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45190

Explanation

该法律允许学区理事会向分类雇员提供自愿休假或假期,可以是带薪的,也可以是无薪的。如果雇员因被指控犯罪或在调查期间被强制休假(例如停职),并且相关程序最终对雇员有利,那么当他们返回工作岗位时,有权获得该休假期间的全部工资。此外,这不影响任何其他法律规定的带薪休假权利或程序。该法律也适用于实行绩效制度的学区,如同其是绩效制度规则的一部分。

(a)CA 教育 Code § 45190(a) 学区理事会可以批准学区分类服务人员的自愿休假和假期,无论带薪与否。
(b)CA 教育 Code § 45190(b) 如果学区在员工被指控犯有刑事罪行、正在接受刑事调查,或因行政延误等待必要的与工作相关的行政决定期间,对该员工实行非自愿休假,则在诉讼程序对该员工有利地结束后,学区应在该员工返回学区服务时,向其支付非自愿休假期间的全部报酬。就本款而言,“非自愿休假”包括但不限于强制休假或停职。本款不得减少任何带薪休假权利或取代任何其他法律下的相关程序。
(c)CA 教育 Code § 45190(c) 本条适用于已采纳绩效制度的学区,其适用方式和效力如同本章第6条(自第45240条起)的一部分。

Section § 45191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加州学区的聘用职员每年可享有带薪病假或伤假。如果您每周工作五天且服务满一年,您将获得12天带薪假期;如果工作时间不足,则根据您的工作天数或月数按比例获得这12天假期的一部分。休假期间的工资与您正常工作日的工资相同。新入职员工必须工作满六个月后,才能使用超过六天的此类假期。

未使用的病假可以累积到下一年。学区理事会必须制定病假证明规定,但这些规定不得歧视基于个人宗教习俗的治疗证据。对于平均每日出勤人数超过25万的大型学区,如果其病假政策不低于1961年1月1日生效的政策,则不受本节规定约束。本法也适用于实行绩效制度的学区。

(a)Copy CA 教育 Code § 45191(a)
(1)Copy CA 教育 Code § 45191(a)(1) 学区每周工作五天的每位聘用职员,应有权享有12天病假或伤假,以及理事会可能批准的额外天数,不包括聘用职员无需为学区提供服务的所有天数,并在一个财政年度的服务中获得全薪。
(2)CA 教育 Code § 45191(a)(2) 每周工作五天但受雇不满一个完整财政年度的聘用职员,有权享有12天病假或伤假中,按其受雇月数与12个月的比例计算的相应部分,以及理事会为受雇于学区每周五天且服务满一个完整财政年度的聘用职员批准的额外天数中,按照此公式计算的相应比例。
(3)CA 教育 Code § 45191(a)(3) 每周工作少于五天的聘用职员,在一个财政年度的服务中,有权享有12天病假或伤假中,按其每周工作天数与五天的比例计算的相应部分,以及理事会为受雇于学区每周五天且服务满一个完整财政年度的聘用职员批准的额外天数中,按照此公式计算的相应比例。当此类人员受雇不满一个完整财政年度的服务时,本款和前款应确定其有权享有的病假或伤假的比例。
(4)Copy CA 教育 Code § 45191(a)(4)
(1)Copy CA 教育 Code § 45191(a)(4)(1)至(3)款所述的任何缺勤日的工资应与雇员当天工作所应获得的工资相同。雇员无需在休假前累积假期额度,并且此类假期可以在一年中的任何时间休。但是,学区的新雇员在完成在该学区六个月的实际服务后,直到下一个日历月的第一天,才有资格休超过六天或根据本节规定其有权享有的相应比例的假期。
(b)CA 教育 Code § 45191(b) 如果雇员在任何一年内未休完本节允许的全部假期,未休假天数应逐年累积,并加上理事会可能批准的额外天数。
(c)CA 教育 Code § 45191(c) 各学区理事会应制定规则和条例,要求并规定为本节目的证明疾病或受伤的方式。此类规则和条例不得歧视任何公认宗教教派、宗派或组织的宗教习俗所提供的治疗证据及其必要性。
(d)CA 教育 Code § 45191(d) 本节规定不适用于由同一理事会管理的学区或多个学区,如果所有学区的合并平均每日出勤人数超过250,000,前提是这些学区维持的病假政策不低于其在1961年1月1日生效的政策。
(e)CA 教育 Code § 45191(e) 本节适用于已实行绩效制度的学区,其方式和效力如同本章第6条(自第45240节起)的一部分。

Section § 4519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某些符合条件的学校分类雇员,如果他们是具有显著残疾的退伍军人,每年额外享受最多12天的带薪假期,用于治疗其因公致残。这项假期在他们的残疾评定获得确认或他们开始或返回工作时(以后者为准)生效。

如果退伍军人在其残疾评定决定之前申请此假期,一旦评定获批,他们需要通知雇主。如果评定使他们符合资格,他们将获得12天假期,减去已使用的时间,从他们的申请日期开始计算。否则,已使用的假期可以调整为其他类型的假期。年底未使用的假期将被作废,并且可能需要提供用于治疗的证明。如果雇员不是全职工作或工作不满全年,假期权利可能会有所不同。这项法律不会凌驾于任何提供更好假期条件的协议之上。

