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服务校车
Section § 39830
本节定义了在加利福尼亚州何种车辆符合校车资格,主要是指任何用于运送幼儿园至12年级学生往返学校或学校活动的车辆。然而,它列出了一些例外情况:仅载运家庭成员的车辆;不载运使用轮椅学生的某些乘用车和货运卡车;在特定条件下运营的公共交通车辆;校学生活动巴士;为学校活动跨州境的巴士;以及在医院场地内低速运行的州有车辆。
Section § 39830.1
Section § 39831
Section § 39831.1
这项法律要求,配备有安全带或其他约束系统的校车中的乘客必须正确使用这些系统,以确保他们在乘坐时的安全。
Section § 39831.3
这项法律要求提供交通服务的学校,包括公立学校、特许学校和私立学校,制定一份学生交通安全计划。该计划应明确学生安全接送的规则,确定学生是否需要护送,确保学生不会被单独留下,并规定成人如何陪同学生。学校没有义务额外聘请校车监督员。该安全计划必须根据需要进行更新,并应要求提供给加利福尼亚州公路巡逻队。
Section § 39831.5
这项法律规定,所有乘坐校车的学前班至12年级学生都必须学习校车安全和紧急程序。学生首次注册入学时,其家长必须收到关于校车安全的书面信息,包括校车停靠站的位置以及在停靠站的行为规范。每年,学前班至8年级学生必须接受安全培训,内容包括如何正确上下车、如何安全过马路以及了解乘客约束系统(如安全带)的使用。在任何学校出行前,所有乘坐巴士的学生都必须了解紧急出口和安全设备的使用。学校必须保留所有这些指导的记录,详细注明日期、巴士司机姓名以及涵盖的主题等,并至少保存一年,以备公路巡警局检查。
Section § 39834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有人明知而操作一辆超载学童、超出其座位容量的校车,通常是犯罪行为。然而,学校可以制定一项政策,允许校车在紧急情况下(例如自然灾害)超载,以确保儿童的安全。在此背景下,紧急情况是指需要迅速将儿童转移到更安全地方的情况。
Section § 39835
这项法律允许学区在整个学年内使用校车进行社区娱乐活动。如果学区正在获得运输费用的报销,他们必须在报告中列出用于这些活动的总校车里程。州政府将从他们的资金中扣除用于社区目的的校车磨损费用。
Section § 39836
这项法律允许学区在国家紧急状态或战争期间,使用其巴士运送学生往返作物收割地点。学区可以对这项运输服务收取合理费用。
Section § 39837
Section § 39837.5
Section § 39838
加州的校车必须配备一个或多个经认可安全实验室批准的灭火器,并放置在驾驶员触手可及之处。这些灭火器的总额定值必须至少为8-B, C,这确保它们能够扑灭多种类型的火灾,但不能使用四氯化碳灭火器。
Section § 39840
Section § 39841
这项法律规定了学区在允许公共交通系统使用其校车时,必须在协议中包含的具体条件。首先,任何标示该车辆为校车的标志或灯光必须被遮盖或移除。其次,校车必须保持良好的运行状态,符合州的校车标准。最后,必须详细记录校车在公共交通服务中行驶的里程数。
Section § 39842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有人未经司机或学校官员许可登上校车或学生活动巴士,并意图犯罪,且在被要求离开时拒绝下车,他们就犯了轻罪。这种罪行可能导致最长六个月的监禁、最高1000美元的罚款,或两者并罚。学区也可以在巴士上张贴告示,警告禁止此类未经授权的进入。
Section § 39843
这项法律要求提供交通服务的学校及相关机构,在五天内向机动车辆管理局报告任何校车司机的纪律处分。具体来说,如果司机离开载有无人看管学生的车辆,并被认定为严重过失,则必须报告。严重过失被定义为与通常预期相比,严重缺乏谨慎。然而,如果司机作为其职责的一部分安全护送学生,这不被视为离开车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