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与分区异议、法律行动与审计
Section § 66020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个人如何对地方政府希望对开发项目征收的费用或要求提出异议。要提出异议,您必须支付或安排支付费用,并向相关政府机构提交书面通知,说明您的异议。如果您遵循这些步骤,政府不能仅仅因为您的异议而拒绝批准项目。如果对因健康和安全需要而要求建设公共设施提出异议,项目批准将暂停,直至问题解决。异议必须在费用征收后90天内提出,任何法律诉讼必须在180天内提起。如果法院支持异议方,任何不合法的费用必须连同利息一并退还。
Section § 66021
如果您被要求支付费用、税款或做出任何财务承诺以获得开发项目的政府批准,您可以根据另一部法律(即第66020条)规定的程序对此项收费提出异议。但是,如果该税款或征收金与包含其自身异议程序的特定法律相关联,或者如果它被用于偿还公共债券,则这些异议规则不适用。
Section § 66022
如果您想对加州地方政府设定的新费用或修改后的服务费提出异议,您必须在变更生效之日起120天内启动法律程序。如果费用自动增加,并且您希望对此增加提出异议,此规定也适用。
任何法律行动都必须遵循法律(《民事诉讼法》第九章)中规定的特定程序。此规定仅适用于某些类型的费用和收费,例如服务费、容量费和特定设施费。
Section § 66023
本法律允许人们申请审计,以检查地方机构的费用或收费是否合理。如果发现费用过高,地方机构必须进行调整。审计必须遵循公认标准,并由独立审计师进行。通常,申请审计的人需要预付费用,但当地方机构在过去几年未能履行职责时,会有例外情况。此外,本法律强调,它不能用于设立法律未授权的新费用或收费。最后,本法律取代任何冲突的地方性法律,确保包括特许市在内的所有地区的一致性。
Section § 66024
这项法律解释了在加利福尼亚州,如何对市、县或区征收的开发费用提出异议。如果有人认为该费用实际上是一种特别税,政府实体必须证明其不超过所提供服务的成本。在采取法律行动之前,该人必须是直接被征收该费用作为项目批准条件,并且必须至少提前30天要求提供证明该费用合理性的文件。成本计算必须公平且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