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4493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学区接受教师或员工的辞职,并确定辞职何时生效。通常情况下,辞职必须在该辞职提交的学年结束前最终确定。但是,员工和学区可以就不同的生效日期达成一致,只要该日期不晚于当前学年结束后的两年。

(a)CA 教育 Code § 44930(a) 学区管理委员会应当接受任何雇员的辞职,并确定辞职生效的时间,该时间除(b)款另有规定外,不得晚于委员会收到该辞职的学年结束。
(b)CA 教育 Code § 44930(b)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雇员和学区管理委员会可以约定,辞职将在双方同意的日期被接受,该日期不得晚于委员会收到该辞职的学年结束后的两年。

Section § 44931

Explanation

如果一名学区永久员工辞职后在39个月内被重新雇用,他们将作为永久员工回归,并享有与离职前相同的权利和福利。如果在此期间他们服了兵役,那么兵役期不计入这39个月。

任何学区的持证员工,如果在辞职时被归类为永久性员工,并在其最后带薪服务日后的39个月内被重新雇用,则该学区的管理委员会应不计服务中断,将其归类为永久性员工,并恢复其作为永久性员工的所有权利、福利和义务,除非本法典另有规定。但是,在最后带薪服务日之后,如第44800条所定义的现役军事服务时间,不计入上述39个月期间。

Section § 4493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教育系统中的永久雇员只能因特定原因被解雇,例如不道德行为、不专业行为或被判有罪的犯罪行为。解雇也可能因为工作表现不佳、不适合与儿童共事、违反学校法律或规章,以及酗酒或吸毒等问题。此外,学区在特定条件下可以因不专业行为对雇员进行停薪留职,除非集体谈判协议另有规定。

(a)CA 教育 Code § 44932(a) 永久雇员不得被解雇,除非存在以下一项或多项事由:
(1)CA 教育 Code § 44932(a)(1) 不道德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严重不当行为。就本章而言,“严重不当行为”仅定义为构成《本法典》第44010条或第44011条,或《刑法典》第11165.2条至第11165.6条(含首尾)所述罪行的不道德行为。
(2)CA 教育 Code § 44932(a)(2) 不专业行为。
(3)CA 教育 Code § 44932(a)(3) 实施、协助或鼓吹实施犯罪工团主义行为,如1919年法规第188章或该章的任何修订所禁止的。
(4)CA 教育 Code § 44932(a)(4) 不诚实。
(5)CA 教育 Code § 44932(a)(5) 表现不佳。
(6)CA 教育 Code § 44932(a)(6) 明显不适合任职。
(7)CA 教育 Code § 44932(a)(7) 身心状况不适合其指导或接触儿童。
(8)CA 教育 Code § 44932(a)(8) 持续违反或拒绝遵守州学校法律,或州委员会或雇佣其的学区管理委员会为管理公立学校而规定的合理规章。
(9)CA 教育 Code § 44932(a)(9) 犯重罪或任何涉及道德败坏的罪行。
(10)CA 教育 Code § 44932(a)(10) 违反第51530条,或1947年法规第1418章增补的《政府法典》第1028条中规定的行为。
(11)CA 教育 Code § 44932(a)(11) 酗酒或其他药物滥用,导致雇员不适合指导或接触儿童。
(b)CA 教育 Code § 44932(b) 学区管理委员会可根据第44933、44934、44934.1、44935、44936、44937、44943和44944条中规定的程序,基于不专业行为,对永久持证雇员,或在平均每日学生出勤人数少于250名的学区中,对试用期雇员,在特定时期内停薪留职。此授权不适用于已根据《政府法典》第3543.2条(b)款采纳集体谈判协议的学区。

Section § 4493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学校的永久雇员可以因未在特定条款中列出的不专业行为而被解雇或停职,前提是该行为必须被清楚描述。它也适用于学生人数少于250人的小型学区中试用期雇员的停职。

永久雇员可基于不专业行为(包括除第44932节中规定的以外的行为或不作为)被解雇或停职,但任何此类指控应具体说明被视为构成不专业行为的实例。本节也适用于平均每日出勤人数少于250名学生的学区中试用期雇员的停职。

Section § 4493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学区雇员(例如教师)在被指控违反某些规定时,被停职或解雇的程序。如果有人提交了经核实的书面投诉,或者学区董事会自己撰写了指控,学区董事会可以投票决定警告该雇员,除非雇员要求举行听证会,否则他们可能会在30天内被停职或解雇。但是,只有在尚未就此类事项达成工会协议的情况下,他们才能启动停职行动。投诉必须清楚地解释指控,以便雇员能够为自己辩护。如果有充分理由,可以在听证会前90天内修改指控,并且必须允许雇员对任何新指控作出回应。停职或解雇意向通知,连同指控,足以启动听证程序,而无需另行提交正式声明。这项规定也适用于尚未就此议题达成工会协议的、非常小的学区中的试用期雇员。

(a)CA 教育 Code § 44934(a) 本条适用于基于第44932条或第44933条所规定的指控的解雇或停职程序,包括基于严重不当行为与其他指控相结合的程序。第44934.1条应适用于仅基于第44932条(a)款(1)项所述的严重不当行为指控的解雇或停职程序。
(b)CA 教育 Code § 44934(b) 在向学区管理委员会提交经提交人正式签署和核实的书面指控后,或在学区管理委员会制定书面指控后,指控存在第44932条或第44933条规定的解雇或停职学区永久雇员的理由时,学区管理委员会可以,经多数票通过,除非本条另有规定,如果其认为有必要采取行动,通知该永久雇员其打算在通知送达之日起30天期满时解雇或停职该雇员,除非该雇员根据本条规定要求举行听证会。只有在学区管理委员会尚未根据《政府法典》第3543.2条(b)款通过集体谈判协议的情况下,方可根据本条启动停职程序。
(c)CA 教育 Code § 44934(c) 任何书面指控声明应具体说明构成指控的行为实例以及作为或不作为,以便雇员能够准备其辩护。在适用情况下,它应说明据称雇员违反的法规和规则,并且还应列出与每项指控相关的事实。
(d)CA 教育 Code § 44934(d) 如果学区管理委员会已根据本条提交或制定的书面指控,通知一名持有执照的雇员其打算解雇或停职该雇员,则在指控听证会前不足90天内,只有在证明有充分理由的情况下,方可修改指控。如果行政法法官批准修改指控的动议,雇员应获得充分的机会对修改后的指控作出回应。
(e)CA 教育 Code § 44934(e) 学区管理委员会向雇员发出的解雇或停职意向通知,连同根据本条提交或制定的书面指控,应足以根据《政府法典》第11503条启动听证会,并且学区管理委员会无需提交或送达单独的控告书。
(f)CA 教育 Code § 44934(f) 本条也适用于尚未根据《政府法典》第3542.2条(b)款通过集体谈判协议的、平均每日出勤人数少于250名学生的学区中的试用期雇员的停职。

Section § 44934.1

Explanation

本法律概述了基于严重不当行为解雇或停职学区雇员的程序。当向学校董事会提交关于严重不当行为的书面指控时,本法律适用。如果董事会认为有必要,他们可以投票决定通知雇员,除非雇员要求听证,否则将在30天内被解雇或停职。

书面指控必须清楚描述不当行为,包括具体行为、作为或不作为。它们还应详细说明违反了哪些法律或规定。此外,此程序也适用于在没有集体谈判协议的小型学区中停职试用期雇员。

(a)CA 教育 Code § 44934.1(a) 本节仅适用于完全基于严重不当行为指控的解雇或停职程序,如第44932条(a)款第(1)项所述。
(b)CA 教育 Code § 44934.1(b) 在向学区管理委员会提交由提交人正式签署和核实的书面指控后,或在学区管理委员会制定书面指控,指控存在第44932条(a)款第(1)项规定的解雇或停职学区永久雇员的理由后,学区管理委员会可以经多数票通过,除非本条另有规定,如果其认为该行动必要,通知该永久雇员其解雇或停职该雇员的意图,自通知送达之日起30天期满后生效,除非雇员根据本条规定要求举行听证会。
(c)CA 教育 Code § 44934.1(c) 任何关于严重不当行为的书面指控应具体说明构成指控的行为实例以及作为或不作为,以便雇员能够准备其辩护。在适用情况下,应说明据称雇员违反的法规和规章,并且还应列出与每次被指控的严重不当行为相关的具体事实。
(d)CA 教育 Code § 44934.1(d) 本节也适用于平均每日出勤人数少于250名学生且尚未根据《政府法典》第3542.2条(b)款采纳集体谈判协议的学区中试用期雇员的停职。

Section § 4493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在解雇或停职案件中处理经认证雇员适任性报告的程序。在报告提交给管理委员会之前,受影响的雇员必须有机会书面回应,并且必须在提交前至少10天收到报告副本。此外,报告只能与管理委员会和参与准备报告的人员共享,除非雇员放弃其听证权。

(a)CA 教育 Code § 44935(a) 管理委员会不得从全州性专业组织接收根据第44934条或第44934.1条启动的解雇或停职程序中关于经认证雇员适任性的报告,除非该经认证雇员在报告最终定稿之前已被给予书面提交其对报告意见的机会,并且除非在报告提交给管理委员会至少10天前,已将最终定稿的报告副本提供给被调查的经认证雇员。
(b)CA 教育 Code § 44935(b) 报告不得分发给管理委员会及其参与报告准备工作的人员以外的任何人,除非经认证雇员未按照第44937条的规定要求举行听证会。

Section § 44936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通知学校雇员解雇或停职的规则。如果该行动与不满意表现无关,通知可以在一年中的任何时间发出。但是,对于不满意表现,通知必须在雇员工作的学校的教学年度内发出,除非根据特定规则启动。通知必须是书面形式,并亲自送达或通过挂号邮件送达,同时附上对雇员的指控和相关法律信息。

如果解雇或停职通知是在教学年度之外发出的,它仍然必须是书面形式,亲自送达,并包含相同的文件。

(a)CA 教育 Code § 44936(a) 根据第 44934 条或第 44934.1 条启动的程序中的解雇或停职通知可在一年中的任何时间发出。
(b)CA 教育 Code § 44936(b) 尽管有 (a) 款规定,仅涉及不满意表现指控并根据第 44934 条启动的程序中的解雇或停职通知,只能在雇员实际受雇的学校所在地的教学年度内发出。但是,根据第 44938 条 (b) 款 (2) 项,可以启动涉及不满意表现指控的解雇或停职通知程序。
(c)CA 教育 Code § 44936(c) 在雇员实际受雇的学校所在地的教学年度内发出的解雇或停职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亲自送达雇员或通过美国挂号邮件寄送至其最后已知地址。已提交的指控副本,包含《政府法典》第 11503 条要求的信息,连同本条文的副本,应当附在通知上。
(d)CA 教育 Code § 44936(d) 在雇员实际受雇的学校所在地的教学年度之外发出的解雇或停职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亲自送达雇员。已提交的指控副本,包含根据《政府法典》第 11503 条要求的信息,连同本条文的副本,应当附在通知上。

Section § 44937

Explanation

如果学校雇员面临解雇或停职,并且未在30天内要求听证,那么在该期限结束后,他们可能会被解雇或停职,且不支付薪水。

根据第44934条或第44934.1条启动的解雇或停职程序中,如果雇员未通过向管理委员会提交书面听证请求来要求听证,他或她可在30天期限届满时被解雇或停职,且在特定时期内不支付薪水。

Section § 44938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学区理事会在对员工提起不专业行为或表现不佳的指控之前,必须向该员工提供书面通知。对于不专业行为,通知必须在提起指控前至少45天发出。对于表现不佳,通知需要提前90天发出,或者在满足特定条件的情况下,在学年的最后一个季度发出。通知必须清楚地解释行为问题并包含评估细节,给予员工改进的机会。“表现不佳”和“不专业行为”的定义基于法律中其他地方列出的具体解雇或停职理由。

(a)CA 教育 Code § 44938(a) 任何学区的理事会不得对任何不专业行为的指控采取行动,除非在提起指控之日前至少45个日历日,理事会或其授权代表已向被指控的员工发出关于不专业行为的书面通知,详细说明其性质,并具体列举行为实例和细节,以便为员工提供纠正其过失并消除指控理由的机会。该书面通知应包含根据第3章第11条(自第44660节起)进行的评估,如果适用于该员工。
(b)CA 教育 Code § 44938(b) 任何学区的理事会不得对任何表现不佳的指控采取行动,除非其根据第 (1) 款或第 (2) 款的规定采取行动:
(1)CA 教育 Code § 44938(b)(1) 在提起指控之日前至少90个日历日,理事会或其授权代表已向被指控的员工发出关于表现不佳的书面通知,详细说明其性质,并具体列举行为实例和细节,以便为员工提供纠正其过失并消除指控理由的机会。该书面通知应包含根据第3章第11条(自第44660节起)进行的评估,如果适用于该员工。
(2)CA 教育 Code § 44938(b)(2) 理事会可以在任何财政年度内,在其为计算拨款而安排的学日中,最后四分之一的时间段内采取行动,如果在该时间段开始之前,理事会或其授权代表已向被指控的员工发出关于表现不佳的书面通知,详细说明其性质,并具体列举行为实例和细节,以便为员工提供纠正其过失并消除指控理由的机会。该书面通知应包含根据第3章第11条(自第44660节起)进行的评估,如果适用于该员工。
(c)CA 教育 Code § 44938(c) 本节所称的“表现不佳”是指,且仅指第44932节中特别指明作为解雇理由的表现不佳,且不包括第44932节中指明的任何其他解雇理由。
本节所称的“不专业行为”是指第44932节和第44933节中特别指明作为解雇或停职理由的不专业行为,且不包括第44932节中指明的任何其他解雇理由。

Section § 44939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对被指控有严重不当行为(如不道德行为或能力不足)的学区永久雇员进行停职或解雇的程序。当指控提出后,学区董事会可以立即暂停该雇员的职务,并告知他们,除非他们要求举行听证会,否则他们可能在30天内被解雇。

