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教育 Code § 41975(a) 在一个财政年度内,从州学校基金A节拨付给学区的拨款和补助,不得少于一百二十美元 ($120) 乘以该学区在前一财政年度的平均每日出勤人数的乘积,或两千四百美元 ($2,400),以金额较大者为准。
(b)CA 教育 Code § 41975(b) 拨付给各学区用于分类教育项目的州资金,或从州学校基金拨付给各学区的其他州资金,应 F用于满足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九条第6节的要求,即为每名学生提供至少一百二十美元 ($120) 的州援助,或为每个学区提供两千四百美元 ($2,400) 的州援助。
(c)CA 教育 Code § 41975(c)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公共教育总监不得根据第42238.02节或第42238.03节(如适用)增加任何学区的地方控制拨款公式拨款,以根据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九条第6节或任何其他法律提供基本州援助,除非该学区尚未从所有州资金(包括分类教育项目资金)中获得每名学生一百二十美元 ($120) 或两千四百美元 ($2,400) 的较大金额。如果学区收到的金额少于本款规定的金额,公共教育总监应拨付所收到的州资金与宪法规定的最低限额(即每名学生一百二十美元 ($120) 或每个学区两千四百美元 ($2,400) 的较大金额)之间的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