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6631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地方政府在已指定为住宅用途的区域内制定建造附属住宅单元(ADU)的规定。

他们必须根据供水、排污可用性和交通影响等因素,确定可以在何处建造 ADU。法律提供了关于面积、停车、高度等方面的明确指导,但没有最小地块面积要求。地方机构可以减少某些 ADU 的停车需求。

ADU 应符合现有的住宅规划,且不能单独出售。它们可以附属于主屋或与主屋分离,但需遵守最大面积限制。如果 ADU 利用现有结构,一些限制会放宽,例如不要求设置通道或严格的退界。

地方机构负责处理建筑规范、污水处理批准和停车设置。如果车库被改造成 ADU,不一定强制要求弥补失去的停车位。如果主屋不需要消防喷淋系统,ADU 也不需要。

将车库改造成 ADU 的过程得到简化,除非它影响到历史区域。

地方机构可以通过法令,规定在划定为允许单户或多户住宅用途的区域内设立附属住宅单元。该法令应规定以下所有事项:
(a)CA 政府 Code § 66314(a) 指定地方机构管辖范围内允许设立附属住宅单元的区域。区域的指定可以基于供水和排污服务的充足性以及附属住宅单元对交通流量和公共安全的影响。不提供供水或排污服务的地方机构,在指定允许设立附属住宅单元的区域之前,应与当地的供水或排污服务提供商协商供水和排污服务的充足性。
(b)Copy CA 政府 Code § 66314(b)
(1)Copy CA 政府 Code § 66314(b)(1) 对附属住宅单元施加客观标准,包括但不限于停车、高度、退界、景观、建筑审查、单元最大面积,以及防止对列入加州历史资源登记册的任何不动产产生不利影响的标准。这些标准不应包括对最小地块面积的要求。
(2)CA 政府 Code § 66314(b)(2) 尽管有第 (1) 款的规定,地方机构可以减少或取消对其管辖范围内的任何附属住宅单元的停车要求。
(c)CA 政府 Code § 66314(c) 规定附属住宅单元不得超过其所在地块的允许密度,并且附属住宅单元是与该地块现有总体规划和分区指定相符的住宅用途。
(d)CA 政府 Code § 66314(d) 要求附属住宅单元遵守以下所有规定:
(1)CA 政府 Code § 66314(d)(1) 除第 4 条(自第 66340 节起)另有规定外,附属住宅单元可以与主住宅分开出租,但不得与主住宅分开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
(2)CA 政府 Code § 66314(d)(2) 该地块被划定为允许单户或多户住宅用途,并包括拟建或现有住宅。
(3)CA 政府 Code § 66314(d)(3) 附属住宅单元要么附属于或位于拟建或现有主住宅内,包括附属车库、储藏区或类似用途,要么是一个附属结构,或与拟建或现有主住宅分离并位于与拟建或现有主住宅相同的地块上,包括独立车库。
(4)CA 政府 Code § 66314(d)(4) 如果存在现有主住宅,附属住宅单元的总建筑面积不得超过现有主住宅的 50%。
(5)CA 政府 Code § 66314(d)(5) 独立附属住宅单元的总建筑面积不得超过 1,200 平方英尺。
(6)CA 政府 Code § 66314(d)(6) 附属住宅单元的建造不要求设置通道。
(7)CA 政府 Code § 66314(d)(7) 对于现有居住区或附属结构,或与现有结构在相同位置以相同尺寸建造并转换为附属住宅单元或其一部分的结构,不要求设置退界;对于非由现有结构转换或非在相同位置以相同尺寸建造的新结构,附属住宅单元应要求距离侧面和后方地块边界不超过四英尺的退界。
(8)CA 政府 Code § 66314(d)(8) 适用于独立住宅的当地建筑规范要求,但附属住宅单元的建造不应构成当地建筑规范下的 R 组占用变更,如《加州建筑规范》(《加州法规》第 24 篇)第 310 节所述,除非地方机构的建筑官员或执法机构根据记录中的实质性证据作出书面认定,认为附属住宅单元的建造可能对公共健康和安全产生特定的不利影响。本款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阻止地方机构更改根据本条规定将不适宜居住空间或仅允许非住宅用途的空间随后转换为住宅用途的占用代码。
(9)CA 政府 Code § 66314(d)(9) 如果使用私人污水处理系统,则需获得当地卫生官员的批准。
(10)Copy CA 政府 Code § 66314(d)(10)
(A)Copy CA 政府 Code § 66314(d)(10)(A) 附属住宅单元的停车要求不得超过每个附属住宅单元或每间卧室一个停车位,以较少者为准。这些停车位可以作为串联停车位设置在车道上。

