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4510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将各种就业规则和保护措施适用于加州各地学区的分类雇员。除非另有具体限制,它涵盖了绩效制和非绩效制学区。这些规则也适用于由县学校服务基金支付工资的雇员,以及在区域职业中心等多学区合作机构工作的雇员。 然而,完全位于市县内且拥有自己就业绩效制的学区雇员通常不在此列。不过,自1992年7月1日起,这些学区可以选择将这些规则适用于尚未获得永久绩效制身份的辅助专业人员。某些职位可经理事会决定免于适用特定条款。

Section § 4510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学区理事会将非教学人员中的某些职位归类为“高级管理”职位。理事会的决定是最终的,无需协商,但可以由州雇佣委员会审查。担任这些高级管理职务的人员属于常规员工;但是,他们没有资格在这些职位上获得永久身份。如果他们被调任或解雇,必须根据另一项法律收到特定的通知要求。

(a)CA 教育 Code § 45100.5(a) 学区理事会可采纳一项决议,指定某些职位为分类服务的高级管理职位。尽管有《政府法典》第一编第四部第10.7章(自第3540条起)的规定,理事会的决定不应被视为可协商事项,但应接受公共雇佣关系委员会的审查。
(b)CA 教育 Code § 45100.5(b) 其职位被指定为分类服务高级管理的雇员应属于分类服务的一部分,并应享有其他分类雇员的所有权利、福利和义务,但应免除所有与获得高级管理职位永久身份相关的规定。
(c)CA 教育 Code § 45100.5(c) 从分类服务高级管理职位调任或解雇的通知应根据第35031条的规定提供。

Section § 451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概述了加州分类学校雇员相关的重要定义。“分类”是指为职位指定职称、规定工作时间和职责。“永久”雇员是指已完成试用期并获得任期的员工。“正式”是指具有试用期或永久身份的员工。

“降级”是指未经员工书面同意将其调至较低职位;“纪律处分”是指对员工身份的任何处罚,如解雇或停职,但因工作不足或资金不足而裁员的情况除外。“重新分类”是指因职责增加而提升职位。

裁员可能包括减少工作时间或员工自愿选择较低职位以避免失业。纪律处分的“理由”必须是法律或雇主规定中明确的。某些学区不受这些规定的约束,特别是规模较大的学区以及受其他特定条款约束的学区。

本章所用定义:
(a)CA 教育 Code § 45101(a) “分类”指分类服务中的每个职位应有一个指定的职称,每日、每周和每月固定的最低工作时间,明确说明每个此类职位员工所需履行的职责,以及每个此类职位的固定月薪范围。
(b)CA 教育 Code § 45101(b) “永久”一词,如在“永久雇员”短语中使用,包括雇员通过所需试用期后在该分类中的任期,并包括该分类的所有附带权利。
(c)CA 教育 Code § 45101(c) “正式”一词,如在“正式分类雇员”或任何类似短语中使用,指具有试用期或永久身份的分类雇员。
(d)CA 教育 Code § 45101(d) “降级”指在未经雇员书面自愿同意的情况下,被分配到较低的职位或身份。
(e)CA 教育 Code § 45101(e) “纪律处分”包括任何剥夺雇员永久分类或该分类任何附带权利的行为,包括解雇、停职、降级或任何未经其自愿同意的重新分配,但因工作不足或资金不足而裁员除外。
(f)CA 教育 Code § 45101(f) “重新分类”指因该职位在职人员所履行职责的逐渐增加,而将职位提升到更高的分类。
(g)CA 教育 Code § 45101(g) “因资金不足而裁员或因工作不足而裁员”包括任何减少工作时间或分配到低于雇员永久身份的类别或等级的行为,经雇员自愿同意,以避免因裁员而中断就业。
(h)CA 教育 Code § 45101(h) “理由”一词,与针对分类雇员的纪律处分相关,指法律或公立学校雇主书面规定中列举的纪律处分理由或违规行为。除本文所定义的“理由”外,不得以任何其他“理由”进行纪律处分。
本节规定不适用于适用本章第6条(自第45240节起)规定的学区。
本节规定不适用于在1973-74学年期间平均每日出勤人数达到或超过100,000人的任何学区。

Section § 451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所有学校的分类雇员,即使他们并非每月都工作,也应被视为受雇于整个12个月的学年。如果分类雇员承担了超出其常规职责的额外工作,学区必须按比例公平支付额外工作的报酬,至少不低于他们通常会赚取的费率,除非有明确的合同另有规定。学区必须在员工开始额外工作之前告知其薪酬和福利。

如果学校在典型的九月至六月学年之外运营,学区需要使用其正式分类雇员在这些非学月期间提供服务。然而,如果在学年之间需要工作,应根据资格进行指派,并且除非员工同意,否则不能强迫他们在其常规任期之外工作。

所有非标准日程的指派都必须按该工作类型的正常费率获得报酬。这项规定甚至适用于采用绩效制度的学区,将其视为另一特定法律条款的一部分。

(a)CA 教育 Code § 45102(a) 就本节而言,每位分类雇员应被视为在每个学年受雇12个月,无论其通常处于带薪状态的月数。
(b)CA 教育 Code § 45102(b) 如果在学年期间,有必要指派一名正式分类雇员执行其常规任务之外的额外任务或服务,学区应按比例向该分类雇员支付额外任务或服务的报酬,其薪酬和福利不应低于该学年适用于额外任务或服务分类的薪酬和福利,除非学区已协商允许较低薪资标准的合同。学区应在分类雇员开始额外任务或服务之前,告知其额外任务或服务的薪酬和福利。
(c)CA 教育 Code § 45102(c) 任何学年内,在常规的九月至六月学年之外的时间维持学校课程的学区,应在这些时间指派本区的正式分类雇员提供服务。
(d)CA 教育 Code § 45102(d) 如果需要在某一个学年结束和另一个学年开始之间指派未定期指派的分类雇员提供服务,该指派应根据所需各项服务分类的雇佣资格进行。
(1)CA 教育 Code § 45102(d)(1) 学区不得要求其常规年度服务任务不包括六月学年结束至九月下一学年开始期间的全部或任何部分的分类雇员在该期间提供服务。
(2)CA 教育 Code § 45102(d)(2) 分类雇员应根据本款规定提供的服务,按比例获得不低于适用于常规学年期间额外任务或服务分类的薪酬和福利。
(e)CA 教育 Code § 45102(e) 本节应以与第6条(自第45240节开始)一部分相同的方式和效力适用于已采用绩效制度的学区。

Section § 45103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学区理事会应如何管理不需要资格认证的雇员职位。这些雇员属于所谓的“分类服务人员”。然而,一些工作人员,如替补雇员、短期雇员以及参与勤工助学项目的特定学生,不属于这一类别。通常,短期雇员的任期必须在一个学年的75%以内结束,相当于195个工作日。此外,作为勤工助学项目一部分聘用的学生不应取代或干扰常规的分类服务人员职位。此规定不适用于采用绩效考核制度的学区。

(a)CA 教育 Code § 45103(a) 学区理事会应聘用不需要资格认证的职位人员。除适用第6条(自第45240节起)或第45318节的情况外,学区理事会应将所有此类雇员和职位进行分类。这些雇员和职位应被称为“分类服务人员”。
(b)Copy CA 教育 Code § 45103(b)
(1)Copy CA 教育 Code § 45103(b)(1) 替补雇员和短期雇员,如果受雇和支付的期限少于一个学年的75%,则不属于分类服务人员。
(2)CA 教育 Code § 45103(b)(2) 为特定项目临时聘用的学徒和专业专家,无论聘用期限长短,均不属于分类服务人员。
(3)CA 教育 Code § 45103(b)(3) 全日制学生兼职受雇,以及兼职学生在任何大学勤工助学项目或社区大学学区根据第28部分第5章第7条(自第51760节起)开展并由州或联邦资金资助的实习教育项目中兼职受雇,均不属于分类服务人员。
(c)CA 教育 Code § 45103(c) 除非另有允许,学区理事会不得聘用其职位不需要资格认证的人员,本节授权的情况除外。
(d)CA 教育 Code § 45103(d) 本节中使用的术语:
(1)CA 教育 Code § 45103(d)(1) “替补雇员”是指为替代暂时离岗的分类服务人员而聘用的人员。此外,如果学区正在进行招聘永久雇员以填补任何分类职位空缺的程序,学区理事会可以通过聘用一名或多名替补雇员来填补该空缺,期限不超过60个日历日,除非当时生效的集体谈判协议规定了不同的期限。
(2)CA 教育 Code § 45103(d)(2) “短期雇员”是指受雇为学区提供服务的人员,该服务完成后,所需服务或类似服务将不会持续延长或不再需要。在聘用短期雇员之前,学区理事会应在定期举行的理事会会议上,根据第45101节(a)款中“分类”的定义,明确该雇员所需履行的服务,并证明该服务的结束日期。结束日期可由学区理事会缩短或延长,但不得超过一个学年的75%。
(3)CA 教育 Code § 45103(d)(3) “一个学年的75%”是指195个工作日,包括节假日、病假、年假和其他休假,无论每天工作多少小时。
(e)CA 教育 Code § 45103(e) 在任何大学勤工助学项目或实习教育项目中聘用全日制或兼职学生,不得导致分类服务人员的取代,也不得损害现有的服务合同。
(f)CA 教育 Code § 45103(f) 本节仅适用于未采用第6条(自第45240节起)所述绩效考核制度的学区。

Section § 45103.1

Explanation

本法律允许学区在不违反其他规定的前提下,将通常由其自身员工提供的服务外包,以节省开支。然而,必须满足几个条件。首先,必须有明确证据表明外包将带来整体成本节约,且工资不能仅仅低于学区标准。员工不应因这些合同而失业,任何节约都必须与合同的规模和期限相符。

合同必须通过竞争性招标程序,承包商必须符合非歧视及其他招聘标准。学区必须确保未来费率上涨等风险最小化,并且公众利益仍受到保护。

此外,在特定情况下也允许外包,例如法律要求新增职能、学区缺乏必要专业知识、服务与财产采购相关,或为避免利益冲突。它也适用于标准招聘流程过慢的紧急或临时需求。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学区以及2003年1月1日之后的所有新合同,但不适用于在此之前已存在的合同的续签。

