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65088

Explanation

加利福尼亚州的经济严重依赖其交通系统,但目前的交通基础设施(主要是街道和公路)并非为当前庞大的车辆数量而设计。这导致了严重的交通拥堵和污染问题。

为了缓解这些问题,需要在不同区域和各种交通方式之间更好地协调交通规划。

为应对这些挑战,联邦、州和地方机构以及私人和环境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合作至关重要,以制定全面的战略。

此外,通过提供经济适用房和建设步行友好型社区来改善城市区域,是应对人口增长和减少拥堵的关键。

立法机关旨在消除建设填充式住房和公共交通导向型开发的障碍,但同时允许地方政府参与,以确保这些项目能与周边环境良好融合。

立法机关发现并宣布以下所有事项:
(a)CA 政府 Code § 65088(a) 尽管加利福尼亚州的经济严重依赖交通运输,但其当前的交通系统主要依赖于一个街道和公路系统,该系统设计用于容纳的车辆数量远少于目前正在使用该系统的车辆数量。
(b)CA 政府 Code § 65088(b) 加利福尼亚州的交通系统特点是规划碎片化,这体现在所涉司法管辖区之间以及现有交通方式之间。
(c)CA 政府 Code § 65088(c) 缺乏一体化系统和车辆数量的增加正在导致交通拥堵,每天造成40万小时的交通时间损失,200吨污染物排放到我们呼吸的空气中,并给驾车公众增加三百一十万美元($3,100,000)的成本。
(d)CA 政府 Code § 65088(d) 为了保持加利福尼亚州的运转,主要目的地之间的所有交通方式和手段都必须协调一致,以连接我们重要的经济和人口中心。
(e)CA 政府 Code § 65088(e) 为了充分发挥加利福尼亚州经济的潜力,联邦、州和地方机构应与交通区、企业、私人和环境利益相关者一道,制定并实施全面的战略,以应对交通需求。
(f)CA 政府 Code § 65088(f) 除了解决加利福尼亚州的交通拥堵危机外,重建加利福尼亚州的城市和郊区,特别是提供经济适用房和更多步行友好型社区,是适应该州未来人口增长的重要组成部分,因为目前大多数加利福尼亚人只有在都市区边缘且远离就业中心的地方才能实现置业。
(g)CA 政府 Code § 65088(g) 立法机关打算尽其所能,消除围绕填充式住房、公共交通导向型开发和混合用途商业开发方面的监管障碍,以减少区域交通拥堵,并为所有加利福尼亚人提供更多住房选择。
(h)CA 政府 Code § 65088(h) 消除促进填充式住房、公共交通导向型开发或混合用途商业开发的监管障碍,并不排除市或县举行公开听证会,也不排除其认定某个单独的填充项目会受到周边环境或交通模式的不利影响。

Section § 65088.1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加利福尼亚州交通规划法律中使用的特定术语。“机构”负责解决交通拥堵问题。“快速公交走廊”具有专用车道或有限停靠站等特点。“加利福尼亚州交通委员会”和“交通部”用于官方职能。“填充发展机会区”指交通枢纽附近的开发区域。“区域间出行”包括始于地方机构区域之外的行程。“服务水平标准”处理需要规划的交通不足。“地方管辖区”是制定交通计划的市或县。“多式联运”涉及多种交通方式。“停车费折现计划”允许员工获得现金而非停车福利。“绩效衡量指标”是评估交通改善的工具。“城市化地区”由联邦人口普查标准定义。“区域机构”管理地方交通发展计划。

