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65950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公共机构批准或拒绝开发项目的截止日期。这些截止日期取决于是否需要环境影响报告(EIR)以及与住房可负担性和财政援助相关的其他几个条件。通常,机构在认证环境影响报告后有180天、90天或60天做出决定,其中可负担住房项目的期限更短。如果不需要环境影响报告,则根据豁免情况或否定声明的完成情况,可在60天或30天内做出决定。机构和申请人可以书面同意延长这些截止日期。

(a)CA 政府 Code § 65950(a) 作为开发项目牵头机构的公共机构,应在以下适用期限内批准或不批准该项目:
(1)CA 政府 Code § 65950(a)(1) 如果根据《公共资源法》第21100或21151条为该开发项目编制了环境影响报告,则自牵头机构认证环境影响报告之日起一百八十天。
(2)CA 政府 Code § 65950(a)(2) 如果根据《公共资源法》第21100或21151条为(c)款中定义的开发项目编制了环境影响报告,则自牵头机构认证环境影响报告之日起九十天。
(3)CA 政府 Code § 65950(a)(3) 如果根据《公共资源法》第21100或21151条为(c)款中定义的开发项目编制了环境影响报告,且满足以下所有条件,则自牵头机构认证环境影响报告之日起六十天:
(A)CA 政府 Code § 65950(a)(3)(A) 开发项目中至少49%的单元是极低收入或低收入家庭可负担的,分别由《健康与安全法》第50105和50079.5条定义。低收入单元的租金应设定为可负担租金(该术语由《健康与安全法》第50053条定义),且至少持续30年。业主自住单元应以可负担住房成本提供(该术语由《健康与安全法》第50052.5条定义)。
(B)CA 政府 Code § 65950(a)(3)(B) 在根据第3条(始于第65940条)将开发项目申请视为完整之前,牵头机构收到项目申请人的书面通知,表明已申请或将申请公共机构或联邦机构的融资、税收抵免、债券授权或其他财政援助的分配或承诺,且该通知明确了已申请或将申请的财政援助以及该援助的申请截止日期,并说明牵头机构对开发项目的批准之一是申请或批准财政援助的先决条件,且该财政援助对于项目达到(A)款要求的可负担性是必要的。
(C)CA 政府 Code § 65950(a)(3)(C) 已确认在环境影响报告认证之前,申请已提交给公共机构或联邦机构。
(4)CA 政府 Code § 65950(a)(4) 如果为开发项目完成并采纳了否定声明,则自牵头机构采纳否定声明之日起六十天。
(5)CA 政府 Code § 65950(a)(5) 如果项目豁免于《加州环境质量法案》(《公共资源法》第13部(始于第21000条)),则自牵头机构确定项目豁免于该法案之日起六十天。
(6)CA 政府 Code § 65950(a)(6) 除第65912.114条(a)款和第65912.124条(a)款另有规定外,如果项目需经公共机构行政审查,则自收到完整申请之日起六十天。
(7)CA 政府 Code § 65950(a)(7) 如果开发项目根据《公共资源法》第21080.66条豁免于《加州环境质量法案》(《公共资源法》第13部(始于第21000条)),则自以下日期中较晚者起30天:
(A)CA 政府 Code § 65950(a)(7)(A) 《公共资源法》第21080.66条(b)款所述程序的结束。
(B)CA 政府 Code § 65950(a)(7)(B) 第65589.5条(j)款(2)项中适用时限的届满。
(b)CA 政府 Code § 65950(b) 本条不排除项目申请人与公共机构根据第65957条书面相互同意延长本条规定的任何时限。
(c)CA 政府 Code § 65950(c) 就(a)款(2)项和(3)项以及第65952条而言,“开发项目”指住房开发项目,由第65905.5条(b)款(3)项定义。
(d)CA 政府 Code § 65950(d) 就本条而言,“牵头机构”和“否定声明”分别具有《公共资源法》第21067和21064条中定义的相同含义。

Section § 65950.1

Explanation

如果根据《公共资源法典》的某些条款,完成并认证环境影响报告的截止日期已延长,牵头机构应在报告认证后90天内决定是否批准或拒绝该项目。

尽管有第65950条规定,如果根据《公共资源法典》第21100.2条或第21151.5条已延长完成并认证环境影响报告的时间,牵头机构应在环境影响报告认证后90天内批准或不批准该项目。

Section § 6595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公共机构和天然气勘探或生产开发项目的申请人书面同意加快机构的决策过程。公共机构可以雇用临时工或承包商来帮助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其工作。

这些受雇人员可以执行遵守特定法律要求所需的大部分任务,但专门分配给机构地方立法机构的职责除外。

该法律还允许机构向申请人收取费用,只要费用不超过提供这些加速服务的成本,同时确保遵守特定的财务规定。

(a)CA 政府 Code § 65950.5(a) 如果天然气勘探或生产开发项目的申请人与公共机构书面同意根据第3条(自第65940节起)或本条加快公共机构的行动,则公共机构可以提供服务、与私人实体签订合同或临时雇用人员以执行为满足这些时限所需的服务。
(b)CA 政府 Code § 65950.5(b) 公共机构临时雇用的私人实体或人员可以根据与公共机构签订的合同或协议,执行为遵守第3条(自第65940节起)、本条或根据这些条款通过的地方条例的要求所需的任何职能,但这些条款或地方条例保留给地方机构立法机构的职能除外。
(c)CA 政府 Code § 65950.5(c) 公共机构可以向申请人收取费用,该费用不得超过根据本节提供服务的估计合理成本。地方机构应遵守第66014节、第8章(自第66016节起)和第9章(自第66020节起)。

