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66000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与地方开发项目相关章节中使用的重要术语。“开发项目”是指任何以开发为目的的活动,包括需要施工许可证而非运营许可证的项目。

“费用”是指地方机构收取的、非税性质的款项,用于帮助支付开发项目所需的公共设施成本。这不包括与特定法律和协议相关的某些费用。

“地方机构”指的是各种形式的市级和州级实体,如市、县或特别区。“公共设施”涵盖了社区所需的改善、服务和便利设施。

在本章中,下列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a)CA 政府 Code § 66000(a) “开发项目”是指为开发目的而进行的任何项目。“开发项目”包括涉及颁发施工或重建许可证的项目,但不包括运营许可证。
(b)CA 政府 Code § 66000(b) “费用”是指除税款或特别评估之外的货币征收,无论是通过普遍适用的立法为广泛类别的项目设立,还是临时性地对特定项目征收,由地方机构向申请人收取,以批准开发项目,用于支付与开发项目相关的公共设施的全部或部分成本,但不包括第66477条中规定的费用、处理政府监管行动或批准申请的费用、根据第4章第2.5条(自第65864条起)通过的开发协议收取的费用,或根据与重建机构的协议收取的费用,这些协议规定为促进或有利于根据《社区重建法》(《健康与安全法典》第24部第1部分(自第33000条起))通过了重建计划的重建项目而进行财产重建。
(c)CA 政府 Code § 66000(c) “地方机构”是指县、市(无论是普通法市还是特许市)、市县、学区、特别区、管理局、机构、任何其他市政公共法人或区,或州的任何其他政治分区。
(d)CA 政府 Code § 66000(d) “公共设施”包括公共改善、公共服务和社区便利设施。

Section § 66000.5

Explanation

本节说明,从不同条款开始的几章合起来被称为“缓解费法案”。此外,任何与此法案有关并提交给高等法院的案件,都可以按照第66030条开始的规定进行调解。

(a)CA 政府 Code § 66000.5(a) 本章、第6章(自第66010条起)、第7章(自第66012条起)、第7.5章(自第66015条起)、第8章(自第66016条起)和第9章(自第66020条起)应被称为并可引述为《缓解费法案》。
(b)CA 政府 Code § 66000.5(b) 在高等法院提起的任何与《缓解费法案》相关的诉讼,可适用根据第9.3章(自第66030条起)进行的调解程序。

Section § 660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地方机构应如何处理与开发项目相关的费用。当征收或增加一项费用时,机构必须明确说明费用的目的、用途,并确保费用与项目需求之间存在合理关系。

机构还必须按照第 66006 条的规定,正确管理和支出这些费用。每五年,机构需要审查并报告未支出的费用,证明这些费用仍符合其预期用途,并规划完成项目。如果筹集到足够资金后项目仍未完成,机构必须设定一个施工开始日期,或者将费用退还给业主。退款可以通过直接支付或暂停收费的方式进行,除非退款的行政成本高于退款金额。在这种情况下,经过公开听证会后,资金可以用于其他目的。

