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6602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个人如何对地方政府希望对开发项目征收的费用或要求提出异议。要提出异议,您必须支付或安排支付费用,并向相关政府机构提交书面通知,说明您的异议。如果您遵循这些步骤,政府不能仅仅因为您的异议而拒绝批准项目。如果对因健康和安全需要而要求建设公共设施提出异议,项目批准将暂停,直至问题解决。异议必须在费用征收后90天内提出,任何法律诉讼必须在180天内提起。如果法院支持异议方,任何不合法的费用必须连同利息一并退还。

(a)CA 政府 Code § 66020(a) 任何一方均可通过满足以下两项要求,对地方机构就第66000节所定义的开发项目征收的任何费用、专用、保留或其他征用提出异议:
(1)CA 政府 Code § 66020(a)(1) 全额支付任何所需款项,或提供令人满意的证据,证明已安排在到期时支付费用,或确保履行满足征收要求所需的条件。
(2)CA 政府 Code § 66020(a)(2) 向该实体的管理机构送达书面通知,该通知应包含以下所有信息:
(A)CA 政府 Code § 66020(a)(2)(A) 一份声明,说明所需款项已支付或将在到期时支付,或已施加的任何条件已在异议下得到提供或满足。
(B)CA 政府 Code § 66020(a)(2)(B) 一份声明,告知管理机构争议的事实要素以及构成异议基础的法律理论。
(b)CA 政府 Code § 66020(b) 任何一方遵守 (a) 款的规定,不得成为地方机构拒绝批准与开发项目相关或必需的任何地图、计划、许可证、区域变更、执照或其他形式的许可或同意(无论是酌情、行政或其他性质)的依据。本节不限制地方机构在决定是否批准或不批准开发项目时,确保遵守所有适用法律规定的能力。
(c)CA 政府 Code § 66020(c) 如果审查的地方机构作出适当且有效的认定,认为某些公共设施或设备的建设(其需求直接归因于拟议开发项目)是出于公共健康、安全和福祉的原因所必需的,并选择将建设这些设施或设备作为批准拟议开发项目的条件,那么,如果根据本节提出异议,该批准应暂停,直至异议撤回、(d) 款规定的诉讼时效期届满而未提起诉讼,或任何已提起诉讼得到解决。本款不授予任何新的或独立的权力来征收目前不受其他法律管辖的费用、专用、保留或其他征用。
(d)Copy CA 政府 Code § 66020(d)
(1)Copy CA 政府 Code § 66020(d)(1) 根据 (a) 款提出的异议应在开发项目获得批准或有条件批准时,或在对开发项目征收费用、专用、保留或其他征用之日起90天内提出。每个地方机构应在项目批准时或征收费用、专用、保留或其他征用时,向项目申请人提供书面通知,说明费用金额或描述专用、保留或其他征用,并告知申请人可以提出异议的90天批准期已开始。
(2)CA 政府 Code § 66020(d)(2) 任何根据 (a) 款提出异议的一方,可在通知送达后180天内,提起诉讼以质疑、审查、撤销、宣告无效或废止地方机构对开发项目征收的费用、专用、保留或其他征用。此后,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所有人都不得就该征收的无效性或不合理性提起任何诉讼或程序,或提出任何抗辩。根据本款提起的任何诉讼程序,应优先于法院日程表上的所有事项,但刑事、遗嘱认证、征用、强行进入和非法占有诉讼程序除外。
(e)CA 政府 Code § 66020(e) 如果法院在根据 (d) 款提起的任何诉讼或程序中判决原告胜诉,法院应指示地方机构退还付款中不合法的部分,并按每年8%的利率支付利息,或返还不合法的部分征用。
(f)Copy CA 政府 Code § 66020(f)
(1)Copy CA 政府 Code § 66020(f)(1) 如果法院判决原告胜诉,宣布一项制定费用、专用、保留或其他征用的条例或决议的全部或部分无效,法院应指示地方机构退还付款中不合法的部分,并加上自付款发生以来,按集合资金投资账户(Pooled Money Investment Account)平均累积利率计算的年利率利息,或返还不合法的部分征用。

