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教育 Code § 41841.5(a) 公共教育总监应向每个设有中学的学区或向为惩教机构中的成年人提供成人教育课程的县学校总监拨款,金额应等于该学区或县学校总监在该财政年度维持这些课程的实际当前开支。这些课程中每个平均每日出勤单位的拨款金额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超过全州成人平均收入上限的0.8倍。
然而,对于1993-94和1994-95财政年度,向学区或县学校总监为惩教机构中成年人课程的每个平均每日出勤单位所允许的拨款金额,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超过1992-93财政年度惩教机构中成年人获得资助的全州平均收入上限,并根据第42238.1节进行任何生活费用调整。
就本节而言,“惩教机构”包括任何县监狱、县工业农场或县或联合县公路营地。
每个学区或县学校总监应根据其前一财政年度的成本数据报告,获得第41330、41332和41335节授权的预付款项,并且每个学区或县学校总监应提交一份基于估计当前开支的初步成本数据报告。
就本节而言,公共教育总监应通过规章制度,为成人教育课程的实施制定最低标准,包括但不限于出勤要求以及关于应保存记录和应提交报告的要求。
(b)CA 教育 Code § 41841.5(b) 兹从普通基金向州学校基金A节拨款以下款项,用于以下财政年度的(a)款目的:
(1)CA 教育 Code § 41841.5(1)
对于1980-81财政年度
........................
$1,020,100
(2)CA 教育 Code § 41841.5(2)
对于1981-82财政年度及此后每个财政年度
........................
$1,113,000
自1982-83财政年度起,(2)款中的金额应累计增加6%,除非法律另有规定。自1990-91财政年度起,(2)款中的金额应按根据第42238.1节(b)款确定的百分比变化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