Section § 663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地方机构评估在独户住宅物业上建造小型附加住房单元(称为附属住宅单元,即ADU)的计划时,它们必须遵守第66314条中规定的规则。它们唯一可以要求的额外规则是,ADU的任何租赁协议必须至少为30天。它们不能添加其他规则,例如要求业主也居住在该物业上。

第66314条规定了地方机构在评估包含拟议或现有独户住宅的地块上拟议的附属住宅单元时应使用的最高标准。除第66314条规定的标准外,不得使用或施加任何额外标准,包括业主自住要求,但地方机构可以要求该物业用于租期为30天或更长的租赁。

Section § 66316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地方政府关于附属住宅单元 (ADU) 的规定必须有一个简单的审批流程,并且不能包含复杂的程序。如果地方规定不符合这些指导原则,则该规定无效,地方政府必须使用州标准,直到他们更新其规定以符合本法律。

地方机构现有的关于设立附属住宅单元的条例,或地方机构通过的附属住宅单元条例,应提供一个仅包含附属住宅单元审批事务性规定的审批流程,且不得包含任何针对此类单元的自由裁量程序、规定或要求,除非本条另有规定。如果地方机构现有的附属住宅单元条例未能符合本条的要求,则该条例应属无效,且该机构此后应适用本条规定的附属住宅单元审批标准,除非且直到该机构通过符合本条规定的条例。

Section § 66317

Explanation

本法律概述了加州附属住宅单元(ADU)和初级附属住宅单元(JADU)许可的审批流程。只要地块上已有独户或多户住宅,这些单元的申请必须在60天内获得批准或拒绝,无需公开听证或特别审查。如果申请与新建住宅的申请合并提交,审批时间可能会延长,以与新建住宅许可的批准时间保持一致。

如果机构决定拒绝申请,必须在相同的60天期限内提供书面解释,详细说明问题以及如何纠正。法律还禁止任何地方法规延迟或拒绝许可,除非是专门与ADU相关的法规。然而,地方机构可以收取费用以弥补许可流程的成本。

(a)CA 政府 Code § 66317(a) 附属住宅单元或初级附属住宅单元的许可申请,应当以行政方式审议和批准,无需自由裁量审查或听证,尽管有第65901条或第65906条规定,或任何规范豁免或特殊使用许可颁发的任何地方法规。如果地块上已有独户或多户住宅,许可机构应在收到完整申请之日起60天内批准或拒绝建造或提供附属住宅单元或初级附属住宅单元的申请。如果建造或提供附属住宅单元或初级附属住宅单元的许可申请与在地块上建造新独户或多户住宅的许可申请一并提交,许可机构可以推迟批准或拒绝附属住宅单元或初级附属住宅单元的许可申请,直到许可机构批准或拒绝建造新独户或多户住宅的许可申请,但建造或提供附属住宅单元或初级附属住宅单元的申请应当无需自由裁量审查或听证进行审议。如果申请人要求延迟,60天期限应在延迟期间中止计算。如果地方机构未在60天内批准或拒绝完整申请,该申请应视为已批准。地方机构可以收取费用,以补偿其为实施本节所产生的成本,包括采纳或修订任何规定建造附属住宅单元的法规的成本。
(b)CA 政府 Code § 66317(b) 如果许可机构根据 (a) 款拒绝附属住宅单元或初级附属住宅单元的申请,许可机构应在 (a) 款所述的期限内,书面回复申请人一套完整的意见,其中包含有缺陷或不足的项目清单,以及申请人如何补救申请的说明。
(c)CA 政府 Code § 66317(c) 除符合本条规定的附属住宅单元法规外,任何地方法规、政策或规定均不得作为根据本节延迟或拒绝建筑许可或使用许可的依据。

Section § 66318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地方机构可以更新其分区法律或总体规划,以纳入创建附属住宅单元(ADU)的规定,但必须遵守本条中概述的限制。此外,任何专门针对ADU的规定不得用于强制执行住宅增长限制。