本章中使用的下列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a)CA 政府 Code § 65088.1(a) 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机构”指负责编制和通过拥堵管理计划的机构。
(b)CA 政府 Code § 65088.1(b) “快速公交走廊”指包含以下至少四项特征的公交服务:
(1)CA 政府 Code § 65088.1(b)(1) 与土地利用规划协调。
(2)CA 政府 Code § 65088.1(b)(2) 专用路权。
(3)CA 政府 Code § 65088.1(b)(3) 改进的乘客上下车设施。
(4)CA 政府 Code § 65088.1(b)(4) 停靠站有限。
(5)CA 政府 Code § 65088.1(b)(5) 乘客与公交车同高上下车。
(6)CA 政府 Code § 65088.1(b)(6) 预付费。
(7)CA 政府 Code § 65088.1(b)(7) 实时乘客信息。
(8)CA 政府 Code § 65088.1(b)(8) 交叉路口交通优先。
(9)CA 政府 Code § 65088.1(b)(9) 信号优先。
(10)CA 政府 Code § 65088.1(b)(10) 专用车辆。
(c)CA 政府 Code § 65088.1(c) “委员会”指加利福尼亚州交通委员会。
(d)CA 政府 Code § 65088.1(d) “部门”指交通部。
(e)CA 政府 Code § 65088.1(e) “填充发展机会区”指由市或县根据第65088.4节(c)款指定的一个特定区域,该区域位于区域交通计划中包含的主要交通站点或高质量交通走廊的半英里范围内。主要交通站点定义见《公共资源法典》第21064.3节,但就本节而言,它也包括适用区域交通计划中包含的主要交通站点。就本节而言,高质量交通走廊指在高峰通勤时段服务间隔不超过15分钟的固定线路公交服务走廊。
(f)CA 政府 Code § 65088.1(f) “区域间出行”指源自机构边界之外的任何出行。“出行”指单向车辆移动。任何出行的起点是该出行的起始点。一次往返行程包含两次单独的出行。
(g)CA 政府 Code § 65088.1(g) “服务水平标准”是一个阈值,用于界定拥堵管理计划高速公路和道路系统上的不足,需要编制不足计划。立法机关的意图是,机构应利用该计划的所有要素来实施避免产生不足并改善多式联运出行的策略和行动。
(h)CA 政府 Code § 65088.1(h) “地方管辖区”指市、县或市县。
(i)CA 政府 Code § 65088.1(i) “多式联运”指利用所有可用的出行方式来促进人员和货物的流动,包括但不限于公路、公共交通、非机动车以及需求管理策略,包括但不限于远程办公。特定多式联运系统、项目和策略的可用性和实用性可能因县和地区而异,具体取决于不同城市化地区的规模和复杂性。
(j)Copy CA 政府 Code § 65088.1(j)
(1)Copy CA 政府 Code § 65088.1(j)(1) “停车费折现计划”指一项由雇主资助的计划,在该计划下,雇主向员工提供一笔现金津贴,其金额相当于雇主原本为员工提供停车位而支付的停车补贴。“停车补贴”指雇主定期支付的自付金额(为确保非雇主拥有的员工停车位的可用性)与向员工收取的使用该停车位的费用(如有)之间的差额。
(2)CA 政府 Code § 65088.1(j)(2) 停车费折现计划可包含一项要求,即员工参与者须证明他们将遵守雇主为避免社区停车问题而制定的指导方针,并规定不遵守指导方针的员工将不再有资格参与停车费折现计划。
(k)CA 政府 Code § 65088.1(k) “绩效衡量指标”是一种分析性规划工具,用于定量评估交通改善措施,并协助确定有效的实施行动,同时考虑所有模式和策略。在计划中使用绩效衡量指标不会触发编制不足计划的要求。
(l)CA 政府 Code § 65088.1(l) “城市化地区”具有1990年联邦人口普查中对人口超过50,000的城市化地区所定义的相同含义。
(m)CA 政府 Code § 65088.1(m) 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区域机构”指负责编制区域交通改善计划的机构。

Section § 65088.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的一个县可以选择不遵守交通拥堵管理计划,前提是该县的大多数地方政府(由市议会和县监事会组成,并代表该县的大部分人口)通过决议决定选择退出。

本章不适用于某个县,在该县中,多数地方政府(共同由市议会和县监事会组成,且合计代表该县多数人口)各自通过决议,选择豁免于交通拥堵管理计划。

Section § 65088.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旨在平衡交通管理标准与在公共交通、市中心和城镇中心附近促进住房和商业开发的需求。它允许地方政府在处理这些相互冲突的需求时拥有更大的灵活性。 通常,道路必须符合特定的交通标准,但这项要求不适用于指定的“填充式发展机遇区”,即旨在用于开发的区域。如果这些区域符合更广泛的社区规划,并被确定为交通和可持续社区的优先区域,市或县就可以指定此类区域。

Section § 65088.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县交通委员会和交通管理机构制定了拥堵管理计划,这些计划应由区域交通规划机构用于满足联邦要求。它们还必须纳入该区域的整体拥堵管理系统。

