
(2)CA 教育 Code § 52301(c)(2) 州委员会应制定衡量不利影响的标准。这些标准应包括但不限于对 (A) 运营与申请学区相邻的区域职业中心或项目的学区以及 (B) 运营与申请学区相邻的区域职业中心或项目的学区的学生的困难。

Section § 52301.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州教育委员会批准克恩联合高中学区永久运营一个区域职业中心或项目。前提是克恩县的学校总监和该学区的管理委员会都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

Section § 52301.5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本章中与加州劳动力市场信息相关的几个重要术语。“加州职业信息系统”是一个全面的劳动力市场数据和职业供需系统,具体在《失业保险法》中有所规定。“州-地方合作劳动力市场信息计划”是该法典中提到的另一个劳动力市场系统。“就业市场研究”是指根据现有的劳动力市场数据审查当前的教育项目。最后,“劳动力市场区域”被定义为就业发展部根据人口和通勤模式等多个标准指定的区域。

就本章而言:
(a)CA 教育 Code § 52301.5(a) “加州职业信息系统”指《失业保险法》第10530条所述的全州范围的综合劳动力市场和职业供需信息系统。
(b)CA 教育 Code § 52301.5(b) “州-地方合作劳动力市场信息计划”指《失业保险法》第10533条设立的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
(c)CA 教育 Code § 52301.5(c) “就业市场研究”指根据现有劳动力市场信息(包括特定劳动力市场区域的职业供需情况)对现有教育项目进行的审查。
(d)CA 教育 Code § 52301.5(d) “劳动力市场区域”指由就业发展部指定的一个县或多个县的集合,该区域拥有一个或多个中心核心城市,并符合就业发展部规定的人口、人口密度、通勤模式以及社会和经济融合标准。

Section § 523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的区域职业中心和项目开发职业课程序列,以使学生掌握高薪工作或继续深造所需的技能。到2010年7月1日,至少90%的州资助课程必须纳入这些序列。每个序列应能获得技能证书,提供高级教育项目的先修课程,侧重于高薪职业,并包含加州大学批准的课程。

此外,到2008年7月1日,应在当地教育领导的参与下制定这些序列的计划,并进行公开审查。该计划应确保高中生能够接触入门课程,并最大限度地利用资源进行技能培养。

遵守本法与根据卡尔·D·珀金斯法案获得联邦资金相关。学校、项目和学院必须向学生提供信息,以拓宽他们毕业后的机会;如果未能按时开发这些序列,将面临纠正措施。对于无法开发此类序列的农村地区,可能会给予豁免。

(a)CA 教育 Code § 52302(a) 在2010年7月1日或之前,每个区域职业中心或项目的管理委员会应确保,在该项目或中心与社区学院均提供教学的职业领域中,该中心或项目提供的所有由州资助的课程中,至少有90%是旨在培养综合技能的职业课程序列的一部分。每个职业序列应做到以下所有事项:
(1)CA 教育 Code § 52302(a)(1) 产生一份根据第52302.2条设立的相应雇主咨询委员会合作开发的职业技能证书。
(2)CA 教育 Code § 52302(a)(2) 提供进入学徒制或大专职业证书或学位项目所需的先修课程。在可能的情况下,序列课程应与该地区的证书和学位项目挂钩。
(3)CA 教育 Code § 52302(a)(3) 侧重于需要综合技能的职业,这些职业能带来高起薪,或在工作几年后有显著工资增长的可能性,或两者兼有。
(4)CA 教育 Code § 52302(a)(4) 尽可能多地提供经加州大学批准的符合“A-G”入学要求的课程。
(b)Copy CA 教育 Code § 52302(b)
(1)Copy CA 教育 Code § 52302(b)(1) 在2008年7月1日或之前,每个区域职业中心或项目的管理委员会应制定一份建立课程序列的计划,并向部门证明这些序列已按照(a)款的描述开发完成。委员会在制定计划期间,应咨询该中心或项目所服务的学区总监以及该地区社区学院的院长。
(2)CA 教育 Code § 52302(b)(2) 该计划应由区域职业中心或项目所服务的每个学区的管理委员会以及县教育委员会在公开听证会上提出。
(3)CA 教育 Code § 52302(b)(3) 拥有已确定衔接课程的社区学院委员会也应在公开会议上审查这些计划。
(4)CA 教育 Code § 52302(b)(4) 在制定计划时,每个区域职业项目或中心应咨询其所服务区域内的学区和社区学院区,以及相关的职业顾问和地方劳动力投资委员会,以确保该计划通过提供从初中或高中入门课程开始的课程序列(包括但不限于高中或区域职业项目或中心提供的职业技能课程),满足该区域高中生的职业教育需求。
(5)CA 教育 Code § 52302(b)(5) 该计划应最大限度地利用地方、州和联邦资源,帮助高中生在高中毕业后进入综合技能职业或学徒项目,或继续大学教育,或所有这些。
(6)CA 教育 Code § 52302(b)(6) 该计划应包括填补课程或其他服务空白的策略,以使这些序列有效满足学生在培养技能和高中毕业后就读社区学院方面的需求。
(7)CA 教育 Code § 52302(b)(7) 每个中心或项目应在2008年9月1日或之前,向该区域的相应社区学院或各学院以及州教育总监提交一份经批准的计划副本。自该日期起每四年,在7月1日或之前,每个中心和项目应向当地社区学院或各学院以及州教育总监提交一份计划更新。
(c)CA 教育 Code § 52302(c) 作为获得根据1998年卡尔·D·珀金斯职业与应用技术教育法案(20 U.S.C. Sec. 2301 et seq.)或该法案的继承者提供的联邦资金的条件,并在联邦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学区、区域职业中心或项目以及社区学院区应做到以下所有事项:
(1)CA 教育 Code § 52302(c)(1) 根据本款规定的时间表,开发符合本节要求的课程序列。
(A)CA 教育 Code § 52302(c)(1)(A) 在2008年7月1日或之前,学区、区域职业中心或项目以及社区学院区应已采纳本节要求的经批准的计划。
(B)CA 教育 Code § 52302(c)(1)(B) 在2009年7月1日或之前,学区、区域职业中心或项目以及社区学院区应已建立本节要求的课程序列,其中应包括区域职业中心或项目在项目或中心与社区学院均提供教学的职业领域中提供的至少三分之一的课程。
(C)CA 教育 Code § 52302(c)(1)(C) 在2010年7月1日或之前,学区、区域职业中心或项目以及社区大学区应已根据本节要求建立课程序列,该序列应包括区域职业中心或项目在项目或中心与社区大学均提供教学的职业领域内所提供课程的至少三分之二。
(2)CA 教育 Code § 52302(c)(2) 向参与职业序列的学生提供旨在增加其毕业后工作和学习选择的信息和经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A)CA 教育 Code § 52302(c)(2)(A) 关于加州大学和加州州立大学入学要求的信息。
(B)CA 教育 Code § 52302(c)(2)(B) 关于当地社区大学安置要求的信息。
(C)CA 教育 Code § 52302(c)(2)(C) 关于与学生兴趣相关的高等教育选择的信息。
(D)CA 教育 Code § 52302(c)(2)(D) 鼓励学生参观提供允许其在相关职业中获得额外技能和学位的项目的当地学院和大学。
(E)CA 教育 Code § 52302(c)(2)(E) 向雇主提供实习、暑期就业机会以及高中毕业后就业的信息和推荐。
(3)CA 教育 Code § 52302(c)(3) 未在本款规定的日期或之前制定课程序列,且未根据 (d) 款获得豁免的学区、区域职业中心或项目以及社区大学区,应与该部门签订纠正行动计划,并应遵守总监设定的任何时间表。
(d)Copy CA 教育 Code § 52302(d)
(1)Copy CA 教育 Code § 52302(d)(1) 该部门应在加州社区大学校长办公室的协助下,不迟于2009-10财政年度与该区域的每个项目或中心以及社区大学会面,以验证是否已制定符合本节要求的课程序列。这些会议应利用该部门的现有资源进行,并应符合根据第51226节制定的标准。
(2)CA 教育 Code § 52302(d)(2) 该部门和校长办公室应向那些所开发的衔接序列课程少于项目或中心所提供课程一半的项目或中心以及社区大学提供技术援助。
(3)CA 教育 Code § 52302(d)(3) 如果总监认为由于中心或项目与社区大学之间的距离、旅行时间或安全问题导致制定序列不可行,总监可以豁免位于该州农村地区的项目或中心以及社区大学的 (a) 款要求。

