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教育 Code § 42400(a) 根据《收入与税收法典》第2编第1.7部分第3.5章(自第7288.1条起)征收的交易和使用税所得的收入,应根据县内每个平均每日出勤单位的等额资金,直接分配给县内的每个学区和县教育局。
(b)CA 教育 Code § 42400(b) 根据 (a) 款规定用于分配目的的平均每日出勤人数,应与根据《政府法典》第8880.5条规定用于分配目的的平均每日出勤人数相同。
这项法律解释了如何将一种特定的地方税(称为“交易和使用税”)所征收的资金分配给县内的学校。每个学区和县教育局都会根据学生出勤人数(即“平均每日出勤人数”)获得等额的份额。同样的考勤数据也用于《政府法典》另一条款中规定的其他政府拨款目的。
本节阐明,从某些地方销售税(即交易和使用税)中征收的资金,不能计入根据特定《教育法典》条款或《加利福尼亚州宪法》一部分分配的地方税收收入。此外,这些税收收入旨在为教育预算增加额外资金,不应被用来减少学校本应获得的其他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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