(a)Copy CA 教育 Code § 45191.5(a)
(1)Copy CA 教育 Code § 45191.5(a)(1) 除任何其他带薪病假或伤假权利外,2017年1月1日或之后受雇或在职的分类雇员,若曾是美国武装部队现役成员,或曾是或现是加利福尼亚国民警卫队或联邦预备役部队成员,且其因公致残程度经美国退伍军人事务部评定为30%或以上,有权享受最长12天的带薪病假或伤假,用于治疗其因公致残,包括精神健康治疗。
(2)CA 教育 Code § 45191.5(a)(2) 根据本款授予的病假或伤假额度,应自雇员收到美国退伍军人事务部残疾评定决定生效之日,或自符合条件的分类雇员在服役期满后开始或返回工作之日(以后者为准)计入其名下,并在接下来的12个月就业期内可供使用。
(3)CA 教育 Code § 45191.5(a)(3) 尽管有第(2)款规定,根据本款授予的病假或伤假额度,应自雇员收到向美国退伍军人事务部提交残疾申请的确认之日起计入分类雇员名下。当分类雇员收到美国退伍军人事务部的残疾评定决定时,雇员应向雇主报告该信息。如果分类雇员的残疾评定决定使其根据第(1)款不符合资格,雇主可以将残疾评定决定之前使用的病假或伤假时间更改为其他假余额。如果分类雇员的残疾评定决定使其根据第(1)款符合资格,雇员有权享受12天用于治疗其因公致残(包括精神健康治疗)的假期,减去残疾评定决定之前已使用的时间,该12个月期限自其残疾申请提交确认之日起计算。
(4)CA 教育 Code § 45191.5(a)(4) 根据本款计入的病假或伤假,在12个月期限内未使用的,不得结转,并应予作废。
(5)CA 教育 Code § 45191.5(a)(5) 根据本款授予的病假或伤假用于治疗因公致残的满意证明,可根据学区理事会通过的规定要求提交。
(b)CA 教育 Code § 45191.5(b) 如(a)款所述且每周工作五天的分类雇员,若受雇不满一个完整财政年度,有权享受根据(a)款授予的12天病假或伤假中按比例计算的部分,该比例为其受雇月数与12个月之比。
(c)CA 教育 Code § 45191.5(c) 如(a)款所述且每周工作少于五天的分类雇员,有权享受根据(a)款授予的12天病假或伤假中按比例计算的部分,该比例为其每周工作天数与五天之比。当此类人员受雇不满一个完整财政年度时,本款和(b)款应共同确定其有权享受的根据(a)款授予的病假或伤假比例。
(d)CA 教育 Code § 45191.5(d) 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减少公立学校雇主遵守任何集体谈判协议的义务,该协议由公立学校雇主与专属谈判代表根据《政府法典》第一编第四部第10.7章(自第3540条起)签订,且该协议向雇员提供的休假权利优于本节规定的权利。

Section § 4519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学区理事会为分类雇员制定工伤事故或疾病休假规定。休假必须是每个财政年度针对每次事故至少60个工作日,从缺勤的第一天开始计算,但不能结转到下一年。雇员在领取工人赔偿金后,其工资总额不能超过正常工资。

用尽工伤事故假后,其他假期(如病假)将用于在工人赔偿金之外补足全额工资。如果所有假期都已用尽且雇员无法工作,他们将被列入为期39个月的再就业名单。学区可以批准额外假期,并可能要求雇员在享受福利前有长达三年的连续服务期。然而,如果没有制定具体规定,雇员可以无条件享受假期。

雇员必须将工人赔偿金中的工资损失福利用于偿还学区,学区仍将支付正常工资。如果再就业名单上的雇员在医学上被认定可以工作后拒绝工作,他们将被解雇。

(a)CA 教育 Code § 45192(a) 学区理事会应当通过规章制度,为属于分类服务体系的雇员规定工伤事故或疾病休假。因学区组建或重组行动(在本条生效日期之后完成)而设立或其边界或地位发生变化的学区理事会,应当在学区组建或重组对所有目的生效之日或之前,通过规章制度规定此类休假。
(b)CA 教育 Code § 45192(b) 该规章制度应当包含以下规定:
(1)CA 教育 Code § 45192(b)(1) 针对同一事故,在任何一个财政年度内,允许的休假不得少于60个工作日。
(2)CA 教育 Code § 45192(b)(2) 允许的休假不得逐年累计。
(3)CA 教育 Code § 45192(b)(3) 工伤事故或疾病休假将从缺勤的第一天开始。
(4)CA 教育 Code § 45192(b)(4) 任何一天损失工资的支付,在加上根据本州工人赔偿法授予雇员的赔偿金后,不得超过该日的正常工资。
(5)CA 教育 Code § 45192(b)(5) 工伤事故假将因每次经批准的缺勤而减少一天,无论是否根据工人赔偿法获得赔偿金。
(6)CA 教育 Code § 45192(b)(6) 当工伤事故或疾病发生时,如果完整的60天将跨越到下一个财政年度,雇员仅有权获得在发生伤害或疾病的财政年度结束时剩余的该部分假期,用于同一疾病或伤害。
(c)CA 教育 Code § 45192(c) 工伤事故或疾病休假应替代根据第45191条获得的权利使用。当工伤事故或疾病休假权利已用尽时,则将使用权利或其他病假,但如果雇员正在领取工人赔偿金,雇员仅有权使用其累计或可用的病假、累计的补休时间、假期或其他可用假期,其数额在加上工人赔偿金后,将提供一整天的工资或薪金。
(d)CA 教育 Code § 45192(d) 学区理事会可以,通过规章制度,规定其认为适当的额外带薪或无薪休假,并且在此休假期间,雇员可以返回其职位,而不会遭受任何地位或福利的损失。雇员应被书面告知其可用带薪假期已用尽,并应获得申请额外假期的机会。
(e)CA 教育 Code § 45192(e) 带薪或无薪的休假期间,不应被视为雇员服务中断。
(f)CA 教育 Code § 45192(f) 在带薪休假期间,无论是本条规定的工伤事故假、病假、年假、补休时间,还是法律或学区理事会行动提供的其他可用假期,雇员应将根据本州工人赔偿法收到的工资损失福利支票背书给学区。学区反过来应向雇员开具适当的工资或薪金支付凭证,并应扣除正常的退休金和其他经授权的缴款。减少休假权利只能根据本条规定进行。
(g)CA 教育 Code § 45192(g) 当所有可用带薪或无薪休假已用尽,且如果雇员在医学上无法承担其职位职责,雇员(如果未被安排到其他职位)应被列入再就业名单,期限为39个月。在39个月期间,如有空缺,雇员应优先于所有其他可用候选人,被聘用在其先前职务类别的空缺职位上,但因工作不足或资金不足而设立的再就业名单除外,在此情况下,雇员应根据适当的资历规定列入名单。
(h)CA 教育 Code § 45192(h) 学区理事会可以要求雇员在学区连续服务或已连续服务一定期限,然后才能享受本条规定的福利,但该期限不得超过三年,并且雇员在本条生效日期之前的所有服务都应计入以确定是否符合该要求。
(i)CA 教育 Code § 45192(i) 如果学区理事会未根据本条采纳规章制度,雇员有权享受本条规定的工伤事故或疾病休假,但不限制该休假的天数,且不要求有特定服务期限。