Section § 52302.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各区域职业中心或项目设立一个雇主咨询委员会。该委员会通过明确学生应从课程中获得的必要技能和知识,协助制定技能证书。委员会审查获得这些证书的学生是否具备所需的职业技能,并评估课程以确保其符合就业市场需求。

此外,委员会还协助为学生创造实习、就业机会和奖学金。其成员包括招聘相关技能人才的企业、行业团体和政府机构的代表,以及一名来自学区职业咨询委员会的代表。在农村地区,当地商业团体可以作为咨询委员会,以根据地区需求调整技能培训。

(a)CA 教育 Code § 52302.2(a) 各区域职业中心或项目的管理委员会应根据部门制定的指导方针设立并维持一个或多个雇主咨询委员会。该咨询委员会应履行以下所有职责:
(1)CA 教育 Code § 52302.2(a)(1) 协助制定技能证书,明确学生在完成职业课程序列后应掌握的技能和知识。咨询委员会还应推荐衡量标准、评估标准以及评估学生是否实际掌握了所明确技能和知识的方法。
(2)CA 教育 Code § 52302.2(a)(2) 每年至少审查一次,被评估为已达到技能证书要求的学生是否具备在该职业领域成功就业所需的技能。
(3)CA 教育 Code § 52302.2(a)(3) 审查区域职业中心或项目提供的具体职业课程序列,以培训学生从事市场需求大、提供高起薪或在工作数年后有显著工资增长潜力的工作。
(4)CA 教育 Code § 52302.2(a)(4) 协助区域职业中心或项目为参与课程序列的学生开发实习机会、带薪暑期工作和毕业后就业机会。
(5)CA 教育 Code § 52302.2(a)(5) 协助区域职业中心或项目为参与课程序列的学生识别并设立大学奖学金。
(b)CA 教育 Code § 52302.2(b) 雇主咨询委员会应由每年招聘大量员工且需要该职业领域课程序列所教授的技能和知识的行业组织、企业或政府机构的代表,以及至少一名来自学区职业技术教育咨询委员会的代表组成。部门应制定指导这些委员会设立的法规。
(c)CA 教育 Code § 52302.2(c) 在六级、七级或八级农村县运营的区域职业中心或项目,可以指定当地商业或行业组织作为咨询委员会,并与当地商业或行业组织的领导层协商,以确定该地区的技能需求和新兴就业市场需求。就本节而言,当地商业组织可以被指定为区域职业中心或项目的咨询委员会。

Section § 52302.3

Explanation

学区或县督学提供的职业技术课程或项目,每两年必须接受审查,以确保它们符合特定标准。这些项目应满足真实的劳动力市场需求,避免与现有职业技能培训重叠,并通过学生的就业率和结业率来证明其成功。

如果任何项目未能达到这些要求,必须在一年内停止。

(a)CA 教育 Code § 52302.3(a) 由资助区域职业中心或项目的学区或各学区或县督学或各县督学提供的每一个职业技术课程或项目,应当由相应的管理机构每两年审查一次,以确保每个课程或项目符合以下所有要求:
(1)CA 教育 Code § 52302.3(a)(1) 符合有记录的劳动力市场需求。
(2)CA 教育 Code § 52302.3(a)(2) 不构成对该地区其他职业技能培训项目的不必要重复。
(3)CA 教育 Code § 52302.3(a)(3) 通过其学生的就业和结业成功率来衡量,具有经证明的有效性。
(b)CA 教育 Code § 52302.3(b) 任何不符合 (a) 款要求以及管理机构颁布标准的课程或项目,应当在一年内终止。

Section § 52302.5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加州的区域职业中心或项目必须提供几项关键服务。它们必须提供个人咨询和职业指导,以及包含学术和技能教学的课程,以获得证书或学位。此外,它们应保持适当的师生比例,以最大限度地提高教育效益。这些服务应优先提供给16至18岁的青少年。

区域职业中心或区域职业项目应履行以下所有职责:
(a)CA 教育 Code § 52302.5(a) 提供职业技术方面的个人咨询和指导。
(b)CA 教育 Code § 52302.5(b) 提供课程,该课程应包括特定职业领域的学术和技能教学序列,以获得经批准的技能证书和职业学位、学徒资格或根据第52302条(b)款(2)项的规定获得高等教育证书项目,或为学生提供获取入门级职业技术技能的机会。
(c)CA 教育 Code § 52302.5(c) 保持适当的师生比例,使学生能够从教学项目中获得最佳效益。
(d)CA 教育 Code § 52302.5(d) 在服务中优先考虑16至18岁(含)的青少年。

Section § 52302.8

Explanation

本法律强调了通过区域职业中心项目在高中提供职业培训的重要性。它规定了这些中心可以为非高中学生申报的州政府资助金额的限制,并在几年内逐步降低该百分比。

区域中心被鼓励优先服务高中学生,但也可以服务有限数量的成年学生,特别是那些参与CalWORKs、临时援助计划或青年军等项目的学生。农村地区的中心有略微不同的规定,允许他们服务更多的成年人。

