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财政选民批准的用于新建学校设施的特别税
Section § 43041
这项法律规定了学区如何为特定目的征收特别税。这些税款要适用,必须满足特定条件:需要获得学区三分之二选民的批准,针对申请新建工程最终建筑许可证的申请人,并且资金必须用于新建学校设施。重要的是,本章不改变任何关于谁可以征税或税款是否合法的规定;它只涉及已合法设立的税款的征收过程。
Section § 43042
Section § 43043
如果最终建筑许可证已获批,但用于建造新学校设施的专项税尚未支付,学区管理委员会可以宣布,未支付的税款现在成为该房产的留置权。这意味着房产所有者欠下这笔税款,并且在经过通知和听证程序后,这笔税款将正式记录为对其房产的债务。
Section § 43044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如何通知业主关于新建学校设施专项税款的流程。该通知必须在听证会前公布,并包含关键信息:税款已到期、应付金额、被征税财产的描述、可能的罚款(最高7%的利息),以及如果已签发建筑许可证,该税款可能成为该财产的留置权。
Section § 43045
学区管理委员会必须在听证会前至少10天,通过邮件向任何欠缴新建学校设施特别税款的物业所有者发送书面通知。该通知应包含相关条款中要求的相同详细信息,以及听证会的时间、日期和地点。
Section § 43046
这项法律要求学区理事会举行听证会,听取对特别税的任何异议或抗议。如果需要,听证会可以延期。听证会结束后,理事会决定未缴税款及其任何利息是否应被视为对与最终建筑许可证相关的财产的留置权。
Section § 43047
这项法律规定,在作出某项决定后30天内,学区理事会必须将该决定的核证副本提交至财产所在县的县记录员处备案。一旦备案完成,该决定就会在财产上产生一项留置权,类似于判决留置权,这意味着在解决或解除之前,它可能会影响财产的所有权和价值。
Section § 43048
如果学区因未缴特别税款设立了留置权,学区理事会有长达四年时间(从最后一次未付款之日起)通过法律程序追讨欠款。这需要援引《民事诉讼法》。
此外,在法庭上胜诉的一方将获得费用补偿。这些费用由法院确定,可包括律师费、利息以及其他合法开支。所有费用和罚款将计算至法院作出判决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