Section § 66021

Explanation

如果您被要求支付费用、税款或做出任何财务承诺以获得开发项目的政府批准,您可以根据另一部法律(即第66020条)规定的程序对此项收费提出异议。但是,如果该税款或征收金与包含其自身异议程序的特定法律相关联,或者如果它被用于偿还公共债券,则这些异议规则不适用。

(a)CA 政府 Code § 66021(a) 任何被施加费用、税款、征收金、捐赠、预留或其他强制性要求,且支付或履行该等要求是获得第65927条所定义的开发项目或开发工程的政府批准所必需的当事人,可以根据第66020条的规定,对该费用、税款、征收金、捐赠、预留或其他强制性要求的设立或征收提出异议。
(b)Copy CA 政府 Code § 66021(b)
(a)Copy CA 政府 Code § 66021(b)(a)款的异议程序不适用于对任何税款或征收金的异议,如果该税款或征收金 (1) 根据包含异议程序的上位法征收,或 (2) 承诺用于担保债券或其他公共债务的本金或利息支付。

Section § 66022

Explanation

如果您想对加州地方政府设定的新费用或修改后的服务费提出异议,您必须在变更生效之日起120天内启动法律程序。如果费用自动增加,并且您希望对此增加提出异议,此规定也适用。

任何法律行动都必须遵循法律(《民事诉讼法》第九章)中规定的特定程序。此规定仅适用于某些类型的费用和收费,例如服务费、容量费和特定设施费。

(a)CA 政府 Code § 66022(a) 任何质疑、审查、撤销、宣告无效或废止由第66000条所定义的当地机构采纳的、采纳新费用或服务费、或修改或修订现有费用或服务费的条例、决议或动议的司法诉讼或程序,应当在条例、决议或动议生效之日起120天内提起。
如果条例、决议或动议规定费用或服务费自动调整,且该自动调整导致费用或服务费金额增加,任何质疑、审查、撤销、宣告无效或废止该增加的诉讼或程序,应当在增加生效之日起120天内提起。
(b)CA 政府 Code § 66022(b) 当地机构或利害关系人根据本条提起的任何诉讼,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编第十篇第九章(第860条起)提起。
(c)CA 政府 Code § 66022(c) 本条仅适用于第66013、66014和66016条所述并受其约束的费用、容量费和服务费。

Section § 66023

Explanation

本法律允许人们申请审计,以检查地方机构的费用或收费是否合理。如果发现费用过高,地方机构必须进行调整。审计必须遵循公认标准,并由独立审计师进行。通常,申请审计的人需要预付费用,但当地方机构在过去几年未能履行职责时,会有例外情况。此外,本法律强调,它不能用于设立法律未授权的新费用或收费。最后,本法律取代任何冲突的地方性法律,确保包括特许市在内的所有地区的一致性。

