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教育 Code § 41352(a) 除仅从州获得膳食报销的机构外,州教育局应按月向学校供餐机构和儿童看护供餐计划赞助方提供儿童营养计划拨款。计划提供方应在每月结束后的10个日历日内向该局提交报销申请。在报销所涉期间结束后60个日历日或更长时间后提交的报销申请应属无效。在提交有效报销申请后的45个日历日内,州教育局应支付报销款。
(b)CA 教育 Code § 41352(b) 对于仅从州获得膳食报销的赞助方,州教育局应按年为儿童营养计划提供拨款。计划提供方应在每个州财政年度结束后的10个日历日内向该局提交报销申请。在报销所涉年度之后的财政年度的8月20日之后提交的报销申请应属无效。在报销申请截止日期后的45个日历日内,州教育局应支付报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