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与分区开发项目费用
Section § 66000
本节定义了与地方开发项目相关章节中使用的重要术语。“开发项目”是指任何以开发为目的的活动,包括需要施工许可证而非运营许可证的项目。
“费用”是指地方机构收取的、非税性质的款项,用于帮助支付开发项目所需的公共设施成本。这不包括与特定法律和协议相关的某些费用。
“地方机构”指的是各种形式的市级和州级实体,如市、县或特别区。“公共设施”涵盖了社区所需的改善、服务和便利设施。
Section § 66000.5
本节说明,从不同条款开始的几章合起来被称为“缓解费法案”。此外,任何与此法案有关并提交给高等法院的案件,都可以按照第66030条开始的规定进行调解。
Section § 66001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地方机构应如何处理与开发项目相关的费用。当征收或增加一项费用时,机构必须明确说明费用的目的、用途,并确保费用与项目需求之间存在合理关系。
机构还必须按照第 66006 条的规定,正确管理和支出这些费用。每五年,机构需要审查并报告未支出的费用,证明这些费用仍符合其预期用途,并规划完成项目。如果筹集到足够资金后项目仍未完成,机构必须设定一个施工开始日期,或者将费用退还给业主。退款可以通过直接支付或暂停收费的方式进行,除非退款的行政成本高于退款金额。在这种情况下,经过公开听证会后,资金可以用于其他目的。
Section § 66002
这项法律允许收取费用的地方机构制定一项资本改善计划。该计划详细说明了他们将在何处、何时建造新设施,设施的规模以及成本。他们必须每年更新此计划,并在公开会议上进行讨论。可能受影响的附近城市或县需要提前得到通知。涵盖的设施类型包括公共建筑、水利设施、污水处理系统、雨水和防洪系统、能源设施、交通基础设施以及公园。本质上,这是关于规划如何将资金用于主要的本地项目。
Section § 66003
这项法律解释说,如果地方机构与产权所有人或开发商之间达成协议,规定产权所有人或开发商为公共设施支付的费用超出了开发项目所需,那么某些其他费用规定就不适用。简单来说,这指的是超出项目必要成本的额外费用。这项规定于1989年1月1日开始生效。
Section § 66005
这项法律确保地方政府在批准开发项目时收取的费用,只能用于支付因该项目而提供的服务或设施的实际成本,不能多收费。但是,这项规定不适用于其他法律明确允许征收的某些费用。总的来说,本节只是正式声明了现有关于开发费用的法律应如何理解,并没有改变或增加任何新内容。
Section § 66005.1
加州这项法律涉及地方机构对住房开发项目征收的费用和土地征用要求。如果一个住房开发项目能减少交通量,位于交通站点附近,附近有零售商店,并提供有限的停车位,那么其与交通相关的费用应予降低。如果没有这些减免,费用可以根据预期的交通产生量来收取。除非是为了安全或其他必要的公共设施建设,否则不得从这些开发项目中征用土地来拓宽道路。具体标准界定了何为住房开发项目,以及在何种情况下可以征用土地或收取费用。这项法律旨在鼓励交通便利且能减少交通影响的住房项目。
Section § 66006
这项法律规定了地方政府机构如何管理向开发商收取的用于公共设施建设的费用。这些费用必须存放在专门的账户中,与其他资金分开,并且只能用于其最初设定的目的。地方机构每年必须公开详细披露这些费用的信息,包括收取了多少、支出了多少以及资金流向。这些信息必须在公开会议上进行审查,任何人都可以申请接收会议通知。
支付这些费用的人有权要求审计,并有权了解讨论费用使用情况的会议信息。机构还需要提供这些公开信息的网页链接。法律要求地方性法规保持一致,以确保费用分配的正确性和及时性,因为不当处理可能会影响经济增长。
Section § 66006.5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市或县,让业主捐赠他们的土地用于地方交通目的,而不是支付某些费用或规费。这些捐赠可以全部或部分抵偿不涉及联邦资金的交通项目相关费用。
交通部负责通过更新路权捐赠程序、减少文书工作、加强对这些机会的宣传,以及与地方公共实体协调,以促进接受这些土地捐赠,从而使这一过程更加顺畅。
Section § 66007
这项法律详细规定了加州地方机构何时可以向住宅开发商收取公共设施建设费用。通常,费用在最终检查或入住许可证签发时到期,但公用事业连接费可以提前收取。如果开发项目是针对低收入住房或符合特定标准,则收取时间可能会有所不同。开发商还可能被要求通过保证金或留置权来担保支付。该规定不适用于与法规执行或检查服务相关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