(a)CA 教育 Code § 45103.1(a) 尽管本章有任何其他规定,为实现成本节约而将目前或通常由分类学校雇员提供的所有服务进行个人服务合同外包是允许的,除非另有禁止,但须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CA 教育 Code § 45103.1(a)(1) 管理委员会或签约机构明确证明拟议合同将为学区带来实际的整体成本节约,但前提是:
(A)CA 教育 Code § 45103.1(a)(1)(A) 在比较成本时,应包括学区提供承包商提议的相同服务的额外成本。这些额外成本应包括所需额外人员的工资和福利,以及执行该职能所需的额外空间、设备和材料的成本。
(B)CA 教育 Code § 45103.1(a)(1)(B) 在比较成本时,不应包括学区的间接管理费用,除非这些成本可完全归因于相关职能,并且如果该职能不由学区执行则不会产生。间接管理费用应指现有行政人员工资和福利、租金、设备成本、公用事业和材料的按比例分摊部分。
(C)CA 教育 Code § 45103.1(a)(1)(C) 在比较成本时,承包商提供服务所产生的成本中应包含任何与承包职能直接相关的持续性学区成本。这些持续性学区成本应包括但不限于检查、监督和监测的成本。
(2)CA 教育 Code § 45103.1(a)(2) 外包工作的提议不应仅因承包商工资率或福利较低而产生节约就获得批准。如果承包商的工资达到行业水平且不低于学区工资标准,则外包工作的提议应符合批准条件。
(3)CA 教育 Code § 45103.1(a)(3) 合同不会导致学区员工的“人员调动”。“人员调动”一词包括解雇、降职、非自愿调动到新类别、非自愿调动到需要改变住所的新地点以及工时减少。人员调动不包括班次或休息日的变更,也不包括在相同类别和大致地点内调任其他职位或受雇于承包商,只要工资和福利与学区支付的相当。
(4)CA 教育 Code § 45103.1(a)(4) 节约的金额应足够大,以确保在合同期内通常可能出现的私营部门和学区成本波动不会抵消这些节约。
(5)CA 教育 Code § 45103.1(a)(5) 节约的金额明确证明承包协议的规模和期限是合理的。
(6)CA 教育 Code § 45103.1(a)(6) 合同通过公开的竞争性招标程序授予。
(7)CA 教育 Code § 45103.1(a)(7) 合同包含有关将根据合同执行工作的员工资格的具体条款,以及确保承包商的招聘实践符合适用的非歧视标准。
(8)CA 教育 Code § 45103.1(a)(8) 学区未来因潜在承包商费率上涨而面临的经济风险最小。
(9)CA 教育 Code § 45103.1(a)(9) 合同是与一家“公司”签订的。“公司”是指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非营利组织或独资企业。
(10)CA 教育 Code § 45103.1(a)(10) 承包的潜在经济优势不应被公众利益所超越,即由学区直接执行特定职能的公众利益。
(b)CA 教育 Code § 45103.1(b) 尽管本章有任何其他规定,个人服务合同外包在满足以下任何条件时也应是允许的:
(1)CA 教育 Code § 45103.1(b)(1) 合同是针对新的学区职能,并且立法机关已明确规定或授权由独立承包商执行该工作。
(2)CA 教育 Code § 45103.1(b)(2) 承包的服务在学区内不可用,无法由学区员工满意地执行,或者具有高度专业化或技术性质,以至于学区无法获得必要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
(3)CA 教育 Code § 45103.1(b)(3) 服务是购买或租赁不动产或动产合同的附带事项。在此标准下的合同,称为“服务协议”,应包括但不限于租赁或租用办公设备或计算机的服务或维护协议。
(4)CA 教育 Code § 45103.1(b)(4) 学区的政策、行政或法律目标和宗旨无法通过利用根据常规或普通学区招聘程序选拔的人员来完成。在此标准下,允许签订合同以防止利益冲突,或在明确需要不同外部视角的情况下,确保独立公正的调查结果。这些合同应包括但不限于在诉讼中聘请专家证人。
(5)CA 教育 Code § 45103.1(b)(5) 工作的性质符合紧急任命的标准。“紧急任命”是指任命期限不超过60个工作日,要么在实际紧急情况下为防止公共事务中断,要么因为工作期限有限。紧急雇员的选拔方法和资格标准应由学区确定。紧急任命下公司或个人的任命频率、雇佣期限以及适用情况应受到限制,以防止利用紧急任命规避常规或普通招聘程序。
(6)CA 教育 Code § 45103.1(b)(6) 承包商将提供学区在服务执行地点无法切实提供的设备、材料、设施或支持服务。
(7)CA 教育 Code § 45103.1(b)(7) 服务具有紧急、临时或偶然的性质,以至于在学区常规或普通招聘程序下实施所固有的延迟将会使其目的落空。
(c)CA 教育 Code § 45103.1(c) 本节适用于所有学区,包括已采用绩效制度的学区。
(d)CA 教育 Code § 45103.1(d) 本节适用于2003年1月1日之后签订的个人服务合同。本节不适用于2003年1月1日之后续签的个人服务合同,如果该合同是在2003年1月1日之前签订的,无论合同是与现有承包商续签或重新招标,还是与新承包商续签或重新招标。

Section § 45103.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学区内与餐饮服务相关的管理咨询服务合同。学校可以签订最长一年的此类服务合同,每次续签也为一年。重要的是,这些合同不能取消或负面改变现有餐饮服务人员的工作条件。此外,顾问不能监督现有餐饮服务人员,但仍可就相关事宜与他们互动。

适用于学校员工的所有健康和资格规定也适用于这些顾问。这项法律适用于所有学区,包括那些采用绩效制度的学区。

所有与餐饮服务相关的管理咨询服务合同均应受本节管辖。
(a)CA 教育 Code § 45103.5(a) 尽管有第 39902、45103、45104 和 45256 节的规定,任何学区均可签订一份与餐饮服务相关的管理咨询服务合同,期限不得超过一年。该合同的任何续签,或进一步征求提供餐饮服务管理咨询服务的提案,均应按年度考虑。餐饮服务管理咨询服务合同不得导致或造成任何餐饮服务分类人员或职位的取消。餐饮服务管理咨询服务合同不得导致或造成对任何餐饮服务分类人员或职位在工资、福利或其他雇佣条款和条件方面产生任何不利影响。
(b)CA 教育 Code § 45103.5(b) 根据 (a) 款签订的合同不得规定或导致餐饮服务管理顾问对餐饮服务分类人员进行监督。本节不应被解释为阻止提供餐饮服务管理咨询服务的实体就与餐饮服务相关的事项与学区的餐饮服务经理或主管、监督员或餐饮服务分类员工进行互动或咨询,但 (a) 款禁止的事项除外。
(c)CA 教育 Code § 45103.5(c) 第 45122、45123、45124、45125、45125.5 和 45126 节,以及学区制定的任何其他健康标准,适用于根据本节提供餐饮服务管理咨询服务的所有人员。
(d)CA 教育 Code § 45103.5(d) 本节适用于所有学区,包括已采用绩效制度的学区。

Section § 45104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如果一个职位不需要认证,并且没有明确排除在分类服务之外,那么它必须被归类并纳入分类服务职位。你不能称这些职位为“经认证的”,也不能要求它们必须有认证。 它还明确指出,持有认证的人仍然可以申请这些分类职位,并且拥有认证不会使他们失去资格。这项规定同样适用于采用绩效制度的学区。

Section § 45104.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学区理事会取消分类服务中的高级管理职位。如果某个职位被取消,员工不会完全失去工作。相反,他们会回到一个常规的分类或持证职位,这个职位与他们如果从未担任高级管理职务时本应拥有的职位相当。基本上,这确保了如果他们的管理职位被废除,这些员工仍能保留工作保障和相似的职位。

Section § 451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某些学区职位,尽管不需要特殊认证,但由特定的联邦或州法案或专项资金资助,仍必须像常规学校职位一样,属于分类服务的一部分。担任这些职位的员工享有与其他分类雇员相同的权利和福利。

然而,如果这些职位仅限于来自低收入地区的人员,并有其他特定要求,它们将成为“受限”职位。尽管受限雇员属于分类服务,但他们不享有永久雇佣资格,也不像其他雇员那样获得裁员或晋升的资历积分,但在服务满六个月后,他们可以申请常规分类职位。

如果他们通过资格考试,他们将获得完整的分类雇员权利,并且他们的服务时间将从他们在受限职位开始工作之日起计算。该法律还旨在为未经培训和贫困人员提供就业机会,同时不改变分类学校职位的常规雇佣程序。

(a)CA 教育 Code § 45105(a) 由学区理事会根据1962年《人力开发和培训法案》、1964年《经济机会法案》、1965年《中小学教育法案》、或《福利和机构法典》第11300条或第13650条、任何未来的联邦或州立法,或任何其他专项资金设立的、无需认证资格的职位,且不属于常规学校项目一部分的职位,尽管如此,仍应属于第45103条或第45256条所确立的分类服务。
受雇于这些职位的人员应为分类雇员,并享有其他分类雇员所享有的所有权利、义务和福利。他们的选拔和留用应与为常规学校项目职位选拔人员的依据相同。
(b)Copy CA 教育 Code § 45105(b)
(1)Copy CA 教育 Code § 45105(b)(1) 尽管有(a)款规定,如果专项资助的职位仅限于雇用低收入群体、来自指定贫困地区的人员,或存在其他限制所有公民竞争这些职位就业权利的标准,所有这些职位,除常规职位名称外,应被归类为“受限”职位。他们的选拔和留用应与为常规学校项目职位选拔和留用人员的依据相同,但受雇于以下类别的受限职位的人员不受第45272条或第45273条的约束:
(A)CA 教育 Code § 45105(b)(1)(A) 教学助理职位,如第45343条所定义。
(B)CA 教育 Code § 45105(b)(1)(B) 任何其他涉及与学生或家长进行个人接触的职位,旨在协助负责学校-社区关系的学校教职员工;为咨询、图书馆或健康等领域提供教育支持服务;或纠正或预防行为问题。
(2)CA 教育 Code § 45105(b)(2) 受雇于被正确归类为“受限”职位的人员,除以下情况外,应为所有目的的分类雇员:
(A)CA 教育 Code § 45105(b)(2)(A) 他们不应根据第45113条或第45301条(以适用者为准)获得永久雇佣资格。
(B)CA 教育 Code § 45105(b)(2)(B) 他们不应获得用于第45298条和第45308条目的的资历积分,或在未实行绩效(公务员)制度的学区,不应获得用于因工作不足或资金不足而裁员目的的资历积分,具体可由理事会规则规定。
(C)CA 教育 Code § 45105(b)(2)(C) 第45287条和第45289条不适用于“受限”雇员。
(D)CA 教育 Code § 45105(b)(2)(D) 他们不应有资格晋升到常规分类服务,或在已实行绩效制度的学区,不受第45241条规定的约束,直到他们遵守了(c)款的规定。
(c)CA 教育 Code § 45105(c) 在任何时候,完成六个月的满意服务后,在“受限”职位上工作的人员应有机会参加常规分类服务中同一类别所有其他人员所需的资格考试。如果该人员满意地完成了资格考试,无论在资格名单上的最终数字排名如何,他或她应享有在常规分类服务中工作的任何其他分类雇员的全部权利、福利和义务。他或她在常规分类服务中的服务时间应从在“受限”职位上最初受雇之日起计算,即使他或她继续在“受限”职位上工作,服务时间也应继续计算。
(d)CA 教育 Code § 45105(d) 本条应以与本章第6条(自第45240条起)一部分相同的方式和效力适用于已实行绩效制度的学区。
(e)CA 教育 Code § 45105(e) 立法机关制定本条的意图是明确规定,通常属于分类服务一部分的职位,无论其维持资金来源如何,均应纳入分类服务,并有效实施旨在为未经培训和贫困人员提供就业机会的专项资助项目,但其方式不得扰乱或损害与分类学校服务相关的正常雇佣程序。

Section § 4510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即使某些学校职位不属于常规学区规定下的分类职位,担任这些职位的人员仍必须遵守第45122条至第45125条以及第49406条中关于雇佣的具体规定。学区的理事会必须制定规则来执行此规定。

这项规定不适用于在他们可能受雇的同一学区内就读的全日制学生。

尽管有第45103条或第45256条的规定,这些规定豁免了某些类型的职位或人员类别不受学区分类服务管辖,但在豁免职位任职的人员,或在分类职位任职但被豁免不受分类服务管辖的人员,仍应受第45122条至第45125条(含)以及第49406条规定的约束。各学区的理事会应通过规章制度,规定本条的实施。
本条规定不适用于在受雇学区内定期就读的全日制学生。

Section § 45107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涉及1971年联邦紧急就业法案或类似法律资金的使用,这些法律旨在为失业或就业不足人员提供公共服务工作。这些资金不能用于原本应由联邦、州或地方预算支付的工作,也不应取代现有工作或减少现有员工的工作时间或福利。

此外,它还要求,如果一个学区因工作不足或资金不足而裁减常规雇员,同时又根据该法案雇用从事类似职位的人员,那么学区督学必须向学区理事会证明,被裁减雇员的职责不会由这些新雇人员承担。

学区理事会接受学区督学的报告,即确认遵守本规定。此规则同样适用于实行绩效制度的学区。

(a)CA 教育 Code § 45107(a) 本节所称的“法案”是指1971年联邦紧急就业法案(Public Law 92-54)或此后颁布的任何类似联邦法律,旨在为失业或就业不足人员提供公共服务岗位的过渡性就业。
(b)CA 教育 Code § 45107(b) 源自该法案的资金不得用于以下工作:(1) 原本应由联邦、州或地方政府承担费用的工作;(2) 不会增加原本可获得的就业机会的工作;(3) 将导致分类服务永久成员被取代的工作(包括部分取代,例如减少非加班工作时间或工资或就业福利);(4) 或将损害分类服务永久成员现有权利的工作。
(c)CA 教育 Code § 45107(c) 如果在根据该法案签订的合同或其续约期内,某学区因工作不足或资金不足而裁减担任常规职位的永久性分类雇员,并且正在根据该法案雇用人员或考虑雇用担任类似或合理相似职位的人员,则学区督学应向理事会提交一份报告,明确证明并证实被裁减的担任常规职位的永久性雇员所履行的职责不会由根据该法案雇用的人员履行。
理事会批准该报告,即视为其接受报告中所载事实,并据此确认其遵守根据该法案和本节签订的合同。
本节适用于已采用绩效制度的学区,其适用方式和效力如同本章第6条(自第45240节起)的一部分。

Section § 4510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学区设立某些被称为“受限”的职位,这些职位专门面向低收入群体或特定社区区域的个人。这些工作包括助教职位以及涉及与学生或家长互动以支持学校-社区关系及相关服务的角色。尽管这些员工属于分类服务人员,但他们不获得永久身份或资历,并且在满足另一法律中规定的某些条件之前,不能晋升到常规分类职位。该制度适用于采用绩效制度的学区,其方式与相关法律相同。