如果一个中心需要服务超出法律通常允许的成年学生人数,它必须制定计划并与当地人类服务部门主管合作,以确保成年学生的需求得到满足。当中心采取纠正措施或与社区大学建立特定合作关系时,法律允许例外情况。

总的来说,重点是确保职业项目主要惠及高中学生,并对成年学生的参与制定了结构化的指导方针。

(a)CA 教育 Code § 52302.8(a) 立法机关特此认定并宣布,通过区域职业中心和项目提供的职业培训资源是本州中学教育系统以及为高中学生提供职业技能培训的本地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立法机关认定并宣布,这些资源应主要侧重于高中在校学生的需求。
(b)CA 教育 Code § 52302.8(b) 对于2008-09财政年度,区域职业中心或项目为非9至12年级(含)在校学生提供的服务,其可申报的由州政府资助的平均每日出勤人数不得超过该中心或项目有资格获得的50%。
(c)CA 教育 Code § 52302.8(c) 对于2009-10财政年度,区域职业中心或项目为非9至12年级(含)在校学生提供的服务,其可申报的由州政府资助的平均每日出勤人数不得超过该中心或项目有资格获得的30%。
(d)CA 教育 Code § 52302.8(d) 对于2011-12财政年度及此后的每个财政年度,区域职业中心或项目为非9至12年级(含)在校学生提供的服务,其可申报的由州政府资助的平均每日出勤人数不得超过该中心或项目有资格获得的10%,并可为参加CalWORKs、临时援助计划或青年军项目的参与者以及根据联邦《劳动力创新和机会法案》(29 U.S.C. Sec. 3101 et seq.)参加强化培训服务的参与者额外申报最多5%。
(e)CA 教育 Code § 52302.8(e) 属于CalWORKs、临时援助计划或青年军项目的学生,应在(d)款规定的百分比限制内优先获得服务。
(f)CA 教育 Code § 52302.8(f) 尽管有(d)款规定,如果所有非9至12年级(含)在校学生均为CalWORKs、临时援助计划或青年军项目的参与者,并且区域职业中心或项目的管理委员会采取以下所有措施,则该中心或项目可以申报超过其平均每日出勤人数的15%用于非9至12年级(含)在校学生:
(1)CA 教育 Code § 52302.8(f)(1) 与当地人类服务部门主管、成人教育项目代表、社区大学以及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的代表会面,以评估CalWORKs、临时援助计划或青年军项目以及联邦《劳动力创新和机会法案》参与者的需求,从而确定满足这些成年学生需求的替代方法。
(2)CA 教育 Code § 52302.8(f)(2) 制定一份经总监批准的过渡计划,以根据过渡计划中设定的基准和时间表符合(d)款规定。过渡计划应根据部门发布的指导方针,经与州社会服务部协商后制定,并应每年重新提交并审查。
(g)CA 教育 Code § 52302.8(g) 尽管有(b)、(c)和(d)款规定,对于截至2007年1月1日声称其超过40%的学生并非9至12年级(含)在校学生的区域职业中心或项目,应在每年7月1日前向总监提交一封信函,直至其符合本款规定,信函中应概述该区域职业中心或项目减少成年学生人数的目标,以便在2013年7月1日或之前符合(d)款规定。
(h)CA 教育 Code § 52302.8(h) 在六级、七级或八级农村县运营的区域职业中心和项目,可以超出(b)、(c)和(d)款规定的限制,额外增加10%的成年学生人数。
(i)CA 教育 Code § 52302.8(i) 对于已根据(k)款制定纠正行动计划的区域职业中心或项目,其成年学生平均每日出勤资助不得转用于其他区域职业中心或项目,以在纠正行动期间为额外的中学生提供服务,最长可达三年。
(j)CA 教育 Code § 52302.8(j) 如果同时满足以下两项条件,社区大学学区和区域职业中心或项目的管理委员会可以签订合同协议,根据协议,该中心或项目向受本节影响的社区大学学区的成年学生提供服务:
(1)CA 教育 Code § 52302.8(j)(1) 协议符合由加州社区大学办公室总监和该部门共同制定,并经与财政部协商且获得其批准的州法规和审计要求。

Section § 52302.9

Explanation

区域职业中心和项目可以与同一区域的成人教育项目合作,共同开设职业导向的教育课程。他们可以分担这些项目的费用和学生人数。这些项目需要获得州教育委员会和地方教育领导的批准,并且必须遵守特定的教育指导方针。这些项目的资金来源于成人教育的专项预算。

区域职业中心和项目可以与服务于同一地理区域的学区提供的成人教育项目共同设立、运营并分担职业技术教育教学的招生人数和费用。这些项目应由州教育委员会和县教育总监批准,并应遵守由公共教育总监制定的指导方针。这些项目还应根据第42238条规定,按照成人收入限额金额获得资助。

Section § 52303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将“区域职业项目”定义为一系列职业或技术培训项目。这些项目符合特定标准,并在区域职业中心进行教学。重要的是,开展这些项目的设施不必位于一个单一的中心地点;它们可以分散在不同的地点。

“区域职业项目”在本章中指一系列符合区域职业中心教学项目标准和要求的职业技术或技术培训项目,这些项目在各种实体设施中进行,且这些设施不一定位于一个单一的工厂或地点。

Section § 5230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设立区域职业中心或项目之前,教育主管部门必须首先完成一项调查。然后,他们需要决定调查结果是否证明提供拟议的技能培训是合理的。他们还必须确定这项培训是通过区域中心进行,还是通过与私立学校签订合同进行。

在完成第52302条所要求的调查之后,且在设立第52301条授权的区域职业中心或项目之前,相应的管理委员会、各委员会或县学校总监(视具体情况而定)应当确定根据第52302条进行的调查和分析是否证明拟议的技能培训是合理的,并应进一步确定该技能培训是通过区域职业中心或项目提供,还是根据第8092条的规定通过与经批准的私立高等教育学校签订合同提供。

Section § 52304.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设有高中的学区每年检查有多少11年级和12年级学生参与区域职业中心和项目。他们需要制定年度计划来提高学生的参与度,除非他们认为没有其他学生会受益。理事会还必须举行公开听证会,讨论学生的参与情况并决定计划。

Section § 52305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区域职业中心或项目可以提供多种职业技术教育选择。这些项目可以全年无休,包括周末,为未成年人和成年人提供日间和夜间的课程。此外,它们还可以设立庇护工场用于培训,并可以开展与商业、贸易或建筑领域相关的活动。这些活动可能包括向公司或公众销售产品或服务。