雇员可以通过申请立即撤销停职来质疑停职,行政法法官将审查此申请,以确定指控是否足以支持停职。法官的决定不影响对指控的最终评估。

如果停职被推翻,雇员将迅速复职并获得损失工资的补偿。同时,在指控待决期间,学区董事会可以决定如何安置和分配该雇员。此动议程序是解雇前质疑停职的唯一途径。

(a)CA 教育 Code § 44939(a) 本节仅适用于根据第44934条启动的解雇或停职程序。
(b)CA 教育 Code § 44939(b) 在向学区管理委员会提交经提交人正式签署和核实的书面指控后,或在学区管理委员会制定的书面指控声明后,指控学区永久雇员犯有不道德行为、重罪或任何涉及道德败坏的罪行、因精神残疾而能力不足、无正当理由故意拒绝履行常规职责(按照聘用学区的合理规章制度规定),或违反第51530条时,学区管理委员会如果认为有必要,可以立即暂停该雇员的职务,并通知其停职,告知其在解雇通知送达30天后将被解雇,除非其要求举行听证会。
(c)Copy CA 教育 Code § 44939(c)
(1)Copy CA 教育 Code § 44939(c)(1) 根据本节被停职的雇员可以向行政听证办公室送达并提交立即撤销停职的动议。根据本节提交的动议的审查应仅限于确定指控声明中声称的事实(如果属实)是否足以构成本节规定的立即停职的依据。该动议应包括一份论点和判例备忘录,其中阐明了支持雇员关于指控声明未提出充分的立即停职依据的主张的法律和论据。
(2)CA 教育 Code § 44939(c)(2) 该动议应在向雇员送达该事项的初步诉状后30天内送达学区管理委员会并提交给行政听证办公室。学区管理委员会有权在听证会之前或听证会时送达并提交对该动议的书面答复。
(3)CA 教育 Code § 44939(c)(3) 立即撤销停职动议的听证会应在动议提交给行政听证办公室后不迟于30天举行。
(4)CA 教育 Code § 44939(c)(4) 行政法法官应在听证会后不迟于15天内发布驳回或批准该动议的命令。该命令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并由行政听证办公室将命令副本送达各方。动议的批准或驳回不应影响专业能力委员会根据其面前的完整证据记录对解雇理由有效性的审议。该裁决不应被委员会在确定解雇理由的有效性时考虑,也不应对委员会关于解雇理由的决定产生任何影响。
(5)CA 教育 Code § 44939(c)(5) 批准立即撤销停职动议的命令应在命令送达后五天内生效。学区应在批准动议的命令送达后14天内,对雇员的任何损失的工资、福利和报酬进行全额补偿。
(6)CA 教育 Code § 44939(c)(6) 根据本节提出的动议应是获得待决解雇停职的中间审查的唯一途径。动议的批准或驳回不受中间司法审查。
(d)CA 教育 Code § 44939(d) 根据本节提出的立即撤销停职动议不影响学区管理委员会在动议审查期间或解雇指控待决期间,决定被停职或被行政休假雇员的实际安置和分配的权力。

Section § 44939.1

Explanation
本法律适用于学区永久雇员可能因严重不当行为而被解雇或停职的情况。如果学区收到或提出针对该雇员的正式指控,可以立即暂停该雇员的职务。雇员会收到通知,告知其在收到此通知30天后将被解雇,除非他们要求举行听证会。

Section § 44939.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旨在防止包括学区和特殊学校在内的学校隐瞒教师的严重不当行为。学校不得签订协议以规避向相关机构强制报告严重不当行为,也不得从员工档案中删除此类严重问题,除非满足特定条件,例如法院裁定该问题是虚假的。当有人申请教师职位时,他们必须向潜在雇主提供所有曾雇佣过他们的学校雇主的完整列表。新的潜在雇主必须随后核查申请人在其以前的工作中是否曾涉及任何严重不当行为。如果一所学校已经报告了某员工的严重不当行为,他们必须告知任何正在考虑聘用该员工的新学校。此外,如果任何人明知指控是虚假的情况下,仍谎称另一名学校员工犯有严重不当行为,他们可能会被吊销教师资格证书。

(a)CA 教育 Code § 44939.5(a) 学区、县教育局、特许学校和州立特殊学校不得签订阻止向教师资格认证委员会或任何其他州或联邦机构强制报告第44932条(a)款(1)项所定义的严重不当行为的协议。
(b)CA 教育 Code § 44939.5(b) 学区、县教育局、特许学校和州立特殊学校不得从员工人事档案中删除,也不得签订授权从员工人事档案中删除第44932条(a)款(1)项所定义的严重不当行为的可信投诉、经证实的调查或因此受到的纪律处分。此禁令不排除删除或签订协议删除包含以下指控的文件:这些指控曾是仲裁员、校董会、人事委员会、专业能力委员会或行政法法官听证会的主题,且员工胜诉,指控被认定为虚假、不可信或未经证实,或认定纪律处分不合理。
(c)Copy CA 教育 Code § 44939.5(c)
(1)Copy CA 教育 Code § 44939.5(c)(1) 申请学区、县教育局、特许学校或州立特殊学校持有证书职位的人员,应向该潜在雇主提供一份完整列表,列出申请人曾受雇的所有学区、县教育局、特许学校和州立特殊学校。
(2)CA 教育 Code § 44939.5(c)(2) 学区、县教育局、特许学校和州立特殊学校在考虑聘用持有证书职位的申请人时,应向根据(1)项披露的、曾雇佣该申请人的每个学区、县教育局、特许学校和州立特殊学校进行查询,以了解申请人在先前受雇于当地教育机构期间,是否曾是任何可信的投诉、经证实的调查或因第44932条(a)款(1)项所定义的严重不当行为而受到的纪律处分的对象,且这些情况是必须向教师资格认证委员会报告的。
(3)CA 教育 Code § 44939.5(c)(3) 已向教师资格认证委员会报告员工严重不当行为的学区、县教育局、特许学校和州立特殊学校,应在收到查询时,向正在考虑聘用该员工的学区、县教育局、特许学校或州立特殊学校披露这一事实,并且,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应向查询的当地教育机构提供其所掌握的、已向教师资格认证委员会报告的所有相关信息的副本。
(d)CA 教育 Code § 44939.5(d) 任何指控另一名学校员工有第44932条(a)款(1)项所定义的严重不当行为,且在提出指控时明知指控是虚假的学校员工,如果适用,应受到证书吊销的处罚。

Section § 4494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学校雇员被指控犯有某些罪行时会发生什么。如果雇员被指控犯有严重罪行,例如性犯罪或协助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他们必须立即被强制休假。他们的教师资格证书也会被暂停,直到法律案件解决。如果指控涉及其他毒品犯罪,学校可以选择让雇员休假,但并非强制要求。学校必须通知教师资格认证委员会,该委员会将暂停教师执照,直到法律案件结案。如果指控同时属于强制性和可选性类别,则按强制性处理。

(a)CA 教育 Code § 44940(a) 就本节而言,“被指控犯有强制休假罪”定义为:在有管辖权的法院备案的投诉、起诉书或大陪审团起诉书指控其犯有第44010节所定义的任何性犯罪,或违反或企图违反《刑法典》第187节,或犯有任何涉及协助或教唆向未成年人非法销售、使用或交换《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1054、11055和11056节所列附表I、II或III中的受控物质的罪行。
(b)CA 教育 Code § 44940(b) 就本节而言,“被指控犯有可选休假罪”定义为:在有管辖权的法院备案的投诉、起诉书或大陪审团起诉书指控其犯有本法典第44011或87011节,或《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1357至11361节(含),或第11363、11364或11370.1节所定义的任何受控物质犯罪,但这些章节涉及的受控物质不包括大麻、麦司卡林、佩约特或四氢大麻酚。
(c)CA 教育 Code § 44940(c) 就本节和第44940.5节而言,“学区”一词包括县教育局。
(d)Copy CA 教育 Code § 44940(d)
(1)Copy CA 教育 Code § 44940(d)(1) 如果学区的持证雇员被指控犯有(a)款所定义的强制休假罪,在被告知已提出指控后,学区管理委员会应立即安排该雇员强制休假。休假期限应持续到诉讼程序中判决生效之日后不超过10天。在收到(a)款所述的投诉、起诉书或大陪审团起诉书后不超过10天,学区应将副本转交教师资格认证委员会。
(2)CA 教育 Code § 44940(d)(2) 在收到学区转交的(a)款所述的投诉、起诉书或大陪审团起诉书副本后,教师资格认证委员会应自动暂停该雇员的教学或服务资格证书。暂停期限应持续到诉讼程序中判决生效之日后不超过10天。
(e)Copy CA 教育 Code § 44940(e)
(1)Copy CA 教育 Code § 44940(e)(1) 如果学区的持证雇员被指控犯有(b)款所定义的可选休假罪,学区管理委员会可根据本节和第44940.5节的程序立即安排该雇员强制休假。如果任何持证雇员被指控犯有(a)款和(b)款所定义的既属于强制休假又属于可选休假类别的罪行,则就本节而言,该罪行应被视为强制休假罪。在收到(a)款所述的投诉、起诉书或大陪审团起诉书后不超过10天,学区应将副本转交教师资格认证委员会。
(2)CA 教育 Code § 44940(e)(2) 在收到学区转交的(a)款所述的投诉、起诉书或大陪审团起诉书副本后,教师资格认证委员会应自动暂停该雇员的教学或服务资格证书。暂停期限应持续到诉讼程序中判决生效之日后不超过10天。

Section § 44940.5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学区员工被强制休假的程序。如果员工因某些程序而被强制休假,学区理事会可以通过通知员工可能被解雇来延长休假,除非员工要求举行听证会。

休假期间,如果员工提供保证金或担保,以防他们被判有罪或在无罪释放后拒绝返回工作,他们将获得正常工资。如果被宣告无罪或指控被驳回,学区将报销保证金费用;如果未提供保证金,则支付全部报酬。完成戒毒计划且指控被驳回的员工,在返回工作后,可以选择获得累计假期或差额工资。

学区理事会必须将与本节相关的行动报告给教师资格认证委员会,该委员会将优先处理这些案件。

根据第44940条被强制休假的持证员工,以及根据第45304条被强制休假的分类员工,应遵守以下程序:
(a)CA 教育 Code § 44940.5(a) 学区理事会可以在诉讼程序判决生效后10天内向员工发出通知,告知员工将在通知送达之日起30天期满时被解雇,除非员工根据本条规定要求举行听证会,从而将员工的强制休假延长至超过第44940条或第45304条(视情况而定)规定的初始期限。
(b)CA 教育 Code § 44940.5(b) 根据本条规定被强制休假的员工,如果并且在此期间,他或她向学区提供一份合适的保证金或理事会接受的其他担保,作为保证员工在被判有罪,或在罪名被宣告无罪或指控被驳回后未能或拒绝返回工作岗位时,将向学区偿还其在强制休假期间所获得的工资金额,则该员工在其强制休假期间应继续获得其正常工资。如果员工被宣告无罪,或针对员工的指控被驳回,学区应在员工返回学区工作时,报销其保证金费用。
(c)CA 教育 Code § 44940.5(c) 如果员工选择不提供保证金或学区理事会接受的其他担保,并且如果员工被宣告无罪,或针对他或她的指控在未确定其有罪的情况下被驳回,学区应在员工返回学区工作时,向其支付强制休假期间的全部报酬。如果针对员工的指控因员工成功完成戒毒转介计划而被驳回,在员工返回学区工作时,学区应根据员工的选择,向员工支付任何累计假期以及根据第44977、45195和45196条规定的差额工资,支付期限最长不超过员工强制休假的时间。
(d)CA 教育 Code § 44940.5(d) 理事会根据本条采取的行动应立即报告给教师资格认证委员会。委员会应优先调查和解决这些案件。

Section § 44941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通知员工停职和可能解雇的程序。通知必须是书面形式,并包含具体的指控。员工有30天时间要求听证;如果未要求,他们可以在此期限后被解雇。如果他们选择进行听证,则必须在一份文件中提交听证请求和抗辩通知。

(a)CA 教育 Code § 44941(a) 停职和解雇意向通知应以书面形式,并依照第44936条送达。一份已提起的指控副本,其中包含《政府法典》第11503条要求的信息,连同本条规定的副本,应附于该通知。如果员工未在30天期限内要求听证,则可在通知送达30天期满后被解雇。
(b)CA 教育 Code § 44941(b) 要求听证的员工应提交一份单一文件,其中包含其根据本条提出的听证请求以及根据《政府法典》第11505条和第11506条提出的抗辩通知。

Section § 44941.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学区计划因极其严重的不当行为(即“严重不当行为”)而停职并解雇一名教师,则必须发出书面通知。该通知应包含详细的指控和相关的法律规定。如果教师未在30天内要求举行听证会,那么在30天期满后,他们可能会被解雇。

尽管有第44941条规定,专门基于第44932条 (a) 款第 (1) 项所述的严重不当行为指控的停职和解雇意向通知,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并根据第44936条送达。已提交的指控副本,包含《政府法典》第11503条要求的信息,连同本条文的副本,应当附在通知上。如果员工未在30天内要求举行听证会,则可在通知送达30天期满后被解雇。

Section § 4494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处理学校雇员被怀疑因精神疾病而无法胜任工作的情况的程序。如果学校理事会有合理理由,他们可以暂停或调任该雇员,并且必须提供书面解释。雇员有权在理事会面前进行听证,如果停职继续,可以由一个精神科医生或心理学家小组进行检查。检查费用由学区承担,在此期间雇员仍可领取工资。如果小组认为雇员应恢复工作,则该事件将从其记录中删除。如果不是,雇员可以被安排长达两年的病假,并享有一定的福利和上诉权利。雇员可以要求法院审查,如果被错误停职,必须恢复原职并补发工资。此过程的每一步都是保密的,除非雇员另有要求。