(a)CA 政府 Code § 66001(a) 在地方机构设立、增加或征收费用作为批准开发项目条件的所有行动中,该地方机构应执行以下所有事项:
(1)CA 政府 Code § 66001(a)(1) 明确费用的目的。
(2)CA 政府 Code § 66001(a)(2) 明确费用的用途。如果用途是为公共设施提供资金,则应明确这些设施。该明确可以但不限于通过参照第 65403 条或第 66002 条规定的资本改善计划进行,可以在适用的总体规划或专项规划要求中进行,或者可以在其他明确收费所涉公共设施的公共文件中进行。
(3)CA 政府 Code § 66001(a)(3) 确定费用用途与征收该费用的开发项目类型之间存在合理关系。
(4)CA 政府 Code § 66001(a)(4) 确定公共设施需求与征收该费用的开发项目类型之间存在合理关系。
(b)CA 政府 Code § 66001(b) 在任何地方机构征收费用作为批准开发项目条件的行动中,该地方机构应确定费用金额与该费用所涉开发项目应承担的公共设施成本或公共设施部分成本之间存在合理关系。
(c)CA 政府 Code § 66001(c) 收到本条规定的费用后,地方机构应根据第 66006 条的规定,对费用进行存入、投资、核算和支出。
(d)Copy CA 政府 Code § 66001(d)
(1)Copy CA 政府 Code § 66001(d)(1) 在首次存入账户或基金后的第五个财政年度,以及此后每五年,地方机构应就账户或基金中未支出的部分(无论是否已承诺)作出以下所有认定:
(A)CA 政府 Code § 66001(d)(1)(A) 明确费用的用途。
(B)CA 政府 Code § 66001(d)(1)(B) 证明费用与征收目的之间存在合理关系。
(C)CA 政府 Code § 66001(d)(1)(C) 明确预期用于完成第 (a) 款第 (2) 项中指明未完成改进项目融资的所有资金来源和金额。
(D)CA 政府 Code § 66001(d)(1)(D) 指定子段 (C) 中提及的资金预计存入相应账户或基金的大致日期。
(2)CA 政府 Code § 66001(d)(2) 当本款要求作出认定时,应结合第 66006 条 (b) 款要求的公共信息作出。本款要求的认定仅需针对地方机构持有的资金作出,无需针对为确保未来支付费用而采取的信用证、债券或其他工具作出。如果未按本款要求作出认定,地方机构应按照 (e) 款的规定退还账户或基金中的资金。
(e)CA 政府 Code § 66001(e) 除 (f) 款另有规定外,当已根据第 66006 条 (b) 款第 (1) 项子段 (F) 的规定,筹集到足以完成 (a) 款第 (2) 项中指明未完成公共改进项目融资的足够资金,且该公共改进项目仍未完成时,地方机构应在确定已筹集到足够资金后的 180 天内,明确公共改进项目将开始施工的大致日期,或者应按比例退还开发项目地块或单元的当时登记所有者(根据最新均衡评估名册确定)未支出的费用部分及任何应计利息。地方机构可以通过直接支付、暂时暂停收费或任何其他合理方式退还未支出的收入,但须符合本条的意图。地方机构管理机构决定退还这些收入的方式属于立法行为。
(f)CA 政府 Code § 66001(f) 如果根据 (e) 款退还未支出收入的行政成本超过应退还的金额,地方机构在举行公开听证会后(听证会通知已根据第 6061 条发布并在开发项目区域内三个显著位置张贴),可以决定将这些收入分配给本章规定征收费用且服务于最初征收该费用项目的其他目的。

Section § 660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收取费用的地方机构制定一项资本改善计划。该计划详细说明了他们将在何处、何时建造新设施,设施的规模以及成本。他们必须每年更新此计划,并在公开会议上进行讨论。可能受影响的附近城市或县需要提前得到通知。涵盖的设施类型包括公共建筑、水利设施、污水处理系统、雨水和防洪系统、能源设施、交通基础设施以及公园。本质上,这是关于规划如何将资金用于主要的本地项目。

(a)CA 政府 Code § 66002(a) 任何征收受第66001条约束的费用的地方机构,可以采纳一项资本改善计划,该计划应指明所有将由这些费用提供资金的设施或改进项目的大致位置、规模、可用时间以及成本估算。
(b)CA 政府 Code § 66002(b) 资本改善计划应由地方机构管理机构在已通知的公开听证会上通过的决议采纳,并每年更新。听证会通知应根据第65090条发出。此外,应向任何可能受到资本改善计划显著影响的市或县邮寄通知。此通知应不迟于地方机构根据第65090条发出公开听证会通知的日期发出。通知中的信息应不少于公开听证会通知中包含的信息,并应通过一级邮件或亲自送达方式发出。
(c)CA 政府 Code § 66002(c) 本节所用的“设施”或“改进项目”指以下任何一项:
(1)CA 政府 Code § 66002(c)(1) 公共建筑,包括学校及相关设施;但如果1987-88届常会参议院第97号法案颁布并于1988年1月1日或之前生效,则学校设施不应包括在内。
(2)CA 政府 Code § 66002(c)(2) 用于储存、处理和分配非农业用水的设施。
(3)CA 政府 Code § 66002(c)(3) 用于收集、处理、回收和处置污水的设施。
(4)CA 政府 Code § 66002(c)(4) 用于收集和处置雨水以及用于防洪目的的设施。
(5)CA 政府 Code § 66002(c)(5) 用于发电以及燃气和电力分配的设施。
(6)CA 政府 Code § 66002(c)(6) 交通和运输设施,包括但不限于街道及配套改进项目、道路、立交桥、桥梁、港口、机场及相关设施。
(7)CA 政府 Code § 66002(c)(7) 公园和娱乐设施。
(8)CA 政府 Code § 66002(c)(8) 根据第66002条采纳的资本设施计划中确定的任何其他资本项目。