Section § 4519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学区理事会为因怀孕或产后需要请假的分类职位女性雇员批准休假。学区可以制定规则,说明如何证明需要休假、怀孕期间何时开始休假以及孩子出生后可以持续多长时间。他们还决定休假是带薪还是无薪,以及在此期间的任何工资扣除。重要的是,这不会剥夺雇员因怀孕引起的疾病或受伤而享有的任何病假权利。这项规定同样适用于采用绩效制度的学区,就像它是相关绩效制度规则的一部分一样。

Section § 4519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学区中担任分类职位的雇员,因直系亲属去世,可以请假最多三天;如果需要州外旅行,则最多五天。重要的是,这种假期是带薪的,并且不计入其他假期福利。学区可以选择延长这些福利或扩大直系亲属的范围。直系亲属包括父母、祖父母、孙子女、配偶、子女、兄弟姐妹,或与雇员同住的任何亲属。

这项法律同样适用于采用绩效制度的学区。

任何学区职级分类服务中的受雇人员,均应获准必要的请假,不超过三天;如需州外旅行,则不超过五天,原因系其直系亲属死亡。不得从该雇员的工资中扣除,该假期也不得从本法典其他条款准予的假期或由学区理事会提供的假期中扣除。理事会可扩大本条的福利,并可扩大下列列为直系亲属的亲属类别。本条所指的直系亲属,系指雇员本人或其配偶的母亲、父亲、祖母、祖父或孙子女,以及雇员的配偶、儿子、女婿、女儿、儿媳、兄弟或姐妹,或与雇员同住的任何亲属。
本条适用于已采用绩效制度的学区,其方式和效力如同本章第6条(自第45240条起)的一部分。

Section § 45195

Explanation

如果一名永久性的分类服务雇员因非工作相关的事故或疾病用尽了所有带薪假期,他们可以获得最多六个月的额外假期,可以是带薪的,也可以是无薪的。他们总共可以获得最长18个月的额外假期。一旦他们的带薪假期用完,他们会收到书面通知,并可以申请这种额外假期。

在休假期间,如果他们康复并能重返工作岗位,他们可以这样做而不会失去其身份。他们将被安排回原来的工作岗位或类似的岗位。如果他们在所有假期用尽后仍无法返回工作,他们将被列入再就业名单,为期39个月。

如果在这39个月内能够再次工作,他们将优先获得其原职级中的职位空缺,但被裁员的人员除外。复职的雇员将完全恢复其工作身份和福利。这适用于实行绩效制度的学区。

分类服务体系的永久雇员,若已用尽所有病假、年假、补偿性加班或任何其他可用带薪假期,且因非工伤事故或疾病缺勤,可被准予额外假期,无论带薪与否,最长不超过六个月。雇员应被书面告知其可用带薪假期已用尽,并应获得申请额外假期的机会。董事会可续批该假期,无论带薪与否,续批期限为两个额外的六个月期间或其可能提供的更短假期,但总计不得超过18个月。
雇员一旦能够恢复其被分配职级内某个职位的职责,可在本条准予的假期期间随时复职,且所损失的时间不应被视为服务中断。雇员应被恢复至其被分配职级内的职位,如有可能,应恢复至其原职位,并享有永久雇员的所有权利、福利和责任。
如果所有假期(无论带薪与否)结束后,雇员仍无法承担其职位的职责,该雇员应被列入再就业名单,为期39个月。
在规定的39个月期间内,雇员随时能够承担其职位的职责时,应在其先前分配的职级中出现的第一空缺职位上被重新雇用。该雇员的再就业将优先于所有其他申请人,但根据第45298条因工作或资金不足而被解雇的人员除外,在此情况下,该雇员应根据其适当的资历进行排名。恢复职责后,服务中断将被忽略,雇员应被完全恢复为永久雇员。
本条适用于已采纳绩效制度的学区,其方式和效力如同本章第6条(自第45240条起)的一部分。

Section § 45196

Explanation

如果学校的非教学岗位员工因生病或事故缺勤,时间不超过五个月,那么从他们工资中扣除的金额不应超过支付给替补员工的工资。替补员工的工资必须低于缺勤员工的工资,除非学区有专门的替补员工工资表。在此期间使用的病假,如果与工伤或职业病有关,将被视为额外的病假,用于计算福利,并且要在用完所有常规病假和其他带薪假期后才能使用。