如果任何学区的理事会设立了下述类别的职位,并限制新员工的首次任命仅限于低收入群体人员或居住在社区特定指定区域的人员,则此类职位除常规职级名称外,应被归类为“受限职位”。这些职位应属于分类服务的一部分,如此雇佣的人员应在所有目的上均为分类雇员,但 (1) 他们不受第 45272 条或第 45273 条规定的约束,且 (2) 他们不获得永久身份或资历积分,并且在遵守第 45105 条 (c) 款的规定之前,不符合晋升至常规分类服务的资格。
理事会可根据本条设立限制的职位类别包括:
(a)CA 教育 Code § 45108(a) 助教职位,定义见第 45343 条。
(b)CA 教育 Code § 45108(b) 任何其他涉及与学生或家长个人接触的职位,设立旨在协助负责学校-社区关系;咨询、图书馆或健康等领域的教育支持服务;或纠正或预防行为问题的学校教职员工。
本条适用于已采用绩效制度的学区,其方式和效力如同本章第 6 条(自第 45240 条起)的一部分。

Section § 45108.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在学区中谁可以被认定为高级管理雇员,以及可以设立多少个这样的职位。高级管理雇员可以是特定学区项目领域中级别最高的人员,也可以是学区总监的财务顾问。法律还根据学区的学生出勤人数规模,规定了允许设立的高级管理职位数量。例如,学生人数少于10,000的学区最多可以有两个这样的职位,而学生人数超过50,000的学区最多可以有五个。这项规定适用于所有学区,无论它们是否采用了人事管理方面的绩效制度。

(a)CA 教育 Code § 45108.5(a) 高级管理雇员指以下任一情况:
(1)CA 教育 Code § 45108.5(a)(1) 在主要学区项目领域中担任最高职位,由理事会确定,不要求具备认证资格,并负有制定政策或管理该项目领域的全学区职责的雇员。
(2)CA 教育 Code § 45108.5(a)(2) 担任学区总监的财务顾问的雇员。
(b)CA 教育 Code § 45108.5(b) 可指定为高级管理职位的最大数量如下:
(1)CA 教育 Code § 45108.5(b)(1) 对于平均每日出勤人数少于10,000个单位的学区,两个职位。
(2)CA 教育 Code § 45108.5(b)(2) 对于平均每日出勤人数在10,000至25,000个单位(含)之间的学区,三个职位。
(3)CA 教育 Code § 45108.5(b)(3) 对于平均每日出勤人数在25,001至50,000个单位(含)之间的学区,4个职位。
(4)CA 教育 Code § 45108.5(b)(4) 对于平均每日出勤人数超过50,000个单位的学区,5个职位。
(c)CA 教育 Code § 45108.5(c) 本节适用于已采用绩效制度的学区,其适用方式和效力如同其为第6条(自第45240节起)的一部分,也适用于未采用绩效制度的学区。

Section § 45108.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学区理事会向州教育委员会请求许可,以绕过某些限制。这具体是为了增加学区内高级管理职位的数量和种类。

Section § 45109

Explanation

学区理事会负责设定那些担任非教学职位且不需要特殊认证的员工的职责。这不包括人事委员会的工作人员。这项规定也适用于采用绩效雇佣制度的学区,仿佛它本身就是该制度的一部分。

理事会应规定并明确学区内所有分类服务人员以及其他不需要资格认证的职位人员的职责,但依照本章第 6 条(自第 45240 节起)规定受雇为人事委员会工作人员一部分的人员除外。
本节适用于已采用绩效制度的学区,其方式和效力如同其为本章第 6 条(自第 45240 节起)的一部分。

Section § 45110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确保学区的聘用人员在 (15) 天内不会被要求履行超出其常规职位描述的职责超过 (5) 天,除非这些职责与他们日常的任务相关。如果他们确实需要履行不同的职责超过 (5) 天,他们的薪资必须增加以反映额外的责任。

即使是较短的时间,学区也可以通过制定书面规定来选择增加工资。本条旨在允许临时更改职责,只要员工因履行超出其常规角色的工作而获得公平补偿。

这项规定同样适用于实行绩效考核制度的学区。

聘用人员不得被要求履行理事会根据第 (45109) 条规定未为该职位确定和指定的职责,除非这些职责与理事会为该职位确定的职责合理相关,且履行时间在 (15) 个日历日内超过 (5) 个工作日,但本文另有授权的除外。
员工可能被要求履行与理事会分配给该职位的职责不符的工作,时间超过 (5) 个工作日,前提是其薪资在其被要求超出其分类工作期间应向上调整,调整金额应合理反映其正常分配职责之外所需履行的职责。
尽管有本条规定,人事委员会和理事会,或非绩效考核制度学区的理事会,可以通过书面规定,为任何被要求超出分类工作且工作时间少于本文所要求时间的聘用人员提供向上薪资调整。
本条的意图是允许学区临时安排员工从事其正常职责之外的工作,但在此过程中,要求在此类临时任务期间向员工提供额外报酬。
本条适用于已采用绩效考核制度的学区,其方式和效力如同其是本章第 (6) 条(自第 (45240) 条起)的一部分。

Section § 45111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学区不能要求分类职位的候选人或雇员居住在该学区内。此外,学区也不能因为候选人居住在本地而给予优待。这样做的目的是确保招聘只基于个人能力,而不是居住地点。对于其他条款中提到的某些受限制职位,存在例外情况。这项规定也适用于实行绩效制度的学区,并无缝融入现有法规。

任何学区均不得采纳或维持任何规定或条例,要求分类服务职位的候选人必须是该学区居民或成为该学区居民,或要求雇员必须在该学区内维持居住地;学区也不得向该学区居民的候选人或雇员授予优先分数或其他优惠待遇。本节不适用于第45105节和第45103节所规定的受限制职位。
立法机关在制定本节时认识到,本州的公立学校系统是所有公民的财产,并且所有符合条件的分类服务职位候选人,无论居住地如何,都应获得仅凭功绩和能力竞争并获得此类职位的机会。
本节适用于已采纳绩效制度的学区,其方式和效力如同本章第6条(自第45240节起)的一部分。

Section § 4511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学区理事会雇用来协助制定政策的工作人员助理或外勤代表,虽然属于分类服务人员,但他们不享有相同的职位保障,也不适用相同的招聘、任命、分类或薪资程序。他们的任免由理事会或他们所协助的成员酌情决定。

法律还明确指出,这些员工在工作期间不应参与理事会成员的竞选活动。即使是实行绩效制度的学区也必须遵守这项规定。

如果任何学区的理事会雇用工作人员助理或外勤代表,以直接协助理事会或理事会个别成员履行其决策职责,则此类助理或代表应属于分类服务人员,但此类助理或代表应豁免于本法典中所有有关在该学区任何职位获得永久身份的规定,以及有关分类服务人员的招聘、任命、分类和薪资的程序。
工作人员助理应由理事会多数成员酌情任免,并且由理事会任命以协助个别成员的每位外勤代表应由该成员酌情任免。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根据第 (45112) 条雇用的人员在其受雇期间不得用于理事会成员的竞选活动。
本条应适用于已采用绩效制度的学区,其方式和效力如同其是本章第 (6) 条(自第 (45240) 条开始)的一部分。

Section § 45113

Explanation

学区理事会必须制定管理分类员工的规则。在最长六个月或130天的试用期后,员工将成为永久雇员,并且只能因这些规则规定的特定原因受到纪律处分。执法人员的试用期至少为一年。如果员工获得晋升但未能完成新职位的试用期,他们将返回原来的职位级别。

永久雇员只能因理事会决定的原因面临纪律处分,并且如果被指控,他们有权获得通知并可能获得听证。听证必须在五天内提出请求,学区理事会必须证明指控。纪律处分仅适用于员工成为永久雇员后发生的原因,或在通知发出之日起两年内发生的原因。

学区理事会可以将纪律处分决定的权力委托给第三方官员,但在某些不当行为案件中,最终审查权仍归理事会所有。员工在等待听证决定期间必须继续获得报酬,除非特定行为证明停止支付工资是合理的。2023年之前的协议可能会在到期或续签之前凌驾于本法律的部分规定之上。

对于涉及未成年人的严重不当行为,法官将作出最终裁决。2020年之前的集体谈判协议中的规则可能优先适用,直到这些协议发生变化。本法律不适用于实行绩效制度的学区。

(a)CA 教育 Code § 45113(a) 学区理事会应制定书面规章制度,管理分类服务人员。这些书面规章制度应印刷并提供给分类服务人员、公众以及与本条管理相关的人员,据此,这些员工在完成规定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或130个带薪工作日,以较长者为准)后,被指定为学区的永久雇员。但是,受雇于经和平警员标准和培训委员会认证的调度中心运营学区的全职和平警员或公共安全调度员,若要被指定为学区的永久雇员,其试用期应不少于自其被任命为该全职职位之日起一年的带薪服务。接受晋升但未能完成该晋升职位试用期的永久雇员,应被安排在其晋升前的职位类别中。
(b)CA 教育 Code § 45113(b) 被指定为永久雇员的员工,仅可因学区理事会规章制度规定的事由而受到纪律处分,但理事会对纪律处分事由充分性的认定应为最终决定。
(c)CA 教育 Code § 45113(c) 学区理事会应制定纪律处分程序的规则,其中应包含以下规定:以书面通知告知员工所受到的具体指控,说明员工对这些指控享有听证权的声明,以及请求听证的时间(不得少于向员工送达通知后五天),以及一张卡片或文件,签署并提交该卡片或文件即构成要求听证和否认所有指控。举证责任应由学区理事会承担,任何与之相反的规章制度均属无效。
(d)CA 教育 Code § 45113(d) 不得因员工成为永久雇员之前发生的任何事由,或在事由通知提交日期之前两年以上发生的任何事由而采取纪律处分,除非该事由被员工隐瞒或未披露,且可以合理推定员工应向雇佣学区披露该事实。
(e)CA 教育 Code § 45113(e) 本条不应解释为禁止学区理事会根据《政府法典》第一编第四部第10.7章(自第3540条起)项下与员工组织达成的协议条款,将其决定对分类雇员(不包括《刑法典》第830.32条所定义的和平警员)采取纪律处分是否存在充分事由的权力,委托给公正的第三方听证官。但是,学区理事会应保留根据《民事诉讼法典》第1286.2条规定的标准审查该决定的权力。
(f)Copy CA 教育 Code § 45113(f)
(1)Copy CA 教育 Code § 45113(f)(1) 除第 (2) 款另有规定外,及时请求就针对其指控举行听证的永久雇员,在听证作出决定之前,不得被停薪停职、降薪停职、降薪降职或解雇,除非理事会或根据《政府法典》第一编第四部第10.7章(自第3540条起)项下与员工组织达成的协议条款提供的公正第三方听证官认定,在根据Skelly诉州人事委员会案(1975年)15 Cal.3d 194中规定的审查程序结束时实施纪律处分时,雇主以证据优势证明该雇员从事了犯罪不当行为、对学生、员工或财产造成伤害风险的不当行为,或惯常违反学区政策或规定。
(2)CA 教育 Code § 45113(f)(2) 如果根据 (e) 款的规定,指控的听证将由公正的第三方听证官或理事会进行,学区可以在请求听证之日起30个日历日后,在作出决定之前停止向永久雇员支付工资。

Section § 45114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学区的理事会只能通过遵循特定程序来解雇和重新雇用分类雇员,这些程序在另外两个章节中有详细说明。重要的是,在那些章节中使用的“人事委员会”一词,在本节中应理解为“理事会”。此外,如果多个学区由同一个理事会或行政部门管理,那么在因工作不足或资金不足而进行裁员时,它们将被视为一个单一的学区。

尽管有第 45113 条的规定,理事会仅可根据第 45298 条和第 45308 条规定的程序解雇和重新雇用分类雇员,但其中“人事委员会”一词应解释为理事会。本条所称“理事会”应包括由同一理事会或由不同理事会管理但具有共同行政管理的学区。在同一理事会或共同行政管理学区工作的雇员,为因工作不足或资金不足而解雇的目的,应被视为在单一学区受雇。

Section § 45115

Explanation
如果您因工作不足或资金短缺而被裁员并选择退休,您必须被列入再就业名单。学区需要告知退休系统,您的退休是由于裁员。如果出现职位空缺并向您提供,该职位应保持空缺,直到您正式恢复退休身份。

Section § 45116

Explanation
当公立学校员工面临纪律处分时,他们收到的通知必须清楚说明哪些具体行为或不作为导致了处分。通知还必须包含采取该行动的原因,并引用员工被指控违反的任何具体规定。通知中仅仅重复法律或规定的措辞是不够的。如果通知不符合这些标准,员工可以采取法律行动,阻止基于该通知的进一步纪律处分程序。这项规定适用于教育法典下的某些类型的程序。