Section § 6600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说,如果地方机构与产权所有人或开发商之间达成协议,规定产权所有人或开发商为公共设施支付的费用超出了开发项目所需,那么某些其他费用规定就不适用。简单来说,这指的是超出项目必要成本的额外费用。这项规定于1989年1月1日开始生效。

第66001条和第66002条不适用于地方机构与产权所有人或开发商之间根据补偿协议征收的费用,该费用针对产权所有人或开发商支付的公共设施成本中超出该开发项目所需且合理相关的公共设施需求的部分。本章于1989年1月1日生效。

Section § 66004

Explanation
如果本章涉及设立或提高任何费用,这些费用都必须遵循第66018条中列出的具体规定。

Section § 660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确保地方政府在批准开发项目时收取的费用,只能用于支付因该项目而提供的服务或设施的实际成本,不能多收费。但是,这项规定不适用于其他法律明确允许征收的某些费用。总的来说,本节只是正式声明了现有关于开发费用的法律应如何理解,并没有改变或增加任何新内容。

(a)CA 政府 Code § 66005(a) 地方机构在批准根据第65927节定义的拟议开发项目或开发项目时,作为批准条件征收的任何费用或摊派,不得超过提供征收该费用或摊派所针对的服务或设施的估计合理成本。
(b)CA 政府 Code § 66005(b) 本节不适用于根据第66475.1节和第66477节明确授权征收的费用或金钱摊派。
(c)CA 政府 Code § 66005(c) 立法机关增加本节的意图是,将关于地方机构对开发项目征收开发费用和金钱摊派的现有宪法和判例法编纂成文。本节是对现有法律的宣示,不得解释或理解为创设新法律或修改或改变现有法律。

Section § 66005.1

Explanation

加州这项法律涉及地方机构对住房开发项目征收的费用和土地征用要求。如果一个住房开发项目能减少交通量,位于交通站点附近,附近有零售商店,并提供有限的停车位,那么其与交通相关的费用应予降低。如果没有这些减免,费用可以根据预期的交通产生量来收取。除非是为了安全或其他必要的公共设施建设,否则不得从这些开发项目中征用土地来拓宽道路。具体标准界定了何为住房开发项目,以及在何种情况下可以征用土地或收取费用。这项法律旨在鼓励交通便利且能减少交通影响的住房项目。

