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资格认证教育者培养认证
Section § 44370
Section § 44371
本法律条款阐述了教师培养项目认证体系的职责。它强调要保持从小学到高等教育各个层面的教师培训质量,并要求教师对这一质量负责。该法律还旨在改进培训项目,并表彰那些表现出色的项目。此外,它还描述了认证框架,该框架提供了灵活的标准,明确了认证委员会的职责,并坚持要求认证必须基于项目质量的可靠证据。
Section § 44372
本节概述了委员会在加利福尼亚州教育工作者培养认证系统方面的职责。这包括采纳认证政策框架,设定特定证书和替代项目标准,以及决定新申请认证项目的资格。委员会任命和重新任命认证委员会成员,并审查他们的报告。它可以听取认证决定的上诉,并每年为认证系统分配资源。委员会还与认证委员会合作评估这些政策,并就与认证相关的问题向立法机关提供建议,提出立法推荐。
Section § 44373
认证委员会是一个由12名在教育领域有卓越成就的成员组成的团体。其中六名成员来自学院或大学,另外六名是加州公立学校或教育机构的持证专业人员。该委员会在族裔、性别和地理分布上保持平衡,并包括公立和私立教育机构的代表。
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和任命遵循认证框架。最初,成员从一份杰出教育家名单中选出。后续任命的候选人则由委员会和认证委员会共同指定的一个小组提出。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决定教育工作者培养计划的认证、对新教育计划进行初步认证、评估标准符合性、制定认证审查指南,并向委员会提交年度报告。他们还会处理委员会转交的认证问题。
Section § 44374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了教育工作者证书项目应如何获得认证。全州框架中设定了通用和可选的项目标准。由来自不同教育领域的专业人士组成的认证团队负责评估这些项目。评估结束后,他们向认证委员会提交报告。委员会审议报告中可能存在的偏见或程序问题,并可决定予以认证、附条件认证或完全拒绝认证。如果决定显得不公平或与政策不符,机构可以提出上诉。此外,如果符合特定条件,国家机构的认证可以替代州认证。
Section § 44374.5
这项法律允许委员会收取费用,以弥补审查和认证教育者培养项目的成本。当赞助者提出新项目或现有项目接受审查时,他们必须支付所需费用。费用会定期审查并在必要时进行调整,并提前通知相关的立法委员会和财政部。
该法律还详细说明,对于超出正常流程的特殊认证活动,例如复访或额外的项目评估,可能会收取额外费用。赞助者必须在这些额外活动发生时支付费用。任何费用变更的通知也必须至少提前30天发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