(a)Copy CA 政府 Code § 66023(a)
(1)Copy CA 政府 Code § 66023(a)(1) 除第 (3) 款另有规定外,任何人均可申请审计,以确定以下所有事项:
(A)CA 政府 Code § 66023(a)(1)(A) 地方机构征收的任何费用或收费是否超过了合理必要以弥补该地方机构提供的任何产品、第 66000 条所定义的公共设施或服务的成本。
(B)CA 政府 Code § 66023(a)(1)(B) 费用或收费所产生的收入计划何时支出。
(C)CA 政府 Code § 66023(a)(1)(C) 公共改进项目计划何时完成。
(2)Copy CA 政府 Code § 66023(a)(2)
(A)Copy CA 政府 Code § 66023(a)(2)(A) 除分项 (B) 另有规定外,如果某人根据第 (1) 款提出申请,地方机构的立法机构可聘请独立审计师进行审计,以确定该费用或收费是否合理,费用或收费所产生的收入计划何时支出,以及项目计划何时完成。
(B)CA 政府 Code § 66023(a)(2)(A)(B) 如果已在过去 12 个月内对同一费用进行了审计,则立法机构无需进行审计。
(3)CA 政府 Code § 66023(a)(3) 第 (1) 款的分项 (B) 和 (C) 不适用于受第 66013 条约束的费用。
(b)CA 政府 Code § 66023(b) 如果审计确定任何费用或收费的金额不符合本条的要求,地方机构应相应调整该费用。本小节不适用于根据《教育法典》第 17620 条或第 65995.5 条和第 65995.7 条授权的费用。
(c)CA 政府 Code § 66023(c) 除小节 (h) 另有规定外,地方机构仅在申请审计的人向地方机构存入地方机构对独立审计成本的合理估算金额后,方可聘请独立审计师进行审计。审计结束后,地方机构应退还未使用的款项(如有),或申请人应向地方机构支付实际审计成本超出已存入款项的部分。
(d)CA 政府 Code § 66023(d) 独立审计师为确定地方机构征收的费用或收费是否超过合理必要以弥补提供产品或服务的成本而进行的任何审计,均应符合公认审计准则。
(e)CA 政府 Code § 66023(e) 本条规定的程序应是第 54985 条规定程序的替代和补充。
(f)CA 政府 Code § 66023(f) 立法机关发现并声明,对地方机构费用的监督是全州范围的利益和关注事项。因此,立法机关的意图是,本章应取代所有冲突的地方性法律,并适用于特许市。
(g)CA 政府 Code § 66023(g) 本条不应被解释为授予任何地方机构征收任何未被其他法律条款授权的额外费用或收费的权力,其规定也不应被解释为在其他法律条款明确禁止征收费用或收费时,授予任何地方机构征收新费用或收费的权力。
(h)CA 政府 Code § 66023(h) 尽管有小节 (c) 的规定,如果地方机构连续三年不遵守第 66006 条小节 (b) 的规定,则以下两项均适用:
(1)CA 政府 Code § 66023(h)(1) 地方机构不得要求根据本条申请的独立审计预付费用,并应支付审计成本。
(2)CA 政府 Code § 66023(h)(2) 进行的独立审计应包括地方机构不遵守第 66006 条小节 (b) 规定的每个连续年份。

Section § 6602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在加利福尼亚州,如何对市、县或区征收的开发费用提出异议。如果有人认为该费用实际上是一种特别税,政府实体必须证明其不超过所提供服务的成本。在采取法律行动之前,该人必须是直接被征收该费用作为项目批准条件,并且必须至少提前30天要求提供证明该费用合理性的文件。成本计算必须公平且一致。

(a)CA 政府 Code § 66024(a) 在任何司法诉讼或程序中,旨在确认、质疑、审查、撤销、宣告无效或废止任何由市、县或区征收开发费用的条例或决议,且争议焦点在于该开发费用是否属于第50076条所指的特别税时,该市、县或区负有举证责任,以证明该开发费用不超过其所针对的服务、设施或监管活动的成本。
(b)CA 政府 Code § 66024(b) 任何一方均不得根据 (a) 款提起任何诉讼或程序,除非满足以下两项要求:
(1)CA 政府 Code § 66024(b)(1) 该开发费用是作为项目批准的条件直接向该方征收的。
(2)CA 政府 Code § 66024(b)(2) 在提起诉讼或程序前至少30天,该方要求市、县或区提供文件副本,以证明该开发费用不超过其所针对的服务、设施或监管活动的成本。根据第7922.530条 (a) 款,市、县或区可对根据本款要求的文件复制收取费用。
(c)CA 政府 Code § 66024(c) 就本条而言,成本应根据基本公平和方法一致性,就成本、开支、收入以及计算中包含的其他项目的分配予以确定。

Section § 6602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仅简单说明,本章中的“地方机构”一词与第66000条中的定义具有相同含义。要完全理解“地方机构”的构成,您需要参考第6600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