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教育 Code § 44325(a) 委员会应颁发学区实习教师资格证,授权受雇于设有幼儿园和1至12年级(含)的学区,或设有双语教育课程的学区的人员,根据第44830.3条的规定,为这些年级和课程的学生提供课堂教学。委员会还应颁发学区实习教师资格证,授权受雇于学区的人员,根据第44830.3条的规定,为特殊教育课程的学生提供课堂教学。
(b)CA 教育 Code § 44325(b) 每份学区实习教师资格证有效期为两年。如果实习教师参加的项目旨在获得特殊教育专家资格证,则资格证有效期可为三年;如果实习教师参加的项目旨在同时获得多学科或单学科教学资格证以及特殊教育专家资格证,则有效期可为四年。经学区推荐,委员会可批准将学区实习教师资格证延长一年。
(c)CA 教育 Code § 44325(c) 委员会应要求每位学区实习教师资格证申请人证明其符合该资格证的所有以下最低资格:
(1)CA 教育 Code § 44325(c)(1) 拥有由经区域认证的高等教育机构授予的学士学位。
(2)CA 教育 Code § 44325(c)(2) 根据第44252条和第44252.5条,成功通过州基本技能熟练度要求。
(3)CA 教育 Code § 44325(c)(3) 成功完成由委员会管理的相应学科考试,或完成委员会批准的、针对学区实习教师获准教授的学科领域的学科准备课程。
(4)CA 教育 Code § 44325(c)(4) 对于寻求学区实习教师资格证以教授双语教育课程的人员,需通过旨在获得双语跨文化语言和学术发展证书的评估项目的口语部分。
(d)CA 教育 Code § 44325(d) 委员会应将第44339、44340和44341条的要求适用于每位学区实习教师资格证申请人。
(e)CA 教育 Code § 44325(e) 委员会应确保加州每个学区实习项目向其实习教师提供联邦《2001年不让一个孩子掉队法案》(美国法典第20卷第6301条及后续条款)及其实施条例所要求的项目要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