Section § 45117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因工作不足或资金短缺而解雇学校编内员工的程序和权利。在3月15日之前,如果建议解雇,学区总监必须通知员工和学校理事会,说明解雇原因以及员工享有的任何权利。除非员工要求举行听证会,否则此信息必须保密。

员工可以在特定日期前要求举行听证会;未能按时提出请求则视为放弃此权利。如果举行听证会,将由行政法法官主持,其拟议决定不具约束力,但可作为学区理事会最终决定的指导。

在某些预算期间,如果资金未能充分增加,学区可以发出解雇通知。然而,永久性员工必须获得强制性通知和听证权利,否则将被视为重新聘用。如果被解雇的合格编内员工可以填补短期员工的职位,则不得保留短期员工。

如果一项专项资助项目结束,编内员工必须在解雇前60天收到通知。授予持证员工的任何额外解雇权利也必须适用于永久性编内员工。

(a)Copy CA 教育 Code § 45117(a)
(1)Copy CA 教育 Code § 45117(a)(1) 不迟于3月15日,且在学区理事会因工作不足或资金不足而通知编内员工其服务在下一年将不再需要之前,学区总监或其指定人员,或在没有总监的学区中,由学区理事会的书记或秘书,应向学区理事会和该员工发出书面通知,说明已建议向该员工发出通知,陈述该员工的服务在下一年将不再需要的原因,并告知该员工可能享有的调岗权和再就业权。
(2)CA 教育 Code § 45117(a)(2) 在编内员工根据 (b) 款规定要求举行听证会或放弃其听证权之前,该通知及其理由应予保密,除履行职责所必需外,任何人不得泄露。然而,违反此保密要求本身,不应以任何方式被解释为影响根据本节进行的听证会的有效性。
(b)CA 教育 Code § 45117(b) 编内员工可以要求举行听证会,以确定是否有理由在下一年不重新聘用该员工。听证会请求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应在 (a) 款规定的日期或之前送达发出通知的人,该日期不得少于通知送达给员工之日后的七天。如果员工未能在指定日期或之前请求举行听证会,则其未请求的行为应构成放弃其听证权。(a) 款规定的通知应告知员工本款的规定。
(c)CA 教育 Code § 45117(c) 如果编内员工根据 (b) 款请求举行听证会,则程序应按照《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章第五章(自第11500条起)进行并作出决定,学区理事会应拥有该章赋予机构的所有权力,但以下所有规定均适用:
(1)CA 教育 Code § 45117(c)(1) 被申请人应在学区裁员声明送达被申请人后五天内提交其参与通知(如有),并且应在学区裁员声明中告知被申请人此五天的提交期限。
(2)CA 教育 Code § 45117(c)(2) 《政府法典》第11507.6条授权的调查仅在学区裁员声明送达后15天内提出调查请求时才可用,并且《政府法典》第11505条要求的通知应如此注明。
(3)Copy CA 教育 Code § 45117(c)(3)
(A)Copy CA 教育 Code § 45117(c)(3)(A) 听证会应由行政法法官主持,该法官应准备一份拟议决定,其中包含事实认定以及对证据所支持的指控是否与学校和学生福祉相关的裁定。拟议决定应为学区理事会准备,并应包含对理由充分性的裁定和对处置的建议。然而,学区理事会应就理由充分性和处置作出最终决定。行政法法官准备的拟议决定中的任何认定、建议或裁定均不对学区理事会具有约束力。学区或学区理事会犯下的非实质性程序错误不应构成驳回指控的理由,除非这些错误是损害性错误。拟议决定的副本应在程序开始当年的5月7日或之前提交给学区理事会和编内员工。听证会的所有费用,包括行政法法官的费用,应由学区理事会从学区资金中支付。任何通知或请求,当面送达给被通知或被请求的员工时,或以预付邮资的美国挂号信形式寄往员工最后已知地址时,均应视为有效送达。终止通知应在5月15日之前送达给员工。如果在提出听证请求后获得延期,本节所述的截止日期应按延期天数相应延长。
(B)CA 教育 Code § 45117(c)(3)(A)(B) 就本节而言,裁员的“原因”包括学区遵守本法典的资历要求,包括第45308节。
(4)CA 教育 Code § 45117(c)(4) 员工在听证会上可由律师或由被指定为该员工类别中员工专属代表(如有)的员工组织非律师代表代为出席。
(d)Copy CA 教育 Code § 45117(d)
(1)Copy CA 教育 Code § 45117(d)(1) 尽管有包括(a)至(c)款在内的规定,或任何其他法律,在年度《预算案》颁布后五天至该《预算案》适用财政年度的8月15日期间,如果学区理事会确定其在该《预算案》财政年度的每单位平均每日出勤人数的本地控制拨款公式总拨款额未增加至少2%,并且如果学区理事会确定因此有必要因工作不足或资金不足而减少学区分类员工的数量,学区理事会可根据其通过的通知和听证时间表,向这些员工发布《学区裁员声明》。
(2)CA 教育 Code § 45117(d)(2) 在第44955.5节对持证员工失效的任何期间,(1)款应失效。
(e)Copy CA 教育 Code § 45117(e)
(1)Copy CA 教育 Code § 45117(e)(1) 如果永久分类员工未获得本节规定的通知和听证权,该员工应被视为在下一个学年重新受雇,但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干涉学区在不通知或不听证的情况下解雇从未转为永久员工的试用期员工的权利。
(2)CA 教育 Code § 45117(e)(2) 就本款而言,“永久员工”包括在需要通知或听证权时已是永久员工的员工,以及在要求通知日期之后成为永久员工的员工。
(f)Copy CA 教育 Code § 45117(f)
(1)Copy CA 教育 Code § 45117(f)(1) 如果保留一名短期员工来提供该分类员工有资格提供的服务,则分类员工不得被裁员。本款不为根据第45103节定义、受雇期不超过60天的任何短期员工设立裁员通知要求。
(2)CA 教育 Code § 45117(f)(2) 本款不适用于保留根据第45103节定义的短期员工,该员工受雇期不超过60天,此后短期服务不得延长或续签。
(g)CA 教育 Code § 45117(g) 尽管本法典对永久分类员工裁员有其他要求,当因专项资助项目到期而必须取消分类职位时,将被裁员的员工应在裁员生效日期前不少于60天收到书面通知,告知他们裁员日期、其调岗权利(如有)和再就业权利。
(h)CA 教育 Code § 45117(h) 如果在2021年1月1日之后,立法机关向持证员工提供任何关于裁员的额外通知或听证权利,则永久分类员工和那些成为永久分类员工的人应由学区享有相同的权利。
(i)CA 教育 Code § 45117(i) 学区理事会可不时通过与本节不冲突的规章和程序,以实施本节。
(j)CA 教育 Code § 45117(j) 本节应适用于已采用绩效制度的学区,其方式和效力如同其是第6条(始于第45240节)的一部分。

Section § 4511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在2025年7月31日之前成立一个“分类雇员人员配置比例工作组”。该工作组将由各种教育和劳工领域的利益相关者组成。他们的任务是根据工作环境、具体任务、招生人数的影响以及所需的任何证书,将学校和学院的分类员工岗位进行分组。他们将为这些分组提出人员配置比例建议,并考虑疫情等紧急情况对员工的影响。该工作组必须将学生人数与员工需求进行比较,并于2026年7月31日之前向立法机构提交建议报告。
(a)Copy CA 教育 Code § 45118(a)
(1)Copy CA 教育 Code § 45118(a)(1) 部门应与职业安全与健康司、劳资关系部、劳工专员、雇员组织代表以及自愿地方教育机构代表(包括但不限于学区管理委员会成员)协商,于2025年7月31日或之前召集分类雇员人员配置比例工作组。
(2)CA 教育 Code § 45118(a)(2) 就第 (1) 款而言,“自愿地方教育机构”是指选择参与工作组的学区、县教育局、社区学院区和特殊教育地方计划区。
(b)Copy CA 教育 Code § 45118(b)
(1)Copy CA 教育 Code § 45118(b)(1) (A) 工作组应以反映岗位环境设置、待完成工作类型、学校或校区招生对岗位的影响、专业需求(包括证书或执照)以及其他合理因素的方式,对K-12和社区学院的分类岗位进行分组。
(B)CA 教育 Code § 45118(b)(1)(B) 分组可包括但不限于餐饮服务、维护和运营、办公室和技术服务、辅助教育工作者、特殊服务(包括执法)以及交通服务等类别。
(2)CA 教育 Code § 45118(b)(2) 工作组应根据第 (1) 款确定的分组,推荐每个分组的人员配置比例。
(3)CA 教育 Code § 45118(b)(3) 工作组应考虑疫情或其他紧急环境对工作人员的身体、心理和情感影响。
(4)CA 教育 Code § 45118(b)(4) 人员配置比例应将每个分组所需的分类员工人数与适用的学生(或学员)人数进行比较。人员配置比例可比较与该分类员工分组相关的其他因素。
(c)CA 教育 Code § 45118(c) 尽管有《政府法典》第10231.5条的规定,工作组仍应于2026年7月31日或之前,根据《政府法典》第9795条的规定,向立法机构报告关于学校和社区学院分类雇员适当人员配置比例的建议。

Section § 45119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学区重组时,学区雇员的待遇。如果一个采用“绩效考核制度”的学区被重组并与一个新学区或现有学区合并,那么如果大多数受影响的雇员投票赞成,新学区也必须采用绩效考核制度。如果没有进行投票,那么只有当足够多的来自绩效考核制度学区的雇员转移到新学区时,绩效考核制度才会被采用。雇员将保留其工作权利和资历,如同他们一直都在新学区工作一样。如果某些职位上的雇员过多,这些雇员可以至少留任两年,但之后可能会被重新分配或列入为期 (39) 个月的再就业名单。他们可以接受较低级别的职位,但不会因此失去在出现空缺时回到原级别的机会。

Section § 45120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学区合并时如何管理学区雇员,特别是关于是否采纳“绩效考核制度”来管理雇员。如果多数非教学人员投票支持,绩效考核制度即可获得批准。如果未要求投票,则当受影响的雇员多数来自此前实行绩效考核制度的学区时,该制度适用。如果合并的学区使用不同的绩效考核制度,新的合并制度必须保护所有雇员的权利。

雇员的资历根据其在原学区的入职日期计算。如果合并后某些职位出现超编,这些雇员必须至少留用两年,但可以被重新分配。两年后,如果仍有超编,他们将被列入再雇用名单,为期39个月。他们可以接受较低级别的职位,同时不丧失被重新雇用回原职位的机会。

如果任何学区或学区的一部分,在重组选举日期之前,已与某个学区或其一部分合并,并且该学区或学区的一部分已实行绩效考核制度,则重组后学区所有无需法定认证资格的雇员,如果重组后学区的分类雇员中简单多数投票赞成根据第45221节采纳绩效考核制度,则应根据本章第6条 (自第45240节开始) 雇佣。如果重组后学区的分类雇员未根据第45221节要求进行此类选举,则绩效考核制度的采纳仅在以下情况下生效:来自实行绩效考核制度的学区并即将成为接收学区雇员的分类雇员人数,等于或超过来自接收的非绩效考核制度学区的分类雇员人数。如果在该重组选举日期,重组后学区中上述界定的两个或更多学区已实行绩效考核制度,则重组后学区应采纳单一的绩效考核制度,该制度应包含所有必要条款,以确保所有雇员享有本法典第45121节所保障的权利。
重组后学区人员的资历应根据上述界定的学区或学区中的原始雇佣日期确定。如果根据本章第6条 (自第45240节开始) 的规定,某一分类下的雇员人数超过足够数量,则此类人员应被留用至少两年,如同重组未发生一样,但不得损害新人事委员会和新统一学区管理委员会合理重新分配该人员的权力。如果该期限届满时,经人事委员会认定某一分类存在超编人员,则此类人员在管理委员会指示下,应被列入适当的再就业名单,为期39个月;如果被列入,则应根据本节确定的资历顺序,并按照符合本章第6条 (自第45240节开始) 规定的规则,获得并可接受其晋升序列中较低级别的职位。根据本条接受较低级别职位,不应被视为放弃在本节所述期限内,当原始级别出现空缺时,在该级别再就业的权利。

Section § 45120.1

Explanation

如果一个学区经历合并或重组等变动,但新学区不被要求使用绩效考核制度,那么来自原先实行绩效考核制度的学区的分类雇员,可以在两年内保留他们原有的薪资、福利、资历和权利。

尽管有第45119条和第45120条的规定,当任何涉及重组、兼并、联合、合并或统一的学区不被要求采纳绩效考核制度时,该学区中原先受雇于实行绩效考核制度的学区的分类雇员,应在两年内保留其在重组未发生时本应享有的薪资、福利、资历和其他权利。