(a)CA 教育 Code § 44942(a) 任何持有证书的雇员,如果理事会有合理理由相信其患有精神疾病,且程度足以使其无法胜任其职责,理事会可暂停其职务或将其调任其他职责。
(b)CA 教育 Code § 44942(b) 理事会应在本条规定的任何停职或调任后,立即向雇员提供一份书面声明,说明理事会产生此信念的事实,并给予雇员在10天内向理事会陈述或反驳指控的机会。
(c)CA 教育 Code § 44942(c) 如果在雇员向理事会陈述后,理事会决定继续停职或调任,或者如果雇员选择不向理事会陈述,则应书面形式向雇员提供机会,由一个由三名精神科医生或心理学家组成的小组进行检查,其中至少一名应为精神科医生,由雇员从理事会提供的精神科医生和心理学家名单中选择。为协助小组作出决定,理事会应在预定检查日期之前向小组提供雇员被停职或调任前职位的职责清单。在从停职之日起至小组报告提交给理事会期间,雇员应继续领取其正常工资和所有其他雇佣福利。
(d)CA 教育 Code § 44942(d) 检查应在本条规定的任何停职或调任命令下达后15天内,由学区承担费用进行。雇员应接受检查,但有权由其自行选择的精神科医生、根据《商业和职业法典》第二编第6.6章(自第2900条起)获得许可的心理学家或医生代表,并且其选择的精神科医生、心理学家或医生的任何报告应根据雇员的要求提交给小组。
小组关于被停职或调任雇员检查的书面报告应在检查完成后的10天内提交给理事会。应要求向雇员提供一份副本。报告应包含关于雇员是否患有精神疾病,且程度足以使其无法胜任其职责的调查结果。
(e)CA 教育 Code § 44942(e) 如果小组多数成员认为应允许雇员恢复其职责,则不应保留任何关于停职或小组决定的书面记录,并且在所有方面,任何关于雇员的书面记录应与停职前保持一致。
(f)CA 教育 Code § 44942(f) 如果小组多数成员在小组报告中认定雇员患有精神疾病,且程度足以使其无法胜任其职责,理事会可在收到报告后,将雇员安排强制病假。本条规定的任何强制病假不得超过两年,在此期间,雇员有权享受其在理事会任职期间累积的病假以及住院和医疗福利,但仅限于累积的范围。
(g)CA 教育 Code § 44942(g) 任何根据本条规定被安排强制病假的雇员,可以书面形式立即要求举行听证会。在收到该书面要求后,理事会应向学区或其主要部分所在县的初级法院提起诉讼,列明对雇员的指控,并请求法院调查指控并确定指控是否属实,如果属实,是否构成将雇员安排强制病假的充分理由,并根据其调查结果作出判决。
(h)CA 教育 Code § 44942(h) 如果法院认定雇员在停职时并非无法胜任其分配的职责,且不应被安排强制病假,则雇员应立即恢复到相同或实质上相似的职位,并获得全额补发工资,并且任何关于停职或调任的书面记录或小组的任何报告均应销毁。
(i)CA 教育 Code § 44942(i) 如果法院确认将该雇员置于强制病假状态,或者如果该雇员不寻求听证,则根据该雇员的书面请求(该请求应在该雇员被置于强制病假之日起不少于六个月且不超过两年内提出),管理委员会应召集并承担费用组建一个由三名精神科医生或心理学家组成的新专家组,其中至少一名应为精神科医生,以审查其最初的结论。如果新专家组经审查后未改变最初的结论,该雇员应继续处于强制病假状态,但当该雇员的总缺勤期超过两年时,管理委员会应撤销其决定并将该雇员复职至相同或实质上相似的职位,或者应向该雇员送达解雇意向通知,并按照第 (44943) 条的规定办理。
(j)CA 教育 Code § 44942(j) 如果新专家组的大多数成员在其报告或任何后续审查中得出结论,认为被停职雇员或处于强制病假状态的雇员应被允许恢复其职责,或者如果法院得出此结论,管理委员会应立即采取行动,将该雇员恢复到其被停职或调离的职位,或恢复到实质上相似的职位。
(k)CA 教育 Code § 44942(k) 根据本条规定,管理委员会进行的每一次听证和行动均应以非公开会议形式进行,且其中任何决定、行动或事件均不得公开,除非该雇员书面请求公开。
(l)CA 教育 Code § 44942(l) 本条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取代第 (44949) 条。

Section § 44943

Explanation
如果一名学校雇员被告知他们可能被解雇或停职,并且他们要求举行听证会,学校董事会有两种选择:他们可以撤回他们的决定,或者安排一次听证会来讨论此事。

Section § 44944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学校员工在程序启动后要求听证的解雇或停职听证程序。除非有特殊情况,这些听证会必须在员工提出要求后的六个月内开始。如果双方无法就日期达成一致,听证办公室将设定日期。听证会必须在七个月内结束。证人证词通常不能涉及四年多以前发生的事件,但与学生相关的严重不当行为除外。

专业能力委员会通常负责监督听证会,除非双方同意由一名法官审理。该委员会由员工选出的一名成员、学区选出的一名成员和一名行政法法官组成。决定必须经多数票通过,结果可以是解雇、停职或不采取任何行动。

雇主和员工各自承担律师费,但听证费用可能根据结果由学区分担或全额承担。如果案件由法院审查,费用支付方式可能会改变。

(a)CA 教育 Code § 44944(a) 本节仅适用于根据第44934条启动的解雇或停职程序。
(b)Copy CA 教育 Code § 44944(b)
(1)Copy CA 教育 Code § 44944(b)(1) (A) 在根据第44934条启动的解雇或停职程序中,如果员工要求举行听证会,听证会应在员工提出听证要求之日起六个月内开始。除非行政法法官认定存在特殊情况,否则延期不得将听证会的开始日期延长至员工提出听证要求之日起六个月以上。如果发现存在延长听证会开始日期的特殊情况,则根据本分节结束听证会和结案的截止日期应延长与延期相同的时间。听证日期应在与员工和学区管理委员会或其代表协商后确定,但如果双方未能就日期达成一致,行政听证办公室应根据本节单方面设定日期。听证会应在员工提出听证要求之日起七个月内通过结案完成。除非行政法法官认定存在正当理由,否则延期不得将结案日期延长至员工提出听证要求之日起七个月以上。
(B)CA 教育 Code § 44944(b)(1)(B) 如果在七个月期限内,听证会已排定的日期已取得实质性进展,但因显示的正当理由无法在七个月期限内完成听证会,则主持行政法法官可以延长完成听证会的期限。如果行政法法官根据本分段准予延期,行政法法官应制定一个合理的听证会完成和结案时间表。听证会应根据《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分部第五章(自第11500条起)的规定启动、进行并作出决定,专业能力委员会应拥有根据该章授予机构的所有权力,但本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2)Copy CA 教育 Code § 44944(b)(2)
(A)Copy CA 教育 Code § 44944(b)(2)(A) 证人不得在听证会上作证,除非宣誓或确认。不得提供或引入与通知提交日期四年多以前发生的事项相关的证词或证据,但以下情况之一除外:
(i)CA 教育 Code § 44944(b)(2)(A)(i) 关于与学生发生超出教育计划范围或要求的性行为或性交流指控的证词或证据,这可能构成不当行为,或第212.5条所述的行为,但不构成第 (ii) 款所述的行为,可以在基于类似行为的纪律程序中引入,前提是此类指控已通过调查或程序得到证实,或员工因此受到纪律处分或其他形式的处罚。
(ii)CA 教育 Code § 44944(b)(2)(A)(ii) 关于《刑法典》第288条所述的针对任何年龄学生的行为、 《刑法典》第288.3条、本法典第44010条或《刑法典》第11165.2至11165.6条(含)所述行为指控的证词或证据,可以在任何纪律程序中引入。
(B)CA 教育 Code § 44944(b)(2)(A)(B) 学区管理委员会定期保存的有关员工的记录可以引入,但不得根据与通知提交日期四年多以前发生的事项相关的任何性质的指控或证据作出与员工解雇或停职有关的决定,除非根据分段 (A) 允许。
(c)Copy CA 教育 Code § 44944(c)
(1)Copy CA 教育 Code § 44944(c)(1) 本节规定的听证会应由专业能力委员会进行,除非双方以书面形式向行政听证办公室提交声明,表明双方均放弃召集专业能力委员会的权利,并同意由一名行政法法官进行听证。如果双方选择放弃在专业能力委员会面前的听证会,则听证会应根据《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分部第五章(自第11500条起)的规定启动、进行并作出决定,并且主持听证会的行政法法官应拥有根据该章授予专业能力委员会的所有权力,但本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6)CA 教育 Code § 44944(c)(6) 学区管理委员会和雇员有权由律师代理。
(e)Copy CA 教育 Code § 44944(e)
(1)Copy CA 教育 Code § 44944(e)(1) 如果学区管理委员会选定的成员或雇员选定的成员受雇于本州任何学区,则该成员在专业能力委员会任职期间,应继续从其受雇的学区领取薪资、附带福利、累计病假以及其他假期和福利,但不得因在委员会任职而获得额外报酬或酬金。
(2)CA 教育 Code § 44944(e)(2) 如果选定的成员是退休雇员,该成员应按照听证会所涉学区的每日代课教师费率领取报酬。在专业能力委员会任职不计入退休福利。
(3)CA 教育 Code § 44944(e)(3) 如果专业能力委员会的任职发生在暑假或假期期间,该成员应获得与当前或紧接前一个合同期内从其受雇学区获得的报酬成比例的补偿,以金额较高者为准。
(f)Copy CA 教育 Code § 44944(f)
(1)Copy CA 教育 Code § 44944(f)(1) 如果专业能力委员会认定雇员应被解雇或停职,学区管理委员会和州政府应平等分担听证会费用,包括行政法法官的费用。州政府应支付根据 (e) 款 (2) 和 (3) 项产生的任何费用,以及经行政法法官确定的学区管理委员会选定的成员和雇员选定的成员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因差旅、膳食和住宿产生的支付或义务,以及学区管理委员会选定的成员和雇员选定的成员的代课人员(如有)的费用。审计长应从普通基金中支付根据本项提交的所有索赔,并可以规定提交索赔的合理规则、条例和表格。雇员和学区管理委员会应支付各自的律师费。
(2)CA 教育 Code § 44944(f)(2) 如果专业能力委员会认定雇员不应被解雇或停职,学区管理委员会应支付听证会费用,包括行政法法官的费用,根据 (e) 款 (2) 和 (3) 项产生的任何费用,经行政法法官确定的学区管理委员会选定的成员和雇员选定的成员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因差旅、膳食和住宿产生的支付或义务,学区管理委员会选定的成员和雇员选定的成员的代课人员(如有)的费用,以及雇员产生的合理律师费。
(3)CA 教育 Code § 44944(f)(3) 在本节中,“合理费用”不应被视为 (e) 款含义内的“报酬”。
(4)CA 教育 Code § 44944(f)(4) 如果学区管理委员会或雇员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复核专业能力委员会的决定,本款要求向委员会成员支付的费用不应中止。
(5)CA 教育 Code § 44944(f)(5) 如果专业能力委员会的决定被有管辖权的法院撤销或废止,则已支付委员会成员费用的州政府有权从学区管理委员会获得这些费用的报销,或者已支付费用的学区管理委员会则有权从州政府获得报销。如果学区管理委员会或雇员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复核推翻行政法法官决定的决定,本项要求的听证会费用(包括行政法法官的费用)的支付应中止,直至不再寻求进一步上诉,或所有上诉均已穷尽。
(g)Copy CA 教育 Code § 44944(g)
(1)Copy CA 教育 Code § 44944(g)(1) 本节规定的听证会应在专业能力委员会成员协商同意的地点举行。如无协议,地点应由行政法法官选定。
(2)CA 教育 Code § 44944(g)(2) 尽管有 (1) 项规定,各方可经相互同意通过电话、视频会议或其他电子方式举行听证会。

Section § 44944.1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根据另一法律定义的严重不当行为,处理学校员工解雇或停职程序的规则。一旦校董会启动这些程序,在程序完成(包括行政法法官作出书面决定)之前,不得就相同的不当行为提出新的指控。如果员工提出要求,听证会必须在60天内开始,并且程序受到严格控制,包括证据开示权以及对使用过去不当行为作为证据的限制。法官的决定,可以是解雇、无薪停职或两者皆非,是最终决定,并成为校董会的决定。程序费用(包括律师费)的承担方式取决于结果:如果员工被解雇或停职,费用由校董会和州政府分担;如果员工被免除责任,则全部由校董会承担。对决定的法院审查可能在某些条件下导致费用报销。

(a)CA 教育 Code § 44944.1(a) 本节仅适用于根据第44934.1条启动的解雇或停职程序。
(b)CA 教育 Code § 44944.1(b) 一旦学区理事会根据第44934.1条启动解雇或停职程序,本节所述程序应是针对构成严重不当行为指控的行为或事件进行解雇或停职的唯一途径,且这些特定行为或事件不得用于支持根据第44934条发出的任何额外或后续停职或解雇通知。一旦学区理事会根据第44934.1条启动解雇或停职程序,本节所述程序应是针对持证员工进行解雇或停职的唯一途径,直至行政法法官根据(e)款第(1)项作出书面决定、指控被驳回,或解雇或停职程序已和解或以其他方式解决。如果根据第44934.1条对员工启动的停职被维持,且未就相同指控进行解雇,则根据第44934.1条作出的停职判决可被视为支持基于其他指控的后续解雇通知的证据。如果根据第44934.1条对员工启动的停职被维持,但员工在基于相同指控的解雇程序中胜诉,则根据第44934.1条作出的停职判决不应被视为支持基于其他指控的后续解雇通知的证据。
(c)CA 教育 Code § 44944.1(c) 本节规定的听证会应由行政法法官根据《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章(第11500条起)启动、进行并作出决定。主持听证会的行政法法官应拥有根据该章授予机构的所有权力。
(d)Copy CA 教育 Code § 44944.1(d)
(1)Copy CA 教育 Code § 44944.1(d)(1) (A) 在根据第44934.1条启动的解雇或停职程序中,如果员工要求举行听证会,听证会应在员工提出听证要求之日起60天内开始。听证日期应在与员工和理事会或其代表协商后确定,但如果双方未能就日期达成一致,行政听证办公室应单方面设定符合本节规定的日期。行政听证办公室应优先安排根据第44934.1条启动的解雇或停职程序,而非其他与持证学校员工相关的程序。
(B)CA 教育 Code § 44944.1(d)(1)(B) 双方的证据开示权不应仅限于《政府法典》第11507.6条规定的事项,而应包括根据《民事诉讼法典》第四部第四编(第2016.010条起)在高等法院提起的民事诉讼中任何一方的权利和义务。尽管有任何相反规定,除口头证词外,证据开示不得晚于根据《政府法典》第11505条向员工送达指控副本后30个日历日。在所有情况下,证据开示应在听证会开始日期前七个日历日完成。如果根据《政府法典》第11524条批准任何延期,本款规定的听证会开始时限应延长与延期相同的时间。根据《政府法典》第11524条批准的延期(如有)不得将(d)款第(1)项规定的截止日期总共延长超过30天。延长期限不应包括因任何一方非法拒绝允许本节规定的证据开示而导致的时间。
(2)CA 教育 Code § 44944.1(d)(2) 如果员工或理事会拒绝根据第(1)项授予的证据开示权,寻求强制提供证据开示命令的一方的专属权利应根据《政府法典》第11507.7条行使。如果一方寻求免受不合理或压迫性证据开示要求的保护,寻求保护令的一方的专属权利应根据《政府法典》第11450.30条行使。

Section § 44944.3

Explanation

在某些听证会上,当涉及特定学生的证词或证据被提出之前,法官必须检查公开分享这些信息是否会违反学生记录隐私法。如果会,法官将以非公开方式进行听证会的该部分。

根据第 44944 条或第 44944.1 条举行的听证会上,行政法法官在采纳任何涉及个别学生的证词或证据之前,应确定在公开听证会上引入该证词或证据是否会违反第 4 部第 27 编第 6.5 章第 5 条(自第 49073 条开始)中有关学生记录隐私的任何规定。如果行政法法官根据其自由裁量权,认定其中任何规定将被违反,他或她应命令该听证会,或听证会中将产生该证词或证据的任何部分,以秘密会议形式进行。

Section § 44944.05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在教师解雇或停职程序中,各方之间共享信息的规则。代替传统的证据开示,各方必须在要求举行听证之日起45天内共享已知信息和证据,例如证人姓名和文件。他们还必须更新这些信息,否则可能无法在听证会上使用。