区域职业中心或区域职业项目可以:
(a)CA 教育 Code § 52305(a) 根据第52301条设立,全年为未成年人和成年人提供包括周六和周日在内的日间和夜间全日制和非全日制职业技术教育项目。
(b)CA 教育 Code § 52305(b) 在其职业技术培训项目中,包含设立和运营庇护工场。
(c)CA 教育 Code § 52305(c) 允许设立和运营商业、贸易、制造或建筑活动,以最有效地服务于职业技术教育的目标和宗旨。这些活动还应允许向私人或公共公司或企业,或向公众销售产品或服务。

Section § 5230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区域职业中心或项目专门为学生培训开展商业相关活动。这些活动必须具有教育性质,以非营利方式运营,并获得相关行业协会和县劳工委员会的批准。不需要地方营业执照、许可证或缴纳地方营业税。收入可在管理委员会批准下进行管理并用于运营成本。学生参加这些项目有助于获得州学校基金的拨款。法律规定必须对财务活动进行仔细的会计核算和定期审计。

(a)CA 教育 Code § 52306(a) 第52305条 (c) 款所指的任何商业、商务、贸易、制造或建筑活动,可作为区域职业中心或项目的一部分进行,但须符合以下所有条件:
(1)CA 教育 Code § 52306(a)(1) 根据本条运营的任何设施或项目,仅用于区域职业中心或项目注册学生的教育或培训。
(2)CA 教育 Code § 52306(a)(2) 该设施或项目应以非营利方式运营,所有收入的使用仅限于支付教学和运营成本。
(3)CA 教育 Code § 52306(a)(3)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该设施或项目最初应获得与拟议活动相关的适当行业协会的批准,以及该设施或项目所在县的县劳工委员会的批准。
(b)CA 教育 Code § 52306(b) 区域职业中心或项目根据 (a) 款进行的活动,可无需申请或获得地方营业执照或许可证即可进行,该活动也不受地方营业税的约束。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本条授权的商业活动所得收益,经管理委员会批准,可由各区域职业中心或项目存入一个或多个支票账户,并用于支付这些商业活动的必要开支。该账户应由区域职业中心或项目设立,并由校长或管理委员会或县教育总监(视情况而定)指定的其他行政官员保管。校长或行政官员应对所有支出负责,但须遵守管理委员会或县教育总监(视情况而定)为此目的制定的规定。收入和支出的准确账目应在合理期限内提交给学区或县会计办公室。管理委员会或县教育总监(视情况而定)应定期对这些账户进行审计。
(c)CA 教育 Code § 52306(c) 学生在第52305条 (c) 款所指的任何商业、商务、贸易、制造或建筑活动中,在任何区域职业中心或区域职业项目中的出勤,应计入该设施或项目,以用于州学校基金的拨款。

Section § 52307

Explanation
本法律鼓励教育项目与当地庇护工场在可能的情况下进行合作。这些努力旨在通过利用当地庇护工场的资源和专业知识来提升项目。

Section § 5230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区域职业中心或项目租赁单层建筑或设备,最长可租10年,并有可能再延长10年。他们这样做无需遵守其他针对学校建筑或设备的租赁规定。

区域职业中心或项目可以租赁不超过一层的建筑物或设备,租期不超过10年,经批准可延长,延长期限不超过10年,且无需遵守本法典中任何其他关于学校建筑物或设备租赁的规定。

Section § 52309

Explanation

加州的区域职业中心或项目必须将其初始课程提交给教育部批准,以确保其符合《州职业技术教育计划》的标准。但是,如果中心或项目证明其课程符合特定的手册标准,则无需进一步批准。州教育委员会必须区分适用于高中和区域项目的课程。总监必须维护一本详细说明课程批准、劳动力市场研究标准和行政指南的手册,供地方机构使用。

(a)CA 教育 Code § 52309(a) 区域职业中心或区域职业项目在开始运营时最初提供的课程须经部门批准,并应符合《州职业技术教育计划》中规定的所有要求和标准。部门在充分考虑服务于同一地理区域的社区学院提供的职业技术教育机会后方可批准区域职业中心。州教育委员会应制定规章制度,确立区分适用于区域职业中心或区域职业项目以及适用于高中的课程的指导方针和标准。
(b)CA 教育 Code § 52309(b) 公立学校总监应在1977年4月1日前编制并分发一份详细手册,并在此后予以维护,供根据第8020节设立的地方教育机构和区域委员会使用。该手册应包含课程批准标准、劳动力市场研究标准、行政法规实施计划以及获得课程和项目批准的程序。
(c)CA 教育 Code § 52309(c) 尽管有 (a) 款的规定,区域职业中心或项目提供的课程,如果经区域职业中心或项目的管理机构决议认证符合 (b) 款所述手册中规定的课程批准标准,则不需经部门批准。

Section § 5231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学生在区域职业中心或项目获得的学分可以计入他们的高中毕业文凭。如果学生全日制就读此类中心并完成规定的学习课程,学区的管理委员会可以授予他们高中毕业文凭。

Section § 5231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加州区域职业项目或中心的管理委员会是如何组织和运作的。每个项目或中心都由其管理委员会控制,具体委员会的构成取决于谁来运营。如果由单一学区管理,则由该学区的委员会负责。如果由县教育总监管理,则由县教育委员会负责。如果涉及多个学区,则每个学区的委员会至少选派一名成员加入管理委员会。此外,委员会成员不会因其管理职责而获得额外报酬。

Section § 5231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每个区域职业中心应设在一个方便学生到达的地方。当地的县教育总监或相关学区可以提供交通服务,帮助学生前往这些中心。

Section § 5231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县教育总监或学区理事会为区域职业中心或项目购置土地。他们还可以规划、建造、购买或租赁所需的建筑物。此外,他们可以为这些中心或项目购买或租赁家具、设备及其他必需品。

Section § 5231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运营区域职业中心或项目的县教育总监或学区理事会,接收并使用来自联邦政府或其他来源的拨款,以实现本章所述的目的。

Section § 52314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在加利福尼亚州谁可以参加区域职业中心或项目。通常,居住在没有此类中心的学区的高中生和成人学生可以参加由县提供的项目。学生必须被认定有可能从项目中受益才能入学。成人学生在正常上课时间不能入学,除非学校政策允许。学生可以全日制或非全日制方式参加。

16 岁及以上的学生通常符合资格,除非他们符合特定条件,例如就读 11 年级或遵循学校批准的职业计划。在某些条件下,10 年级学生或需要职业培训的特殊项目学生也可以参加,即使他们年龄较小。入学和出勤数据必须报告给教育部。

