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证员工加利福尼亚州教师同行协助与评估计划
Section § 44500
加州教师同侪协助与审查计划允许学区创建帮助教师提高技能的计划。该计划必须遵循几项原则。参与的教师必须是正式雇员,可以自愿参加,也可以根据评估结果被推荐参加。每位教师都将有与学生学习相关的书面绩效目标。教师将通过多次课堂观察获得协助,促进咨询教师与校长之间的合作。学区必须提供培训以帮助教师提高,保留过程的书面记录,并将教师的最终评估保存在其人事档案中。
Section § 44501
本节概述了咨询教师参与特定教育项目必须符合的标准。这些标准包括:咨询教师必须是持有证书的课堂教师,且具有永久身份;或者,在较小的学区,必须在需要认证的教学岗位上服务至少三年。此外,教师必须具备近期重要的课堂教学经验,并展现出卓越的教学能力,包括强大的沟通技巧、学科知识以及适用于不同学生需求的多种教学策略。
Section § 44502
本法律规定了学区应如何管理教师的同行评审项目。一个由教师和行政人员组成的小组负责选拔咨询教师,这些教师将指导其他教师并撰写报告。如果一名教师在获得帮助后仍未改进,其姓名将被提交给学区理事会。小组的大多数成员必须是教师,由他们的同行选出;其余成员则是学区选出的行政人员。为了选拔咨询教师,小组必须在课堂上观察他们并进行投票。小组每年还会审查项目的运作情况,并可以向学区理事会以及(如果适用)教师工会提出改进建议。
Section § 44503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加州的一个学区接受州政府资金用于教师同伴协助和审查计划,那么如果教师有代表,学区必须与教师代表协商该计划的实施。如果没有代表,学区仍必须制定一项计划才能获得资金。参与这些计划的员工不被视为管理人员,并享有与其他公立学校员工相同的法律保护。学区可以经双方协议合并其同伴计划。最后,所收到资金中只有最多5%可用于与该计划相关的行政费用。
Section § 44504
本节规定,自2001年7月1日起,加州教师同伴协助与评审计划将取代原有的加州导师教师计划。任何希望获得该计划州资金的学区必须参与,并于2001年8月1日前证明其已实施该计划。
选择不参与的学区将无法获得相关州计划的资金。自2002年2月1日起,这些学区必须每年在学区董事会会议上解释其不参与的决定。
Section § 44505
本法律概述了加州学区为实施教师同伴协助和审查(PAR)计划而获得资金的流程和要求。学区可以通知公共教育总监,他们打算从2000年7月1日或2001年7月1日开始实施该计划。根据通知的时间,他们将根据其拥有的导师教师人数获得不同的资金金额。为了获得资金,学区必须在特定截止日期前证明其计划已实施。如果他们未能提供证明,则在指定的学年或此后将无法获得资金。这些资金必须专门用于实施PAR计划所需的活动。该计划可用的总资金设有上限,并受拨款限制。
Section § 44506
这项法律解释了加州公立学校如何使用州政府资金来支持教师项目。在1999-2000财政年度之后,资金每年都需要在州预算中获得批准。学校可以使用这些资金用于各种教师支持计划,例如新教师培训和持续的专业发展。该法律还规定了学区如何获得加州教师同行协助和审查计划的资金,该计划支持导师帮助其他教师。它详细说明了资金费率是如何根据过去的计划和当前的教师人数来计算的。年末未使用的资金可以增加未来的资助费率。
Section § 44507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资金充足,加州公立学校总监必须在2002年12月15日之前聘请一名独立评估员,对加州教师同行协助与审查计划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应包括该计划的实施情况、影响、成本和效益。评估结果必须在2004年1月1日之前提交给立法机构、州长和其他相关方。参与该计划的学校必须提供必要数据以支持这项评估,这是获得资金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