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项目审查与批准开发项目申请
Section § 65940
本法律要求公共机构编制详细清单,列明开发项目申请人所需提交的信息。这些清单必须包含法典相关条款规定的合规证明和申请声明。清单还需要详细说明项目是否靠近军事基地、是否位于飞行路径下方或是否位于城市区域。某些符合豁免条件的公共机构无需调整其清单。“开发项目”也包括住房开发项目。
Section § 65940.1
这项法律要求任何设有网站的城市、县或特别区公开展示关键的开发相关信息。他们必须公布住房项目的现行费用、征用和可负担性要求时间表。还应包括分区条例、开发标准以及过去五年的财务报告。所有信息如有变更,必须在30天内更新。当住房开发项目竣工时,城市或县必须向开发商索取总费用,并注明开发商没有义务回应,然后每年在线发布两次此信息,且不对其准确性负责。
法律还提供了定义,解释了“可负担性要求”(与住房价格或租金条件相关)和“征用”(指项目所需的特定税费或土地捐赠)等术语。“征用”不包括不相关的费用或收费。
Section § 65940.2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拥有网站的市和县提供一个在线工具,用于估算拟议住房开发项目的费用。该工具应包括各种类型的费用,例如与经济适用房要求、建筑税、公共艺术捐款和公园用地捐赠相关的费用。
对于人口超过50万的市或县,必须在2031年7月1日之前满足此要求;对于人口为50万或以下的市或县,则必须在2032年7月1日之前满足。法律允许包含关于该工具准确性的免责声明。
“经济适用性要求”被定义为一项条件,要求一定比例的住房单位根据收入水平实现经济适用性;而“住房开发项目”是指住宅或主要为住宅的项目,包括过渡性住房或扶持性住房。
Section § 65940.5
这项法律明确规定,当你申请开发项目时,政府机构不能要求你延长或放弃截止日期作为申请过程的一部分。如果你收到了项目要求清单,它不应该包含任何要求更改这些时限的内容。此外,你的申请不会仅仅因为没有这些截止日期的延长或放弃而被视为不完整。唯一可以延长的时限是另一个特定条款(65950.1)中提到的。
Section § 65941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机构如何判断开发项目申请是否完整。它规定机构必须明确用于评估申请完整性的标准。对于涉及《加州环境质量法》的机构,这些标准不能要求申请人在初始申请中包含完整的环境影响报告或合规证明。但是,它们仍然可以要求提供足够的信息,以便进行必要的环境评估。
此外,一个负责处理许可的机构(即“负责机构”,而非主要决策者)可以在主导机构做出最终决定之前,如果所需信息可用,就开始处理许可申请。
Section § 65941.1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在加州提交住房开发项目初步申请的要求。要被视为已提交,申请人必须提供关于项目位置、拟议土地用途、环境问题以及任何现有文化或历史资源的详细信息。项目必须包含分区、停车位、任何潜在污染物以及任何特殊关注物种或重要环境区域存在情况的具体信息。初步申请提交后,申请人可以请求费用估算,地方当局必须在30天内提供,且仅供参考。此外,地方机构必须为这些申请提供标准化表格和清单,提交后对项目的任何重大变更可能需要重新提交信息。
如果在初步阶段后的180天内未提交完整申请,则初步申请将失效。最后,初步申请的提交不影响某些文化遗址在申请日期之后被列入历史名录。
Section § 65941.5
Section § 65941.6
这项法律要求地方政府机构制作解释《美国残疾人法案》(ADA)要求的材料。当一个人申请许可证时,机构必须向他们提供这些材料,并告知他们,获得许可证不代表他们自动符合ADA标准。
地方机构可以不自行制作材料,而是使用加州残疾人无障碍委员会开发的材料。
Section § 65942
这项法律要求公共机构使用的某些信息和标准必须始终保持最新和准确。任何更新只应影响未来的申请,而不能使已提交的申请不合格,除非这些变化是由于意想不到的情况造成的。这些情况包括环境审查需要更多信息,以及遵守联邦、州或地方层面新的或更新的法律要求,但作为牵头机构的地方机构的新要求除外。
Section § 65943
这项法律要求公共机构在30天内决定开发项目申请是否完整。如果不完整,他们必须告知申请人缺少什么。除非最初的缺失清单中包含,否则他们不能在以后要求提供新的信息。如果他们在30天内没有告知决定,申请将被视为完整。
如果申请人重新提交申请,30天期限将重新开始。如果机构再次发现申请不完整,他们必须详细说明缺少什么以及如何补齐。申请人可以对不完整的申请决定提出上诉。上诉应在60天内解决,否则,申请将被视为完整。
机构和申请人可以同意延长截止日期。机构可以收取费用以弥补审查成本,并且市或县必须公开分享住房项目所需信息的清单。
Section § 65943.1
这项法律规定,一旦住房开发项目获得最终批准,地方政府必须在30个工作日内向开发商提供一份详细清单和一份所有费用及征用款项的善意估算。如果费用是由其他机构(如学区或特别区)征收的,开发商需要向这些机构索取估算。
这些估算仅供参考,不具有法律约束力,这意味着它们不会改变根据其他法律规定的实际费用或其支付日期。
“征用款项”指的是根据某些法律征收的税费或要求,例如提供公共艺术品、公园用地或特别税,但不包括一些与许可证无关的费用。
该法律定义了“费用”和“公共机构”等关键术语以澄清语境,并侧重于使用成本回收方法来估算与过去项目类似的费用。
Section § 65943.5
如果您需要对与加州环境保护局相关的许可申请决定提出上诉,您必须将其提交给环境保护局局长。如果申请涉及环境许可,并且相关机构尚未设立上诉程序,或者该机构在特定情况下拒绝接受您的上诉,则此规定适用。“环境许可”和“环境机构”这两个术语在其他地方有具体定义,并排除了一些机构。
Section § 65944
当公共机构认定申请完整后,它不能再要求提供之前未列出的新信息或额外信息。但是,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澄清、补充或更正信息。申请人无需在首次提交时提供所有信息,但机构必须告知他们最终需要哪些信息。
如果项目靠近军事基地或特殊飞行路径,机构在申请完整后必须通知相关的军事联系人。如果项目完全位于城市区域(军事基地附近的项目除外),机构则无需共享申请副本。
如果军事部门提出要求,机构必须与他们协商,讨论项目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潜在的替代方案和缓解措施。规划与研究办公室会在其网站上提供必要信息,包括地图、联系点和完整申请的详细信息。
Section § 65945
这项法律规定,当有人申请开发许可时,市或县必须告知他们,他们可以书面请求接收关于修改或制定总体规划、特定规划、分区条例或影响建筑和土方工程许可的条例的通知。这些通知仅限于与申请人的开发项目相关的行动。市或县可以对这些通知收取费用,但费用不得超过提供通知的实际成本,并且这笔费用是申请费的一部分。
另外,申请人也可以订阅这些规划或条例的定期更新通知。这些更新包括与开发相关的普遍性提案、其状态以及听证会日期。更新通知至少每六周邮寄一次,或者在信息发生变化时邮寄。这些更新通知也可能收取费用,与单独的通知类似。
Section § 65945.3
当你向非市或县的地方机构申请开发许可证时,他们必须告知你可以要求获得通知,如果将来有任何影响许可证的规则变更。如果确实有修改此类规则的提案,并且与你待审的许可证申请相关,该机构必须通知你。他们可以为此通知向你收取合理费用,但不能超过他们的实际成本,并且这笔费用将作为你许可证申请费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