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规划诉讼或程序
Section § 65750
本节解释了在本法律部分中“申请书”和“申请人”的含义。“申请书”可以是任何类型的正式法律请求,例如起诉书或反诉书。同样,“申请人”可以是根据第65751条规定提起法律诉讼的任何人,例如原告或案件的介入方。
Section § 65751
如果你想质疑一项总体规划或其任何部分,因为你认为它不符合特定要求,你需要遵循《民事诉讼法典》第1085节中规定的程序。
Section § 65752
Section § 65753
当有人提交强制令状申请时,他们必须在90天内请求举行听证会或审判。如果他们不这样做,其他人可以提出请求,或者法院可能会驳回此案。如果提出了请求,法院必须在30天内确定听证日期,并尽快举行,但不得迟于120天。
如果有正当理由,法院可以延期听证。但是,如果一方请求延期,申请人可以要求获得临时救济,但这不会阻止已经符合法律规定的住房项目。
Section § 65754
本法律规定,如果法院认定市或县的总体规划或其部分内容不符合法律标准,市或县必须在120天内进行修正。这包括使其分区条例与更新后的规划保持一致。在通过其规划中住房要素的修改之前,市或县必须将其提交给住房和社区发展部进行审查,并留出45天时间等待反馈。在最终确定任何修订之前,他们必须考虑这些审查结果。
Section § 65754.5
这项法律规定,在涉及市或县规划的某些法律诉讼中,如果住房开发项目符合特定条件,法院不能阻止其开发。这些条件包括获得地方政府批准、完成环境审查、对公共基础设施进行大量投资,以及确保该开发项目不会阻碍该地区的住房规划。这适用于1984年1月1日及之后提起的诉讼。它也不阻止机构修改或规范开发计划。
Section § 65755
本法律规定了法院如何处理市或县未能满足特定规划要求的情况。法官可以强制采取措施,例如暂停发放建筑许可证或分区变更,直到该区域符合规划法律。然而,符合特定法规且不会影响住房计划的必要住宅项目仍可获得批准。如果一个住房项目的临时地块图已获批准,那么只要最终地块图与临时地块图一致且不干扰规划流程,最终地块图可能会被强制批准。法院的裁决不应阻碍开发商和地块图申请人的现有权利。行动或项目仍需证明其符合现有规划和法律。
Section § 65757
本条规定,在案件审理期间,如果法院认为案件很可能胜诉,可以暂时批准救济。但是,对于那些符合法律规定且不影响地方政府妥善规划住房的开发项目,法院不会叫停。即使这些项目在案件审理期间被允许继续,最终判决也不会对它们施加某些特定的限制。
Section § 65758
Section § 65759
本法律详细说明了加州地方机构应如何更新其总体规划以遵守法院命令或判决。它指出,《加州环境质量法案》(CEQA)在这种情况下不直接适用,但仍必须进行初步研究以评估环境影响。如果发现重大影响,则必须准备一份类似于环境影响报告草案的环境评估。该评估随后成为总体规划的一部分。地方机构可以选择遵守CEQA规定,只要它们在特定截止日期前完成。此外,法院可以批准最多两次延期,总计不超过240天,以满足这些要求。
Section § 65760
这项法律规定,当法院审查一个新的住房项目是否会影响一个城市制定或执行良好住房计划的能力时,会考虑所有相关因素。如果一个住房项目至少有25%的单元是低收入或中等收入家庭能够负担得起的,那么该项目就不会被视为产生负面影响。但是,如果该项目阻碍了城市遵守法院裁决,那么这项推定就不适用。
Section § 65761
Section § 65762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开发许可证不符合某些法律,例如环境法规或分区规定,法院可以撤销它们。尽管本条中包含一些程序和临时解决方案,但它们不会改变法院审查地方政府土地使用决策或总体规划的实质性标准。
这些临时解决方案仅在总体规划更新以符合州法律之前适用。
Section § 65763
这项法律解释说,本条中的规则适用于其中提及的所有类型的法律行动,无论它们是如何提交的。然而,它也澄清,本条并未创设任何新的起诉权,也未赋予任何原本不具备起诉权的人提起诉讼的权力。这适用于加州的个人、团体和公职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