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44370

Explanation
本节强调,教育工作者的有效性受到其培训和教育质量的影响。它强调,培养未来教育工作者的教育标准应该很高,就像评估他们培训后技能和表现的标准一样。良好的培训与教育工作者的实际能力和表现同样重要。

Section § 4437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阐述了教师培养项目认证体系的职责。它强调要保持从小学到高等教育各个层面的教师培训质量,并要求教师对这一质量负责。该法律还旨在改进培训项目,并表彰那些表现出色的项目。此外,它还描述了认证框架,该框架提供了灵活的标准,明确了认证委员会的职责,并坚持要求认证必须基于项目质量的可靠证据。

(a)CA 教育 Code § 44371(a) 教师培养认证体系应履行以下所有职责:
(1)CA 教育 Code § 44371(a)(1) 专注于证书项目中教师培养的整体质量。
(2)CA 教育 Code § 44371(a)(2) 要求专业的小学、中学和高等教育教师对专业从业者的培养质量负责。
(3)CA 教育 Code § 44371(a)(3) 促进教师培养的改进,并表彰培养项目和机构中的卓越表现。
(4)CA 教育 Code § 44371(a)(4) 受认证框架的管辖,该框架规定了委员会关于教师培养认证的政策。
(b)CA 教育 Code § 44371(b) 认证框架应履行以下所有职责:
(1)CA 教育 Code § 44371(b)(1) 制定广泛、灵活的教师培养认证政策和标准。
(2)CA 教育 Code § 44371(b)(2) 明确委员会和认证委员会的认证职责、权限和作用。
(3)CA 教育 Code § 44371(b)(3) 建立一个高效且经济的认证体系。
(4)CA 教育 Code § 44371(b)(4) 要求认证决定基于关于教师培养质量的充分、可靠的证据。

Section § 443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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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节概述了委员会在加利福尼亚州教育工作者培养认证系统方面的职责。这包括采纳认证政策框架,设定特定证书和替代项目标准,以及决定新申请认证项目的资格。委员会任命和重新任命认证委员会成员,并审查他们的报告。它可以听取认证决定的上诉,并每年为认证系统分配资源。委员会还与认证委员会合作评估这些政策,并就与认证相关的问题向立法机关提供建议,提出立法推荐。

委员会在认证系统方面的权力和职责应包括以下内容:
(a)CA 教育 Code § 44372(a) 采纳并实施认证框架,该框架规定了委员会关于加利福尼亚州教育工作者培养认证的政策。
(b)CA 教育 Code § 44372(b) 制定和修改证书特定标准、实验项目标准和替代项目标准,如所采纳的认证框架中所定义。
(c)CA 教育 Code § 44372(c) 对申请机构此前未在加利福尼亚州为州认证培养过教育工作者的情况,根据第44227条(a)款,裁定其认证资格。
(d)CA 教育 Code § 44372(d) 根据第44373条,通过从杰出教育工作者小组提交的提名人选中进行选择,任命和重新任命认证委员会成员。
(e)CA 教育 Code § 44372(e) 审查认证委员会的定期认证报告,并将认证问题和关切事项提交给该委员会进行审查和回应。
(f)CA 教育 Code § 44372(f) 根据第44374条(e)款,听取并解决认证决定的上诉。
(g)CA 教育 Code § 44372(g) 每年为认证系统的实施分配资源。
(h)CA 教育 Code § 44372(h) 与认证委员会共同设计对认证政策及其实施情况的评估。
(i)CA 教育 Code § 44372(i) 就与认证相关的法定问题向立法机关通报和提供建议,并在考虑认证委员会、教育机构和专业组织的建议后,提交立法建议。

Section § 443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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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委员会是一个由12名在教育领域有卓越成就的成员组成的团体。其中六名成员来自学院或大学,另外六名是加州公立学校或教育机构的持证专业人员。该委员会在族裔、性别和地理分布上保持平衡,并包括公立和私立教育机构的代表。

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和任命遵循认证框架。最初,成员从一份杰出教育家名单中选出。后续任命的候选人则由委员会和认证委员会共同指定的一个小组提出。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决定教育工作者培养计划的认证、对新教育计划进行初步认证、评估标准符合性、制定认证审查指南,并向委员会提交年度报告。他们还会处理委员会转交的认证问题。

