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教育基金公共教育总监拨款
Section § 41330
Section § 41332
每年2月20日前,公共教育总监必须向各小学和高中学区,以及县学校服务和学费基金分配资金。这些资金是根据其他教育法典中的特定条款确定的,这项初始分配被称为首次主要拨款。
Section § 41333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学校在11月10日之前聘用额外教师,这些教师将被视为在学年开始时就已经受聘。这对于确定学校是否符合“必要小型学校”的资助资格非常重要,它会影响这些学校的财政资源如何计算和分配。
Section § 41335
每年7月2日前,公立教育总监必须向各学区和与学校相关的基金分配资金。分配的金额是根据法律旧条款中规定的、以前会使用的计算方法确定的。这个过程被称为“第二次主要拨款”。这项规定自2003年6月1日起生效。
Section § 41336
每年6月25日之前,公立教育总监必须根据每个学区或基金在另一条款下应得的金额,向其分配资金。这笔分配被称为最终拨款。
Section § 41339.1
Section § 41339.2
Section § 41340
Section § 41341
本法律条款规定了如果州立学校基金拨付给学区或社区学院学区的款项出现错误时应如何处理。如果他们收到的款项比应得的金额多或少了一定数额,将在下一个财政年度进行调整。对于学校,督学根据本地控制拨款公式进行调整;对于社区学院,校长则根据学生人数进行调整。他们还可以处理因审计结果引起的调整,并给予教育机构对审计报告作出回应的机会。
Section § 41342
如果法院裁定某个学区或机构在某一年应从州学校基金获得比实际收到更多的资金,那么差额将在下一个财政年度从该基金中支付给他们。反之,如果法院裁定他们收到的资金过多,多出的部分将从下一年的拨款中扣除。这些调整由公立学校总监负责处理。
Section § 41343
如果学校的出勤人数因教师在某个时期内资格证书无效而未被计入,学区仍可在支付该教师工资后报告该出勤情况。此报告必须在支付教师工资的同一财政年度内完成。之后,州政府将在接下来的几年里调整学校的拨款,增加如果出勤人数被计算本应获得的金额,前提是该金额至少为 (100) 美元。这笔额外款项将从州政府为学校提供的资金中拨付,但基本援助部分除外。
Section § 41344
如果审计发现学校(例如地方教育机构)通过提交不正确的信息获得了额外的资金,它们可能需要偿还这笔钱或支付罚款。州教育总监和财政局局长将协助制定偿还计划。如果学校不同意审计结果,它们有特定的时间框架来请求制定此计划或提出上诉。如果一次性偿还全部款项会造成财政负担,它们可以在最长八年的时间内分期支付,并计入利息。审计结果还会影响学校用于拨款目的的平均每日出勤人数的计算方式。请注意,这些规定很严格,例外情况有限。
Section § 41344.1
教育审计申诉小组是一个由主要财政和教育领导人组成的州机构。它根据特定的法律程序处理与教育审计相关的申诉。州政府确保在遵守法律要求时拨付资金,并且当要求几乎得到满足时,小组可以界定“实质性遵守”。对于较小的审计问题,有一个快速通道程序可用,如果几乎所有要求都得到满足,小组可以提出解决方案。较大的审计问题需要更严格的审查,可能涉及财政部和总监。
Section § 41344.2
Section § 41344.3
Section § 41344.4
Section § 41344.6
这项法律允许瓦列霍市联合学区在2004年6月至2015年6月期间出售其财产,以偿还一笔紧急贷款。在此期间,该学区不得申请某些州政府项目的困难财政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