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51420

Explanation

如果你没有完成高中学业,但符合某些条件,州总监可以给你颁发加州高中同等学历证书或官方成绩报告。要符合资格,你需要是加州居民或是在加州服役的军人,并且必须在经批准的考试中心参加州批准的同等学历考试,成绩达到普通高中毕业生的水平。你还需要年满18岁,或者年满17岁且处于特定情况,例如在医院或惩教机构中。对于那些提前辍学并参加了特殊辍学复学项目的17岁学生,也有其他选择,这些项目必须符合州教育标准,提供获得文凭的途径,并提供至少一年的教学或相关服务。

州总监应向任何未完成高中学业且符合以下所有要求的人员颁发加州高中同等学历证书和一份官方成绩报告,或仅一份官方成绩报告:
(a)CA 教育 Code § 51420(a) 是本州居民,或是在本州服役的武装部队成员。
(b)CA 教育 Code § 51420(b) 已参加全部或部分经州委员会批准并由部门批准的考试中心管理的高中同等学历考试,且成绩经州委员会认定达到高中毕业生预期表现标准。
(c)CA 教育 Code § 51420(c)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CA 教育 Code § 51420(c)(1) 年满18岁。
(2)CA 教育 Code § 51420(c)(2) 如果他或她继续在校并遵循通常的毕业学习课程,则本应高中毕业。
(3)CA 教育 Code § 51420(c)(3) 年满17岁,累计高中学分少于100个,并被限制在州立或县立医院,或由州立或县立惩教机构管理的机构中。
(4)Copy CA 教育 Code § 51420(c)(4)
(A)Copy CA 教育 Code § 51420(c)(4)(A) 年满17岁,在参加本款所述的学术课程之前,累计高中学分少于100个,并已成功完成由辍学复学高中提供的学术课程,该高中为学生提供以下所有内容:
(i)CA 教育 Code § 51420(c)(4)(A)(i) 符合州学术内容标准的教学。
(ii)CA 教育 Code § 51420(c)(4)(A)(ii) 完成高中毕业文凭要求的机会。
(iii)CA 教育 Code § 51420(c)(4)(A)(iii) 至少一年的教学,或教学后提供与学术课程相关的服务。
(B)CA 教育 Code § 51420(c)(4)(A)(B) 就本款而言,“辍学复学高中”的含义与第52052条(a)款第(4)项(D)分项中规定的含义相同。

Section § 5142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学监在加州高中同等学历考试注册时收取一次性费用,最高不超过20美元。这笔费用用于支付考试管理和相关服务的成本。

此外,参加考试的人员如果需要,还需负责申请补发证书,并要求将考试成绩发送给学院或大学。

(a)CA 教育 Code § 51421(a) 学监可收取一笔由州委员会确定的一次性费用,该费用由应试者在注册考试时提交,其金额不得超过支付执行本条规定(包括与分节 (b) 相关的费用)以及提供与完成经州委员会批准的高中同等学历考试相关服务所需的费用。每笔费用金额不得超过每人二十美元 ($20)。
(b)CA 教育 Code § 51421(b) 应试者应负责向学监提交以下两项请求:
(1)CA 教育 Code § 51421(b)(1) 申请补发高中同等学历证书副本。
(2)CA 教育 Code § 51421(b)(2) 申请将经州委员会批准的高中同等学历考试成绩报告转发至高等教育机构。

Section § 5142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考试中心或承包商不得向无家可归青年或寄养青年收取考试费用,前提是他们未满25岁且能核实其身份。“无家可归者服务提供者”可以核实无家可归状况,“寄养青年”的定义则由其过去与少年法庭的接触情况来界定。不会为此额外拨款州资金,州总监必须制定紧急法规来实施此项规定。如果储备资金用尽,承包商必须自行承担费用减免的成本。这项规定于2019年7月1日生效。