专家证人需要在听证会前60天披露,并附上其证词摘要和背景信息。所有预期在听证会上使用的证据应在30天前共享,任何异议必须在14天内提出。

此外,各方可以进行口头宣誓证词(宣誓下的询问),对证人数量和时长有限制,除非法官批准更多。如果信息共享或宣誓证词存在争议,各方必须遵循特定程序解决。

(a)CA 教育 Code § 44944.05(a) 根据第44934条启动的解雇或停职程序中,代替《政府法典》第11507.6条要求的书面证据开示,各方应按本节所述进行披露。本节不适用于根据第44934.1条启动的解雇或停职程序。
(b)Copy CA 教育 Code § 44944.05(b)
(1)Copy CA 教育 Code § 44944.05(b)(1) 初步披露应符合以下要求:
(A)CA 教育 Code § 44944.05(b)(1)(A) 一方应在无需等待证据开示请求的情况下,向其他方提供以下两项内容:
(i)CA 教育 Code § 44944.05(b)(1)(A)(i) 可能拥有可开示信息的每个个人的姓名,以及(如果已知)地址和电话号码,以及与指控中提出的主张以及各方的主张和抗辩相关的信息主题,除非仅用于弹劾目的。
(ii)CA 教育 Code § 44944.05(b)(1)(A)(ii) 披露方占有、保管或控制的所有文件、电子存储信息和有形物品的副本,这些文件、信息和物品与指控中提出的主张以及各方的主张或抗辩相关,除非仅用于弹劾。
(B)CA 教育 Code § 44944.05(b)(1)(B) 学区和雇员应在雇员要求举行听证之日起45天内进行初步披露。
(C)CA 教育 Code § 44944.05(b)(1)(C) 一方应基于当时其合理可获得的信息进行初步披露。一方不因其尚未充分调查案件或因其质疑另一方披露的充分性而免除披露义务。一方未在本节规定的期限内进行初步披露,应阻止该方在听证会上引入未披露的证人或证据,除非该方能证明其未能及时披露有正当理由。
(D)CA 教育 Code § 44944.05(b)(1)(D) 一方有义务随着新信息或证据的知悉或可获得而及时补充其初步披露。补充披露应尽快进行,且不迟于听证会开始日期前60天。一方未能在发现或获得新信息或证据后及时进行补充披露,应阻止该方在听证会上引入未披露的证人或证据,除非该方能证明其未能及时披露有正当理由。
(2)CA 教育 Code § 44944.05(b)(2) 专家证词的披露应符合以下要求:
(A)CA 教育 Code § 44944.05(b)(2)(A) 一方还应向其他方披露可能在听证会上使用的任何专家证人的身份。
(B)Copy CA 教育 Code § 44944.05(b)(2)(B)
(A)Copy CA 教育 Code § 44944.05(b)(2)(B)(A)项中规定的披露应附有证人预期证词的摘要,包括证人所考虑的事实和数据的描述;证人资格的描述,包括过去10年内撰写的所有出版物清单;过去四年内证人作为专家在听证会或通过宣誓证词作证的所有其他案件清单;以及应支付给专家证人的报酬声明。
(C)CA 教育 Code § 44944.05(b)(2)(C) 专家证人披露应不迟于听证会开始日期前60天进行。一方未能充分及时地进行专家证人披露,应阻止该方在听证会上使用该专家证人的证词或证据。
(3)CA 教育 Code § 44944.05(b)(3) 听证前披露应符合以下要求:
(A)CA 教育 Code § 44944.05(b)(3)(A) 除了第 (1) 和 (2) 款要求的披露外,一方应向其他方提供其可能在听证会上出示的证据的以下信息:
(i)CA 教育 Code § 44944.05(b)(3)(A)(i) 每位证人的姓名,以及(如果之前未提供)地址和电话号码,分别指明该方预期出示的证人以及在需要时可能传唤的证人。
(ii)CA 教育 Code § 44944.05(b)(3)(A)(ii) 每份证据的识别,分别指明该方预期提供的物品以及在需要时可能提供的物品。
(B)CA 教育 Code § 44944.05(b)(3)(B) 听证前披露应在听证会前至少30天进行。
(i)CA 教育 Code § 44944.05(b)(3)(B)(i) 在听证前披露作出后14天内,一方应提交并送达任何异议,以及每项异议的理由,以质疑证据的可采性。
(ii)CA 教育 Code § 44944.05(b)(3)(B)(ii) 这些异议应在听证会第一天或根据《政府法典》第11511.5条举行的听证前会议上决定。未能及时披露且无正当理由的文件和个人应被禁止在听证会上采纳。
(c)CA 教育 Code § 44944.05(c) 除了(a)款所要求的披露之外,当事人可以在加利福尼亚州通过口头取证获取证据,根据《民事诉讼法典》第2025.010条至第2025.620条(含),但本条另有规定的除外。学区可以对该雇员以及不超过四名其他证人进行取证,该雇员可以对不超过五名证人进行取证。每位证人的取证时间限制为七小时。行政法法官只有在证明有充分理由的情况下,才可以允许当事人进行额外的取证。如果行政法法官批准了进行额外取证的动议,该雇员应获得有意义的机会,对因额外取证而引入的新证据作出回应。批准额外取证动议的命令,不应构成延长第44944条(b)款(1)项所规定截止日期的特殊情况或充分理由。
(d)CA 教育 Code § 44944.05(d) 如果雇员或理事会拒绝披露或口头取证的权利,寻求强制提供证据命令的一方当事人的专属权利应根据《政府法典》第11507.7条行使。如果一方当事人寻求保护,以避免不合理或压迫性的证据要求,寻求保护令的一方当事人的专属权利应根据《政府法典》第11450.30条行使。

Section § 44945

Explanation
如果教师被解雇或停职,学校董事会或教师都可以要求法院审查该决定。法院将独立评估证据,不依赖先前的判决,并会尽快安排听证会。这一审查程序优先于其他案件,但法律规定需要更早审理的案件除外。

Section § 4494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名学校雇员在等待纪律听证会期间被停职,且最终决定对其有利,他们必须在五天内复职。此外,校董会必须支付他们停职期间的全部工资。

Section § 44947

Explanation

如果学校雇员因不道德行为或被判犯有严重罪行而被解雇,校董会必须将听证会笔录的副本发送给教师资格认证委员会以及颁发该雇员教师证书的县教育委员会。他们将请求,如果该雇员的上诉未能导致复职,则撤销其证书。

如果雇员因不道德行为或被判犯有重罪或涉及道德败坏的罪行而被解雇,管理委员会应将听证会报告员笔录的副本,连同请求,发送给教师资格认证委员会以及在雇员被解雇时颁发其任职证书的县教育委员会,请求如果雇员在上诉后未获复职,则撤销县教育委员会向该雇员颁发的任何证书。

Section § 44948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教育法律解释说,学区在学年期间解雇试用期员工,必须有正当理由,这与对待正式员工的规定类似。这项规定特别适用于那些在1983-84学年之前开始试用期的员工,或者在每日平均学生人数少于250人的小型学区工作的员工。 在某些情况下,作为解雇的替代方案,学区理事会可以选择让试用期员工在一定期限内停职,且不支付薪水。但这项规定仅适用于在1983-84学年之前开始试用期的员工。

Section § 44948.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那些每日学生出勤人数少于250人的小型学区,在学年期间解雇试用期教师。如果一个学区决定采用这项规定,那么它在学年期间解雇试用期教师时,就必须遵循本条规定的具体程序。

Section § 44948.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第一年和第二年的试用期教师如果在学年期间表现不佳或因其他地方规定的特定原因,如何被解雇。解雇必须遵循一定的程序:学区督学必须在解雇前至少30天发出书面通知,其中包含解雇理由和上诉权利。如果因表现不佳而被解雇,需要附上评估报告。教师在收到通知后有15天时间请求听证,否则将失去听证权。学校董事会可以选择暂停教师职务且不支付薪水,而不是解雇他们。这些规定适用于从1983-84学年及以后开始试用期的教师,并且不适用于平均每日学生出勤人数少于250人的学校。

(a)CA 教育 Code § 44948.3(a) 第一年和第二年的试用期雇员在学年期间,可因根据第3章第11条(自Section 44660起)确定的不满意表现而被解雇,或因根据Section 44932规定的原因而被解雇。根据本条进行的任何解雇应符合以下所有程序:
(1)CA 教育 Code § 44948.3(a)(1) 学区督学或其指定人员应提前30天发出书面解雇通知,对于第二年的试用期雇员,通知不得迟于3月15日发出。通知应包含解雇理由的说明以及上诉机会的告知。如果因不满意表现而被解雇,根据Section 44664进行的评估副本应随书面通知一并附上。
(2)CA 教育 Code § 44948.3(a)(2) 雇员应在收到解雇通知之日起15天内向管理委员会提交书面听证请求。管理委员会可制定程序,任命行政法法官主持听证会并向委员会提交建议决定。雇员未能在收到解雇通知之日起15天内请求听证,即视为放弃听证权。
(b)CA 教育 Code § 44948.3(b) 管理委员会根据本条规定,可以暂停试用期雇员的职务,在特定时期内不支付薪水,作为解雇的替代方案。
(c)CA 教育 Code § 44948.3(c) 本条仅适用于试用期始于1983-84财政年度或其后任何财政年度的试用期雇员,不适用于平均每日出勤人数少于250名学生的学区内的试用期雇员。

Section § 44948.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处理小型学区试用期雇员以及1983-84学年之前雇用的老员工的程序。除非因其他章节涵盖的原因被解雇,否则雇员必须在3月15日前收到通知,说明不予续聘的具体理由。如果雇员不同意,他们有权要求举行听证会,并且在听证会举行之前,通知和理由必须保密。

如果要求举行听证会,其程序类似于政府听证会,但最终决定权归学校董事会。任何不续聘的决定都必须基于学校和学生的福祉,并于5月15日生效。如果未能在5月15日前发出所需通知,雇员将自动续聘。雇员也可以在书面请求后获得一份说明不续聘理由的声明。

所有程序都规定了具体的截止日期和要求,以确保透明和公平,并且如果通知是亲自送达或通过挂号信送达,则视为充分。如果因听证会而出现延误,截止日期可以延长。

(a)CA 教育 Code § 44948.5(a) 本节仅适用于 (1) 平均每日出勤人数少于250名学生的学区试用期雇员,或 (2) 目前受雇为试用期雇员且其试用期始于1983-84财政年度之前的个人。
(b)CA 教育 Code § 44948.5(b) 不迟于3月15日,且在管理委员会因第44955节中规定的原因以外的其他原因通知试用期雇员其在下一年将不再需要其服务之前,学区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或在没有负责人的学区中,由管理委员会的书记或秘书,应向管理委员会和该雇员发出书面通知,说明已建议向该雇员发出通知,并陈述其理由。
如果试用期雇员在3月15日受雇于该学区不足45天,通知可以推迟到受雇的第45天发出,并且本分节规定的所有时限和截止日期应相应延长。
在雇员根据分节 (c) 的规定要求举行听证会或放弃其听证权之前,该通知及其理由应保密,除履行职责所必需外,任何人不得泄露。但是,违反此保密要求,其本身不应以任何方式被解释为影响根据本节进行的任何听证会的有效性。
(c)CA 教育 Code § 44948.5(c) 雇员可以要求举行听证会,以确定下一年不重新雇用他或她是否有理由。听证会请求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应在分节 (b) 中指定的日期或之前送达根据该分节发出通知的人,该日期不得少于通知送达雇员之日后的七天。如果雇员未能在指定日期或之前要求举行听证会,其未提出请求应构成放弃其听证权。分节 (b) 中提供的通知应告知雇员本分节的规定。
(d)CA 教育 Code § 44948.5(d) 如果雇员要求举行听证会,程序应根据《政府法典》第2编第3部第1编第5章(自第11500节起)进行并作出决定,且管理委员会应拥有其中授予机构的所有权力,但以下所有规定均适用:
(1)CA 教育 Code § 44948.5(d)(1) 被告应在指控书送达其本人后五天内提交其辩护通知(如有),且指控书应告知其此五天的提交期限。
(2)CA 教育 Code § 44948.5(d)(2) 仅当在指控书送达后15天内提出请求时,才可进行《政府法典》第11507.6节授权的证据开示,且《政府法典》第11505节要求的通知应如此说明。
(3)CA 教育 Code § 44948.5(d)(3) 听证会应由行政法法官主持,该法官应准备一份拟议决定,其中包含事实认定以及对证据所支持的指控是否与学校及其学生的福祉相关的裁定。拟议决定应为管理委员会准备,并应包含对理由充分性的裁定以及对处理方式的建议。但是,管理委员会应就理由的充分性和处理方式作出最终决定。行政法法官准备的拟议决定中包含的任何认定、建议或裁定均不对管理委员会具有约束力。学区或学区管理委员会犯下的非实质性程序错误不应构成驳回指控的理由,除非这些错误是损害性错误。拟议决定的副本应在程序开始当年的5月7日或之前提交给管理委员会和雇员。听证会的所有费用,包括行政法法官的费用,应由管理委员会从学区资金中支付。
委员会可不时采纳与本节规定不冲突的规则和程序,以实施本节。
(e)CA 教育 Code § 44948.5(e) 理事会决定不再续聘试用期雇员在随后的学年任职,必须仅限于有正当理由。理事会根据本条对理由充分性的决定应具有决定性,但该理由应仅与学校及其学生的福祉相关。听证会后作出的决定应在程序启动当年的5月15日生效。
(f)CA 教育 Code § 44948.5(f) 理事会应最迟在5月15日向试用期雇员发出通知,告知其在随后的学年将不再需要其服务。
(g)CA 教育 Code § 44948.5(g) 如果理事会通知试用期雇员其在随后的学年将不再需要其服务,理事会应在收到雇员书面请求后的10天内,向雇员提供一份说明其不再续聘其在随后的学年任职的理由的声明。
(h)CA 教育 Code § 44948.5(h) 任何通知或请求,当面送达给其所指向的雇员时,或以美国挂号邮件寄出,邮资预付并寄往雇员最后已知地址时,应被视为有效。
(i)CA 教育 Code § 44948.5(i) 如果理事会未能在5月15日或之前发出(e)款规定的通知,该雇员应被视为在随后的学年获得续聘。
(j)CA 教育 Code § 44948.5(j) 如果在根据(c)款提出听证请求后,根据《政府法典》第11524条批准任何延期,则在批准延期之日或之后发生的(d)、(e)、(f)和(i)款规定的日期应延长与延期时间相等的期限。

Section § 44949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通知学校雇员可能不会在下一学年被重新雇用的程序。不迟于3月15日,学区总监必须将不重新雇用的建议通知雇员和理事会。该通知在雇员请求听证或放弃听证权之前保持保密。

如果雇员希望通过听证来质疑该决定,他们必须在收到通知后的规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提出请求。听证程序由行政法法官主持,法官会提出一份拟议决定,但最终决定权归理事会所有。

