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4466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旨在确保本州所有学区都有一套公平且一致的制度,用于评估教师和其他持证学校员工的绩效。学区必须制定并实施明确的评估指南。尽管该制度可以在整个学区内统一,但如有需要,可以针对特定区域或学校进行调整。然而,所有持证员工都必须根据该制度进行评估。这项法律不适用于在成人教育课程中按小时工作的教师。

Section § 4466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要求学区理事会在制定指导方针和程序时,必须征求学区经认证的教学人员的建议。但是,这些指导方针也必须遵守从 Section 7100 开始的特定现有规定。

根据本条制定和采纳指导方针和程序时,理事会应采纳学区经认证人员组织中经认证的教学人员的建议;但是,根据本条制定和采纳指导方针也应遵守 Title 1 第 1 编 第 5 部分 第 2 章 第 1 条 (commencing with Section 7100) 的规定。

Section § 44661.5

Explanation
加州的学区可以与教师工会合作,将国家或州的教学标准纳入其评估指南中。如果没有教师工会,学区仍然可以自行采纳这些标准,只要这些标准符合现有规定。

Section § 44662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加州学区理事会在标准和评估方面的职责。首先,学区必须为每个年级和学科的学生设定成绩标准。此外,他们需要根据几个因素评估教师:学生在这些标准方面的进步、他们使用的教学技术和策略、他们对课程目标的遵守,以及他们维持积极学习环境的能力。担任监督职务的非教学持证人员也必须有明确的职责,其绩效必须根据这些职责进行评估。重要的是,不能在教师评估中使用来自出版商常模的学生考试分数。参与同伴协助和审查计划可以作为教师评估的一部分。最后,学区理事会可以制定他们认为合适的额外评估标准。

(a)CA 教育 Code § 44662(a) 各学区理事会应制定各年级各学习领域的预期学生成绩标准。
(b)CA 教育 Code § 44662(b) 各学区理事会应评估和考核持证员工的绩效,该绩效应合理地与以下方面相关:
(1)CA 教育 Code § 44662(b)(1) 学生在根据 (a) 款制定的标准以及(如适用)通过州采纳的参照标准评估所衡量的州采纳的学术内容标准方面的进步。
(2)CA 教育 Code § 44662(b)(2) 员工使用的教学技术和策略。
(3)CA 教育 Code § 44662(b)(3) 员工对课程目标的遵守。
(4)CA 教育 Code § 44662(b)(4) 在员工职责范围内,建立和维护适宜的学习环境。
(c)CA 教育 Code § 44662(c) 各学区理事会应为持证非教学人员(包括但不限于监督和行政人员)制定和明确工作职责,这些人员的职责无法根据 (b) 款的规定进行适当评估;理事会应评估和考核这些非教学持证员工的绩效,该绩效应合理地与履行这些职责相关。
(d)CA 教育 Code § 44662(d) 员工参与由第 4.5 条(自第 44500 节起)设立的教师同伴协助和审查计划的结果,应作为根据本节进行的评估的一部分提供。
(e)CA 教育 Code § 44662(e) 根据本节对持证员工绩效的评估和考核,不得包括使用由标准化考试建立的出版商常模。
(f)CA 教育 Code § 44662(f) 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以任何方式限制学区理事会制定和采纳额外评估和考核指南或标准的权力。

Section § 446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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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项法律规定,对教师或员工的学校评估必须以书面形式记录,并在学年结束前至少30天提交给他们。教师可以对评估提出书面回应,这份回应将成为他们档案的永久部分。他们还必须在学年结束前与评估人会面讨论评估。

对于全年工作的员工,他们必须在6月30日前收到书面评估。他们也可以书面回应,这份回应将附在他们的档案中。他们必须在7月30日前与评估人会面讨论评估。

(a)CA 教育 Code § 44663(a) 根据本条规定进行的评估和考核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并应不迟于管理委员会为进行评估的学年所采纳的校历上安排的最后一个上课日前30天,将一份副本提交给经认证的雇员。经认证的雇员有权对评估提出书面反馈或回应。此回应应成为雇员人事档案的永久附件。在管理委员会为该学年所采纳的校历上安排的最后一个上课日前,经认证的雇员与评估人之间应举行会议讨论评估。
(b)CA 教育 Code § 44663(b) 对于按12个月受雇的经认证的非教学雇员,根据本条规定进行的评估和考核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并应不迟于进行评估和考核的当年的6月30日,将一份副本提交给该经认证的雇员。按12个月受雇的经认证的非教学雇员有权对评估提出书面反馈或回应。此回应应成为雇员人事档案的永久附件。在进行评估和考核的当年的7月30日之前,经认证的雇员与评估人之间应举行会议讨论评估和考核。

Section § 446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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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项加州法律条款规定了学校持教师资格证的员工应如何接受评估。试用期教师每年接受评估,而永久教师则每两年或更长时间接受一次评估,具体取决于他们的经验和资质。

如果评估发现教师表现不佳,学校必须提供书面通知并帮助他们改进。获得不满意评级的教师可能需要参加改进计划。

学校可以选择将代课教师和某些按小时计酬的教师排除在这些规定之外,但参与成人教育的教师除外。

(a)CA 教育 Code § 44664(a) 每位持证员工的绩效评估和考核应持续进行,具体如下:
(1)CA 教育 Code § 44664(a)(1) 针对试用期人员,每个学年至少一次。
(2)CA 教育 Code § 44664(a)(2) 针对具有永久身份的人员,至少每隔一年一次。
(3)CA 教育 Code § 44664(a)(3) 针对具有永久身份且在学区工作至少10年、具备高资质的人员,如果这些人员所担任的职位根据联邦《2001年不让一个孩子掉队法案》(20 U.S.C. Sec. 6301, et seq.)的要求必须由高资质专业人员填补,且其定义见20 U.S.C. Sec. 7801,并且其之前的评估结果为达到或超出标准,在评估人与被评估的持证员工同意的情况下,至少每五年一次。持证员工或评估人可随时撤回同意。
(b)CA 教育 Code § 44664(b) 评估应包括必要的建议,以改进员工的绩效。如果员工未能按照理事会规定的标准令人满意地履行职责,聘用机构应书面通知员工该事实,并描述不令人满意的绩效。聘用机构此后应与员工协商,就员工绩效的改进领域提出具体建议,并努力协助员工提高绩效。如果任何永久持证员工收到不令人满意的评估,聘用机构应每年评估该员工,直至该员工获得积极评估或从学区离职。
(c)CA 教育 Code § 44664(c) 根据本条进行的任何评估,如果其中包含员工在教学方法或教学方面表现不佳的评级,可要求持证员工根据聘用机构的必要性判断,参加旨在改进员工相关绩效领域、促进学生学业成就和实现聘用机构教学目标的计划。如果学区参与了根据第4.5条(自第44500节起)设立的教师同伴协助和审查计划,任何根据本节进行的评估中获得不满意评级的持证员工,应参加教师同伴协助和审查计划。
(d)CA 教育 Code § 44664(d) 按小时计酬和临时按小时计酬的持证员工,但第44660节规定排除的成人教育班员工除外,以及代课教师,可由理事会酌情排除在本节规定之外。

Section § 446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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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定义了在一个学区中,谁被视为“雇佣主管机关”。它可以是学区的督学、督学指定的人员,或者如果没有督学,则可以是学校校长或由学校董事会选定的其他人。

为本条目的目的,“雇佣主管机关”指雇员受雇学区的督学或其指定人员,或在没有督学的学区中,指学校校长或由理事会指定的其他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