Section § 45120.2

Explanation

本法律确保受特殊教育项目重组影响的分类雇员,在被终止、重新分配或调动到不同雇主(例如另一个学区或县教育局)时,能够保留其工作资历和分类。它要求他们的服务年限在薪资定级时得到认可。如果他们因这些变化而失业,他们在填补相同分类的新职位空缺方面享有优先权,永久雇员为39个月,试用期雇员为24个月。所有这些雇员现在都将由学区或县教育局雇佣。

(a)CA 教育 Code § 45120.2(a) 如果依照第30部分第2.5章(自第56195条起)制定或修订有特殊需求个体的教育地方计划,导致为某一雇主提供服务的分类雇员因特殊教育项目重组而被终止、重新分配或调动,或成为另一雇主的雇员,则该雇员应保留其在被终止、重新分配或调动前的学区或县教育局获得的资历。如果被终止,该雇员保留第45115、45117和45119条中规定的权利。
(b)CA 教育 Code § 45120.2(b) 因特殊教育项目重组引起的雇员重新分配、雇员调动或雇员新雇佣,不影响分类雇员在任何进行重组的学区已获得的资历或分类。该雇员在新雇主处对其资历或分类享有相同地位,包括作为试用期雇员的服务时间。在原学区或县教育局作为分类雇员服务的总年数,应按年计入新学区或县教育局的薪资表。
(c)CA 教育 Code § 45120.2(c) 如果依照第30部分第2.5章(自第56195条起)制定或修订有特殊需求个体的教育地方计划,所有分类雇员应由县教育局或单个学区雇佣。
(d)CA 教育 Code § 45120.2(d) 因特殊教育项目重组而被重新分配或调动的分类雇员,除(e)款另有规定外,在获知和填补其在重新分配或调动前所从事的分类职位方面享有优先权。此优先权自重新分配或调动之日起24个月后失效,且在此期间可由雇员放弃。
(e)CA 教育 Code § 45120.2(e) 在学区或县教育局的特殊教育项目中服务的分类雇员,因特殊教育项目重组而根据第45114条被该学区或县教育局终止雇佣的,在运营重组后的特殊教育项目的县教育局或学区,在获知和填补其有资格或曾受雇的空缺分类职位方面享有第一优先权。永久雇员自终止之日起39个月内享有本条规定的第一优先权重新任命。试用期雇员自终止之日起24个月内享有本条规定的第一优先权重新任命。

Section § 45121

Explanation

如果一个学区与其他学区合并形成一个统一学区,那些不需要特定认证资格的员工必须至少继续受雇两年。他们不应失去在合并前已经享有的任何福利。他们的权利、薪资和假期将根据合并投票时的具体情况来确定。合并投票后引入的新福利通常不予保证,除非这些福利在投票后的第二个7月1日生效。新的统一学区可以重新分配员工的职责,但必须确保对从事类似工作的员工提供公平的薪资和福利。

在全部或部分辖区并入统一学区的学区中,受雇于无需认证资格职位的员工,应继续作为统一学区的雇员,期限不少于两年,且不得因任何合并而被剥夺其在未合并情况下本应享有的任何福利。在确定此类员工的权利时,其薪资、累计假期和其他权利应以合并选举举行之日为准。在合并选举之后,由全部或部分辖区并入统一学区的任何学区的理事会授予的、此前未曾授予的福利增加,对统一学区的理事会不具有约束力,但新统一学区(其生效日期不早于第二个随后的7月1日)所包含的学区中授予的福利,对统一学区的理事会具有约束力。本条规定不应阻止统一学区的理事会对这些员工的职责进行任何合理的重新分配。统一学区的理事会应根据本条规定,为从事类似服务的员工建立统一的薪资、员工福利和工作条件制度。

Section § 4512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学区管理委员会要求分类雇员进行体检,无论是根据其自身规定还是法律要求,学区必须提供体检,或报销雇员的体检费用。对于录用前体检,如果体检是必需的且申请人被录用,学区可以报销申请人的费用。 这适用于采用绩效制度的学区,就像它是现有程序的一部分一样。

Section § 45122.1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被判犯有暴力或严重重罪的人不能在加州学区工作,包括临时或试用期员工。

它根据具体的《刑法典》条款定义了“暴力”和“严重”重罪。

如果某人已获得复权证明和赦免,他们可能不会仅仅因为其定罪而被取消就业资格。

对于不属于暴力重罪的严重重罪,有一项特殊规定,允许这些人向法院证明其已复权,从而获得在学校工作的资格。

司法部会通知学区申请人是否有此类定罪记录,受影响的员工将立即停薪留职并被解雇,除非司法部的定罪通知被证明不正确。

这项规定也适用于特许学校。

(a)CA 教育 Code § 45122.1(a) 除任何其他禁令或规定外,任何被判犯有暴力重罪或严重重罪的人员,均不得根据本章受雇于学区。学区不得继续雇佣已被判犯有暴力重罪或严重重罪,且尚未获得永久身份的现有分类雇员,包括临时雇员、代课雇员或试用期雇员。
(b)CA 教育 Code § 45122.1(b) 本条适用于任何暴力或严重罪行,如果该罪行发生在本州,则将被判处为暴力重罪或严重重罪。
(c)Copy CA 教育 Code § 45122.1(c)
(1)Copy CA 教育 Code § 45122.1(c)(1) 就本条而言,暴力重罪是指《刑法典》第667.5条(c)款所列的任何重罪,严重重罪是指《刑法典》第1192.7条(c)款所列的任何重罪。
(2)CA 教育 Code § 45122.1(2) 就本条而言,“学区”一词的含义与第41302.5条中定义的含义相同。
(d)CA 教育 Code § 45122.1(d) 当司法部查明申请在学区就业的个人已被判犯有暴力重罪或严重重罪时,司法部应将与该申请人有关的犯罪信息通知学区。该通知应通过电话送达,并应书面确认,然后通过一级邮件送达学区。
(e)CA 教育 Code § 45122.1(e) 尽管有(a)款规定,如果某人已根据《刑法典》第三部分第六编第3.5章(第4852.01条及后续条款)获得复权证明和赦免,则不得仅以该人已被判犯有暴力或严重重罪为由拒绝雇用或终止雇用。
(f)CA 教育 Code § 45122.1(f) 尽管有(e)款规定,如果某人能够通过明确且令人信服的证据向所涉罪行的量刑法院证明,其已为学校就业目的复权至少一年,则不得仅以该人已被判犯有并非暴力重罪的严重重罪为由拒绝雇用或终止雇用。如果所涉罪行发生在本州之外,则该人可向其居住地学区法院寻求复权裁定。
(g)CA 教育 Code § 45122.1(g)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当司法部通过电话通知学区,一名尚未获得永久身份的现有临时雇员、代课雇员或试用期雇员已被判犯有暴力重罪或严重重罪时,该雇员应立即停薪留职。当学区收到司法部关于定罪事实的书面通知时,该雇员应自动终止雇用,且不考虑本法典或学区程序中规定的任何其他终止雇用程序,除非该雇员对司法部的记录提出异议,且司法部书面撤回其对学区的通知。收到司法部书面撤回通知后,该雇员应立即复职,并全额恢复从停薪留职到复职期间的工资和福利。
(h)CA 教育 Code § 45122.1(h) 尽管有第47610条规定,本条适用于特许学校。

Section § 4512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学区不得雇用或继续雇用任何被判犯有特定条款中定义的性犯罪或受管制物质犯罪的人。这包括各种形式的定罪,例如认罪或法院在没有陪审团的情况下认定某人有罪。

如果某人的定罪被推翻,并在新审判中被判无罪,或者指控被撤销,他们可以再次被雇用。对于被判犯有受管制物质犯罪的人,如果证据表明他们已康复至少五年,学区理事会可以决定雇用他们。理事会对证据和康复情况的决定是最终的。

(a)CA 教育 Code § 45123(a) 任何被判犯有第44010条所定义的任何性犯罪的人,均不得被学区雇用或留用。认罪或有罪判决、法院在无陪审团审判中作出的有罪认定,或不抗辩答辩后的定罪,均应被视为本款意义上的定罪。
(b)CA 教育 Code § 45123(b) 任何被判犯有第44011条所定义的受管制物质犯罪的人,均不得被学区雇用或留用。
(c)CA 教育 Code § 45123(c) 但是,如果定罪被撤销,并且该人在新审判中被宣告无罪,或对其指控被驳回,则本条不禁止其此后被雇用。
(d)CA 教育 Code § 45123(d) 如果学区理事会根据所提供的证据确定该人已康复至少五年,则学区理事会可以雇用被判犯有受管制物质犯罪的人。
理事会应确定证据的类型和提交方式,并且理事会关于该人是否已康复的决定是最终的。

Section § 4512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个人根据特定的法律程序被官方认定为性精神病患者,加州的学区就不能雇用他。但是,如果新的法律程序改变了这一认定,或者该程序被驳回,那么这个人就可以有资格被学区雇用。

Section § 4512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学区必须对不需要教师资格认证的潜在雇员进行指纹采集和背景调查。这项规定不适用于从事临时或兼职工作的中学生。指纹卡必须提交给司法部,司法部会在15天内核查犯罪记录,并将相关信息告知学校。如果申请人未在加州居住至少一年,指纹还会提交给联邦调查局。学区在背景调查完成前不能雇用该人员,除非是紧急情况。

鼓励使用电子指纹系统,可以收取处理费用但不得超过实际成本。所有获取的信息都是保密的,必须安全存储和处理。在学生安全面临风险的紧急情况下存在例外。最后,同样的规定也适用于临时工和代课教师,志愿者也需要进行犯罪历史调查。

(a)Copy CA 教育 Code § 45125(a)
(1)Copy CA 教育 Code § 45125(a)(1) 除第45125.01条另有规定外,任何学区的管理委员会应要求受雇于无需认证资格职位的每个人,但由对该学生所就读学校拥有管辖权的学区管理委员会临时或兼职雇用的中学生除外,提交两张指纹卡,上面应有该人员清晰的滚动和平面指纹印记,以及由对该学区区域拥有管辖权的地方公共执法机构准备的申请人个人描述;该机构应将这些卡片连同 (f) 款规定的费用一并提交给司法部;但任何学区,或拥有共同委员会的学区,如果选择,可以自行处理指纹卡。
(2)CA 教育 Code § 45125(a)(2) 在本条中,“地方公共执法机构”包括任何学区,且在第45126条中使用时,要求司法部在收到申请后,向任何学区提供仅与该学区就业申请人有关的信息,包括已是其他学区雇员的申请人。
(b)Copy CA 教育 Code § 45125(b)
(1)Copy CA 教育 Code § 45125(b)(1) 司法部在收到指纹卡后,应根据其可获得的信息,查明申请人是否曾被逮捕或被判犯有任何罪行,并在收到指纹卡后不超过15个工作日内,将该信息转发给提交申请人指纹的雇用机构。司法部不应转发未导致定罪的刑事诉讼记录,但应转发待裁决的逮捕信息。
(2)CA 教育 Code § 45125(b)(2) 在全州范围内实施由司法部管理并设有终端的电子指纹系统后,司法部应在三个工作日内查明本款要求的信息。如果司法部无法在三个工作日内查明本款要求的信息,该部门应通知学区其无法查明所需信息。此通知应通过电话或电子邮件发送给学区。如果学区收到司法部通知,称其无法查明某人的所需信息,则学区不得雇用该人,直至司法部查明该信息。
(3)CA 教育 Code § 45125(b)(3) 对于拟受雇于无需认证资格职位且符合 (A) 或 (B) 项所述情况的人员,学区应请求司法部将一份指纹卡副本转发给联邦调查局,以获取申请人以往的任何定罪记录。
(A)CA 教育 Code § 45125(b)(3)(A) 该人员在提交就业申请前,未在加利福尼亚州居住至少一年。
(B)CA 教育 Code § 45125(b)(3)(B) 该人员在加利福尼亚州居住超过一年但不足七年,且司法部已查明该人员曾被判犯有受害者为未成年人的性犯罪,或犯罪要素涉及向未成年人分发或由未成年人使用受控物质的毒品犯罪。
(c)CA 教育 Code § 45125(c) 学区管理委员会不得雇用任何人,直至司法部完成本条以及第45125.5条和第45126条规定的州犯罪历史档案核查,但本款不适用于由对其所就读学校拥有管辖权的学区管理委员会临时或兼职雇用的中学生。
(d)CA 教育 Code § 45125(d) 各学区管理委员会应维护一份清单,列明未完成本条要求且目前在职的雇员人数,但由对其所就读学校拥有管辖权的学区管理委员会临时或兼职雇用的中学生除外。司法部应在收到这些卡片后30个工作日内处理,并应在1997-98届常会第1610号议会法案修订本条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处理其在该日期持有的任何卡片。对于已向司法部或联邦调查局提交现有雇员身份识别卡的学区,无需就这些雇员进一步执行本条规定。
(e)CA 教育 Code § 45125(e) 认罪或有罪判决,或法院在无陪审团审判中认定有罪,或没收保释金,均应被视为本条含义内的定罪,不论根据《刑法典》第1203.4条的规定,后续命令允许撤回认罪并提出无罪抗辩,或撤销有罪判决,或驳回指控或起诉书。
(f)Copy CA 教育 Code § 45125(f)
(1)Copy CA 教育 Code § 45125(f)(1) 学区应提供完成指纹卡的方式,并可收取由司法部确定足以补偿该部处理申请所产生费用的费用。该费用金额应连同申请人指纹卡的所需副本一并转交司法部。管理委员会可向负责采集指纹并完成指纹卡数据的当地公共执法机构收取合理费用。在任何情况下,该费用均不得超过该机构实际发生的成本。
(2)CA 教育 Code § 45125(f)(2) 额外费用应转交市或县财政部门。如果申请人在申请后30天内被委员会聘用,该费用可退还给申请人。未退还给申请人的资金应计入学区总基金。如果转交司法部的指纹卡是管理委员会已聘用人员的,学区应支付本条规定的费用,该费用应作为学区总基金的适当支出,且不得向员工收取任何费用。
(g)CA 教育 Code § 45125(g) 本条适用于替补和临时员工,不论雇佣期限长短。
(h)CA 教育 Code § 45125(h) 如果学区认定存在紧急或特殊情况,且延迟填补该人员将要任职的职位会危及学生的健康或安全,则本条 (c) 款不适用于拟聘用人员。
(i)CA 教育 Code § 45125(i) 在可合理访问全州电子指纹网络的情况下,司法部可强制要求以电子方式提交本条规定的指纹和相关信息。
(j)CA 教育 Code § 45125(j) 学区应根据《刑法典》第11105.2条的规定,向司法部请求后续逮捕服务。
(k)CA 教育 Code § 45125(k) 从司法部获得的所有信息均属机密。每个处理司法部信息的机构应确保以下事项:
(1)CA 教育 Code § 45125(k)(1) 任何接收方均不得披露其内容或提供信息副本。
(2)CA 教育 Code § 45125(k)(2) 收到的信息应单独存放在上锁的文件中,与其他文件分开,且仅限记录保管人查阅。
(3)CA 教育 Code § 45125(k)(3) 收到的信息应在作出聘用决定后,根据《加州法规》第11篇第708条 (a) 款的规定销毁。
(4)CA 教育 Code § 45125(k)(4) 遵守《加州法规》第11篇第700至708条(含)以及《刑法典》第11077条所规定的关于犯罪人员记录信息使用和安全的销毁、存储、传播、审计、背景调查和培训要求,是从司法部接收信息的实体的责任。
(l)CA 教育 Code § 45125(l)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司法部应根据本条处理学区、雇主或人力资源机构为学校志愿者提出的所有犯罪历史信息查询请求。