(a)CA 政府 Code § 66318(a) 地方机构可以修订其分区条例或总体规划,以纳入适用于创建附属住宅单元的政策、程序或其他规定,前提是这些规定符合本条的限制。
(b)CA 政府 Code § 66318(b) 在适用任何限制住宅增长的地方条例、政策或计划时,不得考虑附属住宅单元条例。

Section § 6631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符合特定标准的附属住宅单元(ADU)被视为主物业的一部分,不计入地块上允许的最大房屋数量。它符合该区域的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定。重要的是,它不受限制房屋数量的地方性法律的约束。

Section § 66320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如果加州的地方机构尚未制定自己的附属住宅单元(ADU)规定,它必须在收到完整申请后的60天内,对ADU的许可申请做出决定。这个决定无需详细审查或公开听证。如果地块上已有房屋,或者ADU申请是与新建房屋的申请一起提交的,机构可以等到新建房屋的许可决定后,再处理ADU申请,但仍需快速处理ADU申请。如果申请在60天内未获处理,则自动视为批准。如果申请被拒绝,机构必须在60天内书面解释需要修改的地方。

(a)CA 政府 Code § 66320(a) 当尚未依照第66314条通过关于附属住宅单元条例的地方机构,收到根据本条创建或服务附属住宅单元的许可申请时,该地方机构应依照第66317条以行政方式批准或不批准该申请,无需自由裁量审查。如果地块上已有独户或多户住宅,许可机构应在收到完整申请之日起60天内,批准或拒绝创建或服务附属住宅单元或次级附属住宅单元的申请。如果创建或服务附属住宅单元或次级附属住宅单元的许可申请是与创建或服务地块上新建独户或多户住宅的许可申请一并提交的,许可机构可以推迟批准或拒绝附属住宅单元或次级附属住宅单元的许可申请,直到许可机构批准或拒绝创建或服务新建独户或多户住宅的许可申请,但创建或服务附属住宅单元或次级附属住宅单元的申请仍应以行政方式审议,无需自由裁量审查或听证会。如果申请人要求延迟,60天期限应在延迟期间暂停计算。如果地方机构未在60天内批准或拒绝完整申请,该申请应视为已批准。
(b)CA 政府 Code § 66320(b) 如果许可机构根据 (a) 款拒绝附属住宅单元或次级附属住宅单元的申请,许可机构应在 (a) 款所述的期限内,书面回复申请人一套完整的意见,列出有缺陷或不足的项目,并说明申请人如何补救该申请。

Section § 6632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地方机构在设定附属住宅单元(ADU)的面积和高度要求时,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附属住宅单元是指附属于主住宅或独立于主住宅的小型居住空间。

地方机构可以决定这些单元的最小和最大面积,但不能设定阻止建造小型高效单元的最小面积,也不能设定低于850平方英尺(对于ADU)或低于1000平方英尺(对于带有一个以上卧室的ADU)的最大面积。此外,他们也不能施加限制,以阻止建造一个符合大多数其他当地规定的800平方英尺的ADU。

此外,他们必须允许独立式ADU达到至少某些指定的高度,这些高度取决于它们与公共交通的距离或与多户住宅的关联。这些规定也适用于附属于主住宅的ADU,其高度上限与现有分区法律相关。

(a)CA 政府 Code § 66321(a) 在 (b) 款的规限下,地方机构可以为附建和独立式附属住宅单元设定最小和最大单元面积要求。
(b)CA 政府 Code § 66321(b) 尽管有 (a) 款的规定,地方机构不得通过法令设立以下任何一项:
(1)CA 政府 Code § 66321(b)(1) 任何禁止设立效率单元的附建或独立式附属住宅单元的最小建筑面积要求。
(2)CA 政府 Code § 66321(b)(2) 任何小于以下任何一项的附建或独立式附属住宅单元的最大建筑面积要求:
(A)CA 政府 Code § 66321(b)(2)(A) 八百五十平方英尺。
(B)CA 政府 Code § 66321(b)(2)(B) 适用于提供一个以上卧室的附属住宅单元的一千平方英尺。
(3)CA 政府 Code § 66321(b)(3) 任何分区许可或单独分区审查要求,或附属住宅单元的任何其他最小或最大面积要求,或基于拟建或现有主住宅百分比的面积要求,或对地块覆盖率、容积率、开放空间、前院退缩和最小地块面积的限制,如果这些要求或限制导致无法建造一个至少800平方英尺、侧院和后院退缩四英尺并符合所有其他当地开发标准的附建或独立式附属住宅单元。
(4)CA 政府 Code § 66321(b)(4) 任何不允许至少达到以下适用高度的限制:
(A)CA 政府 Code § 66321(b)(4)(A) 位于现有或拟建单户或多户住宅单元地块上的独立式附属住宅单元,高度为16英尺。
(B)CA 政府 Code § 66321(b)(4)(B) 位于现有或拟建单户或多户住宅单元地块上,且距离主要交通站点或高质量交通走廊步行距离半英里以内(依照《公共资源法》第21155条的定义)的独立式附属住宅单元,高度为18英尺。地方机构还应允许额外增加两英尺的高度,以适应附属住宅单元与主住宅单元屋顶坡度一致的屋顶坡度。
(C)CA 政府 Code § 66321(b)(4)(C) 位于现有或拟建多户、多层住宅地块上的独立式附属住宅单元,高度为18英尺。
(D)CA 政府 Code § 66321(b)(4)(D) 附属于主住宅的附属住宅单元,高度为25英尺,或适用于主住宅的当地分区法令中的高度限制,以较低者为准。本分款不要求地方机构允许附属住宅单元超过两层。