这项法律不适用于那些每年提供至少 (100) 天半薪病假的学区。在这些学区,这种病假是独立于任何其他带薪假期或福利的。

当一名受聘于分类服务的人员因病或因事故缺勤,为期五个月或以下,无论该缺勤是否因雇员的雇佣关系引起或在其雇佣期间发生,在发生缺勤的任何月份,从其应得薪资中扣除的金额不得超过实际支付给在其缺勤期间填补其职位的替代雇员的金额。
除非学区理事会已为该学区的替代雇员制定了薪资表,否则在任何月份支付给替代雇员的金额应低于缺勤雇员应得的薪资。
根据本节享有的病假规定(如有),如果缺勤是因工伤事故或疾病,则应被视为“其他病假权利”,用于根据第 (45192) 节的规定计算福利,并且应在所有常规病假、累计补休、假期或其他可用带薪假期的权利用尽后使用。
前述规定不适用于任何采纳并维持有效规则的学区,该规则规定,一名正式分类雇员每年应获得总计不少于 (100) 个工作日的带薪病假,包括其根据第 (45191) 节有权享有的天数。除第 (45191) 节要求的天数外,此类带薪病假应按不低于雇员常规薪资的 (50) 百分比予以补偿。根据此类规则授权的带薪病假应不包括雇员可能享有的任何其他带薪假期、节假日、年假或补休。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应阻止理事会采纳此类规则。

Section § 45196.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学校分类雇员在每个学年使用最多12周的病假作为育儿假,育儿假涵盖子女的出生、收养或寄养。如果他们用完了所有病假,剩余育儿假的工资扣除额将不超过替补雇员的收入。如果适用差别薪酬制度,他们将获得至少一半的正常工资。雇员在一年内不能享受超过12周的育儿假,并且根据本条享有的假期将计入任何政府育儿假权利。此外,雇员不需要在过去一年中工作满1,250小时才能获得此假期的资格。然而,任何提供更优育儿假权利的现有协议仍然有效。

(a)Copy CA 教育 Code § 45196.1(a)
(1)Copy CA 教育 Code § 45196.1(a)(1)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在每个学年期间,分类雇员可以使用其病假用于育儿假目的,最长达12个工作周。
(2)CA 教育 Code § 45196.1(a)(2) 在采用第45196条第一款所述的差别薪酬制度的学区中,当雇员已用尽所有可用病假,包括所有累计病假,并根据《政府法典》第12945.2条因育儿假继续缺勤时,从其应得薪资中扣除的金额,对于缺勤发生的12个工作周期间的任何剩余部分,不得超过实际支付给在雇员缺勤期间填补其职位的替补雇员的金额。
(3)CA 教育 Code § 45196.1(a)(3) 在采用第45196条最后一款所述的差别薪酬制度的学区中,当雇员已用尽所有可用病假,包括所有累计病假,并根据《政府法典》第12945.2条因育儿假继续缺勤时,雇员应获得不低于其正常薪资50%的报酬,用于育儿假12个工作周期间的剩余部分。
(4)CA 教育 Code § 45196.1(a)(4) 无论学区根据第 (2) 和 (3) 款采用何种差别薪酬制度,分类雇员应获得的报酬不得低于其正常薪资的50%,用于育儿假12个工作周期间的剩余部分。
(b)CA 教育 Code § 45196.1(b) 就 (a) 款而言,以下各项均适用:
(1)CA 教育 Code § 45196.1(b)(1) 12个工作周的育儿假期限应予扣减,扣减在育儿假期间使用的任何病假,包括累计病假。
(2)CA 教育 Code § 45196.1(b)(2) 雇员在任何12个月期间内,在育儿假方面不得获得超过一个12个工作周的期限。
(3)CA 教育 Code § 45196.1(b)(3) 根据本条享有的育儿假应与根据《政府法典》第12945.2条享有的育儿假同时进行。根据本条和《政府法典》第12945.2条享有的育儿假总时长在12个月期间内不得超过12个工作周。
(c)CA 教育 Code § 45196.1(c) 本条适用,无论缺勤是否是由于受雇学区理事会批准的休假。
(d)CA 教育 Code § 45196.1(d) 尽管有《政府法典》第12945.2条 (a) 款的规定,分类雇员不需要在之前的12个月期间内为雇主服务满1,250小时,以便根据本条享有育儿假。
(e)CA 教育 Code § 45196.1(e) 本条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削弱公立学校雇主遵守以下协议的义务:公立学校雇主与专属谈判代表根据《政府法典》第一编第四部第10.7章(第3540条及后续条款)签订的任何集体谈判协议,该协议向雇员提供的育儿假权利优于本条规定的权利。
(f)CA 教育 Code § 45196.1(f) 就本条而言,“育儿假”是指因雇员子女的出生,或雇员因收养或寄养子女而将子女安置在雇员身边所享有的休假。

Section § 45196.5

Explanation

本条允许学区从雇员的工资中扣除款项,前提是该雇员因疾病或事故缺勤而从保险单中获得赔付。但是,此规定仅在雇员代表与学校雇主之间的集体谈判协议中明确包含时才适用。

学区可以从根据第45196条应支付给雇员的工资中扣除一笔款项,该款项是学区购买的保险单项下,因疾病或事故缺勤而支付给雇员作为受益人的,以代替工资。
本条不适用,除非明确包含在专属代表和学校雇主之间的集体谈判协议中。