Section § 45125.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一个县内或邻近县内的学区合作,指定一个学区或县督学来处理不需要认证的雇员或志愿者的背景调查。这包括向司法部发送指纹、接收犯罪记录以及管理一份符合条件的雇员名单。

如果雇员被判犯有严重罪行,该学区必须通知其他学区并将其从就业名单中移除。此外,其他学区可以查阅但不能复制这些记录,以评估就业适用性,并且所有信息必须保密和安全。该法律规定了对这些信息的严格处理和处置程序,并要求与司法部签订协议以共享此类数据。

最终,这一过程确保了在多个学区之间管理就业资格的协调和安全方法。

(a)CA 教育 Code § 45125.01(a) 如果某人是求职者,或以兼职或替补身份受雇于无需认证资格的职位,或根据第49024条担任有偿或志愿职位的无证书候选人,且在同一县内或相邻县内的多个学区任职,则各学区之间可以协商指定一个单一学区,或县督学可以同意代表该县内或相邻县内的参与学区行事,旨在履行以下职责:
(1)CA 教育 Code § 45125.01(a)(1) 向司法部发送指纹。
(2)CA 教育 Code § 45125.01(a)(2) 接收司法部关于严重和暴力重罪定罪的报告、犯罪历史记录以及后续逮捕报告。
(3)CA 教育 Code § 45125.01(a)(3) 维护符合就业条件人员的通用名单。
(b)CA 教育 Code § 45125.01(b) 以(a)款授权的身份行事的学区或县督学,就第45125条(a)款和(f)款而言,应被视为雇主。
(c)CA 教育 Code § 45125.01(c) 在收到司法部关于严重或暴力重罪定罪的报告后,指定学区或县督学应将该事实告知参与学区,并将受影响的雇员从符合就业条件人员的通用名单中移除。
(d)CA 教育 Code § 45125.01(d) 在收到司法部关于任何在符合就业条件人员通用名单上的人员的犯罪历史记录或后续逮捕报告后,指定学区或县督学应通知任何参与学区的督学或由该督学书面指定的人员,告知该报告可在收到通知后的30天内,由督学或授权指定人员在指定学区或县督学办公室保密查阅,以便雇佣学区确定该雇员是否符合该学区继续雇佣的标准。指定学区或县督学不得向任何参与学区或任何其他人发布该信息的副本,应在所有参与学区都有机会根据本条规定查阅后,依法保留或处置该信息,并应维护一份已向其展示该信息的所有人员的记录,该记录应可供司法部查阅,以监督本条所载保密要求的遵守情况。
(e)CA 教育 Code § 45125.01(e) 任何根据本条处理司法部回复的机构,应向司法部提交一份机构间协议,以确立根据本条提交和接收信息的授权。
(f)CA 教育 Code § 45125.01(f) 从司法部获得的所有信息均属机密。每个处理司法部信息的机构应确保以下事项:
(1)CA 教育 Code § 45125.01(f)(1) 接收方不得披露其内容或提供信息的副本。
(2)CA 教育 Code § 45125.01(f)(2) 收到的信息应单独存放在上锁的文件中,与其他文件分开,且只能由记录保管人查阅。
(3)CA 教育 Code § 45125.01(f)(3) 收到的信息应根据《加利福尼亚州法规》第11篇第708条(a)款的规定,在做出雇佣决定后销毁。
(4)CA 教育 Code § 45125.01(f)(4) 遵守《加利福尼亚州法规》第11篇第701至708条(含)以及《刑法典》第11077条所规定的销毁、存储、传播、审计、背景调查和培训要求,这些要求管辖犯罪人员记录信息的使用和安全,是接收司法部信息的实体的责任。

Section § 45125.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与地方教育机构签订合同的实体,确保与学生互动且没有家长或学校员工直接监督的员工通过犯罪背景调查。然而,这项要求存在例外情况,例如紧急情况或针对学生的特定工作经验项目。法律详细规定了核实员工是否曾被判犯有严重或暴力重罪的程序,并概述了康复步骤。家长必须同意学生参与某些由承包商主导的活动。司法部在检查指纹和报告任何刑事定罪方面发挥着关键作用。

(a)CA 教育 Code § 45125.1(a) 任何与地方教育机构签订合同的实体,应当确保任何在学生家长或监护人或学校员工的直接监督和控制之外与学生互动的员工,拥有第44237节所述的有效犯罪记录摘要。当签约实体进行犯罪背景调查时,它应立即将其收到的任何后续逮捕和定罪信息提供给与其签订合同的任何地方教育机构,以履行后续逮捕服务。
(b)Copy CA 教育 Code § 45125.1(b)
(1)Copy CA 教育 Code § 45125.1(b)(1) 本节不适用于向地方教育机构提供服务(如(a)款所述)的实体,在紧急或特殊情况下,例如当学生健康或安全受到威胁,或需要维修以使学校设施安全宜居时。
(2)CA 教育 Code § 45125.1(b)(2) 尽管有(a)款的规定,任何与地方教育机构签订合同并为学生提供工作经验机会的实体的员工,包括但不限于根据第51760、52336、52372、52410或52460节,第4部第28编第9章第1条(自第52300节起)、第5条(自第52381节起)或第7条(自第52450节起),第4部第28编第16.5章(自第53070节起),第4部第29编第9章第5条(自第54690节起),或第3编第7部第54.5编(自第88820节起)提供的机会,或作为学生个性化教育计划一部分的工作场所安置,包括但不限于第4部第30编第4.5章第3条(自第56470节起)所述的服务,如果满足以下所有要求,则无需根据(a)款拥有有效的犯罪记录摘要:
(A)CA 教育 Code § 45125.1(b)(2)(A) 在学生工作时间内,工作场所中至少有一名成年员工,该员工与学生有直接接触,并已被雇主指定为负责学生安全的记录在案的员工,拥有第44237节所述的有效犯罪记录摘要。
(B)CA 教育 Code § 45125.1(b)(2)(B) 地方教育机构的工作人员代表按照学生个性化教育计划中规定的进行探访,或者,如果未指定,则至少每三周探访一次,与学生的工作场所联络人协商,在工作场所观察学生,并与学生沟通,以确保学生的健康、安全和福祉,包括解决学生提出的任何疑虑。
(C)CA 教育 Code § 45125.1(b)(2)(C) 学生的家长或监护人已签署一份关于学生工作安置的同意书,证明家长或监护人理解分配给学生的职责以及工作环境的性质。
(3)CA 教育 Code § 45125.1(b)(3) 如果学生作为独立学习计划的一部分参与承包商提供的服务,并且在提供这些服务期间,学生处于其家长或监护人的直接监督和控制之下,地方教育机构应执行以下任一操作:
(A)CA 教育 Code § 45125.1(b)(3)(A) 核实与学生互动的所有承包商员工已完成有效的犯罪记录摘要。
(B)CA 教育 Code § 45125.1(b)(3)(B) 确保学生家长或监护人在学生与承包商雇用的个人互动之前已签署同意书,证明家长或监护人理解承包商雇用的该个人尚未完成第44237节所述的有效犯罪记录摘要。
(c)CA 教育 Code § 45125.1(c) 在个案基础上,地方教育机构可以要求与其签订合同的实体,除了(a)款所述的员工外,也遵守本节对其他员工的要求。该实体应准备并将这些员工的指纹提交给司法部,如(a)款所述。
(d)Copy CA 教育 Code § 45125.1(d)
(1)Copy CA 教育 Code § 45125.1(d)(1) 司法部应查明根据(a)款、(c)款或(h)款提交指纹的个人是否曾被逮捕或被判犯有任何罪行,只要该事实可从司法部掌握的信息中查明。在由司法部管理并在全州范围内设置终端的电子指纹系统投入使用后,司法部应在三个工作日内查明本节要求的信息。当司法部查明根据(a)款、(c)款或(h)款提交指纹的个人有第45122.1条所定义的待决重罪刑事诉讼,或已被判犯有第45122.1条所定义的重罪时,司法部应将该事实通知该个人指定的雇主。该通知应通过电话或电子邮件送达雇主。
(2)CA 教育 Code § 45125.1(d)(2) 司法部可自行决定,在雇员被界定为有第45122.1条所述的待决刑事诉讼或已被判犯有第45122.1条所定义的重罪的情况下,通知地方教育机构。
(3)CA 教育 Code § 45125.1(d)(3) 司法部应将一份指纹副本转交联邦调查局,以核实申请人过往的任何逮捕或定罪记录。司法部应审查其从联邦调查局获得的犯罪记录摘要,并仅就申请人是否因在加利福尼亚州实施将构成暴力重罪或严重重罪的罪行而有任何已定罪或待决裁决的逮捕通知雇主。司法部不得提供从联邦调查局收到的任何具体的犯罪信息。司法部应仅就就业申请人是否因第45122.1条规定的任何此类罪行而有任何已定罪或待决最终裁决的逮捕向合同雇主提供书面通知,但不得提供任何识别现有雇员被定罪或有待决最终裁决的逮捕所涉罪行的信息。
(e)Copy CA 教育 Code § 45125.1(e)
(1)Copy CA 教育 Code § 45125.1(e)(1) 根据(a)款所述签订合同的实体,或根据(c)款要求为其他雇员遵守本节规定的实体,不得允许雇员与学生互动,直到司法部查明该雇员未被判犯有第45122.1条所定义的重罪。
(2)Copy CA 教育 Code § 45125.1(e)(2)
(1)Copy CA 教育 Code § 45125.1(e)(2)(1)项中的禁令不适用于仅以雇员被判犯有重罪为由的情况,如果该雇员已根据《刑法典》第三部分第六编第3.5章(第4852.01条及后续条款)获得复权证明和赦免。
(3)Copy CA 教育 Code § 45125.1(e)(3)
(1)Copy CA 教育 Code § 45125.1(e)(3)(1)项中的禁令不适用于仅以雇员被判犯有非暴力重罪的严重重罪为由的情况,如果该雇员能以明确且令人信服的证据向所涉罪行的量刑法院证明,该雇员已为学校场所就业目的康复至少一年。如果所涉罪行发生在本州之外,则该人可向雇员居住地的地方教育机构的法院寻求康复认定。
(f)CA 教育 Code § 45125.1(f) 根据(a)款所述签订合同的实体,或根据(c)款要求为其他雇员遵守本节规定的实体,应书面证明给地方教育机构,雇主及其任何根据本节要求提交或被提交指纹并可能与学生互动的雇员均未被判犯有第45122.1条所定义的重罪。
(g)CA 教育 Code § 45125.1(g) 在可合理访问全州电子指纹网络的情况下,司法部可强制要求以电子方式提交指纹卡和其他信息。
(h)Copy CA 教育 Code § 45125.1(h)
(1)Copy CA 教育 Code § 45125.1(h)(1) 就本节而言,作为与地方教育机构签订(a)款所述合同的实体的独资经营者,应被视为该实体的雇员。
(2)CA 教育 Code § 45125.1(h)(2) 为保护可能与独资企业实体雇员(该实体拥有(a)款所述合同,或根据(c)款要求为其他雇员遵守本节规定)互动的任何学生的安,地方教育机构应按照(a)款所述,准备并向司法部提交该雇员的指纹。
(i)CA 教育 Code § 45125.1(i) 就本节而言,“地方教育机构”指学区、县教育局或特许学校。

