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属住宅单元初级附属住宅单元
Section § 66333
这项法律允许地方政府制定在独户住宅区建造附属小型住宅单元(JADU)的规定。每块已建或计划建造独户住宅的地皮上,只能建造一个JADU。房主必须居住在该物业中,无论是主屋还是JADU,除非业主是政府、土地信托或住房团体。
必须有一份法律协议(契约限制),规定JADU不能与主屋分开出售,并根据法规明确尺寸限制。JADU必须建在现有房屋结构内,例如在附属车库中。
JADU需要有独立于主屋入口的入口,如果它们与主屋共用卫生间,也必须有这个独立入口。这些单元必须有一个带烹饪设施、台面和储物空间的小厨房。
Section § 66334
法律规定,当市或县通过允许附属小型住宅单元(JADU)的条例时,他们不能要求额外的停车位作为批准许可的条件。但是,他们可以要求进行检查以确保该单元符合建筑标准,并且可以对这项检查收取费用。
Section § 66335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在已有独户住宅的物业上申请创建或服务小型附属住宅单元(JADU)的许可流程。申请必须在没有任何公开听证或自由裁量权的情况下处理;许可机构在收到完整申请后有60天时间批准或拒绝。
如果JADU的设置依赖于新建独户住宅的许可申请,那么JADU的决定可以推迟到新住宅的许可决定之后。但是,JADU申请仍必须独立处理,不进行自由裁量审查。如果申请人要求延期,这60天的期限将在延期期间暂停。如果申请被拒绝,机构必须及时提供书面反馈,详细说明任何缺陷以及如何纠正。此外,地方机构可以收取费用,以弥补处理此类许可的成本。
Section § 66336
Section § 66337
这项法律规定,出于消防或生命安全目的,附属小型住宅单元不被视为一个独立的、新的住宅单元。
它还明确指出,市和县可以为包含附属小型住宅单元的独户住宅制定消防和安全规定,只要这些规定对该区域内的所有住宅都一视同仁,无论它们是否包含附属小型住宅单元。
Section § 66338
这项法律规定,附属小型住宅单元(即独户住宅内的小型居住空间)在涉及水、污水或电力服务及其连接费时,不被视为独立的住宅。
但是,地方当局可以制定关于包含此类单元的住宅的服务或连接费的规定,前提是这些规定平等适用于所有独户住宅,无论它们是否拥有附属小型住宅单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