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41050

Explanation

在此语境下,“县”或“各县”这些术语也包括市县合一,具体定义见其他规定。

“县”或“各县”包括第92条中规定的市县合一。

Section § 41052

Explanation
如果学区的财产价值因某项特定税法而下降,州政府将向该学区提供资金以弥补损失。但是,只有当其1970-1971年期间30%或以上的财产价值受到影响时,该学区才有资格获得这笔资金。如果该学区的财产价值此后增加了250%或以上,则不符合获得这笔补偿资金的资格。

Section § 41053

Explanation

本节阐明了在加州与学校拨款相关的教育法规中,谁被视为“成年人”或“未成年人”。“成年人”被定义为21岁及以上的人,“未成年人”被定义为21岁以下的人,即使其他法律另有规定。

凡在本分部中,在向学区或县学校总监拨款的语境下提及“成年人”,该提及应被视为指21岁或以上的人,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
凡在本分部中,在向学区或县学校总监拨款的语境下提及“未成年人”,该提及应被视为指21岁以下的人,尽管有《家庭法典》第6500条或任何其他法律规定。

Section § 4106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说,在1978年加州选民限制了地方学区通过财产税筹集资金的能力后,州政府用州资金取代了这部分收入。这样做的目的是,这些州资金在联邦拨款方面仍能被视为地方贡献。为了计算需要显示地方税收努力的联邦拨款,他们将1977-78学年作为基准。他们通过比较学区获得的州和地方资金总额与地方税收收入来计算该年度的努力百分比,这个百分比将用于未来的拨款评估。

(a)CA 教育 Code § 41060(a) 加利福尼亚州选民在1978年6月6日初选中通过《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十三条A款,严重削减了地方学区征收财产税的权力。加利福尼亚州立法机关已用源自州征税权的州收入取代了该地方财产征税权。立法机关的意图是,由州资金取代的地方财产税收入,应继续被视为根据《公法81-874》获得联邦拨款的“地方努力”。
(b)CA 教育 Code § 41060(b) 为计算根据《公法81-874》要求的“地方税收努力”或“努力维持”的联邦拨款,1977–78财政年度应作为基准年。1977–78财政年度的地方努力百分比应按以下方式计算:
(1)CA 教育 Code § 41060(b)(1) 学区获得的州和地方资金总额,根据《第24部分第7章第2条》(自第42230节起)在1979年《法规》第282章废止前所规定的内容确定,应除以地方税收收入(包括税收减免补助)的金额。
(2)CA 教育 Code § 41060(b)(2) 所得百分比应作为地方努力或贡献的百分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