Section § 45125.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学区在进行施工或维修项目时,如果施工人员会与学生接触,必须确保学生的安全。学校必须采取措施,例如设置物理屏障、由经过背景审查的员工进行监督,或由学校工作人员进行监视,以防止施工人员在无人监督的情况下接触学生。

如果采取了这些措施,与学区签订合同的实体就不需要满足额外的审查要求。在紧急或特殊情况下,例如学生安全或健康受到威胁时,可以例外。

“暴力重罪”和“严重重罪”指的是《刑法典》不同条款中列出的特定罪行。

(a)CA 教育 Code § 45125.2(a) 与实体签订合同进行学校设施的建造、重建、修复或修理的学区,如果该实体的员工将与学生有接触(非有限接触),则应通过以下一种或多种方法确保学生的安全:
(1)CA 教育 Code § 45125.2(a)(1) 在施工现场安装物理屏障以限制与学生的接触。
(2)CA 教育 Code § 45125.2(a)(2) 由司法部已查明未曾被判犯有暴力或严重重罪的实体员工对该实体的所有员工进行持续监督和监测。就本款而言,实体员工可根据第45125.1条(a)款向司法部提交其指纹,且司法部应遵守第45125.1条(d)款的规定。
(3)CA 教育 Code § 45125.2(a)(3) 由学校人员对实体员工进行监视。
(b)CA 教育 Code § 45125.2(b) 与学区签订合同进行学校设施的建造、重建、修复或修理的实体,如果采用了(a)款所述的一种或多种方法,则无需遵守第45125.1条的规定。
(c)CA 教育 Code § 45125.2(c) 就本条而言,暴力重罪是指《刑法典》第667.5条(c)款中列出的任何重罪,严重重罪是指《刑法典》第1192.7条(c)款中列出的任何重罪。
(d)CA 教育 Code § 45125.2(d) 本条不适用于在紧急或特殊情况下(例如学生健康或安全受到威胁,或需要维修以使学校设施安全宜居)向学区提供建造、重建、修复或修理服务的实体。

Section § 45125.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学区或县教育局要求当地执法部门对不需要教师资格证的潜在雇员进行背景调查。如果警方同意,他们必须在72小时内返回调查结果。他们可以收取费用,但不得超过实际成本。这仅适用于学校计划雇用的申请人。

学区或县教育局可以要求当地执法机构对潜在的非持证雇员进行自动化记录核查,以查明该潜在的非持证雇员是否有犯罪记录。如果当地执法机构同意提供该自动化记录核查,其结果应在书面请求后的72小时内返回给请求的学区或县教育局。当地执法机构可以向请求机构收取费用,但不得超过该执法机构的实际开支。就本节而言,“潜在的非持证雇员”仅包括请求学区在请求自动化记录核查时打算雇用的申请人。

Section § 4512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尽管可能有其他法律另有规定,司法部必须根据第45125条的规定,向地方执法机构提供其掌握的关于某个人的所有信息。

尽管有任何相反的法律规定,司法部应根据第45125条的规定,在地方公共执法机构提出申请后,提供其办公室存有的任何此类人员的所有信息。

Section § 4512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学区内某些职位的聘用员工通常实行每周40小时、每天8小时的工作制。然而,学区可以根据需要提供不同的工作时间和加班。某些职位类别,例如日常工作时间波动较大的(如保安巡逻),可以免除每天工作超过8小时的加班费,但如果每周工作超过40小时,仍需支付加班费。餐饮服务和交通运输类职位不在此豁免范围内。这项规定也适用于采用绩效制度的学区。

(a)CA 教育 Code § 45127(a) 如第45103条或第45256条所定义的聘用员工,其工作周应为40小时。工作日应为八小时。如果为了开展学区业务是必要的,这些规定不限制以加班方式延长正常工作日或工作周。本条不禁止学区为其所有或任何聘用职位设立少于八小时的工作日或少于40小时的工作周。
(b)CA 教育 Code § 45127(b) 尽管有本条和第45128条的规定,理事会可以在适用情况下,经人事委员会批准,免除特定类别职位对一天内超过八小时的加班进行补偿,但日历周内工作时间超过40小时的,应按加班方式进行补偿。此豁免仅适用于理事会和人事委员会(在适用情况下)明确认定其日常工作时间波动大,不易受行政控制的类别,例如保安巡逻和娱乐类职位,但不包括餐饮服务和交通类职位。
(c)CA 教育 Code § 45127(c) 本条适用于已采用绩效制度的学区,其方式和效力如同其是第6条(自第45240条起)的一部分。

Section § 4512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各学区的理事会决定员工加班费的支付方式和时间,加班费率必须至少是正常工资的1.5倍。加班是指任何一天工作超过8小时或一周工作超过40小时。如果官方工作时间设定为每天7-8小时或每周35-40小时,超出这些时间的工作也算作加班。但是,这项规定不适用于工作时间较短的职位,也不适用于为避免裁员而减少工时且大多数员工同意的情况。

因节假日、病假或其他带薪休假而休息的时间,都将计入工作时间。这项法律也适用于实行功绩制的学区,其效力如同本章第6条的规定。

各学区理事会应规定指令性加班的补偿范围并确立补偿方式。理事会应提供此类补偿或补休,其费率至少应为被指定并授权执行加班的员工正常工资率的1.5倍。
加班的定义包括任何一天工作超过八小时以及任何一个日历周工作超过四十小时所需的时间。如果理事会为其所有分类职位或某些类别的分类职位设定了少于八小时但不少于七小时的工作日,以及少于四十小时但不少于三十五小时的工作周,则所有超出既定工作日和工作周的工作时间均应被视为加班。上述规定不适用于已设定工作日少于七小时且工作周少于三十五小时的分类职位,也不适用于已设定工作日为八小时且工作周为四十小时的职位,但在此类职位中,当为避免因工作不足或资金不足而裁员且已首先获得多数受影响员工同意减少工时时,员工被临时安排每天工作少于八小时或每周工作少于四十小时的情况。
为计算工作小时数,员工因节假日、病假、休假、补休或其他带薪休假而获准免于工作的时间,应被视为员工的工作时间。
本节应适用于已采用功绩制的学区,其适用方式和效力如同其为本章第6条(自第45240节起)的一部分。

Section § 45129

Explanation
如果你加班了,并且你的雇主允许你用休假来代替加班费,你必须在加班工作后的1年内使用这些补休时间。这种安排不应该影响你工作单位提供的任何服务。这项规定适用于采用绩效制度的区,视同为该制度规定的一部分。

Section § 4513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学区中的某些职位,例如主管和行政人员,如果他们确实是管理职位,可以不适用加班费规定。学区的人事委员会或理事会必须书面证明,这些职位的职责、工作时间灵活性、薪资和权限足以支持将其排除在加班规定之外。员工不能因为这种排除而受到不公平待遇。但是,如果被排除职位的员工在节假日工作,他们仍然必须获得补偿,至少按其正常工资率支付。这项规定也适用于实行绩效制度的学区。

尽管有第 45127 和 45128 条的规定,人事委员会(如适用)或学区理事会可以将某些职位或职位类别指定为监督、行政或管理职位,并将担任此类职位的雇员和这些职位排除在加班规定之外。
要被排除在这些加班规定之外,这些职位或职位类别必须明确合理地属于管理职位。在批准将职位或职位类别排除在加班规定之外时,人事委员会(如适用)或学区理事会应书面证明,这些职位或职位类别的职责、工时灵活性、薪资、福利结构和权限具有特殊性质,应与受加班规定约束的职位区分开来,并且担任此类被排除职位的雇员不会因该排除而受到不合理的歧视。
尽管有本条的规定,如果担任被排除职位的人员被要求在节假日工作(根据本法典规定或理事会决议),除其节假日正常工资外,还应获得补偿,或获得补休,补偿或补休的费率不得低于其正常工资率。
本条适用于已实行绩效制度的学区,其适用方式和效力如同其是本章第 6 条(自第 45240 条起)的一部分。

Section § 4513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实行绩效制度的学区员工的工作周和加班费规则。如果员工连续工作超过五天,并且通常每天工作四小时或以上,那么他们在第六天或第七天完成的工作有权获得额外报酬,具体来说是其正常工资率的一点五倍。然而,对于那些平均每天工作时间少于四小时的员工,这项规定仅适用于第七天。根据另一条款规定,一些通常不获得加班费的员工也不受此规则的约束。

尽管有第45127条的规定,对于在工作周内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为四小时或以上的任何员工,工作周应由不超过五个连续工作日组成。此类员工在工作周开始后的第六天或第七天被要求执行的任何工作,应获得报酬,报酬率应等于指定并授权执行该工作的员工正常工资率的11/2倍。
在工作周内平均每日工作时间少于四小时的员工,对于在其工作周开始后的第七天被要求执行的任何工作,应获得报酬,报酬率应等于指定并授权执行该工作的员工正常工资率的11/2倍。
根据第45130条规定排除在加班费补偿之外的职位和员工,同样应排除在本条规定之外。
本条适用于已实行绩效制度的学区,其方式和效力如同本章第6条(自第45240条起)的一部分。

Section § 4513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学区的理事会设立每周四天、每天10小时的工作安排,而不是传统的五天工作周。当某些类别的员工的工作不需要五天制时,可以这样做。要设立这种调整后的工作周,理事会需要获得受影响员工或其代表的同意。如果员工每天工作超过10小时,或在额外的工作日(第五、第六或第七天)工作,他们将获得1.5倍于正常工资的加班费。对于通常每天工作五小时或更少的员工,第六或第七天的工作也适用加班费。这项规定适用于实行绩效考核制度的学区,其方式类似于从第45240条开始的规定。

尽管有第45131条的规定,区域理事会可以为其所有或某些类别的员工,或某一类别内的员工,设立每天10小时、每周40小时、连续四天的工作周,当由于这些员工的工作地点和实际履行的职责,他们的服务不需要连续五天的工作周时,但前提是设立此类工作周已获得相关员工、员工类别或多个员工类别的同意,该同意通过代表大多数相关员工或员工类别或多个类别的员工组织确定,并根据理事会采取行动日期前一个月的最后一天,区内备案的分类员工组织会费工资扣除授权书确定。
如果理事会此前已设立不少于35小时的工作周,当由于这些员工的工作地点和实际履行的职责,他们的服务不需要连续五天的工作周时,它可以要求任何一个或多个类别的员工,或某一类别内的员工,在连续四天内完成已设立的工作周,经本条规定的人员同意。
当设立四天工作周时,超过规定工作日(不得超过10小时)的所有工作时间应支付加班费。在第五、第六和第七天进行的工作,应按指定并授权执行工作的员工正常工资率的11/2倍支付报酬。
在一个工作周内平均每天工作五小时或更少的员工,对于在其工作周开始后的第六或第七天需要进行的任何工作,应按指定并授权执行工作的员工正常工资率的11/2倍支付报酬。
本节适用于已采用绩效考核制度的区域,其方式和效力如同本章第6条(自第45240条开始)的一部分。

Section § 4513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学区或县教育总监设立一种工作时间表,即员工每天工作九小时,两周总计80小时。这种时间表需要获得员工组织或(如果没有组织)员工本人的同意。员工每两周工作九天,其中八天每天工作九小时,一天工作八小时。超出这些时间限制的部分将支付加班费。

