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典的任何规定均不得解释为阻止或将以下内容排除在公立学校之外:提及宗教,或提及或使用宗教文学、舞蹈、音乐、戏剧和视觉艺术,或其他具有宗教意义的事物,但前提是此类提及或使用不构成宗教原则的教学,或不构成对任何宗教教派、教会、信仰或宗派目的的资助,并且此类提及或使用是课程中适当包含事项的附带内容或说明。
禁止指令违禁材料
Section § 51510
这项法律规定,学校使用的任何教育材料,例如公告或传单,必须获得当地学区管理委员会的批准。如果他们不批准,这些材料就不能用于学习、背诵或加强常规学校学习。唯一的例外是已经获得州或县教育委员会批准的教科书。
教科书批准 学区管理委员会 教育材料
Section § 51511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的公立学校可以在课程中包含对宗教的提及,或使用宗教材料,例如文学、舞蹈、音乐、戏剧和视觉艺术。但是,这些提及或材料不得用于教授宗教信仰或支持任何特定宗教。它们应该作为例子或辅助说明学校常规课程中的主题。
学校中的宗教提及 课程纳入 宗教材料
Section § 51512
这项法律规定,包括学生在内的任何人都不能在未经老师和校长允许的情况下,在教室里使用电子监听或录音设备。这项规定旨在帮助学校维持秩序和专注度,违反者可能面临:非学生身份的人会被控轻罪,学生则会受到纪律处分。这项法律不改变其他关于使用这些设备的现有规定。
立法机关认为,任何人(包括学生)在小学和中学任何教室中,未经教师和学校校长为促进教育目的而给予的事先同意,使用任何电子监听或录音设备,会扰乱并损害小学和中学的教学过程和纪律,并且此类使用是被禁止的。任何非学生身份的人,故意违反本条规定者,应犯有轻罪。
任何违反本条规定的学生,应受到适当的纪律处分。
本条不应被解释为影响依照任何其他法律规定而产生的,源于使用电子监听或录音设备的权力、权利和责任。
电子设备 录音设备 课堂录音
Section § 51513
这项法律规定,学校不得对幼儿园到12年级的学生进行任何询问他们个人或其父母/监护人在性、家庭生活、道德和宗教等方面的信仰和实践的测试、调查或问卷,除非父母或监护人收到书面通知并给予书面许可。
任何包含关于学生个人在性、家庭生活、道德和宗教方面的信仰或实践的问题,或关于学生父母或监护人在性、家庭生活、道德和宗教方面的信仰和实践的任何问题,的测试、问卷、调查或考试,不得对幼儿园或1至12年级(含)的任何学生进行,除非学生的父母或监护人收到书面通知,告知将进行此测试、问卷、调查或考试,并且学生的父母或监护人给予书面许可,允许学生参加此测试、问卷、调查或考试。
学生隐私 家长许可 个人信仰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