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660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城市、县和特许市可以收取的太阳能系统安装许可证费用。对于住宅系统,光伏系统的许可证费用不得超过 450 美元,外加每超过 15kW 的每千瓦 15 美元;热力系统的费用不得超过 450 美元,外加每超过 10kWth 的每热力千瓦 15 美元,除非地方政府能证明更高的成本。商业系统的上限为 1,000 美元,外加根据系统规模计算的额外费用,除非能证明更高的费用是合理的。如果费用超过这些上限,政府必须提供证据并采取特定程序。该法律鼓励遵守规定的城市优先获得与能源发电相关的州资金。本法律有效期至 2034 年 1 月 1 日。

(a)CA 政府 Code § 66015(a) 对于住宅太阳能系统:
(1)CA 政府 Code § 66015(a)(1) 市、县、市县或特许市不得收取超过提供所收费服务估计合理成本的住宅许可证费用。除第 (2) 款另有规定外,对于光伏系统,该费用不得超过四百五十美元 ($450) 加上每超过 15kW 的每千瓦十五美元 ($15)。除第 (2) 款另有规定外,对于热力系统,该费用不得超过四百五十美元 ($450) 加上每超过 10kWth 的每热力千瓦十五美元 ($15)。
(2)CA 政府 Code § 66015(a)(2) 尽管有第 (1) 款的规定,如果市、县、市县或特许市作为书面调查结果和已通过的决议或条例的一部分,提供颁发许可证合理成本的实质性证据,则可以收取超过第 (1) 款规定费用的太阳能系统住宅许可证费用。
(b)CA 政府 Code § 66015(b) 对于商业太阳能系统:
(1)CA 政府 Code § 66015(b)(1) 市、县、市县或特许市不得收取超过提供所收费服务估计合理成本的商业许可证费用。除第 (2) 款另有规定外,对于光伏系统,50kW 以下的系统费用不得超过一千美元 ($1,000),加上 51kW 至 250kW 之间每千瓦七美元 ($7),加上 250kW 以上每千瓦五美元 ($5)。除第 (2) 款另有规定外,对于热力系统,30kWth 以下的系统费用不得超过一千美元 ($1,000),加上 30kWth 至 260kWth 之间每热力千瓦七美元 ($7),加上 260kWth 以上每热力千瓦五美元 ($5)。
(2)CA 政府 Code § 66015(b)(2) 尽管有第 (1) 款的规定,如果市、县、市县或特许市作为书面调查结果和已通过的决议或条例的一部分,提供颁发许可证合理成本的实质性证据,则可以收取超过第 (1) 款规定适用费用的太阳能系统商业许可证费用。
(c)CA 政府 Code § 66015(c) 根据 (a) 或 (b) 款第 (2) 项通过的书面调查结果应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1)CA 政府 Code § 66015(c)(1) 确定该市已根据州指南中的实践和政策、《加州太阳能许可指南》中的清单和标准计划以及示范条例,通过了适当的条例、许可证费用和流程,以简化太阳能系统许可证的提交和批准。
(2)CA 政府 Code § 66015(c)(2) 与颁发太阳能许可证的行政成本相关的计算,其中应考虑根据第 65850.5 条颁发许可证或检查太阳能系统所产生的任何成本降低。
(3)CA 政府 Code § 66015(c)(3) 描述更高的费用将如何带来快速简化的审批流程。
(d)CA 政府 Code § 66015(d) 就本节而言,“行政成本”是指与许可证的审查、批准和颁发相关的成本,以及按小时计算的现场检查和后续成本,还可能包括根据 (a) 或 (b) 款制定书面调查结果和通过条例或决议所产生的成本摊销。
(e)CA 政府 Code § 66015(e) 就本节而言,“住宅许可证费用”是指市、县、市县或特许市就安装在单户或两户住宅物业上的太阳能系统申请所征收的所有费用的总和。
(f)CA 政府 Code § 66015(f) 就本节而言,“商业许可证费用”是指市、县、市县或特许市就商业太阳能系统申请所征收的所有费用的总和,包括但不限于安装在拥有两户以上住宅的多户住宅物业上的太阳能系统。
(g)CA 政府 Code § 66015(g) 就本节而言,“太阳能系统”具有《民法典》第 801.5 条中定义的相同含义。
(h)CA 政府 Code § 66015(h)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符合 (a) 和 (b) 款义务的市、县、市县或特许市,应在分布式能源发电规划、许可、培训或实施方面优先获得州资金。
(i)CA 政府 Code § 66015(i) 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排除市、县、市县或特许市根据第 65850.5 条和《加州建筑标准规范》(《加州法规》第 24 篇)进行计划审查以确认太阳能系统安全性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