Section § 4519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公立学校根据正式分类雇员的工作小时数和天数给予他们假期。全职雇员根据每周工作35、37.5或40小时的不同情况,以不同的方式获得假期积分。兼职雇员也根据其工作小时数获得假期。假期可以在任何经批准的时间休,未使用的假期可以结转到下一年或以现金形式支付。假期在工作满六个月后才成为一项有保障的权利。离职雇员必须偿还已休但未获得的假期,但可以要求获得所有已获得但未使用的假期时间,除非他们工作未满六个月。代课和临时雇员除非被明确纳入,否则不自动受本法律涵盖。学区可以选择提供更好的假期福利。

(a)CA 教育 Code § 45197(a) 每个公立学校雇主应向正式分类雇员提供年假,按休假开始时所挣的正常工资率支付。此类假期应由公立学校雇主决定,但对于雇员每月带薪工作日超过一半的月份,每月不少于五分之六天,前提是该雇员每周正常工作五天,每天七到八小时。雇员每月带薪工作日少于一半的,其假期积分应按 (b) 或 (c) 款规定的基础累计。
(b)CA 教育 Code § 45197(b) 替代 (a) 款规定的按月累计假期积分和按比例分配,学区可以按以下任何一种基础提供假期积分累计:
(1)CA 教育 Code § 45197(b)(1) 对于每周工作40小时的全职雇员或雇员类别,学区应为每小时带薪服务提供 0.03846 小时的假期积分,不包括加班时间。
(2)CA 教育 Code § 45197(b)(2) 对于每周工作37.5小时的全职雇员或雇员类别,学区应为每小时带薪服务提供 0.04087 小时的假期积分,不包括加班时间。
(3)CA 教育 Code § 45197(b)(3) 对于每周工作35小时的全职雇员或雇员类别,学区应为每小时带薪服务提供 0.04379 小时的假期积分,不包括加班时间。
(c)CA 教育 Code § 45197(c) 对于每周正常工作时间少于35小时的所有雇员,无论每周工作多少小时或多少天,假期积分应按雇员每小时带薪状态(不包括加班时间)0.03846 的比率计算。
(d)CA 教育 Code § 45197(d) 经雇主批准,假期可在学年内的任何时间休。如果雇员未被允许休完其全部年假,未休部分应累计至下一年使用,或由管理委员会选择以现金支付。
(e)CA 教育 Code § 45197(e) 已获得的假期在完成最初六个月的雇佣期之前不得成为既得权利。
(f)CA 教育 Code § 45197(f) 雇员可在学年内被准予休假,即使在休假时尚未获得。
(g)CA 教育 Code § 45197(g) 如果雇员被解雇,并且在服务终止时已获准休假但尚未获得,雇主应从雇员的遣散费中扣除已支付的此类未获得假期天数的全部工资。
(h)CA 教育 Code § 45197(h) 离职时,雇员有权获得所有已获得但未使用的假期的一次性补偿,但未完成六个月正式雇佣期的雇员无权获得此类补偿。
(i)CA 教育 Code § 45197(i) 本节不适用于第 45103 和 45286 条所定义的代课、短期或有限期雇员,除非公立学校雇主明确将其纳入。
(j)CA 教育 Code § 45197(j) 公立学校雇主可以扩大本节规定的福利。
(k)CA 教育 Code § 45197(k) 本节适用于已采用绩效制度的学区,其方式和效力如同本章第 6 条(自第 45240 条起)的一部分。

Section § 45198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如果学区管理委员会被明确允许或要求给予不需要教师资格证的某些员工休假,这并不妨碍他们出于其他原因或在其他时间给予额外的休假,只要他们不剥夺任何员工依法享有的休假。

当本法典的任何规定明确授权或要求学区管理委员会出于任何目的或在任何时期准予担任无需资格认证职位的人员休假时,该明确授权或要求不剥夺管理委员会出于其他目的或在其他时期准予此类雇员带薪或不带薪休假的权力,只要管理委员会不剥夺任何雇员依法享有的任何休假。

Section § 4519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学区委员会给予不需要资格认证的员工休假。如果员工因事故、疾病或在工作期间接触了患有传染病的人而需要隔离导致缺勤,委员会可以选择支付他们工资,并由他们决定支付多少。

Section § 4520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某些学区的永久性分类学校雇员在无需先返回工作岗位的情况下,将休假转换为另一种带薪休假。为此,雇员必须提供适当通知并证明为何需要此项变更。

这项规定也适用于遵循绩效制度的学区,并且其处理方式与该制度内的其他规定相同。

学区理事会可以允许永久性分类雇员中断或终止休假,以便开始另一种带薪休假,而无需返回在职服务,前提是雇员提供充分通知以及关于此类中断或终止依据的相关支持信息。
本节适用于已采用绩效制度的学区,其适用方式和效力如同本章第6条(commencing with Section 45240)的一部分。

Section § 452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学区理事会接受雇员的辞职,并决定辞职何时生效。通常情况下,辞职应在理事会收到辞职的学年结束前生效。但是,雇员和学区理事会可以协商同意一个更晚的日期,但该日期不能晚于学年结束后的两年。

Section § 452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名分类学校雇员(例如行政或支持人员)在没有因不当行为被解雇的情况下,从一个教育机构调到另一个教育机构,他们可以转移其累积的病假。如果他们是因雇主主动提出的原因被解雇的,则新雇主的董事会必须同意转移。以前的工作经验可以计入新单位的资历,但在裁员时除外。新雇主不能强迫雇员放弃他们应得的福利。当雇员转移时,原雇主必须提供具体信息,例如雇员姓名、休假天数和工作历史。这些规定甚至适用于采用绩效考核制度的学区。