法律还规定了通知的送达方式,并允许在听证延期时延长截止日期。只要不与本法律冲突,理事会可以制定额外的程序。

(a)Copy CA 教育 Code § 44949(a)
(1)Copy CA 教育 Code § 44949(a)(1) 不迟于3月15日,且在理事会通知雇员其服务因第44955条规定的理由在下一年将不再需要之前,学区总监或其指定人员,或在没有总监的学区由理事会书记员或秘书,应向理事会和雇员发出书面通知,告知已建议向该雇员发出通知,并说明理由。
(2)CA 教育 Code § 44949(a)(2) 除非雇员已根据 (b) 款规定请求听证或已放弃其听证权,否则该通知及理由应保密,任何人不得泄露,除非为履行职责所必需。然而,违反此保密要求本身,不应以任何方式被解释为影响根据本条进行的任何听证的有效性。
(b)CA 教育 Code § 44949(b) 雇员可以请求举行听证,以确定下一年不重新雇用其是否有理由。听证请求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应在 (a) 款规定的日期或之前送达根据 (a) 款发出通知的人,该日期不得少于通知送达雇员之日后的七天。如果雇员未能在指定日期或之前请求听证,其未请求听证应构成其放弃听证权。(a) 款规定的通知应告知雇员本款的规定。
(c)CA 教育 Code § 44949(c) 如果雇员请求听证,听证程序应根据《政府法典》第2篇第3部第1章第5章(自第11500条起)进行并作出决定,且理事会应拥有该章授予机构的所有权力,但以下所有规定均适用:
(1)CA 教育 Code § 44949(c)(1) 被申请人应在收到学区裁员声明后五天内提交其参与通知(如有),且应在学区裁员声明中告知其此五天提交期限。
(2)CA 教育 Code § 44949(c)(2) 仅当在学区裁员声明送达后15天内提出请求时,才可进行《政府法典》第11507.6条授权的证据开示,且《政府法典》第11505条要求的通知应如此注明。
(3)CA 教育 Code § 44949(c)(3) 听证应由一名行政法法官主持,该法官应准备一份拟议决定,其中包含事实认定以及对证据所支持的指控是否与学校和学生福祉相关的裁定。拟议决定应为理事会准备,并应包含对理由充分性的裁定以及对处理方式的建议。然而,理事会应就理由的充分性和处理方式作出最终决定。行政法法官准备的拟议决定中的任何认定、建议或裁定均不对理事会具有约束力。学区或学区理事会犯下的非实质性程序错误不应构成驳回指控的理由,除非这些错误是具有损害性的错误。拟议决定的副本应在程序开始当年的5月7日或之前提交给理事会和雇员。听证的所有费用,包括行政法法官的费用,应由理事会从学区资金中支付。
(d)CA 教育 Code § 44949(d) 任何通知或请求,当面送达给其所指向的雇员时,或当其以美国挂号邮件寄出,邮资预付并寄往雇员最后已知地址时,应视为已充分送达。
(e)CA 教育 Code § 44949(e) 如果根据 (b) 款请求听证后,根据《政府法典》第11524条批准了延期,则 (c) 款中在批准延期之日或之后发生的日期,以及第44955条 (c) 款中在批准延期之日之后发生的日期,应延长与延期时间相等的期限。
(f)CA 教育 Code § 44949(f) 理事会可不时采纳与本条不冲突的规章和程序,以实施本条。

Section § 44951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如果一名持有行政或监督证书的持证员工有可能在下一个学年被解雇,那么他必须在3月15日之前收到书面通知。这份通知必须通过挂号邮件寄送,或者员工必须在截止日期前在书面通知上签字。如果未按此办理,该员工可以继续留任其职位。然而,此规定不适用于以下情况:员工的合同有效期超出当前学年;员工的工作资助期不足一年;员工担任代理职位;或者根据第44955条终止雇佣。

Section § 44952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第44949条的规则不改变或影响第44948条的规则。

Section § 4495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学区管理委员会在他们选择的任何时候解雇代课员工,而无需具体理由。

Section § 4495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学区委员会在特定条件下解雇临时雇员。首先,如果这些雇员在一个学年内工作天数未达到学校总开学天数的75%,委员会可以解雇他们。其次,即使他们在一个学年内工作天数达到了这个标准,只要委员会在当前学年结束前通知雇员,也可以选择在下一年不重新聘用他们。

学区管理委员会可以在以下情况下解雇需要具备资格证书的临时雇员:
(a)CA 教育 Code § 44954(a) 经委员会决定,在某个学年内,其服务天数未达到学区内常规学校维持运营天数至少75%之前。
(b)CA 教育 Code § 44954(b) 在某个学年内服务天数达到(a)款规定的天数之后,但前提是学区在学年结束前告知该雇员,决定在下一个学年不再重新聘用该雇员。

Section § 44955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学区永久或试用期学校雇员可能被解雇的条件。永久雇员只能因特定条款中列明的原因被解雇,而试用期雇员则有不同的规定条件。如果学区的平均每日出勤率下降,某项特定服务被停止,或课程改革被强制要求,理事会可以按资历解雇雇员,但不能在保留资历较浅的雇员的同时解雇资历较深的雇员。

在同一天开始工作的雇员,其解雇顺序将根据学区的需求决定。如果雇员未收到适当的解雇通知,他们将被视为在下一年重新受雇。理事会还必须确保雇员教授他们有资格教授的科目,除非他们通过了能力测试。

特殊情况下,如果需要特定学科的专业知识或为了遵守平等保护法律,学区可以不按资历顺序解雇雇员。

(a)CA 教育 Code § 44955(a) 除第44907条和第44923条,以及第44932条至第44947条(含)中规定的原因外,任何永久雇员不得被剥夺其职位;除第44948条至第44949条(含)中规定的原因外,任何试用期雇员不得被剥夺其职位。
(b)CA 教育 Code § 44955(b) 在任何学年,当学区所有学校在前六个月的平均每日出勤率低于前两个学年任一学年的同期水平时;当理事会确定由于第46304条定义的区际学费协议终止,学区在下一年出勤率将下降时;当某类服务将在不迟于下一学年开始时被削减或停止时;或当州法律的修订要求修改课程时;并且当学区理事会认为由于上述任何情况而有必要减少学区永久雇员的数量时,理事会可在学年结束时终止不超过相应比例的学区持证雇员(包括永久雇员和试用期雇员)的服务。除非法规另有规定,否则根据本条规定,在保留任何试用期雇员或任何资历较浅的雇员提供该永久雇员有资格且有能力提供的服务时,不得终止该永久雇员的服务。
为本条目的计算新成立或重组学区的平均每日出勤率下降时,该学区的每所学校应被视为在前两个学年均已存在于该新成立或重组学区。
对于在同一日期首次为学区提供有偿服务的雇员,理事会应仅根据学区及其学生的需求确定终止服务的顺序。应任何被如此确定终止服务顺序的雇员的请求,理事会应不迟于根据第44949条举行的听证会开始前五天,书面提供一份声明,说明确定终止服务顺序所使用的具体标准以及这些标准在对组内每位雇员相对于其他雇员进行排名时的应用情况。理事会应请求提供书面声明以说明确定终止服务顺序的原因的此项要求,不应被解释为赋予受影响雇员若无此要求则不存在的任何合法权利或利益。
(c)CA 教育 Code § 44955(c) 此类服务终止通知应在5月15日之前按照第44949条规定的方式发出,此类雇员的服务应按照其受雇顺序的逆序终止,该顺序由理事会根据第44844条和第44845条的规定确定。如果永久雇员或试用期雇员未收到第44949条规定的通知和听证权利,他或她应被视为在接下来的学年被重新雇用。
理事会应以确保雇员能够保留并提供其资历和资格所赋予的任何服务的方式进行分配和重新分配。然而,在分配或重新分配任何持证雇员教授其以前未曾教授过、且其不具备教学证书或不属于其高等教育主修领域或同等领域的科目之前,理事会应要求该雇员通过相应科目的学科能力测试。
(d)CA 教育 Code § 44955(d) 尽管有(b)款规定,学区可因以下任一原因偏离按资历顺序终止持证雇员服务:
(1)CA 教育 Code § 44955(d)(1) 学区证明对教授特定课程或课程体系的人员,或提供由具有学生人事服务或学校护士健康专业化服务证书授权的服务的人员有特定需求,并且该持证雇员具备教授该课程或课程体系或提供该服务所需的特殊培训和经验,而资历更深的其他人不具备这些条件。
(2)CA 教育 Code § 44955(d)(2) 为了维持或实现符合与法律平等保护相关的宪法要求。

Section § 44955.5

Explanation

加州法律的这一条款允许学区理事会在新预算案通过五天后至8月15日期间,如果当年每名学生的拨款增长低于2%,则可以解雇永久或试用期教师以及行政人员。这可以根据理事会设定的通知和听证时间表进行,从而取代常规程序。

该法律在2002年7月1日至2003年7月1日期间,以及2011年7月1日至2012年7月1日期间处于无效状态。它在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7月1日期间也处于无效状态,但解雇行政职务雇员除外;并将于2024年7月1日至2025年7月1日期间再次无效。

(a)CA 教育 Code § 44955.5(a) 在年度预算案颁布之日起五天后至该预算案适用财政年度的8月15日期间,如果学区理事会确定该预算案财政年度的每单位平均每日出勤人数的本地控制拨款总额未增加至少2%,并且如果学区理事会因此确定有必要减少学区内的永久雇员人数,学区理事会可以终止学区内任何永久或试用期持证雇员的服务,包括担任需要行政或监督证书的职位的雇员。该终止应根据第 44951条和第44955条进行,但尽管第44951条和第44955条中有任何相反规定,仍应按照学区理事会通过的通知和听证时间表进行。
(b)CA 教育 Code § 44955.5(b) 本条自2002年7月1日起至2003年7月1日(含)止,以及自2011年7月1日起至2012年7月1日(含)止无效。
(c)Copy CA 教育 Code § 44955.5(c)
(1)Copy CA 教育 Code § 44955.5(c)(1) 除第 (2) 款另有规定外,本条自2020年7月1日起至2021年7月1日(含)止无效。
(2)CA 教育 Code § 44955.5(c)(2) 尽管有第 (1) 款的规定,自2020年7月1日起至2021年7月1日(含)止,学区内担任需要行政或监督证书职位的持证雇员可根据 (a) 款被终止服务。
(d)CA 教育 Code § 44955.5(d) 本条自2024年7月1日起至2025年7月1日(含)止无效。

Section § 44956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了加州因人员需求变化而被解雇的永久学校雇员的权利。在39个月内,如果出现相同或类似的工作岗位,只要他们未满65岁,就有优先被重新聘用的权利。如果学区有特定需求,需要特殊培训,或者为了遵守宪法规定的平等保护法律,学区可以不按资历顺序聘用人员。

雇员可以放弃一个学年的重新聘用权,但这不会影响他们未来获得工作机会的权利。如果被重新聘用,他们的服务年限将被视为连续的,并保留之前的职位分类和退休金积分。本法规还允许他们担任代课教师,如果频繁代课,他们将保持资历并获得相应的报酬。

如果一个学校理事会管理多个学区,雇员可以在其中任何一个学区工作,这不会影响这些学区的永久职位,并且他们在其他学区的工作时间将计入州和地方退休所需的服务年限,如同他们在原学区工作一样。

根据第44955条规定被终止服务的任何永久雇员应享有以下权利:
(a)CA 教育 Code § 44956(a) 自终止之日起39个月内,任何在此期间未满65岁的雇员,如果雇员人数增加或已停止的服务重新设立,应享有优先重新任命权,其顺序由理事会根据第44831条至第44855条(含)确定,且不得施加未对其他在职雇员施加的要求;但不得雇用试用期雇员或其他资历较浅的雇员来提供该雇员已获得资格并有能力提供的服务。然而,在重新任命任何雇员教授其以前未曾教授、且其不具备教学资格证书或不属于其高等教育主修领域或同等领域的科目之前,理事会应要求该雇员通过相应科目的学科能力测试。
(b)Copy CA 教育 Code § 44956(b)
(a)Copy CA 教育 Code § 44956(b)(a)款所述的重新任命权可由雇员放弃,不影响其权利,放弃期限不得超过一个学年,除非理事会延长此权利,但放弃不应剥夺雇员获得后续重新任命要约的权利。
(c)CA 教育 Code § 44956(c) 尽管有(a)款规定,学区可因以下任一原因偏离按资历顺序重新任命合格雇员:
(1)CA 教育 Code § 44956(c)(1) 学区证明其对教授特定课程或学习课程的人员有特定需求,或对提供由学生人事服务或学校护士健康专业服务证书授权的服务有特定需求,且该雇员具备教授该课程或学习课程或提供该服务所需的特殊培训和经验,而其他资历更深的雇员不具备。
(2)CA 教育 Code § 44956(c)(2) 为维持或实现符合与法律平等保护相关的宪法要求。
(d)CA 教育 Code § 44956(d) 对于任何被重新任命的雇员,其缺勤期间应被视为停薪留职,不应被视为其服务连续性的中断,他或她应保留其服务终止时的职位分类和雇佣顺序,且在任何州或学区退休系统下的先前服务年限不应受此终止影响,但其缺勤期间不应计入退休所需的服务年限。
(e)CA 教育 Code § 44956(e) 在其优先重新任命权期间,雇员应按原始雇佣顺序,在任何其他已获准休假或暂时缺勤的雇员缺勤期间,获得优先提供替补服务的机会;但其服务可在其他雇员返岗时终止,且替补服务不应影响其先前职位分类和权利的保留。如果在任何学年内,雇员在60个学日内替补担任任何需要资格认证的职位达21天或以上,则该雇员在该60天期间(包括其前20天替补服务)获得的替补服务薪酬,不应低于其被重新任命时应获得的金额。
(f)Copy CA 教育 Code § 44956(f)
(1)Copy CA 教育 Code § 44956(f)(1) 在雇员优先重新任命权期间,如果学区理事会同时也是一个或多个其他学区的理事会,则可将其分配到其他学区提供其具备资格并有能力提供的服务;但其因此获得的薪酬可由理事会酌情决定,与其在服务终止的学区任职时所获得的薪酬相同,且其在其他学区提供的服务应计入州和地方退休所需的服务年限,如同其在服务终止的学区提供服务一样,并且其他学区的任何永久雇员不应被其取代。
(2)CA 教育 Code § 44956(f)(2) 本款的意图是,其理事会同时也是一个或多个其他学区理事会的学区雇员,不应与联合学区的雇员相比处于不利地位。
(g)CA 教育 Code § 44956(g) 在其恢复服务后一年内任何时候,他或她可以继续或补缴(带利息)其在任何州或地区退休系统的个人缴款,针对其缺勤期间,但州或地区没有义务匹配这些缴款。
(h)CA 教育 Code § 44956(h) 如果他或她在恢复服务前任何时候致残或达到退休年龄,他或她应在其曾是成员的任何州或地区退休系统中获得所有福利,如同此类事件发生在其服务终止时他或她本应有权获得的所有福利,加上此后他或她可能已符合资格的任何福利,如同仍在受雇一样。

Section § 44956.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名持证员工在1983年7月1日或之后开始在学校从事行政工作,然后转为教学工作,那么他们在行政职位上工作的时间将不计入其总资历。但是,学校现场管理人员在担任现场管理人员期间,最多可获得三年资历。