Section § 65089

Explanation

本节要求加州每个拥有城市区域的县都必须每两年制定并更新一次交通拥堵管理计划。该计划与地方和区域机构合作制定,包含几个关键要素。它设定了公路和道路的交通服务标准,衡量道路和公共交通的绩效,鼓励拼车、自行车等替代交通方式,并评估土地利用对交通的影响。该计划要求制定一项为期七年的交通改善计划,并确保全县交通影响评估的数据和模型标准化。此外,实施停车现金返还计划的商业开发项目,城市或县必须减少其停车要求,该计划允许员工将免费停车换成等值现金。最后,该计划寻求联邦政府的认可,以替代联邦法律要求的新拥堵管理系统。

(a)CA 政府 Code § 65089(a) 交通拥堵管理计划应每两年制定、通过并更新一次,与区域交通改善计划的制定和更新时间表保持一致,适用于每个包含城市化区域的县,并应包括每个市和县。该计划应在机构的公开听证会上通过,该听证会应提前通知。该计划应由县交通委员会或由县监事会和代表县内已设市区域多数人口的多数市的市议会通过决议指定的其他公共机构,经与交通规划机构、区域交通服务提供商、地方政府、该部门以及空气污染控制区或空气质量管理区协商并合作制定。
(b)CA 政府 Code § 65089(b) 该计划应包含以下所有要素:
(1)Copy CA 政府 Code § 65089(b)(1)
(A)Copy CA 政府 Code § 65089(b)(1)(A) 为机构指定的公路和道路系统建立的交通服务水平标准。公路和道路系统至少应包括所有州立公路和主要干道。任何被指定为该系统一部分的公路或道路均不得从系统中移除。所有新建的州立公路和主要干道均应被指定为该系统的一部分,除非其位于填充发展机遇区内。服务水平 (LOS) 应根据《通函212》、最新版本的《公路通行能力手册》或机构采纳的与《公路通行能力手册》一致的统一方法衡量。替代方法是否与《公路通行能力手册》一致的决定应由区域机构作出,但如果 (i) 区域机构也是该机构(如第65088.1条所定义),或 (ii) 该部门负责为该县编制区域交通改善计划,则该部门应作出此决定。
(B)CA 政府 Code § 65089(b)(1)(A)(B) 在任何情况下,所建立的LOS标准均不得低于服务水平E或当前水平(以离服务水平A最远者为准),除非该区域位于填充发展机遇区内。当某个路段或交叉口的服务水平未能达到填充发展机遇区以外的既定服务水平标准时,应根据第65089.4条通过一项缺陷计划。
(2)CA 政府 Code § 65089(b)(2) 一项绩效要素,包括用于评估当前和未来多式联运系统在人员和货物运输方面的绩效的衡量标准。这些绩效衡量标准至少应包含公路和道路系统的绩效,以及为公共交通的班次和路线制定的衡量标准,以及为不同运营商提供的交通服务的协调制定的衡量标准。这些绩效衡量标准应支持流动性、空气质量、土地利用和经济目标,并应用于制定根据第 (5) 款要求的资本改善计划、根据第65089.4条要求的缺陷计划以及根据第 (4) 款要求的土地利用分析计划。
(3)CA 政府 Code § 65089(b)(3) 一项交通需求要素,旨在促进替代交通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拼车、拼座面包车、公共交通、自行车和停车换乘停车场;改善就业与住房之间的平衡;以及其他策略,包括但不限于弹性工作时间、远程办公和停车管理计划。机构在制定和更新交通需求要素时应考虑停车现金返还计划。
(4)CA 政府 Code § 65089(b)(4) 一项分析地方管辖区土地利用决策对区域交通系统影响的计划,包括缓解这些影响的相关成本估算。该计划应尽可能使用第 (2) 款中描述的绩效衡量标准来衡量对交通系统的影响。在任何情况下,该计划均不得包括缓解区域间旅行影响的成本估算。该计划应为地方公共和私人对区域交通系统改善的贡献提供抵免。然而,对于收费公路设施,抵免仅限于未从通行费收入或其他州或联邦来源获得补偿的地方公共和私人贡献。机构应计算应提供的抵免金额。为避免重复,本节定义的计划可能需要通过《加州环境质量法案》的要求和分析来实施。
(5)CA 政府 Code § 65089(b)(5) 七年期资本改善计划,该计划使用第 (2) 款所述的绩效衡量标准制定,以确定能够维持或改善多式联运系统(用于人员和货物运输)绩效的有效项目,旨在缓解根据第 (4) 款确定的区域交通影响。该计划应符合与交通相关的车辆排放空气质量缓解措施,并包括任何将增加多式联运系统容量的项目。立法机关的意图是,当计划中确定道路项目时,应考虑将自行车通行和安全保持在与改进或改动前相当的水平。资本改善计划还可以包括不增加系统容量但为保护现有设施投资所必需的安全、维护和修复项目。
(c)CA 政府 Code § 65089(c) 该机构应与区域机构、各市和县协商,开发一个统一的交通影响数据库,用于全县范围的交通计算机模型,并应批准县内特定区域的交通计算机模型,这些模型将由地方管辖区使用,以确定开发对交通系统的量化影响,这些模型应基于全县模型和标准化的建模假设与惯例。计算机模型应与区域规划机构采用的建模方法一致。模型中使用的数据库应与区域规划机构使用的数据库一致。如果区域机构对两个或更多县拥有管辖权,则该机构使用的数据库应与区域机构使用的数据库一致。
(d)Copy CA 政府 Code § 65089(d)
(1)Copy CA 政府 Code § 65089(d)(1) 实施停车现金返还计划的商业开发项目所在的市或县,如果该计划已根据 (b) 款纳入交通拥堵管理计划,或根据第 65089.4 节纳入缺陷计划,则应给予该开发项目适当的停车要求减免,该减免适用于新商业开发项目原本生效的停车要求。
(2)CA 政府 Code § 65089(d)(2) 应已实施停车现金返还计划的现有商业开发项目的请求,市或县应根据已证明的停车需求减少情况,给予原本适用的停车要求适当减免,且不再用于停车目的的空间可用于其他适当目的。
(e)CA 政府 Code § 65089(e) 根据1991年联邦多式联运地面交通效率法案以及根据该法案通过的法规,该部门应向联邦公路管理局分区管理员提交请求,接受交通拥堵管理计划,以替代该法案原本要求的开发新的交通拥堵管理系统。