(a)Copy CA 教育 Code § 52314(a)
(1)Copy CA 教育 Code § 52314(a)(1) 除 (b) 款另有规定外,任何有资格就读受县教育总监管辖的学区(该学区运营区域职业中心或区域职业项目)内高中或成人学校的学生,且居住在本身或与其他学区合作尚未设立区域职业中心或区域职业项目的学区内,均有资格就读由县教育总监维护的区域职业中心或区域职业项目。任何与其他学区合作维护区域职业中心或区域职业项目的学区,或任何合作学区,可允许居住在该学区或任何合作学区内、且符合其他条件的学生就读该中心或项目。任何本身维护区域职业中心或区域职业项目的学区,可允许居住在该学区内、且符合其他条件的学生就读该中心或项目。任何学生,包括根据第 52610 条规定的成人,均不得被区域职业中心或区域职业项目录取,除非县教育总监或(视情况而定)维护该中心或项目的学区理事会确定该学生将从中受益并批准其入学。
(2)CA 教育 Code § 52314(a)(2) 成人学生不得在高中校园的正常上课时间内注册区域职业中心或项目课程,除非学区理事会的政策明确授权。
(3)CA 教育 Code § 52314(a)(3) 学生可以全日制或非全日制方式入学,具体由县教育总监或(视情况而定)维护该中心或项目的学区理事会决定。
(b)CA 教育 Code § 52314(b) 学生不符合被区域职业中心或项目录取的资格,其出勤记录也不得计入区域职业中心或项目,除非其已满 16 周岁,或该学生符合以下一项或多项条件:
(1)CA 教育 Code § 52314(b)(1) 该学生就读 11 年级或更高年级。
(2)CA 教育 Code § 52314(b)(2) 该学生获得了转介,且符合以下所有条件:
(A)CA 教育 Code § 52314(b)(2)(A) 该学生被转介至区域职业中心或项目,作为一项综合高中计划的一部分,该计划已获得学校辅导员或学校管理人员的批准。可以征求学生家长或监护人的同意,但并非强制要求。
(B)CA 教育 Code § 52314(b)(2)(B) 该学生的综合高中计划要求转介至区域职业中心或项目,作为一系列职业课程的一部分,使学生能够学习一项综合技能职业,最终获得高等职业证书或文凭或其等效学历。
(C)CA 教育 Code § 52314(b)(2)(C) 该学生就读于设有 9 至 12 年级(含)的学校。
(3)CA 教育 Code § 52314(b)(3) 根据第 30 部分第 4 章(自第 56300 条起)的要求通过的学生个性化教育计划规定了职业培训,且其在区域职业中心或项目中的入学被认为是适当的。
(4)CA 教育 Code § 52314(b)(4) 该学生就读 10 年级,并拥有一项经学校辅导员批准的综合高中计划,且该学生的入学不会导致原本将参与区域职业中心或项目的 11 和 12 年级学生被拒绝入学或被取代。
(c)CA 教育 Code § 52314(c) 每个维护区域职业中心或区域职业项目的学区、县教育总监或联合权力机构,应按照总监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向教育部提交每个年级的入学人数和平均每日出勤率,以及 (b) 款中规定的每项豁免的入学人数和平均每日出勤率。

Section § 52314.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区域职业中心或项目招收15至18岁的学生,这些学生有资格上高中,但在学年期间未全日制或非全日制入学超过三个月。入学需满足三个条件:中心或项目必须与相应的学区合作,制定一份结合学术和职业指导的详细高中计划;学生的父母或监护人必须书面批准该计划;并且学生必须注册满足该计划要求的必要课程。

根据第52301节由县教育总监、学区或联合权力机构设立和维持的区域职业中心或项目,应招收年龄在15至18岁之间、有资格在学区内就读高中、但在常规学年期间未全日制或非全日制入学超过三个月的青少年,如果符合以下所有条件:
(a)CA 教育 Code § 52314.5(a) 该中心或项目与相应的学区合作,制定一份全面的高中计划,其中描述将提供给学生的学术和职业指导。
(b)CA 教育 Code § 52314.5(b) 学生的父母或监护人书面批准该全面计划。
(c)CA 教育 Code § 52314.5(c) 学生注册满足该全面高中计划所需的相应成人学校或高中课程。

Section § 523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未参加普通高中或社区大学课程的视力障碍、肢体障碍或听力障碍人士参加区域职业中心或项目,并获得额外的教学和支持。如果总监认为其他地方已经有类似的服务,他们可以阻止该项目提供这些服务,以避免重复。

(a)CA 教育 Code § 52315(a) 未在普通高中或社区大学课程注册的视力障碍者、肢体障碍者或听力障碍者,可以根据第52314.5节所述的要求,参加区域职业中心或区域职业项目。应向这些人提供额外的特殊教学和支持服务。
(b)CA 教育 Code § 52315(b) 如果总监认定,如果区域职业中心或区域职业项目向这些障碍人士提供服务,将造成重复工作,因为已有其他可供他们利用的项目,则总监可以根据第52309节不批准为这些障碍人士提供项目的课程。

Section § 5231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10至12年级的高中生,如果他们同时就读区域职业中心或项目,并且往返体育课造成困难,可以免修体育课。如果获得免修,他们常规高中课程的每天学习时间必须至少达到180分钟。

任何就读10、11或12年级,并且同时就读区域职业中心或区域职业项目的学生,如果参加体育课程因涉及的通勤时间而造成困难,可以由负责维护10、11或12年级且该学生注册的学区理事会免除参加体育课程。
如果学生根据本条规定被免除体育课程,其在常规高中就读的最低学时为180分钟。

Section § 5231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区域职业中心或项目(无论是联合机构、单一学区还是县教育总监运营的)招收学生,无论他们住在哪里,只要有空位。对于区外学生,不需要区际入学协议。 但是,招生过程不得与现有明确职责和责任的协议相冲突。此外,这些中心或学区必须确保为参加社区课堂项目的学生提供工人赔偿,即使这些学生来自常规招生区域之外。

Section § 52319

Explanation

本法律允许两个或更多学区设立区域职业中心,并在达成协议的情况下,为其建设及其他开支发行债券。但是,这些债券的发行需要通过选举获得选民的批准。如果选民批准,债券将按照高中学区债券的方式发行和出售。

