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雇员功绩制纳入
Section § 45220
本节解释了在学区背景下“共同理事会”和“共同行政管理”这两个术语。“共同理事会”是指由同一批人管理多个学区。“共同行政管理”是指由这些学区的理事会聘用,由一个人担任多个学区的负责人。此外,“平均每日出勤人数为3,000人或以上的学区”一词包括县教育总监管辖下的任何唯一学区(无论其出勤人数多少),以及那些使用“共同理事会”或“共同行政管理”的学区。
Section § 45221
这项法律允许大型学区(学生人数3,000或以上)的分类雇员向其学区理事会请愿,以决定是否应在其学区内实行“绩效制度”。这涉及一个正式程序,即15%或以上的分类员工通过请愿书要求进行选举。
请愿书提交后,学区理事会有120天时间安排关于绩效制度利弊的介绍,并为员工举行会议。之后,将进行无记名投票选举,以决定是否采纳绩效制度。一个计票委员会,其中包括一名学区理事会成员和一名分类雇员,将确保投票准确无误。如果多数票赞成,绩效制度将被实施。
如果学区反对绩效制度,它必须向支持者提供平等的表达意见的机会。法律还确保员工代表沟通其立场的权利不受限制。
Section § 45222
一旦另一节中提及的特别选举被证明成功,关于分类雇员的某些规章制度将开始适用。这些规定在至少两名人事委员会成员被任命后完全生效。
委员会必须立即采纳学区现行的关于分类员工的规定,直到他们制定出自己的规定,只要这些规定不与法律冲突。
Section § 45223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每日学生出勤人数少于3,000人的学区,决定是否采纳管理其分类雇员的某些程序。为此,他们需要理事会成员的多数票通过。如果他们选择采纳,他们必须明确这些程序何时开始,但开始日期不得晚于他们做出决定后的下一个7月1日。
Section § 45224
Section § 45224.5
Section § 45226
如果有人因为分类雇员采取了被允许的行动而恐吓、胁迫或不公平对待他们,那么这个人可能需要对雇员遭受的任何损失承担个人责任。法院还可能判处该人支付额外的惩罚性赔偿金。
Section § 45227
这项法律规定,由县教育总监设立的、旨在支持县办公室财政危机和管理援助团队的职位,无需遵循通常被称为“绩效考核制度”的招聘要求。然而,尽管这些职位免于此类招聘规定,担任这些职务的人员仍被视为分类服务人员。他们享有与在不使用绩效考核制度的学区或县教育总监处工作的其他雇员相同的权利和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