Section § 6632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地方机构何时不能对附属住宅单元(ADU)设定停车要求。如果ADU靠近公共交通、位于历史街区、是主要住宅的一部分,或者ADU居住者无法获得停车许可证,地方机构就不能强制执行停车规定。此外,如果附近有共享汽车,或者ADU是新住房申请的一部分,也不适用停车标准。

此外,地方机构不能因为不构成危险且与ADU建设无关的分区问题或建筑违规而拒绝ADU许可证申请。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并且无论地方机构是否已根据第66314条通过了关于附属住宅单元的条例,以下所有规定均适用:
(a)CA 政府 Code § 66322(a) 在以下任何情况下,地方机构不得对附属住宅单元施加任何停车标准:
(1)CA 政府 Code § 66322(a)(1) 附属住宅单元位于距离公共交通设施步行半英里以内。
(2)CA 政府 Code § 66322(a)(2) 附属住宅单元位于具有建筑和历史意义的历史街区内。
(3)CA 政府 Code § 66322(a)(3) 附属住宅单元是拟建或现有主要住宅或附属结构的一部分。
(4)CA 政府 Code § 66322(a)(4) 当需要路边停车许可证但未向附属住宅单元的居住者提供时。
(5)CA 政府 Code § 66322(a)(5) 当附属住宅单元一个街区内有共享汽车时。
(6)CA 政府 Code § 66322(a)(6) 当附属住宅单元的许可证申请与在同一地块上建造新的单户住宅或新的多户住宅的许可证申请一并提交时,前提是该附属住宅单元或地块符合本小节中列出的任何其他标准。
(b)CA 政府 Code § 66322(b) 地方机构不得因纠正不符合规定的分区条件、违反建筑规范或未经许可的结构而拒绝附属住宅单元的建造许可申请,前提是这些条件、违规或结构不对公共健康和安全构成威胁,且不受附属住宅单元建造的影响。

Section § 6632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住宅或混合用途区域的地方机构以直接、自动的方式批准附属住宅单元和次级附属住宅单元的许可证。如果您打算增建这些单元(即ADU),以下是您需要了解的:

对于有独户住宅的物业,您可以增建一个ADU和一个次级ADU,只要它们位于现有结构内,有独立的入口,并符合安全退缩距离要求。也可以增建独立的ADU,但其面积不得超过800平方英尺,并有规定的高度限制。

如果您的物业包含多户住宅,您可以将非居住空间改造成ADU,最多可达总单元数的25%,除非必要,否则无需改变退缩距离要求。也可以增建独立的ADU,其数量限制基于现有或拟建建筑的规模。

法律还规定,地方机构不得施加额外的设计标准、要求纠正分区违规,或要求安装消防喷淋系统,除非主住宅需要。ADU的租赁期限必须超过30天,如果使用现场废水处理系统,可能需要进行某些测试。