(a)CA 教育 Code § 45202(a) A classified employee of a school district, county superintendent of schools, state special school, or community college district who has been employed for a period of one calendar year or more whose employment is terminated for reasons other than action initiated by the employer for cause shall have the total amount of earned leave of absence for illness or injury that the employee accumulated with that first employing school district, community college district, county superintendent of schools, or state special school pursuant to Section 45191 or 88191 transferred to the subsequent employing school district, county superintendent of schools, or state special school. This transfer shall be in the same manner as provided for certificated employees. The subsequent employing entity shall honor a transfer request made at any time during the classified employee’s employment with that employing entity.
(b)CA 教育 Code § 45202(b) In a case where an employee was terminated as a result of action initiated by the employer for cause, the transfer may be made if agreed to by the governing board or body of the subsequent employing entity.
(c)CA 教育 Code § 45202(c) All or any part of the previous service, not separated by a break in service greater than one year as of the last day of paid service, may, if agreed to by the subsequent employing entity, be construed to have been served with the subsequent employing entity for seniority purposes, except that the previous service may not be counted, for seniority purposes, when position or personnel reduction is ordered, for any reason, by the governing board or body of the subsequent employing entity.
(d)CA 教育 Code § 45202(d) The school district, community college district, county superintendent of schools, or state special school shall not adopt a policy or rule, written or unwritten, which requires all classified employees, or any individual classification, or group of classifications of employees transferring to that school district, community college district, county superintendent of schools, or state special school to waive any part or all benefits that they may be entitled to have transferred pursuant to this section.
(e)CA 教育 Code § 45202(e) The former employing school district, county office of education, state special school, or community college district shall provide all of the following information when responding to a request for the transfer of accumulated leave of absence for illness or injury from the subsequent employing entity:
(1)CA 教育 Code § 45202(e)(1) Name and identification number for the employee requesting the transfer.
(2)CA 教育 Code § 45202(e)(2) Contact information for that former employer.
(3)CA 教育 Code § 45202(e)(3) The time period of the service, including start date and end date, for the employee requesting the transfer.
(4)CA 教育 Code § 45202(e)(4) The total amount of leave of absence, including any fraction thereof, for illness or injury to be transferred based on the former employer’s workday.
(5)CA 教育 Code § 45202(e)(5) Contact information for the subsequent employing entity.
(6)CA 教育 Code § 45202(e)(6) Signature of the person completing and verifying the accuracy of the information provided pursuant to this subdivision, including that person’s name, title, and contact information.
(f)CA 教育 Code § 45202(f) This section shall apply to school districts that have adopted the merit system in the same manner and effect as if it were a part of Article 6 (commencing with Section 45240) of this chapter.

Section § 4520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学区分类服务雇员的带薪假日权利。在假日之前或之后立即工作的雇员有权享受几个特定的假日。这些假日包括元旦、林肯日、华盛顿日、阵亡将士纪念日、独立日、劳动节、退伍军人节、感恩节、圣诞节,以及州或国家层面宣布的任何假日,但不包括哥伦布日。

对于落在周末的假日,法律规定了替代的工作日来庆祝假日,确保雇员即使不从事某些工作也能获得工资。如果有人在假日工作,他们将获得额外工资或补休。法律还规定,如果理事会同意,可以承认额外的假日,如塞萨尔·查韦斯日、种族灭绝纪念日和美国原住民日,并支付工资。

本节确认可以为不同的雇员群体制定不同的工作时间表,但当持证人员获得正常工资时,分类雇员也有权获得正常工资,即使他们当天不工作。这同样适用于实行绩效制度的学区。

所有属于分类服务的试用期或永久雇员,只要在紧接假日之前或之后的任何工作日内处于带薪状态,均有权享受以下带薪假日:1月1日;2月12日,称为“林肯日”;2月的第三个星期一,称为“华盛顿日”;5月的最后一个星期一,称为“阵亡将士纪念日”;7月4日;9月的第一个星期一,称为“劳动节”;11月11日,称为“退伍军人节”;11月由总统宣布的“感恩节”的那个星期四;12月25日;以及总统或本州州长根据第37220节(a)款第(11)和(12)项规定指定的任何公共禁食日、感恩日或假日;或根据第1318节或第37222节为分类或持证雇员宣布的任何假日。圣诞节、复活节和2月中旬的学校假期不应被视为通常在此期间需要工作的分类雇员的假日。但是,这不应被解释为影响本节中规定的休假权利。就本节而言,“由总统指定”包括总统签署立法使其成为法律,从而设立全国性联邦假日,包括《美国法典》第5篇第6103节(a)款所列的法定公共假日,但不包括哥伦布日。此定义是对现有法律的宣告。
学区内通常不被分配在12月25日和1月1日学校假日期间值班的正式雇员,只要他们在紧接假日期间之前或之后的正常工作日的任何部分处于带薪状态,均应获得这两个假日的工资。
当本节所列假日落在星期日时,紧随其后的星期一应被视为代替该日期的假日。当本节所列假日落在星期六时,前一个星期五应被视为代替该日期的假日。当分类雇员被要求在这些假日中的任何一天工作时,除了假日获得的正常工资外,他们应按雇员正常工资率的一点五倍获得报酬,或获得补休。
第22部分第2章第3条(自第37220节起)的规定不应以任何方式限制本节的规定,本节中的任何内容也不应被解释为禁止理事会为持证服务和分类服务采纳单独的工作时间表,或为未处于本节规定日期带薪状态的雇员提供假日工资。尽管为持证服务和分类服务采纳了单独的工作时间表,但在学生本应上学但未上学且持证人员获得正常工资的任何上课日,分类人员也应获得正常工资,无论他们是否被要求当天报到上班。
除了本节规定的其他带薪假日外,分类服务人员还有权享受3月31日,称为“塞萨尔·查韦斯日”的带薪假日;4月24日,称为“种族灭绝纪念日”的带薪假日;以及9月的第四个星期五,称为“美国原住民日”的带薪假日,前提是他们在紧接假日之前或之后的任何工作日内处于带薪状态,并且理事会根据《政府法典》第1篇第4部第10.7章(自第3540节起)达成的谅解备忘录同意该带薪假日。
本节应适用于已采纳绩效制度的学区,其方式和效力如同其是第6条(自第45240节起)的一部分。