Section § 65089.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加州特定地区雇主制定和提交减少出行计划的要求。该计划应侧重于鼓励员工使用替代单独驾驶的方式,例如拼车和公共交通。雇主可能被要求提供拼车数据库、紧急乘车、公共交通补贴和自行车停车等项目,但他们没有义务提供现金或奖品作为激励。此外,员工必须被告知任何拟议计划的内容,并有机会对其发表意见。现有计划必须在1995年前更新以符合这些规定,但1994年之前的计划在新计划被采纳前仍然有效。计划中的任何抑制措施不得对少数族裔、妇女或低收入群体造成不公平影响。最后,本法律仅适用于南海岸空气质量管理局,并且不影响遵守《清洁空气法》等更广泛的空气质量法律。

(a)CA 政府 Code § 65089.1(a) 就本节而言,“计划”指雇主提交给地方公共机构以供采纳或批准的减少出行计划或相关或类似的提案,旨在促进员工拼车、使用公共交通以及其他不使用单人乘坐车辆的出行方式。
(b)CA 政府 Code § 65089.1(b) 机构可以要求雇主提供拼车数据库;紧急乘车计划;优先停车计划;交通信息计划;停车现金返还计划,定义见第65088.1节 (f) 款;由雇主确定的公共交通补贴金额;自行车停放区;以及其他鼓励或促进替代单独驾驶方式的非现金价值计划。雇主可以提供,但任何机构不得要求雇主向员工提供现金、奖品或具有现金价值的物品,以鼓励员工参与减少出行计划,作为批准计划的条件。
(c)CA 政府 Code § 65089.1(c) 雇主应向员工提供拟议计划内容的合理通知,并应在计划提交给机构采纳之前,向员工提供发表意见的机会。
(d)CA 政府 Code § 65089.1(d) 各机构应不迟于1995年6月30日修改现有计划以符合本节规定。机构在1994年1月1日之前采纳的任何计划,应保持有效,直至机构根据本节采纳修改后的计划。
(e)CA 政府 Code § 65089.1(e) 雇主可以在其计划中包含抑制措施,这些措施不得对少数族裔或种族、妇女、低收入或残疾员工造成广泛而实质性的不相称影响。
(f)CA 政府 Code § 65089.1(f) 本节不应被解释为免除任何雇主准备计划的责任,该计划应符合《健康与安全法典》第26部(第39000节及后续条款)中规定的减少出行目标,或《清洁空气法》(42 U.S.C. Sec. 7401 et seq.)。
(g)CA 政府 Code § 65089.1(g) 本节仅适用于南海岸空气质量管理局管辖范围内的机构和雇主。