Section § 44957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因特定情况被解雇的试用期教师的权利。如果您的雇佣被终止,只要您未满65岁,您有权在最长24个月内被重新任命到教学职位。然而,永久雇员享有优先权。如果被重新任命,您的服务中断不会损害您的资历或之前的退休金积分,但这段时间不计入获得永久身份或退休的目的。

存在例外情况,如果学校对您不具备的特定资质有特殊需求,或者为了遵守法律的平等保护要求,学校可以不按顺序聘用其他人。您还有机会在其他教师缺勤期间担任替补,并保留您原有的权利和分类。恢复服务后一年内,您可以通过补缴缺勤期间的供款来选择继续或恢复退休金供款。

Any probationary employee whose services have been terminated as provided in Section 44955 shall have the following rights:
(a)CA 教育 Code § 44957(a) 自该终止之日起的24个月内,任何在此期间未满65岁的雇员应享有优先重新任命权,但须服从第44956条规定的所有永久雇员的优先重新任命权,并按照管理委员会根据第44831条至第44855条(含)的规定确定的原始雇佣顺序,如果雇员人数增加或已停止的服务重新建立,且不施加任何未对继续服务的其他雇员施加的要求。除非另有规定,不得雇佣资历较浅的试用期或临时雇员提供该雇员经认证且有能力提供的服务,并且该雇员应优先于根据第44918条获得职位权利的雇员。但是,在重新任命任何雇员教授其以前未曾教授过、且其不具备教学证书或不属于其高等教育主要学习领域或同等领域的科目之前,管理委员会应要求该雇员通过相应科目的学科能力测试。
(b)CA 教育 Code § 44957(b) 尽管有(a)款的规定,学区可以因以下任一原因偏离按资历顺序重新任命试用期雇员的规定:
(1)CA 教育 Code § 44957(b)(1) 学区证明其对教授特定课程或学习课程的人员有特定需求,或提供由服务证书授权的、专门从事学生人事服务或学校护士健康服务的服务,并且该雇员拥有教授该课程或学习课程或提供这些服务所需的特殊培训和经验,而其他资历更深的雇员不具备这些。
(2)CA 教育 Code § 44957(b)(2) 为了维持或实现符合与法律平等保护相关的宪法要求。
(c)CA 教育 Code § 44957(c) 对于任何此类被重新任命的雇员,其缺勤期间应被视为休假,且不应被视为其服务连续性的中断,他应保留其服务终止时的分类和雇佣顺序,并且在任何州或学区退休制度下的先前服务年限不应受此终止的影响;但其缺勤期间不应计入在学区获得永久身份所需的服务年限,或除(e)款另有规定外,不计入退休目的所需的服务年限。
(d)CA 教育 Code § 44957(d) 在其优先重新任命权期间,任何此类雇员应按照原始雇佣顺序,并服从第44956条规定的永久雇员的权利,在任何其他已获准休假或暂时缺勤的雇员缺勤期间,获得优先提供替补服务的机会;但其服务可在该其他雇员返岗时终止,且此类替补服务不应影响其先前分类和权利的保留,并且该雇员应优先于根据第44918条获得替补职位权利的雇员。
(e)CA 教育 Code § 44957(e) 在其恢复服务后一年内,根据本条规定重新任命的雇员可以选择继续或恢复其在任何州或学区退休制度中的成员资格和权益,并获得退休福利,如同未曾缺勤一样。如果做出此选择,雇员应向退休制度支付其在缺勤期间应承担的供款份额和学区应承担的供款份额,以及任何已提取的供款金额,外加利息。

Section § 44958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如果一名学校试用期雇员因学生出勤人数下降或某些服务终止而被解雇,并且在39个月内被重新雇用,那么这段缺勤时间在他们获得永久身份时不会对其不利。然而,这也不会中断他们在学校的服务记录。这些被重新雇用的试用期雇员拥有与永久雇员相同的权利,但没有重新任命的保证,前提是不损害永久雇员的优先权利。

此规定适用于自1949年1月1日以来因这些原因被解雇的任何人。

如果任何试用期雇员因学生出勤人数减少或某种特定服务中止而被终止服务或被解雇,并且该雇员在其服务被终止的学年最后一天起39个月内,或(如果出勤人数减少或服务中止是由于战争状况造成的)在敌对行动停止后39个月内被重新雇用,则其缺勤期间不应计入作为该雇员被归类为学区永久雇员的先决条件所需的服务期限,但此缺勤不应被解释为该雇员服务连续性的中断。
按照本节规定被重新雇用的每位此类试用期雇员,应享有第44955至44961节(含)中为永久雇员列举的所有权利,但重新任命的权利除外,且仅受永久雇员优先权利的限制。
本节规定适用于自1949年1月1日之后因出勤人数减少或某种特定服务中止而被解雇或终止服务的任何试用期雇员。

Section § 4495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适用于因战争对学生出勤率或特定服务造成影响而失业的永久教师。他们在另一条款下的权利在战争结束后延长两年。在此期间,他们保留额外的权利,例如选择自愿离职但保留其他福利,在从事与战争相关的工作期间保持教师资格证有效,以及保留根据其最初雇佣顺序的重新任命权。

对于因美国参与的战争对学生出勤率或某种特定服务维持的影响而终止服务的任何永久执证雇员,第44956条中列举的所有权利的有效期限将延长至敌对行动停止后两年,此外,在相同期限内,这些雇员还应享有以下权利:
(a)CA 教育 Code § 44959(a) 他或她可以自愿接受服务终止,而不按照最初雇佣的顺序,并保留本文规定的所有其他权利。
(b)CA 教育 Code § 44959(b) 如果他或她从事任何形式的民事或军事战时服务,他或她持有的任何证书或执照将继续完全有效,直到其在该服务中的雇佣关系终止后90天。
(c)CA 教育 Code § 44959(c) 如果,在此类终止之前或之后,他或她从事本州法律第44800条或其他地方有规定的任何形式的战时服务,他或她应保留该战时服务立法所赋予的所有权利,如同仍受雇一样。但是,重新任命的权利应按照最初雇佣的顺序,并根据第44844条和第44845条的规定确定。

Section § 44959.5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如果试用期教师的裁员事宜受集体协议约束,则其他条款中的裁员规定不适用。如果裁员是根据标准法律规定启动的,即使之后通过了集体协议,这些规定仍将继续适用。反之,如果裁员是根据集体协议启动的,即使协议终止,裁员仍将根据该协议进行。本规定仅适用于平均每日出勤人数达到或超过250,000的学区,并且不涉及根据其他特定条款解雇试用期教师的情况。

(a)CA 教育 Code § 44959.5(a) 第44955、44956、44957、44958和44959条的裁员规定不适用于受包含此类员工裁员和重新分配规定的集体协议约束的试用期持证员工。
(b)CA 教育 Code § 44959.5(b) 如果裁员程序是根据(a)款提及的任何条款规定的程序启动的,则此类程序应根据法定程序继续进行,尽管随后通过了集体协议,或将在此类程序启动时未受此类协议约束的员工纳入其涵盖范围。
(c)CA 教育 Code § 44959.5(c) 如果裁员程序是根据包含试用期持证员工裁员规定的集体协议启动的,则此类程序应根据该协议继续进行,尽管该协议随后终止。
(d)CA 教育 Code § 44959.5(d) 本条仅适用于平均每日出勤人数为250,000或以上的学区,且不应被解释为适用于根据第44948条或第44949条终止任何试用期持证员工的雇佣。

Section § 44960

Explanation

如果一名永久持证雇员正在顶替因民事或军事服务而休假的某人,那么当正式雇员返回时,他们的工作可能会被终止。但是,这只能在学期或季度结束时发生,并且替补人员必须收到至少30天的书面通知。

第44959条所指的任何被任命为替补服务以代替因民事或军事战时服务而休假的另一名雇员的永久持证雇员的服务,可以在该其他雇员从该休假返回时终止,但仅限于当前学期或季度结束时,并且在书面通知其服务不再需要后不少于30天。

Section § 4496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阐明,在讨论加州教育法典某些条款中雇员的权利时,“战争”一词应按照另一特定条款,即第 22804 条中的定义来理解。

Section § 44962

Explanation
本法律允许学校学区理事会有权批准那些工作需要专业认证的员工休假。

Section § 4496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学区理事会被允许或要求给予具有认证资格的雇员因特定原因或在特定期限内的休假,这并不限制他们出于不同原因或在不同期限内批准额外的休假。这些休假可以是带薪的,也可以是无薪的,只要他们不剥夺雇员依法享有的任何休假。

本法典的任何规定明确授权或要求学区理事会出于任何目的或在任何时期准予在需要认证资格的职位上受雇的人员休假时,该明确授权或要求不剥夺理事会出于其他目的或在其他时期准予此类雇员带薪或无薪休假的权力,只要理事会不剥夺任何雇员依法享有的任何休假。

Section § 4496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学区理事会向因疾病、事故或隔离而无法工作的持证雇员提供休假,并可能支付报酬。无论问题是否与他们的工作相关,都适用。

Section § 4496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学区为因怀孕、流产、分娩及产后恢复而需要请假的教师提供休假。休假的具体细节,例如何时开始和结束,应由教师和其医生决定。 与怀孕相关的状况被视为暂时性残疾,在医疗保险和病假方面应与其他暂时性残疾同等对待。 学区必须以对待其他暂时性残疾的方式,来处理与怀孕相关的残疾政策。 如果有必要确保与怀孕相关的残疾与因其他残疾或疾病的休假受到同等对待,则必须提供带薪休假。

Section § 4496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学区理事会批准教师或其他持证雇员最长一年的休假,用于进行有益于学校和学生的学习或旅行。该休假可以分成两个独立的六个月期间或季度,但必须在三年内完成。在这些休假期间之间工作的时间,可以计入未来申请休假的资格。

Section § 4496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雇员必须为学区连续工作至少七年,才有资格根据第44966条申请休假。这种类型的休假每七年只能申请一次。除第44966条规定的休假外,其他缺勤不会中断连续服务要求,但也不计入七年服务期。但是,如果雇员通过州教育委员会批准的全国认可的奖学金或基金会,因研究、教学或讲学而离开一年,这段时间不会中断服务要求,并且会计入七年服务期。

Section § 4496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学区雇员在休假期间的薪资处理方式。如果雇员和学区书面同意,雇员在休假期间可能需要完成某些任务。他们获得的薪资必须至少是其常规工资与替补雇员工资之间的差额。或者,学区也可以选择在他们休假期间支付其全部工资。

依照第 44966 条获准休假的每位雇员,可能会被要求在休假期间履行地区管理委员会和雇员书面同意的服务,并且雇员在休假期间应获得地区管理委员会和雇员书面同意的报酬,该报酬不得低于休假雇员的工资与该雇员在获准休假前所任职位的替补雇员的工资之间的差额。但是,董事会可以不支付该差额,而是支付休假雇员工资的一半,或任何额外金额,直至并包括休假雇员的全部工资。

Section § 44968.5

Explanation
加州的学校雇员在休假期间,可以与学区管理委员会书面约定不领取工资。

Section § 44969

Explanation
当雇员根据第44966条休假时,他们必须书面同意在休假结束后,为学区工作的时间是其休假期的两倍。学区可以在雇员休假期间支付报酬,就像他们在教学一样,但雇员必须提供一份保证金,以保护学区,防止他们未能履行服务承诺,除非他们因死亡或残疾而无法返回。如果学区认为雇员的书面承诺足以保护其利益,则可以免除提供保证金的要求。

Section § 44970

Explanation

如果雇员没有按照休假协议完成全部约定工作时间,他们的工资会根据未工作的时间与原定总时间的比例来减少。如果雇员提供了保证金作为担保,并且他们违约了,那么保证金的钱会根据他们实际工作的时间与约定时间的比例,在雇员和学区之间进行分配。

如果雇员未按第44969条约定完成全部服务期,则支付的休假报酬金额应予扣减,扣减金额应与总报酬成比例,该比例应与未服务时间占约定总时间的比例相同。如果雇员提供了赔偿保证金,违约时,保证金收益应在雇员和学区之间分配,分配比例应与实际服务时间占约定时间的比例相同。

Section § 4497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个管理委员会同时管理两个或多个学区,雇员可以通过在这些学区中的任何一个工作来满足服务要求。该委员会可以选择将这项规定适用于1949年10月1日之前完成的工作。

Section § 44973

Explanation

员工休假结束后返回工作时,有权回到休假前所担任的同一工作岗位,除非他们同意不同的安排。

在员工休假届满时,除非他另有约定,否则应恢复其在准予休假时所担任的职位。

Section § 4497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名学区雇员(其职位需要认证资格)在某种特定类型的休假期间受伤或死亡,该学区及其理事会不负责支付与该受伤或死亡相关的赔偿金或损害赔偿金。

Section § 44975

Explanation

如果试用期雇员获准请假,这不影响他们转为永久职位所需的服务连续性。但是,请假期间不计为实际工作时间,因此在确定某些就业福利和职位分类的资格时,这段时间不被计算在内。

准予试用期雇员的任何请假,不应被解释为雇员被归类为永久雇员所需的服务连续性的中断。请假期间不应被视为第44882条至第44891条(含)、第44893条至第44900条(含)、第44901条至第44906条(含)以及第44908条至第44919条(含)所指的就业。

Section § 44976

Explanation
如果一所学校或一个工作场所从一个区域转移到另一个区域,随之调动的任何持证员工可以保留他们之前积累的所有福利,例如病假或学术休假权利。新区域必须承认这些福利,就像旧区域一样,仿佛什么都没有改变。

Section § 44977

Explanation

如果加州的认证学校雇员用尽病假,并因疾病或事故继续缺勤,他们可以额外休假五个月,但薪资扣除有限。这项扣除仅限于雇用替补人员的费用,或者如果没有雇用替补人员,则为本应支付给替补人员的金额。雇员不能因同一次疾病或事故使用超过一个五个月的期限,但如果该期限尚未完全用尽,可以延续到新的学年。每个学区都必须有替补人员的薪资表,并且关于扣除的规定必须符合学区和州的法规。学校也可以制定自己的病假规定,只要不与州教育规定冲突。无论缺勤是否因批准的休假而发生,此规定均适用。

