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根据第24部分第12章(自第42950条起)提供幼儿园或1至12年级(含)教育的学区,可以按每单位平均每日出勤人数增加其收入限额,增加金额不得超过根据全县税收获得的报销,该税收用于支付收入限额的本地份额以及根据本法典在1976-77学年期间存在的法规为这些儿童提供特殊项目的超额费用。
学校财政外籍儿童教育经费资助
Section § 42950
这项法律允许提供从幼儿园到12年级教育的学区,根据平均每日出勤人数增加其资金限额。增加的金额不能超过学区从全县税收中获得的报销金额,该税收在1976-77学年帮助支付了他们的收入限额和特殊需求项目的额外费用。
学区资金 平均每日出勤人数 收入限额
Section § 42950.3
这项法律专门适用于1977-78学年期间的某些学区。它针对的是至少有10%的学生居住在加州大学运营的住房中、报告了至少15种不同母语,并且不符合《双语教育法》资助条件的学区。
本章规定仅适用于在1977-78学年期间符合以下条件的学区:
(a)CA 教育 Code § 42950.3(a) 其入学人数中,不少于10%的学生居住在加利福尼亚大学为大学学生及其家庭使用的住宿设施中。
(b)CA 教育 Code § 42950.3(b) 在提交给教育部(Department of Education)的1977年秋季R-30入学和教职员工数据报告中,报告了至少15种不同的母语。
(c)CA 教育 Code § 42950.3(c) 未根据1972年《双语教育法》(第28部分第7章第1条(自第52100节起))获得或无权获得资金分配。
学区入学人数 加州大学住房 母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