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4154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设立了一种名为“有针对性的教学改进一揽子拨款”的学校专项资金。从2005-06学年开始,学校将按照其在2003-04学年获得某些教育计划资金的相同比例,获得这笔拨款。遵守废除种族隔离法院命令的学校可以灵活地将这些资金用于授权目的。如果符合条件,县教育局也可以获得这些资金。以前在转为特许学校之前获得废除种族隔离资金的特许学校,如果满足特定条件,例如服务相同的人群并遵循法院命令的目标,可以继续获得这笔资金。但是,从2006年7月1日起,这不适用于获得另一种拨款的特许学校。

(a)CA 教育 Code § 41540(a) 特此设立有针对性的教学改进一揽子拨款。自2005-06财政年度开始,总监应按照学区在2003-04财政年度为第41541条所列计划获得的相对全州比例,向学区拨付一揽子拨款资金。
(b)CA 教育 Code § 41540(b) 如果学区未违反有关废除种族隔离的法院命令,则该学区可将根据本条收到的资金用于第41541条所列计划在2004年1月1日时的法规所授权的任何目的。
(c)CA 教育 Code § 41540(c) 就本条而言,“学区”包括县教育局,如果县教育局有资格获得第41541条所列计划的资金。县教育局的一揽子拨款应仅基于其在2003-04财政年度有资格获得资金的那些计划。
(d)CA 教育 Code § 41540(d) 在2000-01财政年度或此后的任何财政年度,从根据第29部分第2.5章(第54200条及后续条款)的废除种族隔离计划或有针对性的教学改进拨款计划获得资金的学校,如果该资金是由学区作为法院命令的废除种族隔离计划的一部分进行分配,且在该学校转变为特许学校之前,如果满足以下所有条件,则该学校应继续通过根据本条设立的一揽子拨款从学区获得其按比例的资金份额:
(1)CA 教育 Code § 41540(d)(1) 该特许学校继续服务于相同的普通人群。
(2)CA 教育 Code § 41540(d)(2) 该特许学校实施法院命令的预期目标。
(3)CA 教育 Code § 41540(d)(3) 该法院命令仍然有效。
(e)CA 教育 Code § 41540(e) 自2006年7月1日起,(d)款不适用于通过根据第47634.1条设立的特许学校分类一揽子拨款获得资金的特许学校。

Section § 41541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说,目标教学改进整笔拨款向学区提供资金。这笔资金用于在2005年1月1日之前确定的特定项目。这些项目包括目标教学改进工作和补充拨款。

目标教学改进整笔拨款应包括在2005年1月1日之前分配给学区的资金,用于以下项目:
(a)CA 教育 Code § 41541(a) 依照第29部分第2.5章(自第54200条起)规定的目标教学改进。
(b)CA 教育 Code § 41541(b) 依照第29部分第9章第9条(自第54760条起)规定的补充拨款。

Section § 41542

Explanation
从2006-07财政年度开始,加州的学区每年都会调整其资金。这种调整会考虑通货膨胀以及从幼儿园到12年级的平均每日出勤率的增长,除非《预算法》另有规定。

Section § 41543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规定,当加州的一个学区通过这项特定计划获得资金时,他们必须首先将这些资金用于支付法律仍然要求的任何法院命令的废除种族隔离计划的费用。

Section § 4154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某些特殊学区(称为“基本援助学区”)的拨款规则。当这些学区因法院命令要求自愿学生转学而接收学生时,有权获得特定拨款。如果一个基本援助学区根据旧制度因这类转学而获得资金,他们将获得相当于原学区本应为这些学生获得的70%的州政府资金。这项拨款计算在2012–13财政年度之后略有变化,以符合更新后的州教育拨款规定。“基本援助学区”指的是主要通过地方税收而非州政府资金为其学校提供资金的学区。

(a)CA 教育 Code § 41544(a) 对于一个基本援助学区,如果该学区根据前第42247.4条(该条文在2001年1月1日时的规定)有权获得报销,并根据前第42247.4条(该条文在2001年1月1日时的规定)的(h)款获得拨款,原因是法院命令指示学生作为法院命令的自愿学生转学计划的一部分转入该学区,则局长应从2001–02财政年度至2012–13财政年度(含),为该基本援助学区计算一笔州政府资金拨款,该拨款应提供根据前第42238条(该条文在2013年1月1日时的规定)计算的学区收入限额的70%,这笔资金本应拨给学生转出的学区,用于根据该法院命令计入的、且在1995–96财政年度之前未在该基本援助学区就读的任何学生的平均每日出勤人数。
(b)CA 教育 Code § 41544(b) 对于一个基本援助学区,如果该学区根据前第42247.4条(该条文在2001年1月1日时的规定)有权获得报销,并根据前第42247.4条(该条文在2001年1月1日时的规定)的(h)款获得拨款,原因是法院命令指示学生作为法院命令的自愿学生转学计划的一部分转入该学区,则局长应从2013–14财政年度开始,为该基本援助学区计算一笔州政府资金拨款,该拨款应提供根据第42238.02条的(d)款(由第42238.03条实施)计算的学区地方控制拨款公式基本补助的70%,这笔资金用于学生转出的学区,用于根据该法院命令计入的、且在1995–96财政年度之前未在该基本援助学区就读的任何学生的平均每日出勤人数。
(c)CA 教育 Code § 41544(c) 就(b)款而言,“基本援助学区”是指在本条适用的任何财政年度内,未根据第42238.02条的(o)款从州政府获得州政府资金拨款的学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