(a)CA 政府 Code § 66005.1(a) 当地方机构根据第66001条对住房开发项目征收旨在减轻车辆交通影响的费用时,如果该住房开发项目符合以下所有特征,则该费用或其中与车辆交通影响相关的部分,应按反映此类住房开发项目与不具备这些特征的住房开发项目相比,汽车出行产生率较低的费率设定,除非地方机构在公开听证会后采纳调查结果,证明该住房开发项目即使具备这些特征,也不会比不具备这些特征的住房开发项目产生更少的汽车出行:
(1)CA 政府 Code § 66005.1(a)(1) 该住房开发项目位于交通优先区域内,且主要交通站点(如果已规划)计划在住房开发项目预定竣工和入住之前或一年内完成。
(2)CA 政府 Code § 66005.1(a)(2) 便利零售用途,包括销售食品的商店,位于住房开发项目半英里范围内。
(3)CA 政府 Code § 66005.1(a)(3) 该住房开发项目提供地方条例要求的最低停车位数量,或零至两居室单元不超过一个现场停车位,三居室或以上单元不超过两个现场停车位,以较少者为准。
(b)CA 政府 Code § 66005.1(b) 如果住房开发项目不符合(a)款中的特征,地方机构可以收取与该住房开发项目相关的估计汽车出行产生率成比例的费用。
(c)Copy CA 政府 Code § 66005.1(c)
(1)Copy CA 政府 Code § 66005.1(c)(1) 如果土地征用要求是为了减轻车辆交通影响、达到与车辆交通相关的已采纳的交通服务水平或达到期望的道路宽度,地方机构不得根据第66001条对住房开发项目施加用于拓宽道路的土地征用要求。
(2)CA 政府 Code § 66005.1(c)(2) 尽管有(1)款规定,地方机构可以采取以下任何措施:
(A)CA 政府 Code § 66005.1(c)(2)(A) 在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的情况下,对住房开发项目施加土地征用要求:
(i)CA 政府 Code § 66005.1(c)(2)(A)(i) 该住房开发项目不位于交通优先区域内。
(ii)CA 政府 Code § 66005.1(c)(2)(A)(ii) 该住房开发项目具有500英尺或更长的沿街面。
(B)CA 政府 Code § 66005.1(c)(2)(B) 如果地方机构针对该住房开发项目作出并有充分证据支持的调查结果,认为土地征用要求对于维护公众(包括行人、骑自行车者和儿童)的健康、安全和福祉是必要的,则可酌情将土地征用要求作为特定住房开发项目批准的条件,用于交通安全设施。
(C)CA 政府 Code § 66005.1(c)(2)(C) 施加土地征用要求以建设公共设施,包括但不限于人行道和下水道设施。
(d)CA 政府 Code § 66005.1(d) 就本条而言:
(1)CA 政府 Code § 66005.1(d)(1) “住房开发项目”是指具有共同所有权和融资的开发项目,由住宅用途或混合用途组成,其中不少于50%的建筑面积用于住宅用途。
(2)CA 政府 Code § 66005.1(d)(2) “土地征用”是指为公共用途而无偿征用财产,无论是临时性还是立法性地施加,由地方机构在批准开发项目时向申请人收取,旨在支付与开发项目相关的全部或部分公共设施费用。
(3)CA 政府 Code § 66005.1(d)(3) “主要交通站点”的含义与《公共资源法典》第21064.3条中定义的术语相同,但就本条而言,它还包括适用区域交通计划中包含的主要交通站点。“主要交通站点”包括符合本定义且计划在住房开发项目预定竣工和入住之前或一年内完成建设的规划主要交通站点。
(4)CA 政府 Code § 66005.1(d)(4) “道路”的含义与《车辆法典》第530条中定义的相同。
(5)CA 政府 Code § 66005.1(d)(5) “交通优先区域”的含义与《公共资源法典》第21099条(a)款(7)项中定义的相同。
(e)CA 政府 Code § 66005.1(e) 本条应于2011年1月1日生效。

Section § 6600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地方政府机构如何管理向开发商收取的用于公共设施建设的费用。这些费用必须存放在专门的账户中,与其他资金分开,并且只能用于其最初设定的目的。地方机构每年必须公开详细披露这些费用的信息,包括收取了多少、支出了多少以及资金流向。这些信息必须在公开会议上进行审查,任何人都可以申请接收会议通知。

支付这些费用的人有权要求审计,并有权了解讨论费用使用情况的会议信息。机构还需要提供这些公开信息的网页链接。法律要求地方性法规保持一致,以确保费用分配的正确性和及时性,因为不当处理可能会影响经济增长。

