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4135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学校供餐机构和儿童看护机构如何从州政府获得儿童营养计划下提供的膳食报销。对于大多数计划提供方,他们必须在每月结束后的10天内提交报销文件。如果他们等待超过60天,将无法获得报销。州政府应在45天内处理这些申请并支付报销款。对于仅从州政府获得资金的提供方,他们遵循类似流程,但每年只需提交一次。他们必须在财政年度结束后的8月20日之前提交报销申请,州政府将在申请截止日期后的45天内支付报销款。

(a)CA 教育 Code § 41352(a) 除仅从州获得膳食报销的机构外,州教育局应按月向学校供餐机构和儿童看护供餐计划赞助方提供儿童营养计划拨款。计划提供方应在每月结束后的10个日历日内向该局提交报销申请。在报销所涉期间结束后60个日历日或更长时间后提交的报销申请应属无效。在提交有效报销申请后的45个日历日内,州教育局应支付报销款。
(b)CA 教育 Code § 41352(b) 对于仅从州获得膳食报销的赞助方,州教育局应按年为儿童营养计划提供拨款。计划提供方应在每个州财政年度结束后的10个日历日内向该局提交报销申请。在报销所涉年度之后的财政年度的8月20日之后提交的报销申请应属无效。在报销申请截止日期后的45个日历日内,州教育局应支付报销款。

Section § 41353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了儿童营养资金的支出方式。高达20%的资金可用于州行政费用。剩余的80%将分配给运营营养教育项目的组织。然而,在这80%中,教育部只能将最多5%用于这些项目的开发和监督。

从为儿童营养拨款的资金中,公立学校总监应进行以下支出:
(a)CA 教育 Code § 41353(a) 不超过20%,用于州行政开支。
(b)CA 教育 Code § 41353(b) 不超过80%,用于分配给儿童营养实体(定义见第49530.5条),这些实体根据第49534条(b)款以项目批准的方式维持营养教育计划,并由教育部支出;但前提是,该80%中不超过5%应由该部门用于营养教育计划的开发、实施、监督和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