此外,债券总额不得超过该区域应税财产价值的0.5%。这些债券的偿还将来自特定的税收收益。

(a)CA 教育 Code § 52319(a) 凡是两个或以上学区根据《政府法典》第一编第七部第五章第一条(第6500节起)的规定所签订的协议,已着手设立和维持一个区域职业中心,且协议条款如此授权,则可规定为该区域职业中心的建设及其他资本支出发行债券。应依照第一编第一部第四章第三节(第5300节起)规定的方式,就批准发行此类债券的问题召集、举行和进行一次选举。如果在选举中,法定人数的选民投票赞成发行债券,则该债券应按照法律规定,以高中学区债券的发行和出售方式发行和出售。此类债券的发行和出售应被视为高中学区理事会的行为。
(b)CA 教育 Code § 52319(b) 发行的债券总额不得超过区域职业中心服务区域内应税财产的百分之零点五(0.5%),以该中心所服务的县或多个县的最新均衡评估名册所示为准。
(c)CA 教育 Code § 52319(c) 根据本节发行和出售的债券,应根据第52317节的规定,从税收收益中偿还。

Section § 5232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区域职业中心仅在从县财政接收预付款项时,才被视为一个学区。这意味着它们可以像学区一样获取资金。

Section § 5232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提供职业教育的区域职业中心或项目如何获得资金和管理财务。这些项目根据学生出勤人数获得年度运营资金,并且必须直接从县教育局或通过县教育总监获得资金。

该法律允许这些中心预算并预留资金以满足各种需求,包括运营现金流、普通储备金、资本支出和未来的设备需求。然而,任何储备金账户中的资金必须经过批准才能使用,并且不应超过年度支出的15%,但长期资本需求除外,在适当批准的情况下,这些资金可以在几年内累积更多。

资金只能用于教育目的,并且必须每年认证其使用是否正确。如果资金超过允许的储备限额,总监将从未来的拨款中扣留超额部分。

(a)Copy CA 教育 Code § 52321(a)
(1)Copy CA 教育 Code § 52321(a)(1) 自2009-10财政年度开始,根据第52301条由学区或联合权力机构设立并维持的区域职业中心或项目,应直接从其所在县教育局获得年度运营资金,其每单位平均每日出勤人数的金额应等于每个参与学区因其在区域职业中心或项目产生的每单位平均每日出勤人数所获得的收入限额。
(2)CA 教育 Code § 52321(a)(2) 根据第52301条由县教育总监设立并维持的区域职业中心或项目,应根据第2550条获得资金。县教育总监应向总监报告该资金的平均每日出勤人数。
(b)CA 教育 Code § 52321(b) 区域职业中心或项目可以预算并累积满足其现金流需求的必要金额,称为普通储备金,也可以预算并累积称为指定基金余额和未分配基金余额的金额。或者,区域职业中心或项目可以预算并累积满足其长期项目需求的必要金额,存入一个称为资本支出和设备更换储备金账户的独立账户,该账户应作为指定基金余额的一部分。在每个学年结束时,区域职业中心或项目账户的期末余额可以分配给普通储备金、指定基金余额和未分配基金余额中的任何一个账户,但分配的总额不得超过当前学年支出的15%。
(1)CA 教育 Code § 52321(b)(1) 普通储备金、指定基金余额(包括资本支出和设备更换储备金账户)以及未分配基金余额,只有在区域职业中心或项目管理机构多数票批准后方可用于拨款。
(2)CA 教育 Code § 52321(b)(2) 区域职业中心或项目的资金只有在管理委员会通过一项决议,明确说明从该账户拨款的总体用途后,方可分配至资本支出和设备更换储备金账户。
(c)Copy CA 教育 Code § 52321(c)
(1)Copy CA 教育 Code § 52321(c)(1) 在每个学年结束时,普通储备金、指定基金余额(资本支出和设备更换储备金账户除外)以及未分配基金余额的合并期末余额不得超过当前财政年度支出的15%。
(2)CA 教育 Code § 52321(c)(2) 根据(b)款第(2)项的管理委员会决议规定,区域职业中心或项目可以在两个或更多学年内,在资本支出和设备更换储备金账户中累积超过当前财政年度支出15%的期末余额。
(d)CA 教育 Code § 52321(d) 存入普通储备金、指定基金余额(包括资本支出和设备更换储备金账户)或未分配基金余额的资金,只能用于区域职业中心或项目的教育目的。
(e)CA 教育 Code § 52321(e) 自2007-08财政年度开始,总监应要求学区、县教育总监和联合权力机构每年提交一份证明,证明区域职业中心或项目资金已按本条规定支出。总监应从后续财政年度的拨款中扣留超过当年支出15%的任何期末基金余额,但管理委员会在资本支出和设备更换储备金账户中专门预留的资金除外。

Section § 52322

Explanation
州教育委员会必须确保,根据第576号公法收到的任何联邦资金,也用于符合特定标准的区域职业中心和项目。

Section § 52323

Explanation

区域职业中心的所有教学活动,都必须由持有特定资格证书的教师来完成,这些证书的具体要求在《教育法典》第44200条开始的第二章中有详细说明。

区域职业中心不得提供教学,除非由持有根据本法典第三编第二十五部第二章(自第44200条起)颁发的证书的合格教师。

Section § 52324.6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小型区域职业项目(ROPs)如何在其平均学生出勤人数为350人或更少时申请资金。这些小型ROPs可以为学生人数相近的高中提供服务。