(a)CA 政府 Code § 66323(a) 尽管有第66314条至第66322条(含)的规定,地方机构应以行政方式批准在住宅或混合用途区域内创建以下任何一种的建筑许可证申请:
(1)CA 政府 Code § 66323(a)(1) 对于有拟建或现有独户住宅的地块,一个附属住宅单元和一个次级附属住宅单元,如果符合以下所有条件:
(A)CA 政府 Code § 66323(a)(1)(A) 附属住宅单元或次级附属住宅单元位于独户住宅的拟建空间内,或独户住宅或附属结构的现有空间内,并且可以包括在现有附属结构相同物理尺寸基础上不超过150平方英尺的扩建。超过现有附属结构物理尺寸的扩建应仅限于容纳出入口。
(B)CA 政府 Code § 66323(a)(1)(B) 该空间有从拟建或现有独户住宅的外部通道。
(C)CA 政府 Code § 66323(a)(1)(C) 侧面和背面退缩距离足够用于消防和安全。
(D)CA 政府 Code § 66323(a)(1)(D) 次级附属住宅单元符合第3条(自第66333条起)的要求。
(2)CA 政府 Code § 66323(a)(2) 对于有拟建或现有独户住宅的地块,一个独立新建的附属住宅单元,其侧面和背面院落退缩距离不超过四英尺。该附属住宅单元可与第 (1) 款所述的次级附属住宅单元结合。地方机构可对该附属住宅 单元施加以下条件:
(A)CA 政府 Code § 66323(a)(2)(A) 总建筑面积限制不超过800平方英尺。
(B)CA 政府 Code § 66323(a)(2)(B) 按照第66321条 (b) 款第 (4) 项的 (A)、(B) 或 (C) 分项规定(如适用)的高度限制。
(3)Copy CA 政府 Code § 66323(a)(3)
(A)Copy CA 政府 Code § 66323(a)(3)(A) 在现有多户住宅结构中未用作居住空间的区域,包括但不限于储藏室、锅炉房、通道、阁楼、地下室或车库,可设置多个附属住宅单元,如果每个单元都符合州住宅建筑标准。
(B)CA 政府 Code § 66323(a)(3)(A)(B) 地方机构应允许在现有多户住宅内至少一个附属住宅单元,并应允许最多达现有多户住宅单元总数的25%。
(4)Copy CA 政府 Code § 66323(a)(4)
(A)Copy CA 政府 Code § 66323(a)(4)(A) (i) 多个附属住宅单元,不超过 (ii) 或 (iii) 款规定的数量(如适用),位于有现有或拟建多户住宅的地块上,但与该多户住宅分离,并受第66321条 (b) 款第 (4) 项的 (A)、(B) 或 (C) 分项规定(如适用)的高度限制,以及背面院落和侧面退缩距离不超过四英尺。
(ii)CA 政府 Code § 66323(a)(4)(A)(ii) 对于有现有多户住宅的地块,不超过八个独立附属住宅单元。但是,根据本款允许的附属住宅单元数量不得超过地块上现有单元的数量。
(iii)CA 政府 Code § 66323(a)(4)(A)(iii) 对于有拟建多户住宅的地块,不超过两个独立 附属住宅单元。
(B)CA 政府 Code § 66323(a)(4)(A)(B) 如果现有多户住宅的背面或侧面退缩距离小于四英尺,地方机构不得要求对现有多户住宅进行任何修改,作为批准建造符合本款要求的附属住宅单元申请的条件。
(b)CA 政府 Code § 66323(b) 地方机构不得对符合 (a) 款第 (1) 至 (4) 项(含)任何要求的附属住宅单元施加任何未经本条授权的客观开发或设计标准。
(c)CA 政府 Code § 66323(c) 地方机构不得要求纠正不符合规定的分区条件,作为行政批准创建附属住宅单元或次级附属住宅单元许可证申请的条件。
(d)CA 政府 Code § 66323(d) 如果主住宅不需要喷淋系统,则附属住宅单元内不应要求安装消防喷淋系统。附属住宅单元的建造不应触发在现有多户住宅中安装消防喷淋系统的要求。
(e)CA 政府 Code § 66323(e) 地方机构应要求根据本条创建的附属住宅单元的租赁期限超过30天。
(f)CA 政府 Code § 66323(f) 地方机构可以要求,作为创建连接到现场废水处理系统的附属住宅单元许可证申请的一部分,提供在过去五年内完成的渗透测试,或者,如果渗透测试已重新认证,则在过去十年内完成的渗透测试。

Section § 6632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附属住宅单元(例如,独立小公寓或姻亲房)的费用和连接应如何管理。它明确指出,除非这些单元是与新建的独户住宅一同建造的,否则在计算费用时,不应将其视为新建房屋。面积小于750平方英尺的单元无需缴纳影响费,而面积更大的单元则根据其与主屋的面积比例缴纳相应的费用。此外,某些单元不需要独立的公用事业连接,除非它们是与新建房屋一同建造或单独出售的。然而,对于其他单元,可以根据其对公用事业系统的影响收取按比例的费用,但此费用不得超过提供服务的合理成本。