Section § 6595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为开发项目准备一份综合环境影响报告和声明时,负责机构必须在报告完成并被采纳后90天内决定批准或拒绝该项目。

Section § 65952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公共机构作为开发项目的负责机构,必须在多长时间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该项目。通常,该决定必须在牵头机构批准项目后,或在负责机构收到完整申请后 180 天内作出,以较长者为准。

然而,对于某些特定类型的项目,该期限缩短为 90 天。如果牵头机构不批准该项目,则向负责机构提交的所有相关申请将自动撤回。

(a)CA 政府 Code § 65952(a) 除分项 (b) 另有规定外,作为已由牵头机构批准的开发项目的负责机构的公共机构,应在以下期限中较长者内批准或不批准该开发项目:
(1)CA 政府 Code § 65952(a)(1) 自牵头机构批准项目之日起 180 天内。
(2)CA 政府 Code § 65952(a)(2) 自该负责机构收到并接受开发项目的完整申请之日起 180 天内。
(b)CA 政府 Code § 65952(b) 作为第 65950 条 (a) 款第 (2) 项或第 (3) 项所述、且已由牵头机构批准的开发项目的负责机构的公共机构,应在以下期限中较长者内批准或不批准该开发项目:
(1)CA 政府 Code § 65952(b)(1) 自牵头机构批准项目之日起 90 天内。
(2)CA 政府 Code § 65952(b)(2) 自该负责机构收到并接受开发项目的完整申请之日起 90 天内。
(c)CA 政府 Code § 65952(c) 当牵头机构不批准开发项目的决定最终确定时,向负责机构提交的该项目申请应被视为已撤回。

Section § 65952.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阐述了加州房地产开发项目批准或否决的时间限制。如果开发项目涉及细分,则某些时间限制适用于相关地块图的批准或否决。然而,对于不需要临时地块图的项目,适用不同的时间限制,这些限制不受一般时间限制规则的影响。

(a)CA 政府 Code § 65952.1(a) 除非(b)款另有规定,如果开发项目根据《细分地块法案》(第7编第2部(自第66410条起))进行细分,则第65950条和第65952条规定的时限应适用于临时地块图的批准或不批准,或无需临时地块图的宗地地块图。
(b)CA 政府 Code § 65952.1(b) 第66452.1条、第66452.2条和第66463条规定的适用于临时地块图和无需临时地块图的宗地地块图的时限应继续适用,且不受(a)款规定的时限延长。

Section § 65952.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确保公共机构不能仅仅因为自己未能遵守某些时限而拒绝开发项目申请。如果申请被否决,该机构必须提供具体的否决理由,且这些理由必须与时间限制无关。

Section § 6595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公共机构批准或不批准开发项目的最长时限。鼓励机构在可能的情况下更快地做出最终决定。

所述时限仅在它们等于或短于其他法律规定的审查开发项目时限的情况下适用。

(a)CA 政府 Code § 65953(a) 本条文规定的所有时限均为批准或不批准开发项目的最长时限。所有公共机构在可能的情况下,应在更短的时间内批准或不批准开发项目。
(b)CA 政府 Code § 65953(b) 本条文规定的所有时限仅适用于该时限等于或短于任何其他法律中确立的公共机构审查适用时限的情况。

Section § 65954

Explanation
本节意味着,如果联邦法律对某些行动要求更长的时间线,那么这些联邦时间线将优先于本条规定的时间线。

Section § 6595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有人正式对用水申请提出异议,那么通常的截止日期将不适用。这同样适用于根据《水法》中特定规定提出的更改用水方式的请求。

Section § 65956

Explanation

如果政府机构本应为开发项目举行公开听证会或发布公示,但在截止日期前60天仍未这样做,申请人可以将该机构告上法庭,强制其执行。法院将优先快速处理此案。

如果机构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对开发项目作出决定,该项目将被视为自动批准。但是,申请人必须提供完整信息,否则项目可能会被拒绝。

在对许可申请作出决定之前,机构仍有法律责任在需要时提供公示和听证会。

(a)CA 政府 Code § 65956(a) 如果任何法律规定要求牵头机构或负责机构就开发项目提供公示或举行公开听证会,或两者兼有,且该机构在第65950条和第65952条规定的时限届满前至少60天未提供公示或举行听证会,或两者兼有,则申请人或申请人代表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85条提起诉讼,强制该机构提供公示或举行听证会,或两者兼有,且法院应优先审理该程序,优先于所有其他民事诉讼或程序,但同类旧案除外。
(b)CA 政府 Code § 65956(b) 如果牵头机构或负责机构未能在本条规定的时限内对开发项目采取批准或不批准的行动,则该不作为应视为对该开发项目许可申请的批准。
(c)CA 政府 Code § 65956(c) 申请人未能根据第65943条至第65944条(含)提交完整或充分的信息,可能构成不批准开发项目的理由。
(d)CA 政府 Code § 65956(d) 本条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削弱许可机构在对许可申请采取行动之前,在适用情况下提供公示和听证会的法律责任。