Section § 65089.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旨在管理交通拥堵,并确保地方拥堵管理计划与更宏大的区域交通规划保持一致。区域机构会审查这些计划的一致性,并决定它们是否应纳入区域交通改善计划。如果计划不一致,某些项目可能无法获得资金。如果一个县尚未通过拥堵管理计划,或者某个地方区域未遵守该计划,那么地面交通或空气质量项目的资金将无法分配,除非该项目对区域至关重要。

如果一个新确定的城市区域需要拥堵管理计划,则必须在18个月内通过。该法律还鼓励区域机构调解与这些计划相关的争议,并设立了在必要时由交通部长介入的程序。此外,如果地方政府在另一个县拥有设施,他们必须参与该县的拥堵管理工作,任何争议都可以由区域机构进行调解。

(a)CA 政府 Code § 65089.2(a) 拥堵管理计划应提交给区域机构。区域机构应评估该计划与根据第65080条要求的区域交通计划之间的一致性。对于多县区域交通规划机构,该机构应评估区域内各项计划的一致性和兼容性。
(b)CA 政府 Code § 65089.2(b) 区域机构在发现计划一致后,应按照第65082条的规定,将该计划纳入区域交通改善计划。如果区域机构发现计划不一致,它可以将拥堵管理计划中的任何项目排除在区域交通改善计划之外。
(c)Copy CA 政府 Code § 65089.2(c)
(1)Copy CA 政府 Code § 65089.2(c)(1) 区域机构不得在任何县内,根据《街道和公路法》第182.6条和第182.7条,安排任何地面交通计划资金和拥堵缓解与空气质量资金,除非该县已按照第65089条的要求,在1992年12月31日前通过了拥堵管理计划。对于被发现不符合根据第65089.5条制定的拥堵管理计划的当地管辖区内的项目,不得安排地面交通计划资金或拥堵缓解与空气质量资金,除非该机构认定该项目具有区域重要性。
(2)CA 政府 Code § 65089.2(c)(2)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在一个先前不包含城市化区域的县内,根据1990年联邦人口普查或后续联邦人口普查指定城市化区域后,应在州长指定后的18个月内,通过根据第65089条要求的拥堵管理计划。
(d)Copy CA 政府 Code § 65089.2(d)
(1)Copy CA 政府 Code § 65089.2(d)(1)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当区域机构的边界包含多个县的区域时,应解决与为这些区域通过的拥堵管理计划相关的机构之间出现的不一致和争议。
(2)CA 政府 Code § 65089.2(d)(2) 立法机关的进一步意图是,区域机构之间,或不属于多县区域交通规划机构边界内的机构之间可能出现的争议,应由交通部长或由部长指定的交通机构雇员,与区域机构所在边界内的空气污染控制区或空气质量管理区协商后,进行调解和解决。
(e)CA 政府 Code § 65089.2(e) 应机构要求,在一个县拥有或负责运营产生出行设施的当地管辖区,应参与该设施所在县的拥堵管理计划。如果涉及当地管辖区发生争议,机构可以请求区域机构通过根据(d)款的程序进行调解。未能解决争议不会使拥堵管理计划失效。

Section § 65089.3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机构如何监督拥堵管理计划的实施。它规定,州高速公路的数据收集和分析通常是部门的职责,除非机构将其分配给其他地方。如果计划中明确规定,机构也可以将这些任务委托给其他实体。在最终确定计划之前,机构应与部门和相关方合作,制定数据程序。每两年,机构必须检查县和市是否符合计划标准,例如保持交通水平、评估土地使用决策的影响,以及在交通标准未达到时制定计划。

