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与分区针对开发项目的费用、规费、无偿移交或其他要求的支付
Section § 65995
本法律规定了与房地产开发相关的学校设施建设或重建的费用和要求。它将学校建设费用限制为住宅建筑每平方英尺1.93美元,商业或工业建筑每平方英尺0.31美元。这些限额每两年可根据通货膨胀进行调整。1987年之前签订的合同以及1987年至某项后续法律生效日期之间设定的某些条件可免除这些规定。法律规定了某些免除这些费用的特定建筑类型,例如宗教建筑和非营利学校。它还允许设立社区设施区来资助学校设施,但这不能作为开发批准的强制条件。当根据这些规定商定的费用支付后,它将完全解决开发对学校设施需求的任何影响。最后,拒绝支付超出授权范围的额外学校费用不能作为拒绝开发批准的理由。
Section § 65995.1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某些住房项目的费用和收费规则。老年人住房、老年人居住护理设施和多层老年人设施的费用只能适用于新建工程。这些费用必须遵循与商业或工业项目相同的规则。对于由州资助的农业流动工人住房,建造或修缮这些房屋不收取任何费用,但这仅适用于州拥有并遵守特定合同规定的住房。如果一个享受减免费用的项目改变用途,例如从老年人或流动工人住房转换为其他用途,则需要市或县的批准,并向相关学区支付任何额外的学校相关费用。
Section § 65995.2
本法律规定了对老年人专用园区或社区内的预制房屋或移动房屋征收费用或其他要求的规则。这些费用受到的限制与商业或工业项目类似。如果园区决定允许非老年人居住,则必须通知学区和市或县。
在此变更后出售移动房屋时,必须向学区支付一笔费用,该费用基于新的住宅开发费与之前已支付的任何费用之间的差额。购买者在购买前必须被告知此费用。此外,在这些园区内的房屋完成销售或批准入住之前,学区必须验证是否已遵守此新费用要求。
Section § 65995.5
这项法律允许学区理事会在特定条件下,对新建住宅征收特别费用,作为标准费用的替代方案。为此,学区必须申请州政府对新建学校的资助,并进行学校设施需求分析。此外,他们必须满足特定标准,例如有大量学生实行全年制课程,或曾尝试通过地方债券或债务义务筹集资金。该法规详细说明了这些费用应如何计算,其中考虑了地方资金和建设预测。所收取的资金严格用于因新建住宅导致学生入学人数增加而所需的学校设施。它还定义了“住宅单元”的构成,并讨论了土地购置和开发成本的限制。最后,它强调这些费用是针对预计入学人数增长而设,并不限制其他地方为学校设施筹集资金的方法。
Section § 65995.6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学区进行学校设施需求分析,以确定是否因新建住宅开发带来的预计学生增长而需要新的校舍。该分析必须考虑预计的住宅类型,并将其与过去类似的开发项目进行比较,以估算新增学生人数。学区还必须考虑现有容量以及任何可用于或出售以资助新学校的剩余财产。
在采纳此分析之前,它必须向公众和地方规划机构开放审查至少30天。必须举行公开听证会,并提前至少30天发布或张贴通知。与学校设施相关的费用和收费必须通过决议采纳或修订,有效期为一年。
法律规定,此分析不需要环境影响报告,并明确了修订和公众意见征询的程序。
Section § 65995.7
这项法律允许学区在州资金不足时,增加新学校建设项目费用。如果州资金用完,学区可以在一定限度内增加这些费用。州拨款委员会将在州资金不可用时通知政府,一旦新资金到位或恢复拨款,费用增加就会停止。这些资金的状态由公立学校建设办公室在线公布。
如果学区后来获得了州资金,他们还可以向开发商提供报销,但要扣除用于临时设施的任何开支。报销可以一次性支付,也可以分摊到各个地块。学区和开发商还可以协商替代报销协议,并且这些权利可以转让给其他人。
Section § 65996
本条规定,《教育法典》第17620条和第7编第1分部第4.7章是处理规划或开发活动对学校设施影响的唯一方法。它限制州或地方机构以学校设施不足为由拒绝项目。“学校设施”是指学区容纳学生入学人数的能力。然而,只要不与开发批准或政府变更挂钩,地方机构可以探索提供学校设施的其他方案。本条还澄清,它不限制地方机构处理非学校相关影响的能力,也不限制其使用财产税为学校提供资金。如果第65997条生效,本条则失效;反之亦然。
Section § 65997
本法律规定了在批准开发项目时,解决与学校设施充足性相关的环境影响的具体方法。这些方法在《教育法典》的各个章节以及其他指定章节中都有定义。
法律还规定,公共机构不能仅仅因为学校设施不足而拒绝批准项目。但是,如果一项与学校建设相关的全州债券措施未能获得选民批准,本条的规定可能会根据未来的债券措施或可用的州资源而改变。
尽管公共机构可以因学校设施不足而拒绝批准房地产开发项目,但它们不能提出超出某些既定限制的财务要求。
Section § 65998
该法律规定,本章或相关的教育法典中的任何内容,都不应被解释为阻止地方机构为学校用地预留土地。
此外,它还明确指出,地方机构保留处理土地使用决策影响的权力,而不受与学校设施相关的担忧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