要获得这笔资金,它们必须每年获得县教育总监的批准,并且必须报告上一年的平均学生出勤人数。如果它们没有足够的持证全职教学人员,其资金可能会被削减。

该法律还概述了资金的计算和调整方式,确保其随生活成本的增加而增长。

资金计算公式会考虑所选小型高中的出勤人数以及项目之前的出勤数据,旨在为小型学校提供有效的教育服务。

(a)CA 教育 Code § 52324.6(a) 任何区域职业项目,如果其上一财政年度的年度总平均每日出勤人数为350人或更少,并且该区域职业项目向在财政年度内9至12年级(含)平均每日出勤人数为350人或更少的综合高中或多所高中提供教学服务,则有资格根据本节申请作为必要的、小型区域职业项目的拨款。
必要的、小型区域职业项目可以根据本节,为其管辖范围内在财政年度内平均每日出勤人数为350人或更少,且由该区域职业项目提供教学服务的任何或所有综合高中申请小型学校区域职业项目服务拨款。
县教育总监应每年认证区域职业项目作为必要的、小型区域职业项目的资格,并每年认证由必要的、小型区域职业项目选定以获得小型学校区域职业项目服务拨款的所有管辖范围内的综合高中的资格。
(b)CA 教育 Code § 52324.6(b) 公共教育总监应每年根据本分节规定的时间表,为所有经认证符合资格并根据分节(a)选定的综合高中拨付小型学校区域职业项目服务资金。未能证明在每所学校雇佣了最低数量的全职等效持证员工的区域职业项目,其该学校的小型学校区域职业项目服务拨款总额将按比例减少,减少额度基于所提供的员工服务百分比与获得全额资助所需的区域职业项目员工总数进行比较。就本分节而言,全职等效应等同于综合高中的六个教学时段。
小型学校区域职业项目服务拨款应每年按照适用于其他区域职业中心和项目收入限额的相同百分比生活成本调整进行调整。
(c)Copy CA 教育 Code § 52324.6(c)
(1)Copy CA 教育 Code § 52324.6(c)(1) 如果区域职业项目根据本节申请资金,该区域职业项目应向公共教育总监证明上一年度在根据分节(b)获得小型学校区域职业项目服务资金的每所学校中产生的所有同时注册的平均每日出勤人数。根据本分节认证的平均每日出勤人数应从区域职业项目上一年度总允许平均每日出勤人数中扣除,余数应成为本年度允许的区域职业项目平均每日出勤人数,适用于所有非同时注册的学生以及未根据分节(b)获得资助的学校的同时注册学生。此计算应在区域职业项目申请成为必要的、小型区域职业项目的那一年,或在符合资格的区域职业项目选择分节(a)中定义的任何综合高中以获得小型学校区域职业项目服务拨款的那一年完成。
(2)CA 教育 Code § 52324.6(c)(2) 在符合资格的区域职业项目选择将经认证的综合高中从小型学校区域职业项目服务拨款资金中移除的财政年度,或当该综合高中不再符合分节(a)规定时,总监应拨付一笔款项,其金额等于该综合高中前两年年度区域职业项目平均每日出勤人数的平均值,乘以全州平均每平均每日出勤人数收入限额或该区域职业项目每平均每日出勤人数收入限额(以较高者为准),计入符合资格的区域职业项目的收入限额。

Section § 5232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区域职业中心或项目的学生,一个出勤日为180分钟。

就读于区域职业中心或项目的学生的出勤日为180分钟的出勤时间。

Section § 5232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设有区域职业中心的学区在校园内设立书店。这些书店可以向学生和教职员工出售学习用品、文具和零食。学区管理委员会可以从书店的收入中设立一个专项基金,该基金可以投资于安全有保障的金融产品或美国证券。学区会指定一名员工或官员来管理这些资金。书店运营所需的开支,如工资和设施改善费用,可以从书店收入中扣除。任何剩余的利润将根据学区理事会的决定,用于学生群体的福利。这些资金不计入学区的常规资金分配,并且必须依法接受审计。

(a)CA 教育 Code § 52327(a) 学区理事会,凡维持区域职业中心的,可在学区财产上设立书店,旨在出售教科书、练习册、补充教科书和练习册、学习用品、文具用品、糖果点心以及相关辅助学习用品和服务。
(b)CA 教育 Code § 52327(b) 学区理事会可设立书店基金,区域职业中心书店运营所得收益可转入该基金。书店基金中的款项应通过以下一种或多种方式进行存放或投资:
(1)CA 教育 Code § 52327(b)(1) 存入账户受联邦保险的一家或多家银行或其他机构。
(2)CA 教育 Code § 52327(b)(2) 投资于州特许储蓄贷款协会的投资凭证或可提取股份,以及联邦储蓄贷款协会的储蓄账户,前提是这些协会在本州开展业务且其账户由联邦储蓄贷款保险公司承保。
(3)CA 教育 Code § 52327(b)(3) 依照《政府法典》第16430条(a)款购买美国证券。
(c)CA 教育 Code § 52327(c) 学区理事会应指定一名学区雇员或官员作为区域职业中心书店运营所得资金的受托人,并根据理事会制定的程序接收这些资金。
(d)CA 教育 Code § 52327(d) 所有必要开支,包括薪金、工资和资本改善成本,可从区域职业中心书店的收入中扣除。区域职业中心书店运营所得的净收益应根据学区理事会的决定,用于学生群体的普遍利益。区域职业中心书店的收入不应计入学区资金分配。区域职业中心书店运营所得资金应依照第41020条规定接受审计。

Section § 52327.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规定,任何运营区域性职业培训中心或项目的学校理事会,都必须遵守已在其他指定条文中列明的某些规定和要求。这确保了它们正常运作并符合所有必要的标准。

根据第52310.5条设立或维持区域职业中心或项目的各理事会,应当符合第35145、41010、41011、41015、41020、42103、51040、51041、51050和51056条中规定的要求。

Section § 5232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墨西哥边境附近的学区或县学校总监与墨西哥的贸易和技术学校建立学生交换项目。这些交换项目使得墨西哥学生可以在美国的区域职业中心学习,反之亦然。如果满足特定条件,该项目会将墨西哥学生计入美国的出勤率计算中:学生大致一对一的交换、在墨西哥为美国学生提供的教育质量相当,以及事先获得公共教育总监的批准。然而,美国学生在墨西哥学习期间,将不计入美国的出勤率。

(a)CA 教育 Code § 52328(a) 任何全部或部分位于与墨西哥共和国接壤的县的学区,或任何与墨西哥共和国接壤的县的县学校总监,凡设有区域职业中心的,可与位于墨西哥共和国的贸易和技术培训学校签订学生交换协议。此类学生交换协议应允许墨西哥学生在区域职业中心接受全部或部分职业培训,并应允许美国学生在墨西哥贸易和技术学校接受全部或部分职业培训。
(b)CA 教育 Code § 52328(b) 在计算区域职业中心的平均每日出勤率时,公共教育总监应将任何在校的墨西哥学生计算在内,如果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CA 教育 Code § 52328(b)(1) 学生交换协议应在实际可行的情况下,尽可能地规定区域职业中心与贸易和技术学校之间学生一对一的交换。
(2)CA 教育 Code § 52328(b)(2) 在墨西哥为美国学生提供的教育服务在质量上至少应与区域职业中心提供的服务相当。
(3)CA 教育 Code § 52328(b)(3) 学生交换协议已获得公共教育总监的批准,并在其生效日期之前。
(c)CA 教育 Code § 52328(c) 区域职业中心不得为美国学生在墨西哥贸易和技术学校就读期间计入平均每日出勤率。

Section § 5232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学区或县教育总监,特别是那些靠近亚利桑那州边境的,与亚利桑那州的教育机构合作。目的是为因地理位置偏远而无法获得此类项目的学生提供职业或技术培训。然而,这些培训项目必须符合加州职业技术教育州计划设定的标准。

Section § 52330

Explanation

本法律允许学区或县教育总监在其常规管辖范围之外的地点为学生设立区域职业培训课程。在这些课程设立之前,他们需要通知公共教育总监。

任何运营或联合运营区域职业中心或项目的学区理事会或县教育总监,可以分别在学区或县教育总监管辖范围之外的工业或学校设施中设立和维持区域职业中心或区域职业项目课程,旨在为在该中心或项目注册的学生提供培训。
学区理事会或县教育总监在根据本条设立课程之前,应当将拟议的设立通知公共教育总监。