机构应监督拥堵管理计划所有要素的实施。除非机构将该职责指定给其他实体,否则部门负责州高速公路的数据收集和分析。如果职责在其通过的计划中明确规定,机构还可以将数据收集和分析职责分配给设施或服务的其他所有者和运营者。在计划通过之前,机构应与部门以及其他受影响的所有者和运营者协商,以制定数据收集和分析程序和时间表。机构应至少每两年确定一次县和市是否符合拥堵管理计划,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有内容:
(a)CA 政府 Code § 65089.3(a) 符合服务水平标准,但第65089.4节规定的除外。
(b)CA 政府 Code § 65089.3(b) 采纳并实施一项计划,以分析土地使用决策的影响,包括估算缓解这些影响的相关成本。
(c)CA 政府 Code § 65089.3(c) 当指定系统部分路段的高速公路和道路服务水平标准未能维持时,根据第65089.4节采纳并实施一项缺陷计划。

Section § 65089.4

Explanation

如果一个城市的道路或公路系统未能达到服务标准,该市必须在公开听证会上制定一份缺陷计划。该计划将评估缺陷发生的原因,并提出修复、改进和行动建议。改进措施应旨在改善交通流量和空气质量。

这涉及区域机构和空气质量管理区等多方,他们的反馈会影响规划过程。城市必须查明是否由多个管辖机构负责,并共同制定和采纳该计划。

某些类型的交通,例如区域间出行或火车站附近新建住房产生的交通,将从这些评估中排除。为各管辖机构报告其计划设定了截止日期,并且如果涉及多个区域,将有程序确保协作和冲突解决。

(a)CA 政府 Code § 65089.4(a) 当指定系统的路段或交叉口未能保持公路或道路服务水平标准时,地方管辖机构应制定缺陷计划。该缺陷计划应由市或县在公告的公开听证会上采纳。
(b)CA 政府 Code § 65089.4(b) 机构应在与区域机构、该部门以及地方空气质量管理区或空气污染控制区协商后,计算根据本节 (f) 款规定应予排除的影响。如果在排除这些影响后计算出的交通服务水平符合服务水平标准,机构应在公开公告的会议上作出无需缺陷计划的认定,并通知受影响的地方管辖机构。
(c)CA 政府 Code § 65089.4(c) 机构应负责制定和采纳地方缺陷计划的制定和实施职责的程序,并应符合本节的要求。缺陷计划应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1)CA 政府 Code § 65089.4(c)(1) 对缺陷原因的分析。该分析应包括以下内容:
(A)CA 政府 Code § 65089.4(c)(1)(A) 识别缺陷的原因。
(B)CA 政府 Code § 65089.4(c)(1)(B) 识别机构管辖范围内导致缺陷的那些地方管辖机构的影响。仅当根据 (f) 款排除影响后计算出的交通服务水平表明服务水平标准未能保持时,才应识别这些影响,且应限于不应排除的影响。
(2)CA 政府 Code § 65089.4(c)(2) 存在缺陷的路段或交叉口为保持其他情况下要求的最低服务水平所需的改进清单,以及这些改进的估计成本。
(3)CA 政府 Code § 65089.4(c)(3) 改进、计划或行动清单及其成本估算,这些改进、计划或行动将 (A) 使用第 65089 节 (b) 款 (1) 和 (2) 项中定义的措施,可衡量地改善多式联运绩效,以及 (B) 有助于显著改善空气质量,例如改善公共交通服务和设施、改善非机动车交通设施、高载客量车辆设施、停车费现金返还计划和交通控制措施。空气质量管理区或空气污染控制区应建立并定期修订符合本款范围的经批准的改进、计划和行动清单。如果经批准清单上的改进、计划或行动尚未完全实施,则应被视为有助于显著改善空气质量。如果改进、计划或行动不在经批准清单上,则除非经地方空气质量管理区或空气污染控制区批准,否则不得实施。
(4)CA 政府 Code § 65089.4(c)(4) 一项行动计划,应符合第 5 章(自第 66000 节起)的规定并应予实施,该计划由 (2) 项中确定的改进,或 (3) 项中确定的改进、计划或行动组成,并经机构认定符合公共健康、安全和福祉。该行动计划应包括具体的实施时间表。该行动计划应包括针对根据机构缺陷计划程序导致缺陷的管辖机构的实施策略。该行动计划无需减轻 (f) 款中确定的任何排除项的影响。行动计划策略应识别改善当前和未来系统绩效的最有效实施策略。
(d)CA 政府 Code § 65089.4(d) 地方管辖机构应在缺陷识别后的 12 个月内将其采纳的缺陷计划提交给机构。机构应在收到缺陷计划后的 60 天内举行公告的公开听证会。听证会后,机构应整体接受或拒绝缺陷计划,但机构不得修改缺陷计划。如果机构拒绝该计划,应通知地方管辖机构拒绝的原因,地方管辖机构应在 90 天内提交一份修订计划以解决机构的关切。地方管辖机构未能遵守本节的时间表和要求,就第 65089.5 节而言,应被视为不符合规定。
(e)CA 政府 Code § 65089.4(e) 机构应在其缺陷计划程序中纳入一种方法,以确定缺陷影响是否由机构边界内的一个以上地方管辖机构造成。

