杂项规定学校财产的使用
Section § 38131
加州每所公立学校都可作为市民中心,各种社区团体可以在此聚会,开展会议、讨论和娱乐活动。学区管理委员会可以允许使用这些设施,用于公共会议、托儿项目和宗教仪式等目的,尤其是在没有合适场所的情况下。教堂临时使用学校设施需要付费。委员会确保这些用途符合特定条件和社区需求。
Section § 38133
本节赋予学区理事会管理和控制学校设施的权力。他们必须制定规则,以确保三件主要事情:支持特定活动;维护校园秩序和安全;并确保设施的任何其他用途不会扰乱学校活动或学习。
Section § 38134
本法律条文允许学区将学校设施或场地提供给非营利组织、俱乐部和协会使用。学区只能收取足以弥补其成本的费用,并且必须制定明确的政策,说明哪些活动会产生费用。女童子军、基督教青年会和家长教师协会等非营利组织只要其活动有益于青少年或学校,就可以使用设施。如果有人将设施用于不惠及学生的付费活动,他们必须支付公平的租赁价值。如果设施在使用过程中受损,责任方可能需要支付维修费用。法律还规定了受伤的财务责任,指出学区和使用者都应负责各自与任何事故相关的保险和法律费用。
Section § 38135
这项法律禁止使用学校财产进行旨在通过武力、暴力或非法手段推翻美国政府或加州政府的活动。如果任何人使用学校财产来宣传此类行为,他们可能会被指控犯有轻罪。
Section § 38136
加州学校董事会必须确保任何个人或团体不得将学校财产用于违反特定法律的活动。为核实这一点,他们必须要求申请人提交书面声明,确认他们不计划进行任何非法活动,例如试图推翻政府。这包括如果申请人与主张此类行动的组织或因政治联系需要注册的组织有关联,则拒绝其申请。申请人必须是申请使用财产的团体成员,并且可能需要获得该团体的许可。该声明或许可的有效期可为一年。
Section § 38137
Section § 38138
这项法律允许一个非党派慈善组织在学区土地上免费建造一个学校体育和青少年中心,以造福学校。学区可以接受捐赠,并允许该组织在学校不使用该设施时,将其用于受监督的娱乐活动,只要这不干扰学校的正常活动。但是,如果因任何人的种族、宗教、信仰、国籍、血统或性别而拒绝其使用该设施,则这种使用权将终止。这项法律特别适用于圣地亚哥县符合1970-71学年特定出勤率和财务标准的小型小学学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