(a)CA 政府 Code § 66324(a) 附属住宅单元建造所收取的费用应根据第5章(自第66000条起)和第7章(自第66012条起)确定。
(b)CA 政府 Code § 66324(b) 除非附属住宅单元是与新建的独户住宅一同建造的,否则地方机构、特别区或水务公司不得将附属住宅单元视为新的住宅用途,以用于计算公用事业(包括供水和排污服务)的连接费或容量费。
(c)Copy CA 政府 Code § 66324(c)
(1)Copy CA 政府 Code § 66324(c)(1) 地方机构、特别区或水务公司不得对小于750平方英尺的附属住宅单元的开发征收任何影响费。对于750平方英尺或更大的附属住宅单元所收取的任何影响费,应根据其与主要住宅单元面积的比例收取。
(2)CA 政府 Code § 66324(c)(2) 就本款而言,“影响费”的含义与第66000条(b)款中定义的“费用”一词相同,但其也包括第66477条中规定的费用。“影响费”不包括地方机构、特别区或水务公司收取的任何连接费或容量费。
(d)CA 政府 Code § 66324(d) 对于第66323条(a)款(1)项所述的附属住宅单元,地方机构、特别区或水务公司不得要求申请人直接在附属住宅单元与公用事业之间安装新的或独立的公用事业连接,或征收相关的连接费或容量费,除非该附属住宅单元是与新建的独户住宅一同建造的,或根据第66342条单独转让该附属住宅单元。
(e)CA 政府 Code § 66324(e) 对于未在第66323条(a)款(1)项中描述的附属住宅单元,地方机构、特别区或水务公司可以要求在附属住宅单元与公用事业之间直接安装新的或独立的公用事业连接。根据第66013条,该连接可能需要缴纳连接费或容量费,该费用应与拟建附属住宅单元对供水或排污系统造成的负担成比例,并基于其面积或其排水装置单位(DFU)值(根据国际管道和机械官员协会采纳并发布的《统一管道规范》中的定义)确定。此费用或收费不得超过提供此服务的合理成本。

Section § 6632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本条与地方条例之间存在冲突,本条将优先适用。然而,它也允许地方机构为设立附属住宅单元制定自己的规则,这些规则可以比本条的要求限制性更少。

(a)CA 政府 Code § 66325(a) 除(b)款另有规定外,本条应取代相抵触的地方条例。
(b)CA 政府 Code § 66325(b) 本条不限制地方机构为设立附属住宅单元而采纳限制性较少的要求的权力。

Section § 6632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地方机构在60天内将其通过的条例提交给加州住房和社区发展部。如果该部门认为条例不符合规定,他们必须通知地方机构,并给予地方机构最多30天的时间作出回应。地方机构可以选择修改条例以符合标准,或者保持原样,但如果不同意该部门的调查结果,则需提供解释。

如果地方机构未能作出必要的修改或解释,该部门可以就其违反法律的情况通知总检察长。此外,在通知总检察长之前,该部门可以考虑该机构是否在2017年1月1日至2020年1月1日期间通过了符合规定的条例。

(a)CA 政府 Code § 66326(a) 地方机构应在条例通过后60天内,将根据第66314条通过的条例副本提交给住房和社区发展部。条例通过后,该部门可以向地方机构提交书面调查结果,说明该条例是否符合本条规定。
(b)Copy CA 政府 Code § 66326(b)
(1)Copy CA 政府 Code § 66326(b)(1) 如果该部门发现地方机构的条例不符合本条规定,该部门应通知地方机构,并应给予地方机构合理的时间(不超过30天)对调查结果作出回应,然后才能采取本条授权的任何其他行动。
(2)CA 政府 Code § 66326(b)(2) 地方机构应考虑该部门根据第 (1) 款作出的调查结果,并应采取以下措施之一:
(A)CA 政府 Code § 66326(b)(2)(A) 修订条例以符合本条规定。
(B)CA 政府 Code § 66326(b)(2)(B) 不作修改地通过条例。地方机构应在其通过条例的决议中包含调查结果,解释地方机构认为该条例符合本条规定的原因,尽管有该部门的调查结果。
(c)Copy CA 政府 Code § 66326(c)
(1)Copy CA 政府 Code § 66326(c)(1) 如果地方机构未根据该部门的调查结果修订其条例,或未通过一项包含调查结果的决议来解释条例符合本条规定的原因并回应该部门的调查结果,则该部门应通知地方机构,并可以通知总检察长,说明地方机构违反了州法律。
(2)CA 政府 Code § 66326(c)(2) 在通知总检察长地方机构违反州法律之前,该部门可以考虑地方机构是否在2017年1月1日至2020年1月1日期间通过了符合本条规定的条例。

