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区官员和代理人
Section § 35021
本法律允许学区使用志愿者从事非教学任务,前提是这些志愿者须由持证人员监督且不得是已登记的性犯罪者。这些志愿者协助教师完成支持性工作,但不能获得报酬。然而,如果预算削减导致裁员或存在空缺的有偿职位,学校不得用志愿者取代有偿员工。其目的是利用志愿者丰富教育项目,而不是剥夺有偿员工的工作岗位。
Section § 35021.1
这项法律允许学区或县教育局请求地方执法机构核查申请成为非教学志愿者助理的人员是否有性犯罪定罪记录。核查范围包括有罪答辩、无陪审团审判的定罪,以及不抗辩答辩(即被告不否认指控)。如果执法机构同意进行核查,他们必须在72小时内将结果反馈给学校。他们可以为此项服务收取费用,但费用不得超过其实际成本。
Section § 35021.2
这项法律允许公立和私立学校向司法部查询任何想要在该校做志愿者的个人的犯罪记录。如果学校提出请求,司法部还将通知他们该人员未来的任何逮捕情况。这涵盖了由学区、县教育局以及提供小学和高中教育的私立机构运营的学校。
Section § 35021.3
这项法律允许学区或县教育局建立一个志愿者名单,以帮助开展课后活动,例如体育娱乐活动。要加入此名单,志愿者需要接受背景调查,并必须保持其联系信息为最新。学校可以帮助支付这些背景调查的费用,并可能要求额外的资格,例如心肺复苏术(CPR)认证。经活动协调员批准的志愿者可以协助课后项目,但他们提供的指导不计入所需的体育学分。最后,学校或学区并非必须建立或使用这些志愿者名单。
Section § 35021.5
这项法律允许学区设立学校警察预备役队伍,以协助其现有警察部门,从而提高学校的安全性。这些预备役警官必须按照另一项法律的规定完成专门培训。这项法律的目的是在必要时使用这些志愿警官,以确保学校环境的安全。
Section § 35023
每年,加州的学区必须从其理事会成员中选出一人,负责在县委员会选举中投票。这项工作在理事会每年的首次会议上进行。学区的秘书或文员随后必须正式通知县教育总监,说明谁被选为代表该学区。
Section § 35024
学区可以设立一个小型委员会来处理日常事务。这个委员会通常包括主席、书记员和另一名理事会成员。如果没有书记员,那么它就包括主席和另外两名成员。委员会做出的任何决定都必须在理事会的下一次会议上获得全体理事会的批准。
Section § 35026
Section § 35028
这项法律规定,要想在市或学区担任总监职位(包括副总监、协理总监和助理总监等职务),一个人必须同时拥有学校行政管理证书和教师证书,除非该职务纯粹是文书性质的。
Section § 35029
这项法律允许地方学区理事会豁免担任学区首席行政官的通常资格证书要求。如果该人员没有资格证书,理事会可能会要求他们接受特定培训。此外,这个职位不受被称为“功绩制度”的招聘和晋升规则的约束。
Section § 35029.1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个人的教师资格证书已被教师资格认证委员会根据法律的特定条款吊销,那么地方学校董事会就不能聘用该人担任首席行政官。
Section § 35030
Section § 35031
本法律允许学区总监或其副手、协理或助理总监的任期最长为四年。学区管理委员会经双方同意,可终止并续签他们的合同,新任期从7月1日开始。如果委员会决定在任期结束时不重新选举或聘用他们,必须在任期结束前45天发出书面通知。如果委员会未遵循此程序,该雇员将自动连任相同长度的任期,并享有相同的条件和薪酬。其他条款中的特定通知要求不适用于此。
Section § 35032
加州学区的理事会可以在学年期间决定给总监及其副手加薪,而无需终止或续签他们的雇佣合同。这些加薪可以在理事会选择的任何时候实施。
Section § 35033
Section § 35034
本法规定了在特定情况下,县学校总监被聘用为统一学区总监的事宜。如果县学校总监拥有必要的资质证明,只要他们与学区理事会就薪资达成一致,就可以被聘用为其所在县内统一学区的总监。即使没有这些资质证明,在1963年之前担任此职务的总监,或在学区成立时担任县学校总监的人,只要他们持续受雇,也可以在没有资质证明的情况下继续任职或被重新聘用。
Section § 35035
加州学区的学区总监是学区理事会的主要负责人。他们负责编制学区预算和地方控制与问责计划,除非有其他人被指定负责这些任务。他们必须确保问责计划得到执行,并批准员工的岗位分配,包括教师调动,只要这些调动符合学区政策。他们还需要确认教师和特定员工拥有必要的认证文件。此外,学区总监可以代表学区签订合同,并必须向学区理事会提交财务报告。
Section § 35036
本节解释,如果学校校长不同意,学区督学不能将教师调动到学术表现较差(排名在后三分之一十分位数)的学校。此外,学区不得根据现有政策或协议,在空缺职位上给予调动教师优先于其他合格申请人的权利。这些规定于2007年1月1日生效,除非与当时已有的协议冲突,在这种情况下,它们将在这些协议到期时生效。
Section § 35038
Section § 35039
如果学区的文书不履行职责,理事会可以在例行会议上解雇他们,并选择其他人担任文书。然后,他们必须将这一变动告知县教育局长。
Section § 35041
这项法律允许学区聘请一名行政顾问,即使当地规定另有说明。该顾问协助学区总监和其他学区工作人员处理行政事务,并协助处理法律事务,例如准备法庭案件。此人必须是加州的执业律师,但不需要教师资格证。
Section § 35041.3
这项法律建议学区应努力在每所高中任命一名“兵役登记员”。这名登记员可以是学校员工或志愿者,负责帮助符合法定年龄的学生进行联邦兵役登记。此外,法律鼓励学区告知学生兵役登记的重要性、不登记的后果以及如何进行登记。但学校并非必须执行这些规定。
Section § 35041.5
Section § 35045
Section § 35046
这项法律规定,学区可以聘用55岁以上、之前在该学区工作至少10年的退休教师作为顾问。这些合同可以每年续签,但最长不超过五年,或直到该人员年满65岁,以先到者为准。这些退休顾问被视为员工,并且必须遵守特定的收入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