(a)CA 教育 Code § 44373(a) 兹设立认证委员会,由12名在教育领域有卓越成就记录的成员组成。其中六名成员应来自高等教育机构,另六名应是加利福尼亚州公立学校、学区或县教育局的持证专业人员。任何成员不得以任何组织或机构的代表身份在委员会任职。委员会成员应在族裔、性别和地理区域方面尽可能保持平衡。委员会应包括来自小学和中学以及公立和私立高等教育机构的成员。
(b)CA 教育 Code § 44373(b) 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应符合认证框架。首批委员会成员的任命应从由杰出教育家小组提交的被提名人中选出,该小组由委员会和认证咨询委员会根据1993年12月31日生效的第44371节的规定协商一致指定。后续委员会成员的任命应从由委员会和认证委员会协商一致指定的杰出小组提交的被提名人中选出。对于委员会需要填补的每个委员会职位,该小组应提交两名高素质的被提名人。
(c)CA 教育 Code § 44373(c) 委员会应履行以下所有职责,但职责不限于此:
(1)CA 教育 Code § 44373(c)(1) 就教育工作者培养的认证做出决定。委员会的决策过程应符合认证框架。
(2)CA 教育 Code § 44373(c)(2) 根据委员会制定的程序,就新教育工作者培养计划的初步认证做出决定。
(3)CA 教育 Code § 44373(c)(3) 根据认证框架,确定申请人提交的标准与委员会采纳的标准的可比性。
(4)CA 教育 Code § 44373(c)(4) 采纳认证审查指南,并监督认证团队的绩效和认证系统的其他方面。
(5)CA 教育 Code § 44373(c)(5) 向委员会提交年度认证报告,并回应委员会转交至本委员会的认证问题和关切。

Section § 443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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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项加州法律规定了教育工作者证书项目应如何获得认证。全州框架中设定了通用和可选的项目标准。由来自不同教育领域的专业人士组成的认证团队负责评估这些项目。评估结束后,他们向认证委员会提交报告。委员会审议报告中可能存在的偏见或程序问题,并可决定予以认证、附条件认证或完全拒绝认证。如果决定显得不公平或与政策不符,机构可以提出上诉。此外,如果符合特定条件,国家机构的认证可以替代州认证。

(a)CA 教育 Code § 44374(a) 认证框架应包括与所有证书项目相同的项目质量方面相关的共同标准。该框架还应包括项目标准的多重选项。
(b)CA 教育 Code § 44374(b) 认证框架应包括关于训练有素的认证团队的规定,其成员应从加州大专院校教职员工和行政人员、中小学教师及其他持证专业人员以及地方学区董事会成员中选拔。每次认证考察应设一个团队,其规模、构成和专业知识应根据认证框架组建。
(c)CA 教育 Code § 44374(c) 认证团队应根据认证框架向认证委员会提交其报告和建议。委员会应审议认证团队的报告和建议,并应审议机构可能提交的证据,证明该团队存在偏见、行为武断或反复无常,或违反认证框架的政策或委员会的程序性指导方针。
(d)CA 教育 Code § 44374(d) 认证委员会应根据第44373条和认证框架,就机构的证书项目作出单一决定:予以认证、附条件认证或拒绝认证。
(e)CA 教育 Code § 44374(e) 如果认证团队或认证委员会的程序或决定武断、反复无常、不公平或违反委员会的政策或委员会的程序性指导方针,机构有权向委员会上诉。机构还有权建议修改委员会的认证政策,委员会应与执行董事和认证委员会协商后审议这些建议。
(f)CA 教育 Code § 44374(f) 应机构请求,如果国家认证机构已满足认证框架中规定的适用条件,则该国家认证机构对教育单位或特定项目的认证可替代州认证。

Section § 443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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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项法律允许委员会收取费用,以弥补审查和认证教育者培养项目的成本。当赞助者提出新项目或现有项目接受审查时,他们必须支付所需费用。费用会定期审查并在必要时进行调整,并提前通知相关的立法委员会和财政部。

该法律还详细说明,对于超出正常流程的特殊认证活动,例如复访或额外的项目评估,可能会收取额外费用。赞助者必须在这些额外活动发生时支付费用。任何费用变更的通知也必须至少提前30天发出。

(a)CA 教育 Code § 44374.5(a) 委员会可以收取费用,以弥补审查新的和现有教育者培养项目的标准成本。教育者培养项目的赞助者在提交新项目提案时,以及在委员会确定需要审查现有项目时,应向委员会提交已确定的费用。委员会不得因教育者培养项目赞助者的实物捐助而免除现有项目审查费用。委员会可以定期审查已确定的费用,并根据需要调整费用。委员会应在实施费用前至少30天,以及在进行任何后续费用调整前至少30天,通知州议会两院中审议州预算的委员会和小组委员会主席以及财政部。
(b)CA 教育 Code § 44374.5(b) 委员会可以向委员会批准的实体收取费用,以弥补超出定期数据报告、项目评估和认证现场访问的认证活动的成本。这包括但不限于认证复访、处理规定或超出标准审查成本所支持范围的项目评估审查。教育者培养项目的赞助者应在进行非常规活动的当年向委员会提交已确定的费用。委员会可以定期审查已确定的费用,并根据需要调整费用。委员会应在实施费用前至少30天,以及在进行任何后续费用调整前至少30天,通知州议会两院中审议州预算的委员会和小组委员会主席以及财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