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教育 Code § 51935(a) 学区应通过区域规划、联合权力协议或合同服务,合作规划并为所有提供艾滋病预防教育的学区人员开展在职培训。
(b)CA 教育 Code § 51935(b) 在制定和提供在职培训时,学区应与区内提供艾滋病预防教育的教师以及相关部门合作和协作。
(c)CA 教育 Code § 51935(c) 在职培训应定期进行,以使学区人员了解艾滋病科学理解方面的新进展。对于已证明具备专业知识或已从相关部门或联邦疾病控制与预防中心获得在职培训的学区人员,在职培训应是自愿的。
(d)CA 教育 Code § 51935(d) 学区可以扩大艾滋病在职培训,以涵盖全面性健康教育的主题,从而使提供全面性健康教育的学区人员了解性健康科学理解方面的新进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