Section § 4520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学区设立的职位要求员工只在周末和节假日工作,并且这些职位因此有特殊的薪资标准,那么这些职位可以免除关于工作时间和薪资福利的常规规定。但是,这种豁免不能被用来规避支付通常应付的加班费。这项规定适用于已将绩效考核制度纳入其规章制度的学区。

尽管有第 45203 条的规定,如果学区设立一个或一类职位,要求员工仅在周末和节假日工作,并且为此设立了特殊的薪资标准,以承认其仅在周末和节假日工作的特殊性,则经人事委员会(如适用)或理事会批准,这些员工和职位可以免除第 45203 条规定的福利。任何理事会均不得根据本条设立职位或一类职位,以规避支付加班费。
本条适用于已实行绩效考核制度的学区,其方式和效力如同本章第 6 条(自第 45240 条起)的一部分。

Section § 45205

Explanation

任何学年的7月1日之前,学区的理事会可以决定为分类雇员指定不同的日期作为假期,以替代林肯日、华盛顿日、阵亡将士纪念日和退伍军人节等标准假期。这些新的假期日应能提供至少三天的长周末。在常规假期日,雇员必须工作并按正常工资率获得报酬。如果他们被要求在原本应休息的常规假期工作,他们将获得正常假期工资外加一点五倍的报酬。

法律确保学校不会在其他地方规定的假期期间运作,除非有适当的指定。这项规定同样适用于采用绩效制度的学区,该制度涉及员工评估和晋升。

任何学年的7月1日之前,任何学区的理事会可以指定该学年内的其他日期作为分类雇员应享有的假期,以替代第45203条中规定的2月12日(即“林肯日”)、2月第三个星期一(即“华盛顿日”)、5月最后一个星期一(即“阵亡将士纪念日”)或11月11日(即“退伍军人节”)的假期,但所指定的日期应至少提供一个三天周末。根据本条规定,分类雇员须在为其指定了替代日期的常规假期工作,且工作八小时或更短的,应按其正常工资率支付报酬。
如果任何分类雇员有权享受常规带薪假期,但在替代该假期的指定日期之前或之后的紧邻工作日的任何部分未处于带薪状态,因此无权享受该替代日期,则其应有权享受常规假期;但是,如果其被要求在该假期工作,则除获得该假期的常规工资外,还应按其正常工资率的一点五倍支付报酬。
本条不应被解释为授权在假期期间维持学校运作,除非本分部第22部分第2章第3条(自第37220条起)另有规定。
本条应以与本章第6条(自第45240条起)相同的方式和效力适用于已采用绩效制度的学区。

Section § 45206

Explanation

如果学区要求非教学人员在包括周末的日程上工作,并且因此该雇员错过了他们通常会得到的假日,那么学区必须要么给他们一个替代假日,要么支付他们如同假日是他们正常日程一部分的报酬。

任何学区,如果要求任何分类雇员在非周一至周五的工作周工作,或者如果该分类雇员根据第44048条同意包括周六或周日或两者在内的工作周,并因此导致该雇员失去其原本有权享有的假日,则该学区应为该雇员提供一个替代假日,或提供相当于该雇员在假日落在其正常工作日程内本应获得的报酬。

Section § 45206.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学区没有在9月9日(入学日)给分类雇员带薪假日,他们必须提供另一个替代的休息日。这个替代假日应遵循第45205条的指导方针。

这项规定适用于采用绩效制度的学区,如同它是第6条(从第45240条开始)的一部分。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如果学区理事会未根据第37222条将9月9日(即“入学日”)指定为分类雇员的带薪假日,则学区应为该雇员提供一个替代假日。该替代假日应按照第45205条的规定提供。
本条适用于已采用绩效制度的学区,其方式和效力如同本章第6条(自第45240条起)的一部分。

Section § 45207

Explanation

本法律允许学校雇员在个人必需事由情况下使用根据第45191条规定获得的病假或工伤假。他们可以在家庭成员去世、发生事故或出庭等情况下请假。学区必须制定规则来要求和规定证明这些必要性的方式,但不能要求雇员为家庭成员去世或事故请假时事先获得许可。雇员每年最多可使用七天此类假期,除非协议允许更多天数。如果使用,此类假期将从病假中扣除。“直系亲属”的定义与第45194条中的定义相同。

