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4304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指出,本章的规定专门适用于奇诺联合学区。

Section § 4304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学区如何为特定目的征收特别税。这些税款要适用,必须满足特定条件:需要获得学区三分之二选民的批准,针对申请新建工程最终建筑许可证的申请人,并且资金必须用于新建学校设施。重要的是,本章不改变任何关于谁可以征税或税款是否合法的规定;它只涉及已合法设立的税款的征收过程。

(a)CA 教育 Code § 43041(a) 本章的规定应管辖满足以下所有要求的特别税的征收:
(1)CA 教育 Code § 43041(a)(1) 该特别税已根据《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十三条A节第4款,经学区三分之二的选民投票批准,以授权学区理事会征收该特别税。
(2)CA 教育 Code § 43041(a)(2) 该特别税向在学区内授权新建工程的最终建筑许可证申请人征收。
(3)CA 教育 Code § 43041(a)(3) 该特别税的收益用于新建学校设施。
(b)CA 教育 Code § 43041(b) 本章的唯一目的是管辖合法征收的税款的收取。本章不应被解释为授予、否认、废止或承认征收任何税款的权力,或以其他方式,明示或暗示地,确定任何税款征收的合法性,或确定任何征收的性质是特别税还是费用。

Section § 4304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个市或县的学区已批准征收特别税来资助新建学校设施,那么在学区确认这些税款已支付或已有支付计划之前,市或县不得发放最终建筑许可证。

Section § 43043

Explanation

如果最终建筑许可证已获批,但用于建造新学校设施的专项税尚未支付,学区管理委员会可以宣布,未支付的税款现在成为该房产的留置权。这意味着房产所有者欠下这笔税款,并且在经过通知和听证程序后,这笔税款将正式记录为对其房产的债务。

如果已签发最终建筑许可证,且用于新建学校设施的专项税尚未缴纳,则学区管理委员会可在适当通知该税款已到期应付,并就此问题举行听证会(经通知)后,裁定未缴专项税的金额构成对已签发最终建筑许可证的每块土地或地块的留置权,且该金额现已由该土地或地块的所有者(如最新均衡评估名册所示)到期应付。

Section § 43044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如何通知业主关于新建学校设施专项税款的流程。该通知必须在听证会前公布,并包含关键信息:税款已到期、应付金额、被征税财产的描述、可能的罚款(最高7%的利息),以及如果已签发建筑许可证,该税款可能成为该财产的留置权。

(a)CA 教育 Code § 43044(a) 关于新建学校设施专项税款到期应付的通知,应根据《政府法典》第6063条的规定予以公布,且应在听证会日期之前公布。
(b)CA 教育 Code § 43044(b) 该通知应载明以下信息:
(1)CA 教育 Code § 43044(b)(1)  新建学校设施专项税款已到期应付。
(2)CA 教育 Code § 43044(b)(2) 到期应付的专项税款金额。
(3)CA 教育 Code § 43044(b)(3) 受该税款约束的地块或包裹的描述。该描述可通过引用县记录员办公室存档的平面图或示意图进行,或通过引用根据《税收和税法典》第327条编制并存档于县估税员办公室的地图进行。
(4)CA 教育 Code § 43044(b)(4) 将对该税款的未付余额收取的罚款,年利率不超过7%。
(5)CA 教育 Code § 43044(b)(5) 通知,在听证会待决期间,专项税款及其利息可能被认定为对已签发建筑许可证的每个地块或包裹构成留置权。

Section § 43045

Explanation

学区管理委员会必须在听证会前至少10天,通过邮件向任何欠缴新建学校设施特别税款的物业所有者发送书面通知。该通知应包含相关条款中要求的相同详细信息,以及听证会的时间、日期和地点。

(a)CA 教育 Code § 43045(a) 听证会日期前至少10天,学区管理委员会应通过邮件向最近一次均衡评估名册上列明的、针对新建学校设施的特别税款已到期并应付的每个地块或地段的所有者发送书面听证通知。
(b)CA 教育 Code § 43045(b) 该通知应载明第43044条(b)款所要求的信息,此外还应载明听证会的时间、日期和地点。

Section § 4304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学区理事会举行听证会,听取对特别税的任何异议或抗议。如果需要,听证会可以延期。听证会结束后,理事会决定未缴税款及其任何利息是否应被视为对与最终建筑许可证相关的财产的留置权。

(a)CA 教育 Code § 43046(a) 按照第43045条规定的通知中说明的时间、日期和地点,学区理事会应当听取并审议对征收特别税的所有异议或抗议(如有),如该通知中所述,并可不时延期听证会。
(b)CA 教育 Code § 43046(b) 听证会结束后,理事会应当决定未缴税款及其利息的金额是否构成对已签发最终建筑许可证的地块或批次的留置权。

Section § 4304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作出某项决定后30天内,学区理事会必须将该决定的核证副本提交至财产所在县的县记录员处备案。一旦备案完成,该决定就会在财产上产生一项留置权,类似于判决留置权,这意味着在解决或解除之前,它可能会影响财产的所有权和价值。

(a)CA 教育 Code § 43047(a) 在第43046条(b)款规定的决定作出后30天内,学区理事会应将其决定的核证副本提交至地块或宗地所在县的县记录员处备案。
(b)CA 教育 Code § 43047(b) 备案后,该决定应构成一项留置权,具有判决留置权的效力、作用和优先权。

Section § 43048

Explanation

如果学区因未缴特别税款设立了留置权,学区理事会有长达四年时间(从最后一次未付款之日起)通过法律程序追讨欠款。这需要援引《民事诉讼法》。

此外,在法庭上胜诉的一方将获得费用补偿。这些费用由法院确定,可包括律师费、利息以及其他合法开支。所有费用和罚款将计算至法院作出判决之日。

(a)CA 教育 Code § 43048(a) 如果已根据本章设立了留置权,学区理事会可以在特别税款最后一笔到期应付之日起四年内,命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编第九章第一章(第681条起)收取该款项。
(b)CA 教育 Code § 43048(b) 根据本条产生的费用应判给胜诉方。费用应由法院确定和允许。费用应包括合理的律师费、利息以及法律授权的其他费用或预付款,并应计入判决书。费用金额,包括罚款,应计算至判决之日。

Section § 4304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三种情况下,建筑施工的最终许可证无需缴纳特别税。首先,如果土地属于联邦机构,该建筑物可免除这些税款。其次,如果建筑物属于《加利福尼亚州宪法》中规定的某些免税类别,则无需缴纳这些税款。第三,如果学区确认已与许可证申请人作出适当安排,以确保有足够的新学校设施,则该建筑物也免除这些税款。

Section § 4305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特别税款用于建设新的学校设施时,州拨款委员会必须根据其设定的具体建筑面积和成本标准批准该建设。

Section § 43051

Explanation
在学区就特别税举行选举之前,他们需要制定一个计划,说明将如何使用这笔钱。这个计划应该列出诸如拟购买的新校址和拟建造的新设施等事项。学区必须至少每年审查和更新一次这个计划。

Section § 4305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收到特别税款的学区将这些资金存入一个单独的账户。每年,他们必须在9月1日前提交一份报告,报告中需显示账户余额、列出购买的校址以及在过去一个财政年度购买或建造的设施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