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本条而言,除非上下文另有规定,否则以下定义适用:
(a)CA 教育 Code § 45180(a) “差别薪酬”是指实际工作时数的减少或工资的增加。
(b)CA 教育 Code § 45180(b) “班次”是指工作时数,应包括不少于半小时的免责用餐时间,对于七小时或八小时的班次,该用餐时间应大致安排在班次的中点。本款不适用于工作六小时或更短的员工,或被分配到分班制的员工。
本节在特定语境下定义了与员工工作安排相关的术语。“差别薪酬”可以指减少工作时间或获得更高的薪水。此外,“班次”是指总工作时长。对于七小时或八小时的班次,通常会在班次中途安排用餐休息。此规定不适用于工作六小时或更短的员工,或实行分班制的员工。
这项法律允许学区向从事不愉快、危险或不寻常工作的特定雇员支付额外薪酬。这笔额外薪酬必须合理,并由学区理事会证明其正当性。在实行绩效考核制度的学区,这笔薪酬必须基于人事委员会的调查结果,并且必须确保同工同酬。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某些岗位的员工因特定职责而获得额外报酬,这些职责的分配通常应基于那些希望获得该分配的员工的资历,除非是少于20个工作日的短期分配。然而,如果学区和员工工会同意,这项规定可以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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