(a)CA 教育 Code § 45207(a) A probationary or permanent employee may, at his or her election, use any days of absence for illness or injury earned pursuant to Section 45191 in cases of personal necessity, including any of the following:
(1)CA 教育 Code § 45207(a)(1) Death of a member of his or her immediate family when additional leave is required beyond that provided in Section 45194 and that provided, in addition thereto, as a right by the governing board.
(2)CA 教育 Code § 45207(a)(2) Accident, involving his or her person or property, or the person or property of a member of his or her immediate family.
(3)CA 教育 Code § 45207(a)(3) Appearance in any court or before any administrative tribunal as a litigant, party, or witness under subpoena or any order made with jurisdiction.
(4)CA 教育 Code § 45207(a)(4) Other reasons that the governing board may prescribe.
(b)CA 教育 Code § 45207(b) The governing board of each school district shall adopt rules and regulations requiring and prescribing the manner of proof of personal necessity for the purpose of this section. The adopted rules and regulations may not require an employee to secure advance permission for leave taken for the purposes specified in paragraphs (1) and (2) of subdivision (a). Earned leave in excess of seven days may not be used in any school year for the purposes enumerated in this section, except if either of the following conditions exist:
(1)CA 教育 Code § 45207(b)(1) A maximum number of days in excess of seven is specified for that purpose in an agreement between the exclusive representative of the employees and the school district.
(2)CA 教育 Code § 45207(b)(2) If there is no exclusive representative of the employees, the governing board of the school district, by resolution, adopts a policy allowing earned leave in excess of seven days to be used in any school year for the purposes enumerated in this section.
(c)CA 教育 Code § 45207(c) Authorized necessity leave shall be deducted from sick leave earned under the exemption of Section 45191.
(d)CA 教育 Code § 45207(d) “Immediate family” has the same meaning as in Section 45194.
(e)CA 教育 Code § 45207(e) This section applies to districts that have adopted the merit system in the same manner and effect as if it were a part of Article 6 (commencing with Section 45240) and to school districts that may be exempted from Section 45191.

Section § 45209

Explanation
本法条规定,就业发展部主任负责管理提供失业保险的制度。

Section § 4521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学区向编内职员提供带薪休假,以便他们可以担任公共雇员组织的选举产生的官员。这种休假也适用于非选举产生的职员参加某些组织活动。职员在休假期间保留退休福利,但必须缴纳自己的成员供款。雇员组织必须向学区报销职员在休假期间的工资。这种休假是任何其他休假福利的补充。“学区”一词包括县学校总监。职员必须书面申请此休假,并且该规定追溯适用于1987年8月31日之后的服务。如果雇员的协议中已包含类似的休假规定,则本规则不适用。

(a)Copy CA 教育 Code § 45210(a)
(1)Copy CA 教育 Code § 45210(a)(1) 学区理事会应根据请求,准予编内职员不减薪休假,旨在使该职员能够担任地方学区公共雇员组织,或该地方组织所隶属的全州性或全国性公共雇员组织的选举产生的官员。
(2)CA 教育 Code § 45210(a)(2) 该休假应包括但不限于职员出席其担任官员的组织机构的定期、规定、特别或例行会议而缺勤。休假期间的薪酬应包括学区作为雇主所需缴纳的退休基金供款。职员在休假期间应获得全部服务年限积分,并应按照《政府法典》第20677条(a)款的规定缴纳成员供款。
(b)CA 教育 Code § 45210(b) 经认可的地方学区公共雇员组织,或该地方组织所隶属的全州性或全国性公共雇员组织请求,学区理事会应准予合理数量的非选举产生的编内职员不减薪休假,旨在使职员能够参加由公共雇员组织授权的重要组织活动。休假期间的薪酬应包括学区作为雇主所需缴纳的退休基金供款。职员在休假期间应获得全部服务年限积分,并应按照《政府法典》第20677条(a)款的规定缴纳成员供款。
(c)CA 教育 Code § 45210(c) 在学区向职员支付休假期间的薪酬后,学区应由该职员是其选举产生的官员或非选举产生的成员的雇员组织报销因该休假而支付给职员的所有薪酬。雇员组织应在收到学区向职员支付薪酬的证明后10天内进行报销。
(d)CA 教育 Code § 45210(d) 本条规定的不减薪休假是对《政府法典》第3543.1条(c)款授予专属代表的代表的不减薪脱岗时间的补充。本条规定的休假应是公共雇员根据其他法律或谅解备忘录或集体谈判协议可能有权享有的任何休假的补充。
(e)CA 教育 Code § 45210(e) 就本条而言,“学区”亦指“县学校总监”。
(f)CA 教育 Code § 45210(f) 代表雇员组织应向雇主提供合理通知,请求依据(a)款准予不减薪休假。
(g)Copy CA 教育 Code § 45210(g)
(1)Copy CA 教育 Code § 45210(g)(1) 在1987年8月31日之后因担任选举产生的官员而缺勤的编内职员,应在公共雇员退休系统中获得全部服务年限积分,但须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A)CA 教育 Code § 45210(g)(1)(A) 职员向雇主提出书面请求,针对担任选举产生的官员期间的休假。
(B)CA 教育 Code § 45210(g)(1)(B) 职员担任选举产生的官员的雇员组织向职员的学区支付等额款项,该款项等于本条规定的所需公共雇员退休系统成员和雇主退休供款。
(2)CA 教育 Code § 45210(g)(2) 学区在收到此书面请求和付款后,应将收到的款项转交至公共雇员退休系统,并告知其职员的休假期间。公共雇员退休系统应将职员在担任选举产生的官员休假期间获得的所有服务年限积分计入其名下。
(3)CA 教育 Code § 45210(g)(3) 如果职员已由学区就该服务期间获得薪酬,则作为职员获得该期间服务年限积分的条件,学区应由雇员组织报销该薪酬金额。
(h)CA 教育 Code § 45210(h)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本条应追溯适用于1987年8月31日之后在公共雇员组织中担任选举产生的官员的所有服务。
(i)CA 教育 Code § 45210(i) 本条不适用于受集体谈判协议约束的职员,如果该协议明确规定了不减薪休假,用于作为公共雇员组织的选举产生的官员或非选举产生的成员参与授权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