工作周可以从周五中午开始,到下周五中午结束,也可以从其他任何一天开始,但任何一个工作周的总时长不得超过40小时。这项政策也适用于实行绩效制度的学区,其效力与本章第6条相同。

(a)CA 教育 Code § 45133(a) 尽管有第45127条和第45131条的规定,学区理事会或县教育总监可以设立每日9小时、每两周80小时的工作时间表,但前提是该工作时间表的设立已获得雇员组织的同意,或者,在没有雇员组织的情况下,获得受影响雇员的同意。
(b)CA 教育 Code § 45133(b) 当设立每日9小时、每两周80小时的工作时间表时,该时间表应包括九个工作日,其中八个工作日为九小时,一个工作日为八小时。对于超出规定工作日(不得超过九小时)的所有工作时间,应支付加班费,费率为指定并授权执行工作的雇员正常工资率的一点五倍。
(c)CA 教育 Code § 45133(c) 当设立每日9小时、每两周80小时的工作时间表时,工作周应按以下两种方式之一界定:
(1)CA 教育 Code § 45133(c)(1) 工作周应从周五中午开始,到下周五中午结束,雇员每天工作九小时,但隔周的周四工作八小时,隔周的周五不工作;或者,
(2)CA 教育 Code § 45133(c)(2) 工作周应从一周中任何其他一天的中午开始,并且应界定为任何给定工作周内,雇员的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0小时。
(d)CA 教育 Code § 45133(d) 本节应适用于已采用绩效制度的学区,其方式和效力如同本章第6条(从第45240条开始)的一部分。

Section § 45133.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学区或县教育局为学校警察部门设立一种特殊的工作时间表,即每天工作12小时,但前提是员工必须通过正式的集体谈判协议表示同意。该协议必须明确规定工资、工作时间、用餐休息时间,以及用餐休息时间争议的仲裁程序。所有加班时间都应按加倍工资率支付,并且员工的常规小时工资必须至少比州最低工资高出30%。

该时间表规定每两周有七个工作日,其中六天每天工作12小时,一天工作8小时。员工在任何给定工作周内的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0小时,以确保公平平衡并防止过度劳累。

(a)CA 教育 Code § 45133.5(a) 尽管有第45127条和第45131条的规定,学区理事会或县教育总监可以为学校警察部门设立每日12小时、每两周80小时的工作时间表,但前提是该工作时间表的设立已获得有效集体谈判协议的同意,且该协议包含以下所有内容:
(1)CA 教育 Code § 45133.5(a)(1) 明确规定员工的工资、工作时间和工作条件。
(2)CA 教育 Code § 45133.5(a)(2) 明确规定员工的用餐时间,以及对涉及用餐时间规定适用性的争议进行最终且具有约束力的仲裁。
(3)CA 教育 Code § 45133.5(a)(3) 适用于所有加班时间的加班费率。
(4)CA 教育 Code § 45133.5(a)(4) 常规小时工资率不低于州最低工资率的30%以上。
(b)CA 教育 Code § 45133.5(b) 当设立每日12小时、每两周80小时的工作时间表时,应包括七个工作日,其中六个工作日为12小时,另一个工作日为八小时。超过规定工作日的工作时间应支付加班费,费率应为指定并授权执行该工作的员工常规工资率的一点五倍。
(c)CA 教育 Code § 45133.5(c) 当设立每日12小时、每两周80小时的工作时间表时,工作周应被定义为任何员工在任何给定工作周内的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0小时。

Section § 45134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年龄不应成为分类学校职位招聘或继续雇用的障碍,前提是候选人符合所有其他资格。无论之前采纳的任何规定,候选人不能仅因年龄而被拒绝学校雇用。

此外,因过去学校工作而领取养老金的退休人员不能被重新雇用,除非在特定情况下,例如《政府法典》中详述的,或在师生比例高的班级中提供协助,或为特定学生提供个别指导。作为助理被重新雇用的人员将不会获得额外的退休福利。

对于自1959年9月18日起受雇的某些个人,存在例外情况,他们不能失去之前享有的退休福利。最后,本节也适用于采用绩效制度的学区,将其视为其规则的组成部分。

(a)CA 教育 Code § 45134(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不得为作为分类服务一部分的人员的雇用或继续雇用设定最低或最高年龄限制。
(b)CA 教育 Code § 45134(b) 任何具备任何职位所有最低资格的人员,均有资格被任命担任该职位,且任何已采纳或此后将采纳的成文或非成文规则或政策,不得仅因任何在其他方面符合资格的学校职位人员的年龄而禁止雇用或继续雇用。
(c)CA 教育 Code § 45134(c) 任何人员在因先前学校任职而从任何退休系统领取退休金期间,不得在学校任职,但以下情况可以雇用人员:
(1)CA 教育 Code § 45134(c)(1) 依照《政府法典》第2篇第5部第3章第12节第8条(自第21220节起)。
(2)CA 教育 Code § 45134(c)(2) 在以下任一情况下作为助理:
(A)CA 教育 Code § 45134(c)(2)(A) 在师生比例高的班级中需要助理。
(B)CA 教育 Code § 45134(c)(2)(B) 需要助理在补习班或针对弱势学生提供一对一指导。
根据本款规定担任助理的人员,不得为州教师退休系统的目的获得服务年限积分。
(d)Copy CA 教育 Code § 45134(d)
(c)Copy CA 教育 Code § 45134(d)(c)款的规定不适用于截至1959年9月18日受雇于任何学区分类服务的人员,以及在本款生效之日仍受雇于同一学区的人员,且这些人员的权利应以1959年9月18日为准确定,且任何此类人员不得被剥夺其在该日期本应享有的任何退休金权利或获得此类退休金的资格。任何此类人员,因任何相反的法律规定而被剥夺了退休金权利或获得此类退休金的资格,应在提交申请后,恢复其在1959年9月18日如果本款生效本应享有的权利。
(e)CA 教育 Code § 45134(e) 本节适用于已采纳绩效制度的学区,其方式和效力如同本章第6条(自第45240节起)的一部分。

Section § 45135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允许退休的分类学校雇员被学区重新雇用。但是,这必须遵守《政府法典》中另一部分规定的具体规则。这项规定也适用于采用绩效制招聘系统的学区,将其视为其自身招聘规则的一部分。

尽管有第45134条(c)款的规定,退休的分类学校雇员可以被学区雇用,但仅限于根据《政府法典》第2篇第5部第3编第8章第5条(自第21150条起)的规定。
本条适用于已采用绩效制度的学区,其方式和效力如同本章第6条(自第45240条起)的一部分。

Section § 4513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学校里的试用期和永久性兼职分类员工有权享受病假和其他福利,与全职员工类似,但会根据他们与全职员工相比的工作量进行调整。例如,如果他们工作时间只有一半,那么获得的福利也会减半。

学区必须为所有正式分类员工提供相同的基本福利,但可以根据职位或资历等因素提供更多福利。不过,兼职员工的福利可以根据其减少的工作时间按比例缩减。

这项法律不自动涵盖替补、短期或有限期员工,除非学区明确将其纳入。它适用于采用绩效制度的学区,并且不涵盖在另一政府法典章节中列出的福利。

所有试用期和永久性兼职分类雇员均有权享有病假以及法律赋予分类雇员的所有其他福利。兼职雇员有权享有理事会授予该学区分类服务中大多数正式全职雇员或相同分类职位或一般职位类别的正式全职雇员的所有假期和福利;但此类假期和福利可按比例分配,比例为兼职雇员每天、每周、每月或每年正常工作时间与每天八小时、每日历周40小时、每月四个日历周或学年期间12个日历月之比。
除本文授权的兼职雇员福利按比例分配外,理事会应为分类服务中的所有正式雇员提供至少与为大多数此类雇员提供的相同福利。
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禁止为某些雇员提供额外福利,以表彰其工作性质、分类级别或服务年限。
本节不适用于根据本法典第 45103 和 45286 节定义,被正式指定为替补、短期或有限期雇员的雇员,除非此类雇员被理事会或(对于根据本章第 6 条(自第 45240 节起)规定纳入的学区)人事委员会明确纳入。
本节适用于已采用绩效制度的学区,其方式和效力如同其为本章第 6 条(自第 45240 节起)的一部分。
本节不适用于根据《政府法典》第 5 篇第 2 编第 1 部分第 2 章第 1 条(自第 53200 节起)规定授权的福利。

Section § 45137

Explanation

如果加州的兼职学校雇员长期以来实际工作时间经常超出其被分配的工作时间,那么他们的工作安排必须更新,以反映实际工作时间。这确保他们能根据实际工作时间获得相应比例的附带福利,而不仅仅是根据最初分配的时间。这种调整旨在防止雇主通过在书面上不准确地低报员工工时来逃避支付应有的报酬。

此外,如果一个雇员在某个季度内,平均每天的工作时间(不包括按一倍半工资率支付的加班时间)超出其分配时间50分钟或更多,那么在下一个季度,他们节假日和休假的带薪时间应反映这个平均值。休假福利是根据平均工作小时数计算的,除非有不同的累计规则。目标是确保兼职雇员根据实际工作时间获得公平的福利。

编内雇员如果每天工作时间超出其兼职工作安排至少30分钟,且持续20个或更多连续工作日,则其基本工作安排应予变更以反映更长的工作时间,从而按照第45136条的规定,按适当比例获得附带福利。
如果兼职雇员的平均带薪时间(不包括雇员以至少一倍半工资率获得报酬的加班时间)在任何季度内,每个工作日超出其平均分配时间50分钟或更多,则在随后的季度中,带薪休假和节假日每天的带薪小时数应等同于前一季度每个工作日的平均带薪小时数,不包括加班时间。
除非休假权利是根据实际带薪正常服务小时数累计的,否则休假权利应基于雇员被分配执行职责的学年部分期间,每个工作日平均工作小时数。
立法机关制定本条的意图是,确保兼职雇员获得适当比例的附带福利,并充分考虑兼职雇员的实际工作小时数,而不是基于职位所固定的时间,如果该固定时间与实际工作时间没有合理关联。本条应作广义解释,以避免第45136条的规定被规避,即通过要求雇员以加班方式工作超出职位常规固定时间,但未提供加班费,也未对附带福利权利进行适当调整。

Section § 4513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学区要求其分类员工(例如清洁工或行政助理)穿着特定制服。但是,学区必须支付这些制服以及任何相关设备或身份识别物品的费用。 这项规定也适用于采用特殊招聘制度(称为“绩效制度”)的学区,确保他们遵守相同的制服政策。

Section § 4513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学区让某些被称为“分类雇员”的员工,在保留退休福利的同时,从全职工作转为兼职工作。要符合条件,员工必须年满55岁,全职工作满10年(包括最近连续五年的全职工作),并满足各种工作时间要求。

员工兼职工作的请求,只有在员工和雇主双方同意的情况下才能更改。他们的工资会根据兼职时间按比例调整,但他们仍将享受全职医疗福利和其他权利。兼职工作时间必须至少是他们全职工作最后一年全职时间的一半,兼职期限不能超过五年,并且必须在他们年满70岁生日的学年结束前终止。

尽管本部分有任何其他规定,学区理事会或县教育总监可以制定规章,允许其分类雇员将工作量从全职减少到兼职。
如果分类雇员希望减少工作量并根据《政府法典》第20819条保持退休福利,这些规章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CA 教育 Code § 45139(a) 该分类雇员在工作量减少之前应已达到55岁。
(b)CA 教育 Code § 45139(b) 该分类雇员应已在分类职位上全职受雇至少10年,其中紧接的五年为全职受雇。
(c)CA 教育 Code § 45139(c) 在紧接请求减少工作量之前的期间,该分类雇员应已在分类职位上全职受雇总计至少五年,且服务不中断。
(d)CA 教育 Code § 45139(d) 兼职雇佣的选择应由分类雇员提出请求行使,且只能在雇主和分类雇员双方同意的情况下撤销。
(e)CA 教育 Code § 45139(e) 该分类雇员应获得按比例分配的薪资,即如果他或她未选择兼职雇佣选项,本应获得的薪资,但应保留所有其他权利和福利,为此他或她需支付在全职雇佣情况下所需的费用。
该分类雇员应按照《政府法典》第53201条的规定获得医疗福利,与全职分类雇员相同。
(f)CA 教育 Code § 45139(f) 最低兼职工作量应相当于该分类雇员在其全职分类职位服务最后一年雇佣合同所要求的服务小时数的一半。
(g)CA 教育 Code § 45139(g) 兼职分类雇佣的期限不得超过五年。
(h)CA 教育 Code § 45139(h) 兼职分类雇佣的期限不得延长至该分类雇员达到70岁生日的学年结束之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