(a)CA 教育 Code § 44977(a) 在每个学年期间,当受雇于需要资格认证的职位的人员已用尽所有可用病假,包括所有累计病假,并因疾病或事故继续缺勤额外五个学月,无论缺勤是否因雇员的雇佣关系引起或在其过程中发生,在发生缺勤的任何额外五个月中,从其应得薪资中扣除的金额不得超过实际支付给在缺勤期间填补其职位的替补雇员的金额,或者,如果没有雇用替补雇员,则为如果雇用替补雇员本应支付给替补雇员的金额。学区应尽一切合理努力确保替补雇员的服务。
(b)CA 教育 Code § 44977(b) 就 (a) 款而言:
(1)CA 教育 Code § 44977(b)(1) 病假,包括累计病假,以及这五个月的期限应连续计算。
(2)CA 教育 Code § 44977(b)(2) 每一次疾病或事故,雇员不得获得超过一个五个月的期限。但是,如果学年在五个月期限用尽之前结束,雇员可以在随后的学年使用剩余的五个月期限。
(c)CA 教育 Code § 44977(c) 每个学区的管理委员会应为替补雇员制定薪资表。该薪资表应列明该学区所有类别或级别的认证雇员的替补薪资。
(d)CA 教育 Code § 44977(d) 除其管理委员会已为该学区的替补雇员制定薪资表的学区外,在任何月份支付给替补雇员的金额应低于缺勤雇员应得的薪资。
(e)CA 教育 Code § 44977(e) 当受雇于需要资格认证的职位的人员因疾病缺勤超过五个学月,或当一个人因疾病以外的原因缺勤时,在发生缺勤的月份中,从其应得薪资中扣除的金额应根据该学区管理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制度确定。这些规章制度不得与州教育委员会的规章制度相冲突。
(f)CA 教育 Code § 44977(f) 本节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剥夺任何学区、市或市县制定任何合理规则的权利,以规范获得资格认证人员的事故假或病假,或累计事故假或病假而不损失薪资。
(g)CA 教育 Code § 44977(g) 无论缺勤是否因雇佣学区管理委员会批准的休假而发生,本节均适用。

Section § 44977.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拥有认证资格的学区雇员在每个学年使用病假,最长可达12周作为育儿假。用完所有病假后,雇员在剩余的育儿假期间,可以根据其学区的差额工资制度获得报酬。在某些制度下,从雇员薪资中扣除的代课教师费用不会超过代课教师实际所得;而在其他制度下,则保证雇员获得至少50%的正常薪资。雇员在一年内不能享受超过一个12周的育儿假,且此育儿假与另一法律规定的类似假期同时计算。即使没有学区理事会批准的特定休假,本法律也适用,并且不要求雇员在过去12个月内工作满1,250小时。此外,本法律不影响任何提供更优厚育儿假条件的集体谈判协议。育儿假涵盖子女出生、收养或寄养子女的情况。

(a)Copy CA 教育 Code § 44977.5(a)
(1)Copy CA 教育 Code § 44977.5(a)(1)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在每个学年期间,受雇于需要认证资格职位的人员,可将其病假用于育儿假,期限最长为12个工作周。
(2)CA 教育 Code § 44977.5(a)(2) 在使用第44977条所述差额工资制度的学区中,当受雇于需要认证资格职位的人员已用尽所有可用病假,包括所有累计病假,并根据《政府法典》第12945.2条因育儿假继续缺勤时,从其应得薪资中扣除的、针对缺勤发生所在12个工作周期间剩余部分的金额,不得超过实际支付给在缺勤期间填补其职位的代课雇员的金额;或者,如果没有聘用代课雇员,则不得超过如果聘用代课雇员本应支付的金额。学区应尽一切合理努力确保代课雇员的服务。
(3)CA 教育 Code § 44977.5(a)(3) 在使用第44983条所述差额工资制度的学区中,当受雇于需要认证资格职位的人员已用尽所有可用病假,包括所有累计病假,并根据《政府法典》第12945.2条因育儿假继续缺勤时,该人员在育儿假12个工作周期间的剩余部分,应获得不低于其正常薪资50%的报酬。
(4)CA 教育 Code § 44977.5(a)(4) 无论学区根据第 (2) 和 (3) 款使用何种差额工资制度,受雇于需要认证资格职位的人员在育儿假12个工作周期间的剩余部分,应获得的报酬均不得低于其正常薪资的50%。
(b)CA 教育 Code § 44977.5(b) 就 (a) 款而言,以下所有规定均适用:
(1)CA 教育 Code § 44977.5(b)(1) 12个工作周的期限应扣除在育儿假期间使用的任何病假,包括累计病假。
(2)CA 教育 Code § 44977.5(b)(2) 受雇于需要认证资格职位的人员在任何12个月期间,不得获得超过一个12周的育儿假。
(3)CA 教育 Code § 44977.5(b)(3) 根据本条规定的育儿假应与根据《政府法典》第12945.2条规定的育儿假同时进行。根据本条和《政府法典》第12945.2条规定的育儿假总时长在12个月期间不得超过12个工作周。
(c)CA 教育 Code § 44977.5(c) 无论缺勤是否因受雇学区理事会批准的休假,本条均适用。
(d)CA 教育 Code § 44977.5(d) 尽管有《政府法典》第12945.2条 (a) 款的规定,受雇于需要认证资格职位的人员,为根据本条规定休育儿假,无需在之前的12个月期间为雇主服务满1,250小时。
(e)CA 教育 Code § 44977.5(e) 本条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削弱公立学校雇主遵守其与专属谈判代表根据《政府法典》第1卷第4部第10.7章(自第3540条起)签订的任何集体谈判协议的义务,如果该协议为雇员提供了比本条规定更优厚的育儿假权利。
(f)CA 教育 Code § 44977.5(f) 就本条而言,“育儿假”是指因雇员子女出生,或因雇员收养或寄养子女而将子女安置于雇员处所休的假期。

Section § 44978

Explanation
如果您是学区每周工作五天的持证员工,您每年可获得10天带全薪的病假。如果您每周工作少于五天,您的病假将按比例调整。您可以在学年内的任何时间使用此假期,未使用的部分可以累积到下一年。各学区会决定您如何证明您的疾病,但必须接受任何宗教治疗的证据。病假也包括与怀孕相关的缺勤。某些特定的薪酬规定不适用于这些最初的病假天数。本法律不会改变现有的健康与安全法典。

Section § 44978.1

Explanation
如果一名持有证书的教师用完了病假,并且在因疾病或事故获准的五个月缺勤期结束后仍无法工作,他们必须被列入再就业名单。如果该教师仍处于试用期,他们将在此名单上保留24个月。如果他们是永久雇员,则为39个月。一旦他们在这些期限内身体康复能够再次工作,当有空缺职位时,他们应被安排到他们符合资格的职位。

Section § 44978.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为加州的持证雇员(例如教师)提供了特殊的休假权利,如果他们是退伍军人且有与服役相关的残疾。如果他们在2017年1月1日或之后受雇或任职,并且其残疾经退伍军人事务部评定为30%或以上,他们可以享受最多10天的带薪假期,用于治疗其服役相关的残疾,包括心理健康治疗。假期从残疾评定生效或雇员开始或返回工作时开始。如果12个月内未使用,此假期不能结转。兼职雇员根据其工作时间按比例享有假期。如果他们的残疾评定使其不符合资格,已使用的假期可能会用其他可用假期进行调整。

雇主可能会要求提供证据,证明假期用于治疗与服役相关的疾病。本规定不影响通过集体谈判提供更优厚假期福利的协议。

(a)Copy CA 教育 Code § 44978.2(a)
(1)Copy CA 教育 Code § 44978.2(a)(1) 除任何其他带薪病假或伤假权利外,于2017年1月1日或之后受雇或任职的持证雇员,如果曾是美国武装部队的现役成员,或曾是或现是加利福尼亚国民警卫队或联邦预备役部队的成员,且经美国退伍军人事务部评定为30%或以上与服役相关的残疾,则有权享受最多10天的带薪病假或伤假,用于接受与其服役相关残疾的医疗(包括心理健康治疗)。
(2)CA 教育 Code § 44978.2(a)(2) 根据本款授予的病假或伤假额度,应计入符合条件的持证雇员名下,自雇员收到美国退伍军人事务部残疾评定决定生效之日,或符合条件的持证雇员在服役后开始或返回工作之日(以较晚者为准),并在接下来的12个月的雇佣期内可供使用。
(3)CA 教育 Code § 44978.2(a)(3) 尽管有第 (2) 款的规定,根据本款授予的病假或伤假额度,应自雇员收到其向美国退伍军人事务部提交残疾申请的确认之日计入持证雇员名下。当持证雇员收到美国退伍军人事务部的残疾评定决定时,雇员应向雇主报告该信息。如果持证雇员的残疾评定决定使其根据第 (1) 款不符合资格,雇主可以将残疾评定决定之前使用的病假或伤假时间更改为其他假期余额。如果持证雇员的残疾评定决定使其根据第 (1) 款符合资格,雇员有权享受10天假期,用于接受与其服役相关残疾的医疗(包括心理健康治疗),减去残疾评定决定之前已使用的时间,该12个月期限自其残疾申请提交确认之日开始计算。
(4)CA 教育 Code § 44978.2(a)(4) 根据本款计入的病假或伤假,如果在12个月期限内未使用,不得结转,并应予没收。
(5)CA 教育 Code § 44978.2(a)(5) 根据学区理事会通过的规定,可能需要提交令人满意的证据,证明根据本款授予的病假或伤假用于治疗与服役相关的残疾。
(b)CA 教育 Code § 44978.2(b) 如第 (a) 款所述的持证雇员,如果每周工作少于五天,则有权享受根据第 (a) 款授予的10天病假或伤假中,与其每周工作天数与五天之比相应的比例。
(c)CA 教育 Code § 44978.2(c) 本节不应被解释为削弱公立学校雇主遵守其与专属谈判代表根据《政府法典》第一编第四部第10.7章(自第3540条起)签订的任何集体谈判协议的义务,如果该协议为雇员提供了比本节规定更优厚的休假权利。

Section § 4497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学区、县教育局或州立特殊学校工作满一年或以上的教师或学校员工,在调动到新的学区、县教育局或社区大学时,可以转移他们累计的病假天数。新的雇主必须在员工任职期间的任何时候批准这项病假转移请求。

原雇主必须提供详细信息,例如员工姓名、联系方式、服务时长以及需要转移的病假天数。此外,新的雇主不能强迫员工放弃他们转移病假的权利。

(a)CA 教育 Code § 44979(a) 在学区、县教育局或州立特殊学校工作满一个学年或以上的持证员工,如果接受了另一学区、县教育局、州立特殊学校或社区大学学区要求认证资格的职位,其根据 第44978条在原雇佣实体累计的因病或因伤缺勤假的总天数应转移至后续雇佣实体。后续雇佣实体应在持证员工在该学区、社区大学学区、县教育局或州立特殊学校任职期间的任何时候,批准其提出的转移请求。
(b)CA 教育 Code § 44979(b) 原雇佣学区、县教育局 或州立特殊学校在回应后续雇佣实体提出的转移累计因病或因伤缺勤假请求时,应提供以下所有信息:
(1)CA 教育 Code § 44979(b)(1) 请求转移的员工姓名和身份识别号码。
(2)CA 教育 Code § 44979(b)(2) 原雇佣实体的联系信息。
(3)CA 教育 Code § 44979(b)(3) 请求转移的员工的服务期限,包括开始日期和结束日期。
(4)CA 教育 Code § 44979(b)(4) 根据原雇佣实体的工作日计算,应转移的因病或因伤缺勤假天数,包括任何分数。
(5)CA 教育 Code § 44979(b)(5) 后续雇佣实体的联系信息。
(6)CA 教育 Code § 44979(b)(6) 完成并核实根据本款提供的信息准确性的人员签名,包括该人员的姓名、职务和联系信息。
(c)CA 教育 Code § 44979(c) 学区、社区大学学区、县教育局或州立特殊学校不得制定书面或非书面政策或规定,要求转入该学区、社区大学学区、县教育局或 州立特殊学校的持证员工放弃其根据本条有权转移的任何部分或全部缺勤假。

Section § 44980

Explanation

如果一名持证(合格)学校员工在加州学校内部调动到另一个需要认证的职位,例如从学区调到县教育局办公室,反之亦然,他们可以结转其病假。这包括从教育部或加州社区学院调动到需要认证职位的员工。结转的病假天数按照相关法律第44979条的规定计算,所有其他相关规定也同样适用。

任何学区或州立特殊学校的持证员工,如果接受在任何县教育总监办公室担任需要认证资格的职位;或,任何县教育总监办公室的持证员工,如果接受在学区、州立特殊学校或另一县教育总监办公室担任需要认证资格的职位;或,部门雇用的担任需要认证资格职位的人员,或加州社区学院校长办公室的员工,如果接受在任何学区、州立特殊学校或任何县教育总监办公室担任需要认证资格的职位;或,教师资格认证委员会的任何持证员工,如果接受在任何学区、州立特殊学校或任何县教育总监办公室担任需要认证资格的职位;应将其累计的因病或因伤请假总天数随员工一同转移至第二个职位。应转移的假期天数应按照第44979条的规定方式确定。第44979条的所有其他规定也应适用于本节所述的员工和雇主。

Section § 44981

Explanation

在加州的学校系统中,员工可以将病假用于个人紧急情况,例如家庭成员死亡或重病,或涉及本人或家庭成员的事故。

学区会制定规则,说明如何证明此类紧急情况。但是,在这些情况下,员工请假无需事先批准。

每个学年,用于个人紧急情况的累计假期不得超过7天,除非工会协议允许更多天数。

根据第44978条允许的任何病假或伤假,员工可自行选择在个人紧急情况下使用。各学区理事会和各县学校总监办公室应制定规章制度,要求并规定为本条目的证明个人紧急情况的方式。
员工因下列任何原因请假,无需事先获得许可:
(1)CA 教育 Code § 44981(1) 其直系亲属成员的死亡或重病。
(2)CA 教育 Code § 44981(2) 涉及其本人或财产,或其直系亲属成员的本人或财产的事故。
任何学年内,超过七 (7) 天的此类累计假期不得用于本条所列目的,除非专属谈判代表与学区之间的协议中为此目的规定了超过七 (7) 天的最多天数。

Section § 4498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教师或持有认证资格的学校工作人员调动到州教育部门的永久职位,他们可以转移其累计的病假。转移的病假天数不能超过他们在新系统中本应获得的数量。第44979条中的其他相关规定也适用于此转移过程。

在学区、县学校总监办公室或州立特殊学校受雇于需要认证资格的职位的人员,如果接受部门内专业教育职位,且该任命是或旨在成为永久性的,则应将其累计的因病或因伤缺勤总天数随员工一同转移至该部门。该转移的假期天数应按照第44979条规定的方式确定,但转移的累计病假不得超过该人员作为转入系统员工所应获得的累计病假天数。第44979条的所有其他规定也应适用于本节所述的员工和雇主。

Section § 44983

Explanation

本条允许学区为因疾病或事故缺勤最多五个学月的有认证资格的员工制定自己的工资支付规定。如果学区有此类规定,员工在缺勤期间可以获得至少一半的正常工资,无论缺勤是否与工作相关,并且第44977条的规定将不适用。

对于缺勤超过五个月或因疾病以外原因的缺勤,工资扣除将根据学区的规定确定,只要这些规定不与州教育规定冲突。学区还可以为有认证资格的员工制定自己合理的病假或事故假政策。