(a)CA 政府 Code § 66006(a) 如果地方机构要求支付(c)款中规定的与开发项目批准相关的费用,则收取费用的地方机构应将其与用于该改进的其他费用一并存入独立的资本设施账户或基金中,以避免费用与地方机构的其他收入和资金混用,临时投资除外,并且这些费用应仅用于收取该费用的目的。资本设施账户或基金中资金所产生的任何利息收入也应存入该账户或基金中,并且只能用于最初收取该费用的目的。
(b)Copy CA 政府 Code § 66006(b)
(1)Copy CA 政府 Code § 66006(b)(1) 对于根据(a)款设立的每个独立账户或基金,地方机构应在每个财政年度的最后一天后的180天内,向公众提供该财政年度的以下信息:
(A)CA 政府 Code § 66006(b)(1)(A) 账户或基金中费用类型的简要说明。
(B)CA 政府 Code § 66006(b)(1)(B) 费用金额。
(C)CA 政府 Code § 66006(b)(1)(C) 账户或基金的期初和期末余额。
(D)CA 政府 Code § 66006(b)(1)(D) 收取的费用金额和所赚取的利息。
(E)CA 政府 Code § 66006(b)(1)(E) 识别每项已支出费用的公共改进项目,以及每项改进项目的支出金额,包括使用费用资助的公共改进项目总成本的百分比。
(F)Copy CA 政府 Code § 66006(b)(1)(F)
(i)Copy CA 政府 Code § 66006(b)(1)(F)(i) 如果地方机构确定已收取足够资金以完成对第66001条(a)款第(2)项中识别的未完成公共改进项目的融资,并且该公共改进项目仍未完成,则应识别该公共改进项目预计开始施工的大致日期。
(ii)CA 政府 Code § 66006(b)(1)(F)(i)(ii) 识别根据(i)项在先前报告中识别的每个公共改进项目,以及施工是否在先前报告中注明的大致日期开始。
(iii)CA 政府 Code § 66006(b)(1)(F)(i)(iii) 对于根据(ii)项识别的项目,如果施工未在先前报告中提供的大致日期开始,则说明延迟的原因以及地方机构将开始施工的修订大致日期。
(G)CA 政府 Code § 66006(b)(1)(G) 描述从该账户或基金进行的每笔基金间转账或贷款,包括转账或贷款费用将用于的公共改进项目,以及在基金间贷款的情况下,贷款的偿还日期以及该账户或基金将从贷款中获得的利率。
(H)CA 政府 Code § 66006(b)(1)(H) 根据第66001条(e)款进行的退款金额,被确定接收这些退款的人员或实体数量,以及根据第66001条(f)款进行的任何分配。
(2)CA 政府 Code § 66006(b)(2) 地方机构应在本款要求的信息向公众提供后不少于15天,在下一次定期举行的公开会议上审查根据第(1)项向公众提供的信息。会议的时间和地点通知,包括可以查阅该信息的地址,应在会议前至少15天邮寄给任何向地方机构提交书面请求以获取会议邮寄通知的利害关系方。任何要求邮寄通知的书面请求自提交之日起一年内有效,除非提交续期请求。邮寄通知的续期请求应在每年4月1日或之前提交。立法机构可以根据提供服务的估计成本,设定发送通知的合理年度费用。
(c)CA 政府 Code § 66006(c) 就本条而言,“费用”是指为提供服务于开发项目的改进工程而征收的任何费用,或属于第66000条(b)款含义内的公共改进费用,并且由地方机构作为批准开发项目的条件而征收的费用。
(d)CA 政府 Code § 66006(d) 任何人均可根据第66023条的规定,请求对受该条约束的任何地方机构费用或收费进行审计,包括学区的费用或收费。
(e)Copy CA 政府 Code § 66006(e)
(1)Copy CA 政府 Code § 66006(e)(1) 地方机构应告知支付受本条约束费用的人员以下两项内容:
(A)CA 政府 Code § 66006(e)(1)(A) 该人员根据第66023条请求审计的权利。
(B)CA 政府 Code § 66006(e)(1)(B) 该人员根据(b)款第(1)项,提交书面请求以获取地方机构审查根据(b)款第(1)项公开信息的会议邮寄通知的权利。

Section § 66006.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市或县,让业主捐赠他们的土地用于地方交通目的,而不是支付某些费用或规费。这些捐赠可以全部或部分抵偿不涉及联邦资金的交通项目相关费用。

交通部负责通过更新路权捐赠程序、减少文书工作、加强对这些机会的宣传,以及与地方公共实体协调,以促进接受这些土地捐赠,从而使这一过程更加顺畅。

(a)CA 政府 Code § 66006.5(a) 市或县对交通目的征收除税费以外的评估费、规费或费用时,可以通过法令规定条件和程序,允许义务人捐赠市或县因地方交通目的所需的房地产,或州因不接受任何联邦资金的交通项目所需的房地产,以抵偿或部分抵偿该评估费、规费或费用。
(b)CA 政府 Code § 66006.5(b) 为便利实施 (a) 款,交通部应采取以下所有措施:
(1)CA 政府 Code § 66006.5(b)(1) 优先考虑完善、修改和加强处理路权捐赠的程序和政策,以鼓励和便利这些捐赠。
(2)CA 政府 Code § 66006.5(b)(2) 减少或简化涉及路权征用的文书工作要求。
(3)CA 政府 Code § 66006.5(b)(3) 加强沟通和教育工作,作为征集和鼓励自愿路权捐赠的手段。
(4)CA 政府 Code § 66006.5(b)(4) 通过解决州接受路权捐赠问题的谅解协议,加强与地方公共实体的沟通和协调。