Section § 6632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一个部门制定、修改或废除指导方针,以使本条中的规定更清晰或更统一。重要的是,这些指导方针不必经过通常的规则制定程序,这种程序通常是政府法规所要求的。

Section § 66328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地方机构不能在主要住宅获得入住许可证之前,为附属住宅单元(ADU)颁发入住许可证。然而,如果一个县在2025年2月1日之后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并且主要住宅因该紧急情况而遭受严重损坏或毁坏,那么只要附属住宅单元符合所有施工和检查要求,它就可以获得入住许可证。此例外不适用于附属于主要住宅的附属住宅单元。

(a)CA 政府 Code § 66328(a) 地方机构在为主要住宅颁发入住许可证之前,不得为附属住宅单元颁发入住许可证。
(b)CA 政府 Code § 66328(b) 尽管有(a)款的规定,如果一个县自2025年2月1日或之后受到州长发布的紧急状态公告影响,且同时满足以下两项要求,地方机构应为在该县建造的附属住宅单元颁发入住许可证,即使主要住宅尚未获得入住许可证:
(1)CA 政府 Code § 66328(b)(1) 主要住宅因州长发布的紧急状态公告中提及的事件而遭受严重损坏或毁坏。
(2)CA 政府 Code § 66328(b)(2) 附属住宅单元已获得施工许可证并已通过所有必要的检查。
(c)Copy CA 政府 Code § 66328(c)
(b)Copy CA 政府 Code § 66328(c)(b)款不适用于附属于主要住宅的附属住宅单元。

Section § 66329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在沿海地区建造附属住宅单元(例如祖母房)的许可证申请流程。法律规定,地方政府必须在60天内批准或拒绝许可证申请,并且不得为这些申请举行公开听证会。如果地方政府没有经过认证的计划,则由加州海岸委员会接管此职责,同样需要在60天内完成。如果同一地块上需要附属住宅单元和新建房屋的许可证,则附属住宅单元的批准可以延迟。如果加州海岸委员会在60天内未作出决定,则申请将自动获得批准。地方政府对这些申请作出的决定不得根据指定的法典条款提出上诉。

(a)CA 政府 Code § 66329(a) 除(b)款另有规定外,本条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替代、改变或减损1976年加州海岸法案(《公共资源法典》第20编(自第30000条起))的效力或适用,但地方政府应根据第66317条,在收到完整的附属住宅单元海岸开发许可证申请后60天内批准或拒绝该申请,且无需为附属住宅单元的海岸开发许可证申请举行公开听证会。根据本(a)款批准或拒绝海岸开发许可证申请的程序应与根据第66317条批准或拒绝附属住宅单元申请的程序同时进行。
(b)Copy CA 政府 Code § 66329(b)
(1)Copy CA 政府 Code § 66329(b)(1) 如果地方政府没有《公共资源法典》第31001条所定义的经认证的地方海岸计划或方案,则加州海岸委员会应在收到完整的申请后60天内批准或拒绝附属住宅单元的海岸开发许可证申请。
(2)CA 政府 Code § 66329(b)(2) 没有经认证的地方海岸计划或方案的地方政府应立即通知加州海岸委员会,根据第66317条,附属住宅单元的许可证申请已完成。
(3)CA 政府 Code § 66329(b)(3) 加州海岸委员会批准或拒绝海岸开发许可证申请的审查程序应与根据第66317条批准或拒绝附属住宅单元申请的程序同时进行,前提是加州海岸委员会已根据第65943条收到完整的海岸开发许可证申请。
(4)CA 政府 Code § 66329(b)(4) 尽管有(1)款的规定,如果创建或服务附属住宅单元的海岸开发许可证申请与在同一地块上创建或服务新的独户或多户住宅的海岸开发许可证申请一并提交,加州海岸委员会可以推迟批准或拒绝附属住宅单元的海岸开发许可证申请,直至加州海岸委员会批准或拒绝创建或服务新的独户或多户住宅的海岸开发许可证申请。
(5)CA 政府 Code § 66329(b)(5) 除(4)款另有规定外,如果加州海岸委员会未能在60天内批准或拒绝附属住宅单元的完整海岸开发许可证申请,则该申请应视为已批准。
(c)CA 政府 Code § 66329(c) 地方政府根据(a)款作出的任何决定均不得根据《公共资源法典》第30603条提出上诉。