(a)CA 教育 Code § 51421.5(a) 如果,就本条而言,承包商或考试中心向应试者收取其单独的费用,则承包商或考试中心不得向符合以下所有条件的应试者收取该费用:
(1)CA 教育 Code § 51421.5(a)(1) 该应试者符合无家可归儿童或青年的资格,其定义见联邦《麦金尼-文托无家可归者援助法案》(42 U.S.C. Sec. 11434a(2)) 第725条第 (2) 款,或符合寄养青年的资格,其定义见 (f) 款。
(2)CA 教育 Code § 51421.5(a)(2) 截至预定考试日期,该应试者未满25周岁。
(3)CA 教育 Code § 51421.5(a)(3) 对于根据第 (1) 款符合无家可归儿童或青年资格的应试者,该应试者可以核实其无家可归儿童或青年的身份。了解应试者住房状况的无家可归者服务提供者可以为本款的目的核实应试者的身份。
(b)CA 教育 Code § 51421.5(b) 就本条而言,“无家可归者服务提供者”包括以下任一:
(1)CA 教育 Code § 51421.5(b)(1) 《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03577条 (d) 款第 (3) 项所列的无家可归者服务提供者。
(2)CA 教育 Code § 51421.5(b)(2) 经部门认定,有资格核实个人住房状况的任何其他个人或实体。
(c)CA 教育 Code § 51421.5(c) 不得为实施本条而额外拨款州资金。
(d)CA 教育 Code § 51421.5(d) 州总监应在必要时制定紧急法规以实施本条。这些法规的制定应被视为紧急情况,且对于立即维护公共和平、健康和安全或普遍福祉是必要的。
(e)CA 教育 Code § 51421.5(e) 部门应在所有与承包商签订的提供高中同等学历考试的谅解备忘录中包含一项条款,即如果特别存款基金账户中的盈余资金耗尽,根据本条被认定有资格获得费用减免的应试者的持续费用减免成本应由承包商承担。
(f)CA 教育 Code § 51421.5(f) 就本条而言,“寄养青年”指符合或曾符合以下任一条件的任何个人:
(1)CA 教育 Code § 51421.5(f)(1) 根据《福利与机构法典》第300条提交的请愿书所涉儿童,并根据《福利与机构法典》第319条或第361条被少年法庭从其家中带走。
(2)CA 教育 Code § 51421.5(f)(2) 根据《福利与机构法典》第602条提交的请愿书所涉儿童,并根据《福利与机构法典》第727条被少年法庭从其家中带走。
(g)CA 教育 Code § 51421.5(g) 本条于2019年7月1日生效。

Section § 51422

Explanation
本法律要求各评分承包商向州教育总监发送每位参加了经州委员会批准的高中同等学力测试的人员的考试成绩。此外,承包商必须根据另一指定条款,为每位参加了GED测试的人员支付一笔费用。

Section § 5142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州总督学为被关押在州立或县立医院或惩教机构的人员,组织州政府批准的高中同等学历考试。如果提出要求,这些机构必须支付考试的组织费用。此外,法律还允许州总督学批准县教育局在常规上课日,为那些年满17岁、在18岁前不太可能高中毕业、且身处此类机构的人员,提供该考试的预备课程。

Section § 51424

Explanation
本法律要求公共教育总监维护已颁发的加州高中同等学历证书的永久记录。

Section § 51425

Explanation
在加州,申请州立和地方公共机构的工作时,高中同等学历证书被视为高中毕业文凭。
加州高中同等学历证书应被视为高中毕业文凭,以满足本州所有州立和地方公共机构的就业要求。

Section § 51426

Explanation

州教育委员会需要制定规则和指导方针,以将这项法律付诸实施。

州教育委员会应制定实施本条所需的规章制度。

Section § 5142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在州金库中设立了一个特别存款基金账户,用于存放根据指定条款收取的特定费用。这些资金专门用于支持教育部,并且可以按照相关条款的规定使用,不受特定财政年度的限制。

根据《政府法典》第16370条,特此授权在州金库中设立一个特别存款基金账户,该账户应由第51421条和第51423条可能规定的费用组成。所有收取的费用特此拨款,不受财政年度限制,用于支持教育部,并根据本条规定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