Section § 6600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详细规定了加州地方机构何时可以向住宅开发商收取公共设施建设费用。通常,费用在最终检查或入住许可证签发时到期,但公用事业连接费可以提前收取。如果开发项目是针对低收入住房或符合特定标准,则收取时间可能会有所不同。开发商还可能被要求通过保证金或留置权来担保支付。该规定不适用于与法规执行或检查服务相关的费用。

(a)CA 政府 Code § 66007(a) 除 (b) 和 (h) 款另有规定外,任何地方机构对住宅开发项目征收用于公共设施或设备建设的任何费用或收费,无论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如何,均不得要求支付该等费用或收费,直至最终检查日期或入住许可证签发日期(以两者中较早者为准)。但是,与连接相关的公用事业服务费可在收到服务申请时收取,前提是该等费用不超过公用事业提供商因连接活动而产生的成本。如果住宅开发项目包含多于一处住宅,地方机构可决定该等费用或收费是按比例为每处住宅在其收到最终检查或入住许可证(以两者中较早者为准)时支付;还是按比例在一定比例的住宅收到最终检查或入住许可证(以两者中较早者为准)时支付;抑或是在开发项目中的第一处住宅收到最终检查或入住许可证(以两者中较早者为准)时一次性支付。
(b)Copy CA 政府 Code § 66007(b)
(1)Copy CA 政府 Code § 66007(b)(1) 尽管有 (a) 款的规定,如果出现以下情况,地方机构可以要求提前支付该等费用或收费:(A) 地方机构确定该等费用或收费将用于已设立账户并已拨款的公共设施或设备,且地方机构在最终检查或入住许可证签发之前已采纳了拟议的施工时间表或计划;或 (B) 该等费用或收费旨在补偿地方机构先前已发生的支出。本款中使用的“拨款”是指收取费用的地方机构管理机构授权为特定目的进行支出和承担义务。
(2)Copy CA 政府 Code § 66007(b)(2)
(A)Copy CA 政府 Code § 66007(b)(2)(A) (1) 款不适用于住房开发商提议的住宅开发项目中为低收入家庭保留的单元,其中至少 49% 的总单元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 50079.5 条的定义保留给低收入家庭居住,并以《健康与安全法典》第 50053 条的定义收取可负担租金。除了 (d) 款可能要求的合同外,市、县或市县可以要求提供由联邦保险的、认可的存款机构出具的履约保证金或信用证,以担保支付本款所涉的任何费用或收费。根据本款免除 (1) 款规定的费用和收费,在住宅开发项目不再符合本款要求时,应立即到期并支付。
(B)Copy CA 政府 Code § 66007(b)(2)(A)(B)
(A)Copy CA 政府 Code § 66007(b)(2)(A)(B)(A) 项中规定的例外不适用于根据《教育法典》第 1 编第 1 卷第 10.5 部分第 6 章(自第 17620 条起)征收的费用和收费。
(c)CA 政府 Code § 66007(c) 以下各项适用于指定住宅开发项目:
(1)CA 政府 Code § 66007(c)(1) 如果地方机构对住宅开发项目征收用于公共设施或设备建设的任何费用或收费,则以下所有条件均适用:
(A)Copy CA 政府 Code § 66007(c)(1)(A)
(i)Copy CA 政府 Code § 66007(c)(1)(A)(i) 无论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如何,地方机构均不得要求支付该等费用或收费,直至第一个入住许可证或第一个临时入住许可证签发日期(以两者中较早者为准)。
(ii)CA 政府 Code § 66007(c)(1)(A)(i)(ii) 尽管有 (i) 项的规定,与连接相关的公用事业服务费可在收到服务申请时收取,前提是该等费用不超过公用事业提供商因连接活动而产生的成本。
(iii)CA 政府 Code § 66007(c)(1)(A)(i)(iii) 如果住宅开发项目在建筑许可证签发之日起五年内未开始施工,则 (i) 项不适用。
(B)CA 政府 Code § 66007(c)(1)(B) 费用和收费的金额应与在建筑许可证签发前支付的金额相同,且地方机构不得对根据本款延期的任何金额收取利息或其他费用。
(C)CA 政府 Code § 66007(c)(1)(C) 如果开发项目包含多于一处住宅,地方机构可决定所述费用或收费是按比例为每处住宅在其收到入住许可证时支付;还是按比例在一定比例的住宅收到入住许可证时支付;抑或是在开发项目中的所有住宅收到入住许可证时一次性支付。