Section § 5233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允许区域职业项目或中心与社区大学学区达成协议,为其学生提供职业技术教育。所提供的教育必须符合《州职业技术教育计划》中规定的标准和规则。

根据第52301条设立的区域职业项目或中心,可以与社区大学学区签订合同,为已注册或寻求注册区域职业中心或项目的学生提供职业技术教育教学和服务。该教学和服务应符合《州职业技术教育计划》中规定的区域职业项目和中心的要求和标准。

Section § 5233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区域职业中心和项目可以收取的间接成本的上限。它规定这些成本不应超过学区或县教育局上一年度批准的费率。

此外,当县教育局和学区合作提供这些项目时,它们的合计间接成本不应超过所涉学区或县教育局中经批准的最高费率。

(a)CA 教育 Code § 52334(a) 计入区域职业中心和项目的间接成本不得超过学区或县教育局(视情况而定)经部门批准的上一年度间接成本费率。
(b)CA 教育 Code § 52334(b) 由县教育局和代表县教育局或联合权力机构提供区域职业中心和项目服务的学区收取的间接成本,合计不得超过部门批准的该县教育局或学区的间接成本费率,以较高者为准。

Section § 52334.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教育部每四年审查一次区域职业中心和项目,以确保它们符合州法律。这些审查旨在提供支持并帮助解决发现的任何问题。该部门将与这些中心一起制定一份清单,重点关注项目管理、课程对齐、课程顺序、教师资格、咨询、商业参与、劳动力市场需求以及地方委员会要求的行动等领域。总监可以向此清单添加其他重要项目。

(a)CA 教育 Code § 52334.5(a) 在现有资源范围内,该部门应至少每四年对每个区域职业中心或项目进行一次监督审查,以确保其符合适用的州法律和法规,提供重点和有针对性的技术援助和支持,并协助纠正已发现的不足之处。
(b)CA 教育 Code § 52334.5(b) 该部门应与地方区域职业中心或项目协商,制定一份监督工具,重点关注以下所有方面:
(1)CA 教育 Code § 52334.5(b)(1) 区域职业中心或项目的管理和教学项目。
(2)CA 教育 Code § 52334.5(b)(2) 课程与标准的对齐。
(3)CA 教育 Code § 52334.5(b)(3) 与初中、校内中学课程和高等教育机构衔接的课程路径排序。
(4)CA 教育 Code § 52334.5(b)(4) 教师资格。
(5)CA 教育 Code § 52334.5(b)(5) 咨询和指导。
(6)CA 教育 Code § 52334.5(b)(6) 商业和行业参与。
(7)CA 教育 Code § 52334.5(b)(7) 当地劳动力市场审查。
(8)CA 教育 Code § 52334.5(b)(8) 地方管理委员会的规定行动。
(9)CA 教育 Code § 52334.5(b)(9) 经总监确定的其他组成部分。

Section § 52334.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总监认证某些成人和区域职业教育项目,使它们能够提供高中以上教育并参与联邦学生资助项目。要获得认证,这些项目必须招收符合特定标准的学生,提供以就业为导向的培训,获得认证,运营至少两年,并且位于加州。它们还必须同意就认证争议进行仲裁,并符合联邦规定。违反规定的投诉可根据州程序提出。如果项目未能遵守这些要求,总监可以取消其认证。

(a)CA 教育 Code § 52334.7(a) 州总监可逐一认证任何根据第52501条设立的区域职业中心或项目、县教育局或成人教育项目,该等中心、项目或机构提供培训项目以使成年学生在公认职业中获得有偿就业,从而合法授权该中心、项目或机构提供中学后教育项目,包括可获得学位或证书的教育项目,旨在使其参与经修订的1965年联邦高等教育法(20 U.S.C. Sec. 1070 et seq.)第四章授权的任何学生资助项目。
(b)CA 教育 Code § 52334.7(b) 根据第52501条设立的区域职业中心或项目、县教育局或成人教育项目,申请根据(a)款进行认证的,须遵守以下所有规定:
(1)CA 教育 Code § 52334.7(b)(1) 其培训项目仅招收符合以下一项或多项要求的学生作为正式学生:
(A)CA 教育 Code § 52334.7(b)(1)(A) 拥有高中毕业文凭。
(B)CA 教育 Code § 52334.7(b)(1)(B) 拥有公认的高中毕业文凭等同学历。
(C)CA 教育 Code § 52334.7(b)(1)(C) 已超过义务教育年龄。
(2)CA 教育 Code § 52334.7(b)(2) 其应提供符合条件的培训项目,按照2015年7月1日生效的《联邦法规法典》第34篇第668.8节的定义,以使学生在公认职业中获得有偿就业。
(3)CA 教育 Code § 52334.7(b)(3) 其应获得认证或预认证。
(4)CA 教育 Code § 52334.7(b)(4) 其应已存在至少两年,按照2015年7月1日生效的《联邦法规法典》第34篇第600.6节(b)款的规定。
(5)CA 教育 Code § 52334.7(b)(5) 其应是实际位于本州的机构或场所。
(6)CA 教育 Code § 52334.7(b)(6) 其应同意在涉及其认证的最终拒绝、撤销或终止的任何争议,在提起任何其他法律诉讼之前,提交初步仲裁。
(7)CA 教育 Code § 52334.7(b)(7) 其应满足联邦法规中规定的所有适用资格要求,按照2015年7月1日生效的《联邦法规法典》第34篇第600.6、600.7和600.9节的规定,但不包括(a)款中规定的授权。
(8)CA 教育 Code § 52334.7(b)(8) 其应以书面形式向州总监申请,作为独立的中心、项目或机构,以便根据(a)款获得认证。
(c)CA 教育 Code § 52334.7(c) 任何人均可根据《统一投诉程序》(按照《加州法规法典》第5篇的规定)提出投诉,针对地方机构涉嫌违反管理根据第52501条设立的成人教育项目或区域职业中心和项目的联邦或州法律或法规的行为。
(d)CA 教育 Code § 52334.7(d) 州总监应制定法规,授权任何人根据《统一投诉程序》(按照《加州法规法典》第5篇的规定)提出投诉,针对县教育局涉嫌违反管理该县教育局参与经修订的1965年联邦高等教育法(20 U.S.C. Sec. 1070 et seq.)第四章授权的任何学生资助项目的联邦或州法律或法规的行为。
(e)CA 教育 Code § 52334.7(e) 如果州总监认定先前根据(a)款认证的、根据第52501条设立的区域职业中心或项目、县教育局或成人教育项目不再符合(b)款中列出的要求,州总监可取消其认证,旨在取消其参与经修订的1965年联邦高等教育法(20 U.S.C. Sec. 1070 et seq.)第四章授权的任何学生资助项目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