Section § 6633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地方机构在识别适合新建住房的区域时,将附属住宅单元(ADU)计入,但前提是他们获得相关部门的许可并遵守必要的规定。

地方机构可以将附属住宅单元计入,用于识别充足的住房用地,如第65583.1条(a)款所规定,但须经部门授权并遵守本分部规定。

Section § 66331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允许附属住宅单元(ADU)的所有者在符合特定条件的情况下,请求延迟执行建筑标准。如果ADU建于2020年1月1日之前,所有者可以请求延迟。对于2020年1月1日或之后建造的ADU,如果当地条例在建造时未符合规定,但在提出请求时已符合规定,则可以延迟。

Section § 6633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地方机构不得仅仅因为在2020年1月1日之前建造的附属住宅单元(ADU)或初级附属住宅单元(JADU)不符合某些建筑标准或地方条例而拒绝为其发放许可证。

但是,如果修复该单元是为符合《健康与安全法典》特定条款下的关键健康与安全标准所必需的,则可以拒绝发放许可证。根据这些标准被视为不安全的建筑物不适用这种宽容处理。

地方机构还必须提供公共资源,例如核对表和获取第三方检查的信息,以帮助房主。

此外,为这些单元申请许可证的房主无需支付影响费或其他费用,除非公用事业基础设施的改造是为符合规定所必需的;检查结果可以提出建议,而不会因最初的不合规而受到处罚。

(a)CA 政府 Code § 66332(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并且除非(b)款另有规定,地方机构不得因以下任一原因拒绝为在2020年1月1日之前建造的未经许可的附属住宅单元或未经许可的初级附属住宅单元发放许可证:
(1)CA 政府 Code § 66332(a)(1) 该附属住宅单元或初级附属住宅单元违反《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3部第1.5部分第5章第1条(自第17960条起)规定的建筑标准。
(2)CA 政府 Code § 66332(a)(2) 该附属住宅单元或初级附属住宅单元不符合本条或第3条(自第66333条起)(如适用),或任何规范附属住宅单元或初级附属住宅单元的地方条例。
(b)CA 政府 Code § 66332(b) 尽管有(a)款规定,如果地方机构认定纠正违规行为对于符合《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7920.3条规定的标准是必要的,则地方机构可以拒绝为受(a)款约束的附属住宅单元或初级附属住宅单元发放许可证。
(c)CA 政府 Code § 66332(c) 本条不适用于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7920.3条被视为不合格的建筑物。
(d)CA 政府 Code § 66332(d) 地方机构应通过公共信息资源,包括许可证核对表和地方机构的互联网网站,向公众告知本条的规定,其中应包括以下两项:
(1)CA 政府 Code § 66332(d)(1) 《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7920.3条中规定的、将导致建筑物被视为不合格的条件核对表。
(2)CA 政府 Code § 66332(d)(2) 告知房主,在提交许可证申请之前,房主可以从持证承包商处获得保密的第三方规范检查,以确定该单元的现有状况或潜在的建筑改进范围。
(e)CA 政府 Code § 66332(e) 为在2020年1月1日之前建造的、先前未经许可的附属住宅单元或初级附属住宅单元申请许可证的房主,无需支付影响费或连接或容量费,除非公用事业基础设施需要符合《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7920.3条的规定,并且该费用经第66324条(e)款授权。
(f)CA 政府 Code § 66332(f) 受(c)款约束,在收到允许对2020年1月1日之前建造的、先前未经许可的附属住宅单元或初级附属住宅单元进行许可的申请后,地方机构的检查员可以检查该单元是否符合健康与安全标准,并提供为获得许可证而必须符合健康与安全标准的建议。如果检查员发现不符合健康与安全标准,地方机构不得因申请人拥有未经许可的附属住宅单元或初级附属住宅单元而对其进行处罚,并应批准必要的许可证以纠正不符合健康与安全标准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