(D)CA 政府 Code § 66007(c)(1)(D)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地方机构可以暂缓发放入住许可证或临时入住许可证,直到收到这些费用或收费的款项。
(2)Copy CA 政府 Code § 66007(c)(2)
(A)Copy CA 政府 Code § 66007(c)(2)(A) 尽管有第 (1) 款规定,如果满足以下任一条件,地方机构可以要求提前支付这些费用或收费:
(i)CA 政府 Code § 66007(c)(2)(A)(i) 这些费用或收费旨在补偿地方机构先前已发生的开支,只要这些开支尚未由其他方支付或补偿。
(ii)CA 政府 Code § 66007(c)(2)(A)(ii) 地方机构确定以下两点:
(I)CA 政府 Code § 66007(c)(2)(A)(ii)(I) 这些费用或收费将用于以下任何公共改善项目或设施:
(ia) 与向住宅开发项目提供供水服务相关的公共改善项目或设施。
(ib) 与向住宅开发项目提供排污或废水处理服务相关的公共改善项目或设施。
(ic) 与向住宅开发项目提供消防、公共安全和紧急服务相关的公共改善项目或设施。
(id) 为该开发项目提供服务的道路、人行道或其他用于人员交通的公共改善项目或设施,包括征用所有可能需要用于实施这些改善项目或设施的财产、地役权和通行权。
(ie) 学校设施的建设和翻新,如果学区管理委员会已根据《教育法典》第 17070.54 条 (a) 款批准一项五年学校设施总体规划。就本节而言,如果学区不打算参与根据《教育法典》第一编第一部第十篇第 12.5 章(自第 17070.10 条起)的学校设施计划,则学区无需向总务部提交五年学校设施总体规划,且该五年学校设施总体规划无需包含与根据《教育法典》第一编第一部第十篇第 12.5 章(自第 17070.10 条起)的学校设施计划相关的特定信息。
(II) 已设立账户并拨付资金用于 (I) 分款所述的公共改善项目或设施。本分款中使用的“拨付”指收取费用的地方机构管理机构授权为特定目的进行开支和承担义务。
(B)Copy CA 政府 Code § 66007(c)(2)(A)(B)
(i)Copy CA 政府 Code § 66007(c)(2)(A)(B)(i) (A) 分款不适用于由住房开发商提议的住宅开发项目中预留给低收入家庭居住的单元,其中至少 49% 的总单元预留给低收入家庭居住(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 50079.5 条的定义),并以可负担租金(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 50053 条的定义)出租。根据本分款从 (A) 分款中豁免的费用和收费,当该住宅开发项目不再符合本分款的要求时,应立即到期并支付。
(ii)Copy CA 政府 Code § 66007(c)(2)(A)(B)(i)(ii)
(i)Copy CA 政府 Code § 66007(c)(2)(A)(B)(i)(ii)(i) 款中规定的例外情况不适用于根据《教育法典》第一编第一部第 10.5 篇第 6 章(自第 17620 条起)征收的费用和收费。
(iii)Copy CA 政府 Code § 66007(c)(2)(A)(B)(i)(iii)
(I)Copy CA 政府 Code § 66007(c)(2)(A)(B)(i)(iii)(I) 开发商可以选择提供由联邦保险的、认可的存款机构出具的履约保证金或信用证,以担保本分款所涉任何费用或收费的支付。
(II) 如果开发商未根据 (I) 分款提供履约保证金或信用证,则市、县或市县可以按照以下程序收取在首次入住许可证或首次临时入住许可证(以先发生者为准)签发时未支付的、本分款所涉的任何费用和收费:
(ia) 每年 8 月 10 日或之前,地方机构的建筑官员应书面提供给县审计员一份描述,说明地方机构管辖范围内未提供履约保证金或信用证的每块土地,以及未支付的费用或收费的金额。
(ib) 未支付的费用或收费金额应构成对该土地的留置权。
(ic) 未支付的费用或收费应以与县财产税相同的方式和时间收取。

Section § 6600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确保,当地方机构收取公共设施改善费用时,这笔钱必须仅用于其预期的特定公共设施改善项目。这些费用不能用于一般开支或财政收入目的。

地方机构应当将根据第66006条规定核算的公共设施改善费用,仅且专门用于第66006条 (g) 款所确定的、收取该费用的目的。该费用不得为一般财政收入目的而征收、收取或课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