Section § 65089.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加州某个市或县没有遵守交通拥堵管理计划,在举行公开听证会后,他们会收到正式通知,指出存在问题的领域。他们必须在90天内解决这些问题。如果他们不解决,机构会宣布他们不合规,并通知州委员会和审计长。审计长随后会停止向他们发放某些公路资金。

如果该市或县在一年内解决了问题,他们会重新获得资金。如果没有,这些资金将转拨给该机构,机构必须将这些资金用于特定的区域项目,而不能用于行政或规划费用。

(a)CA 政府 Code § 65089.5(a) 依照第65089.3条规定的监测,如果机构在举行公开听证会并发出通知后认定某市或县不符合交通拥堵管理计划的要求,机构应书面通知该市或县不符合要求的具体方面。如果在收到书面不符合通知之日起90天内,该市或县仍未符合交通拥堵管理计划的要求,机构的管理机构应作出不符合要求的认定,并将该认定提交给委员会和审计长。
(b)Copy CA 政府 Code § 65089.5(b)
(1)Copy CA 政府 Code § 65089.5(b)(1) 审计长在收到机构关于不符合要求的通知后,应根据《街道和公路法》第2105条规定,扣留应分配给该不符合要求的市或县的资金。
(2)CA 政府 Code § 65089.5(b)(2) 如果在收到不符合要求通知后的12个月内,审计长收到机构通知该市或县已符合要求,审计长应将根据本条扣留的资金分配给该市或县。
(3)CA 政府 Code § 65089.5(b)(3) 如果审计长未收到机构根据第 (2) 款通知该市或县已符合要求,审计长应将根据本条扣留的资金分配给该机构。
(c)CA 政府 Code § 65089.5(c) 机构应将根据本条分配的资金用于具有区域重要性的项目,这些项目应包含在第65089条 (b) 款第 (5) 项要求的资本改善计划中,或包含在机构已通过的缺陷计划中。机构不得将这些资金用于行政或规划目的。

Section § 65089.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个市或县没有完成或执行交通拥堵管理计划,这并不意味着有人可以因为他们没有与总体规划保持一致而起诉他们。但是,如果该交通拥堵管理计划实际上是其总体规划中交通要素的一部分,那么这种保护就不适用。

Section § 65089.7

Explanation

1989年7月10日之前达成协议的开发项目,通常不受本章中任何新规定的影响。但是,有一个例外:如果这些规定涉及减少交通和管理出行需求,那么该开发项目必须遵守这些具体要求。

1989年7月10日之前签订的开发协议中规定的拟议开发项目,不受为遵守本章而采取的任何行动的约束,但为遵守根据第65089条 (b) 款第 (3) 项制定的拥堵管理计划的出行减少和出行需求要素而必须采取的行动除外。

Section § 65089.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一个研究委员会选择至少两个机构,来比较不同的交通绩效衡量标准。这些机构将重点比较多式联运(如自行车、公交和铁路)与仅限公路的标准。州政府将从交通基金中向每个机构提供五万美元,以支持这些示范项目。每个机构必须在1997年6月30日之前向立法机关报告其调查结果。

根据1992年第444章第6节设立的研究指导委员会,可以指定至少两个交通拥堵管理机构参与一项示范研究,比较多式联运绩效标准与公路服务水平标准。该部门应从现有资源中,从州交通基金的交通规划和发展账户中提供五万美元 ($50,000),用于资助每个示范项目。被指定的机构应不迟于1997年6月30日向立法机关提交一份关于每个示范项目调查结果的报告。

Section § 65089.10

Explanation
如果湾区空气质量管理局辖区内的拥堵管理机构收到特定资金用于解决交通问题,它必须将这笔资金用于改善空气质量,作为其与本章相关的更广泛计划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