Section § 65956.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详细说明了当环境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签发或拒绝环境许可证时,如何进行申诉的程序。首先,如果环境机构未能及时处理许可证申请,申请人可以书面形式向该机构的管理机构或负责人提出申诉。随后,该机构必须在60天内提供一份最终书面决定,解释延误原因并明确采取行动的日期。

如果该机构不接受申诉或未能提供决定,申诉可以提交给环境保护秘书。本条款还明确,这些申诉适用于《公共资源法典》中定义的“环境许可证”,但不包括该法典中已提及的特定机构。

(a)CA 政府 Code § 65956.5(a) 在申请人根据第65956条 (b) 款向环境机构发出关于就环境许可证采取行动的公开通知意向的预先通知之前,申请人可以书面形式向环境机构的管理机构,或者如果没有管理机构,则向环境机构的负责人(按照环境机构的规定)提交上诉,就环境机构未能按照本章规定的时限及时对环境许可证的签发或拒绝采取行动作出裁定。
(b)CA 政府 Code § 65956.5(b) 环境机构应在收到申请人书面申诉后不迟于60个日历日内就该申诉作出最终书面裁定。环境机构的最终书面裁定应明确以下两点:
(1)CA 政府 Code § 65956.5(b)(1) 未能按照本章规定的时限采取行动的原因。
(2)CA 政府 Code § 65956.5(b)(2) 环境机构应就许可证申请采取行动的日期。
(c)CA 政府 Code § 65956.5(c) 尽管本章有任何其他规定,如果环境机构拒绝根据 (a) 款接受上诉以作出决定,或者环境机构未根据 (b) 款作出最终书面裁定,任何根据 (a) 款提交的涉及环境机构环境许可证的上诉,应提交给环境保护秘书。
(d)CA 政府 Code § 65956.5(d) 任何根据 (a) 款提交的涉及加州环境保护局内某个委员会、办公室或部门的环境许可证的上诉,应提交给环境保护秘书。
(e)CA 政府 Code § 65956.5(e) 就本条而言,“环境许可证”具有《公共资源法典》第71012条中定义的相同含义,“环境机构”具有《公共资源法典》第71011条中定义的相同含义,但“环境机构”不包括《公共资源法典》第71011条 (c) 款和 (h) 款中描述的机构。

Section § 6595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开发项目申请的处理截止日期,经申请人与公共机构双方同意,可以延长一次,最长可延长90天。除非其他相关法律另有规定,否则不允许其他延长。如果公共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限内采取行动,该项目可能会自动被视为已批准。

第65950、65950.1、65951和65952条规定的时限,经项目申请人与公共机构书面共同同意,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期限自延长之日起不超过90天。除本条和第65950.1条另有规定外,项目申请人或牵头机构不得以其他方式延长、继续或放弃这些时限。牵头机构未在这些时限内采取行动,可能导致项目根据第65956条 (b) 款的规定被视为已批准。

Section § 65957.1

Explanation

如果一个开发项目需要同一个公共机构的多项批准,该机构可以设定提交所需信息和决定每项批准请求的截止日期。但是,决定所有请求的总时间不能超过其他特定条款(第65950条和第65952条)设定的限制。

如果一个开发项目需要公共机构不止一项批准,该机构可以设定时限 (1) 提交与每项单独批准请求相关的所需信息,以及 (2) 对每项此类请求采取行动;但是,对所有此类请求采取行动的总时限不得超过第65950条和第65952条中规定的时限。

Section § 65957.5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当公共机构审议房地产细分或施工许可证申请时,如何对交通部区主任建议的条件提出上诉的程序。如果申请人不同意这些条件,他们可以书面形式向交通部主任提出上诉。交通部必须制定此类上诉的规定,并且决定应在收到上诉后 60 天内作出。上诉人需要支付一笔费用,最高可达行政成本的一半。整个上诉程序必须在相关环境文件的公共审查期结束前至少 60 天完成。

(a)CA 政府 Code § 65957.5(a) 凡交通部公路区主任向正在审议细分不动产申请或签发施工许可证的公共机构建议,该机构对其批准申请施加某些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对该区主任的建议提出上诉。
(b)CA 政府 Code § 65957.5(b) 交通部应制定规定,规定根据 (a) 款提出上诉的程序。上诉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给交通部主任。主任对上诉的决定应在收到上诉后 60 个日历日内作出,主任的书面裁定应送达上诉人以及收到被上诉建议的机构。所通过的规定应要求上诉人向交通部支付一笔费用,该费用不得超过交通部处理上诉的估计行政成本的 50%。
(c)CA 政府 Code § 65957.5(c) 上诉程序,包括主任的书面裁定,应在《公共资源法典》第 21091 条规定的环境影响报告草案或否定声明的公共审查期完成前至少 60 天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