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教育 Code § 35400(a) 洛杉矶联合学区监察长办公室的监察长可以进行审计和调查。当监察长有合理怀疑认为某项法律、法规、规章或学区政策已被违反或正在被违反时,监察长可以传唤证人、主持宣誓或声明、听取证词,并强制提供所有被认为重要且相关,并与监察长进行的询问或调查合理关联的信息、文件、报告、答复、记录、账目、文书以及其他数据和书面证据。就本节而言,“合理怀疑”是指监察长已知或显而易见的情形包括具体且可阐明的证据,这些证据使监察长怀疑法律、法规、规章或学区政策存在重大违规行为,并且这些证据也会使处于类似职位的合理官员怀疑法律、法规、规章或学区政策存在重大违规行为。
(b)CA 教育 Code § 35400(b) 传票应按照法律规定的送达传唤的方式送达。根据本节发出的传票,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典》第四编第三章第二章(自第1985条起)的规定提出异议。
(c)CA 教育 Code § 35400(c) 就本节而言,《政府法典》第11184、11185、11186、11187、11188、11189、11190和11191条应适用于传唤证人以及文件、报告、答复、记录、账目、文书和其他数据和书面证据,如同调查是由州部门负责人进行一样,但解决强制执行动议或撤销动议的适用法院应为洛杉矶县高等法院。
(d)CA 教育 Code § 35400(d)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任何人根据本节宣誓或声明后,明知虚假而陈述或确认任何重要事项为真实,即犯有轻罪,首次犯罪可处以不超过六个月的县监狱监禁,或不超过五千美元($5,000)的罚款,或并处该罚款和监禁。任何后续违规行为可处以不超过一年的县监狱监禁,或不超过一万美元($10,000)的罚款,或并处该罚款和监禁。
(e)Copy CA 教育 Code § 35400(e)
(1)Copy CA 教育 Code § 35400(e)(1) 监察长应在每年7月1日或之前向立法机关提交一份年度报告,内容包括以下所有事项:
(A)CA 教育 Code § 35400(e)(1)(A) 本节授权的传票权力在成功履行监察长职责方面的使用情况和有效性。
(B)CA 教育 Code § 35400(e)(1)(B) 任何传票权力被使用但所发传票被撤销的情况,包括法院命令的依据。
(C)CA 教育 Code § 35400(e)(1)(C) 任何转交地方检察官或总检察长,但地方检察官或总检察长拒绝进一步调查或拒绝起诉的事项。
(2)CA 教育 Code § 35400(e)(2) 根据第(1)款提交给立法机关的报告,应符合《政府法典》第9795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