即使缺勤已获得学区正式批准,本条也适用。

第44977条不适用于任何采纳并维持一项有效规定的学区,该规定指出,当一名受雇于需要认证资格职位的人员因疾病或事故缺勤,且缺勤期为五个学月或更短时,无论该缺勤是否因雇员的雇佣关系引起或在雇佣期间发生,他应在缺勤期间获得其正常工资的50%或以上;第44977条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阻止任何学区的管理委员会采纳任何此类规定。
尽管有前述规定,当一名受雇于需要认证资格职位的人员因疾病缺勤超过五个学月,或当一个人因疾病以外的原因缺勤时,从其缺勤月份应付工资中扣除的金额应根据学区管理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制度确定。此类规章制度不得与州教育委员会的规章制度冲突。
本条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剥夺任何学区、市或市县为需要认证资格的人员制定任何合理规则的权利,以规范事故假或病假,或累计事故假或病假且不扣工资。
本条适用,无论缺勤是否因雇佣学区管理委员会批准的休假。

Section § 44984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加州学区必须为其教学人员制定工伤事故和疾病休假规定。雇员每个财政年度至少有60天的休假,且此休假不能结转到下一年。休假从缺勤的第一天开始计算,每缺勤一天,休假天数就减少一天。在休假期间,如果加上临时伤残赔偿金,雇员的总收入不应超过其全额薪资。如果雇员在休假结束后仍继续领取伤残津贴,他们可以使用病假来补充收入。学区可以选择设定额外的休假。如果没有学区特定的规定,雇员将获得州法规中定义的无限制休假。

(a)CA 教育 Code § 44984(a) 学区理事会应通过规章制度为所有持有证书的雇员提供工伤事故和疾病休假。在本节生效日期之后完成的学区组建或重组行动所设立或其边界或地位发生变化的学区理事会,应在学区组建或重组对所有目的生效之日或之前,通过规章制度提供此类休假。
(b)CA 教育 Code § 44984(b) 该规章制度应包括以下规定:
(1)CA 教育 Code § 44984(b)(1) 在任何一个财政年度内,对于同一事故,允许的休假时间不得少于60天,在此期间学区学校必须开课,或者雇员原本应为学区工作。
(2)CA 教育 Code § 44984(b)(2) 允许的休假不得逐年累积。
(3)CA 教育 Code § 44984(b)(3) 工伤事故或疾病休假应从缺勤的第一天开始。
(4)Copy CA 教育 Code § 44984(b)(4)
(A)Copy CA 教育 Code § 44984(b)(4)(A)  如果持有证书的雇员因工伤事故或疾病缺勤,他或她应获得缺勤月份的应得薪资部分,该部分加上其根据《劳动法》第4部或第4.5部获得的临时伤残赔偿金后,支付给他的总额不得超过其全额薪资。
(B)CA 教育 Code § 44984(b)(4)(A)(B) 本分节中使用的“全额薪资”一词应按以下方式计算,即不得低于《劳动法》第4453条中使用的“平均周薪”。然而,就本节而言,《劳动法》第4453条规定的最高和最低平均周薪不应被视为适用。
(5)CA 教育 Code § 44984(b)(5) 工伤事故或疾病休假应按每天授权缺勤减少一天,无论是否获得临时伤残赔偿金。
(6)CA 教育 Code § 44984(b)(6) 当工伤事故或疾病休假跨越到下一个财政年度时,雇员仅有权获得因同一疾病或伤害而未使用的休假天数。
(c)CA 教育 Code § 44984(c) 工伤事故或疾病休假结束后,雇员有权享受第44977、44978和44983条规定的福利,并且就这些条款而言,雇员的缺勤应被视为从工伤事故或疾病休假结束之日开始,但如果雇员继续获得临时伤残赔偿金,雇员可以选择使用其累积的病假,使其与临时伤残赔偿金相加后,支付给他的总额不超过其全额薪资。
(d)CA 教育 Code § 44984(d) 学区理事会可以根据其认为适当的规则或规章,提供额外的工伤事故或疾病休假。
(e)CA 教育 Code § 44984(e) 在带薪休假期间,雇员可以将其因工伤事故或疾病收到的临时伤残赔偿金支票背书给学区。学区则应向雇员签发适当的薪资凭证以支付雇员的薪资,并应扣除正常的退休金、其他授权缴款以及在薪资凭证所涵盖期间实际支付给雇员并由其保留的临时伤残赔偿金(如有)。
(f)CA 教育 Code § 44984(f) 如果学区理事会未根据本节通过规章制度,雇员有权享受本节规定的工伤事故或疾病休假,但该休假天数不受限制。

Section § 44985

Explanation

如果你在加州学区工作,从事需要认证的职位,当你的近亲去世时,你有权享受最多三天的带薪休假(如果需要州外旅行,则最多五天)。这种休假不会影响你的工资或其他假期余额。学区理事会可以提供更慷慨的福利,包括涵盖更多的家庭成员。“直系亲属”包括父母、祖父母、你配偶的父母或祖父母、你的配偶、子女、姻亲、兄弟姐妹,以及任何与你同住的人。

在学区担任需要认证资格的职位的每位雇员,因其直系亲属去世,有权享受不超过三天的休假;如果需要州外旅行,则不超过五天。不得从该雇员的工资中扣除任何款项,该休假也不得从本法典其他条款规定或学区理事会提供的休假中扣除。理事会可以扩大本条的福利,并可以扩大以下列为直系亲属的亲属类别。本条所指的直系亲属,是指雇员或雇员配偶的母亲、父亲、祖母、祖父或孙子女,以及雇员的配偶、儿子、女婿、女儿、儿媳、兄弟或姐妹,或任何与雇员同住的亲属。

Section § 44986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解释了学区如何处理申请残疾福利的教师的休假事宜。它允许学区理事会在残疾福利资格确定后,额外批准最长30天的休假。如果获批,此休假可延长至残疾期满,最长不超过39个月。该法律还允许学区在这些缺勤期间雇用临时教师来顶替。临时雇佣的期限与永久教师的休假时长相符。如果临时任期超过此期限,临时员工可能会获得成为试用期员工的资格。

(a)CA 教育 Code § 44986(a) 学区理事会可准予任何已申请残疾福利的持证员工休假,休假期限不得超过州教师退休系统最终裁定该员工残疾福利资格后30天。如果该员工被系统裁定符合残疾福利资格,则该休假应延长至残疾期满,但不得超过39个月。
(b)Copy CA 教育 Code § 44986(b)
(1)Copy CA 教育 Code § 44986(b)(1) 学区理事会应将那些被雇用来填补因永久持证员工缺勤而造成的空缺的人员归类为临时员工,这些永久持证员工正在从系统或雇主支付费用或从员工工资中扣除费用的团体保险计划中领取残疾或保险津贴或福利。
(2)CA 教育 Code § 44986(b)(2) 就本节而言,临时员工的雇佣期限应等于领取残疾福利的员工的缺勤天数。
(3)CA 教育 Code § 44986(b)(3) 如果雇佣期限超出此期限,该员工应获得作为试用员工服务的所有天数的认可。

Section § 44986.1

Explanation
如果教师的雇主试图为他们申请残疾福利,但加州教师退休系统认定该教师不符合残疾条件,那么一旦雇主收到关于拒绝残疾福利的通知,该教师就可以返回他们之前的工作岗位。

Section § 4498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学区雇员带薪休假,以担任公共雇员组织的民选官员。这包括参加必要的会议。休假期间,雇主为其缴纳的退休金供款得以维持,他们继续获得服务年限积分,但不能从加州教师退休计划中获得残疾福利。雇员所属的组织必须在10天内向学区偿还已支付的薪酬。对于1978年8月31日之后休的假,如果组织支付了雇员和雇主双方的退休金供款及利息,雇员将获得全部服务年限积分。该法律自该日期起具有追溯力,确保所有符合条件的过往服务都获得积分。

(a)Copy CA 教育 Code § 44987(a)
(1)Copy CA 教育 Code § 44987(a)(1) 学区理事会应任何雇员的请求,准予其不扣薪休假,以使该雇员能够担任任何地方学区公共雇员组织,或该地方组织所隶属的任何全州性或全国性公共雇员组织的民选官员。
(2)CA 教育 Code § 44987(a)(2) 该休假应包括但不限于雇员出席其担任官员的该组织机构的定期、指定、特别或例行会议。休假期间的薪酬应包括学区作为雇主所需缴纳的退休基金供款。所需的雇主供款率应为教师退休委员会根据第22711条规定,就固定收益计划作为计划修订所采纳的费率。雇员在休假期间应获得全部服务年限积分,并应按第22711条规定缴纳成员供款。任何担任公共雇员组织全职官员的雇员,在休假期间不符合加州教师退休计划下的残疾福利资格。
(3)CA 教育 Code § 44987(a)(3) 在学区向雇员支付休假期间的薪酬后,学区应由该雇员担任民选官员的雇员组织偿还因该休假而支付给雇员的所有薪酬。雇员组织应在其收到学区向雇员支付薪酬的证明后10天内进行偿还。
(4)CA 教育 Code § 44987(a)(4) 本条规定的不扣薪休假是对政府法典第3543.1条(c)款授予专属代表代表的不扣薪释放时间的补充。本条规定的休假应是对公共雇员根据其他法律或谅解备忘录或集体谈判协议可能享有的任何休假的补充。
(5)CA 教育 Code § 44987(a)(5) 就本条而言,“学区”也指“县学校总监”。
(b)Copy CA 教育 Code § 44987(b)
(1)Copy CA 教育 Code § 44987(b)(1) 1978年8月31日之后因担任民选官员而缺勤的雇员,应在加州教师退休计划中获得全部服务年限积分,前提是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A)CA 教育 Code § 44987(b)(1)(A) 雇员向雇主提出书面请求,申请民选官员任职期间的休假。
(B)CA 教育 Code § 44987(b)(1)(B) 成员担任民选官员的雇员组织向成员的雇主支付等同于加州教师退休计划所需成员和雇主退休供款的金额,包括欠加州教师退休系统供款余额的常规利息,该利息从民选官员服务期间供款应到期之日起计算至加州教师退休系统收到付款之日,并根据加州教师退休系统收到付款当日生效的常规利率每日复利计算,按照本条规定。
(2)CA 教育 Code § 44987(b)(2) 学区在收到此书面请求和付款后,应将收到的金额转交至加州教师退休系统,并告知其雇员休假的期限。加州教师退休系统应将民选官员休假期间获得的所有服务年限积分计入雇员名下。
(3)CA 教育 Code § 44987(b)(3) 如果雇员已由学区就该服务期间获得薪酬,那么,作为雇员获得该期间服务年限积分的条件,学区应由雇员组织偿还该薪酬金额。
(c)CA 教育 Code § 44987(c)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本条应追溯适用于1978年8月31日之后在公共雇员组织中担任民选官员的所有服务。

Section § 44987.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学区员工带薪休假,去某些教育委员会或小组任职,但必须满足特定条件。这些条件包括:服务必须在加州境内进行;相关委员会必须通知员工所在的学区;并且委员会同意向学区报销费用。这种休假每年最多 20 天,学区必须获得替补人员工资和相关行政费用的报销。这种休假是独立于其他类型的假期,例如工会代表的休假时间。

(a)CA 教育 Code § 44987.3(a) 学校学区理事会应根据请求,准予任何雇员休假,且不损失任何报酬,以便该雇员在满足分节 (b) 的要求的前提下,在以下任何委员会、理事会、小组或团体中任职:
(1)CA 教育 Code § 44987.3(a)(1) 特殊教育咨询委员会,如第 33590 条所规定。
(2)CA 教育 Code § 44987.3(a)(2) 儿童保育和发展服务咨询委员会,如第 8286 条所规定。
(3)CA 教育 Code § 44987.3(a)(3) 课程开发和补充材料委员会,如第 33530 条所规定。
(4)CA 教育 Code § 44987.3(a)(4) 教育创新和规划委员会,如第 33502 条所规定。
(5)CA 教育 Code § 44987.3(a)(5) 教育管理和评估委员会,如第 33550 条所规定。
(6)CA 教育 Code § 44987.3(a)(6) 任何其他经法规授权的团体、委员会或理事会;或其任何成员由州长或州委员会任命的委员会或理事会;其宗旨和活动旨在促进公共教育,但不包括教师资格认证委员会。
(b)CA 教育 Code § 44987.3(b) 除非满足以下所有要求,否则不得准予休假:
(1)CA 教育 Code § 44987.3(b)(1) 服务在加利福尼亚州境内进行。
(2)CA 教育 Code § 44987.3(b)(2) 该理事会、委员会、小组或团体以书面形式告知雇员所在学区其服务情况。
(3)CA 教育 Code § 44987.3(b)(3) 该理事会、委员会、小组或团体在服务前同意根据分节 (d) 的规定向学区报销。
(c)CA 教育 Code § 44987.3(c) 休假每年不得超过 20 个教学日。
(d)CA 教育 Code § 44987.3(d) 在学区向雇员支付休假期间的报酬后,学区应由雇员所服务的理事会、委员会、小组或团体报销支付给雇员替补人员的报酬以及根据本节准予雇员休假所产生的实际行政费用,前提是学区提出书面报销请求。理事会、委员会、小组或团体应在其收到学区关于向雇员支付报酬以及向雇员替补人员支付报酬的证明后 10 天内进行报销。
(e)CA 教育 Code § 44987.3(e) 本节规定的不损失报酬的休假,是政府法典第 3543.1 条分节 (c) 授予专属代表的代表不损失报酬的免职时间以及第 44987 条授予雇员的休假之外的额外规定。
(f)CA 教育 Code § 44987.3(f) 在本节中,“学区”也指县学校总监。

Section § 44988

Explanation

本节允许学区管理委员会在学年内为教师选择其他日期作为假期,而不是林肯日、华盛顿日、阵亡将士纪念日或退伍军人节等标准假期。这些替代假期必须形成一个三天周末。

教师仍需在原定假期日期工作,并按正常工资获得报酬。如果教师因其状态无法在新假期日期的前一天或后一天工作,他们将享受原定假期。

本规定不允许学校在假期期间开放,除非其他具体法律另有规定。

任何学年的7月1日之前,任何学区的管理委员会可以指定该学年内的其他日期作为供持有执照的雇员享有的假期,以替代2月12日(即“林肯日”)、2月的第三个星期一(即“华盛顿日”)、5月的最后一个星期一(即“阵亡将士纪念日”)或11月11日(即“退伍军人节”)的假期,但前提是所指定的日期将提供至少一个三天周末。持有执照的雇员应被要求在本节规定指定替代日期的常规假期当天工作,且工作八小时或更短的,应按其正常工资率获得报酬。
如果任何持有执照的雇员有权享受常规带薪假期,但在替代该假期的指定日期之前或之后的任何工作日内,其不处于带薪状态,从而无权享受该替代假期日,则其应有权享受常规假期。
本节不应被解释为授权在假期期间维持学校开放,除非第22部分第2章第3条(自第37220节起)另有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