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65750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在本法律部分中“申请书”和“申请人”的含义。“申请书”可以是任何类型的正式法律请求,例如起诉书或反诉书。同样,“申请人”可以是根据第65751条规定提起法律诉讼的任何人,例如原告或案件的介入方。

在本条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
(a)CA 政府 Code § 65750(a) “申请书”包括根据第65751条提起的任何形式的诉讼文书,无论是申请书、起诉书、反诉书、介入诉讼状,还是任何其他形式。
(b)CA 政府 Code § 65750(b) “申请人”包括根据第65751条提起任何种类诉讼的申请人、原告、反诉人或介入人。

Section § 65751

Explanation

如果你想质疑一项总体规划或其任何部分,因为你认为它不符合特定要求,你需要遵循《民事诉讼法典》第1085节中规定的程序。

任何质疑总体规划或其任何组成部分,理由是该规划或组成部分未实质性遵守第5条(自第65300节起)规定的诉讼,应根据《民事诉讼法典》第1085节提起。

Section § 6575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根据第65751条提起的任何法律诉讼,法院应优先处理。这些案件,包括任何上诉,必须在其他民事案件之前安排和审理,以确保它们能够迅速解决。

Section § 65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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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有人提交强制令状申请时,他们必须在90天内请求举行听证会或审判。如果他们不这样做,其他人可以提出请求,或者法院可能会驳回此案。如果提出了请求,法院必须在30天内确定听证日期,并尽快举行,但不得迟于120天。

如果有正当理由,法院可以延期听证。但是,如果一方请求延期,申请人可以要求获得临时救济,但这不会阻止已经符合法律规定的住房项目。

(a)CA 政府 Code § 65753(a) 申请人应在根据第65751条提交强制令状申请之日起90天内,请求就替代令状或强制令状举行听证会或审判;任何其他方亦可请求举行听证会或审判。如果在申请提交之日起90天内未提交听证会或审判请求,则该诉讼或程序可应除申请人以外的任何一方当事人的动议被安排听证会或审判或被驳回,或可由法院自行动议驳回。
(b)CA 政府 Code § 65753(b) 在根据(a)款提交听证会或审判请求之日起30天内,法院应确定就根据第65751条提起的诉讼或部分诉讼举行听证会或审判的日期。听证会或审判应安排在法院事务允许的最早日期举行,但不得迟于根据本条提交听证会请求之日起120天。法院可根据书面动议并认定有正当理由,将听证会或审判日期合理延期。但是,如果法院准予被申请人延期,则应根据申请人的书面动议,并在申请人符合第65757条要求的情况下,准予第65757条规定的临时救济,但不得禁止任何符合适用法律规定且其开发不会影响市、县或市县适当采纳和实施充分住房要素能力的住房开发项目。

Section § 65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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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规定,如果法院认定市或县的总体规划或其部分内容不符合法律标准,市或县必须在120天内进行修正。这包括使其分区条例与更新后的规划保持一致。在通过其规划中住房要素的修改之前,市或县必须将其提交给住房和社区发展部进行审查,并留出45天时间等待反馈。在最终确定任何修订之前,他们必须考虑这些审查结果。

任何旨在质疑任何市、县或市县的总体规划或其任何强制性要素有效性的诉讼中,如果法院在有利于原告或请愿人的最终判决中,认定该总体规划或总体规划的任何强制性要素未实质性遵守第5条(自第65300节起)的规定:
(a)CA 政府 Code § 65754(a) 市、县或市县应在120天内使其总体规划或其相关强制性要素符合第5条(自第65300节起)的规定。
尽管有第65585节(b)款的规定,市、县或市县的规划机构应在其修订后的住房要素或住房要素修正案通过前至少45天,将其草案提交给住房和社区发展部进行审查,并告知该部门该要素须遵守本节规定的审查程序。
该部门应在收到草案后45天内审查该草案要素或修正案,并向规划机构报告其审查结果。如果该部门在收到该草案要素或修正案后45天内向规划机构报告了其审查结果,则立法机构在最终通过住房要素或修正案之前应考虑该部门的审查结果。
(b)CA 政府 Code § 65754(b) 市或县,包括第65860节(d)款中规定的特许市,应在总体规划根据(a)款修正后120天内,依照第65860节的规定,使其分区条例与其总体规划或其相关强制性要素保持一致。

Section § 657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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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项法律规定,在涉及市或县规划的某些法律诉讼中,如果住房开发项目符合特定条件,法院不能阻止其开发。这些条件包括获得地方政府批准、完成环境审查、对公共基础设施进行大量投资,以及确保该开发项目不会阻碍该地区的住房规划。这适用于1984年1月1日及之后提起的诉讼。它也不阻止机构修改或规范开发计划。

(a)CA 政府 Code § 65754.5(a) 在第65754条所述的任何诉讼待决期间,或在作出有利于原告或申请人的终局判决,认定总规划或其任何要素不符合第5条(自第65300条起)的要求时,法院不得禁止任何符合以下所有条件的住房开发项目的开发:
(1)CA 政府 Code § 65754.5(a)(1) 市、县或市县的立法机构已批准第65928条所定义的住房开发项目或住房开发专项规划,并认定该住房开发项目或专项规划符合市、县或市县的总规划。
(2)CA 政府 Code § 65754.5(a)(2) 市、县或市县的立法机构已根据《加利福尼亚环境质量法》(《公共资源法》第13部,自第21000条起)为住房开发项目或住房专项规划认证了环境影响报告或否定声明,且在与该环境影响报告或否定声明相关的适用诉讼时效期内未提起任何法律诉讼。
(3)CA 政府 Code § 65754.5(a)(3) 拟开发住房的土地所有者,为满足所施加的任何要求并依据市、县或市县根据第 (1) 和 (2) 款采取的任何行动,已不可撤销地承诺投入一百万美元 ($1,000,000) 或更多资金用于公共基础设施,包括但不限于道路、供水和排污设施。
(4)CA 政府 Code § 65754.5(a)(4) 如果法院在待决诉讼中认定总规划或规划要素不充分,则拟议的住房开发项目可以在不影响市、县或市县实施充分住房要素或适当采纳充分住房要素的能力的情况下进行开发。法院应适用第65760条的规定,以确定住房开发项目是否会影响市、县或市县适当采纳和实施充分住房要素的能力。
(b)CA 政府 Code § 65754.5(b) 本条规定适用于1984年1月1日待决的任何法律诉讼,以及在该日期或之后提起的每一项诉讼。
(c)CA 政府 Code § 65754.5(c) 本条不应解释为阻止公共机构以任何其他法律规定授权的方式行使自由裁量权,以修改适用于这些土地的规划、分区或后续开发批准,或制定并执行对其使用的进一步规定。

Section § 65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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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规定了法院如何处理市或县未能满足特定规划要求的情况。法官可以强制采取措施,例如暂停发放建筑许可证或分区变更,直到该区域符合规划法律。然而,符合特定法规且不会影响住房计划的必要住宅项目仍可获得批准。如果一个住房项目的临时地块图已获批准,那么只要最终地块图与临时地块图一致且不干扰规划流程,最终地块图可能会被强制批准。法院的裁决不应阻碍开发商和地块图申请人的现有权利。行动或项目仍需证明其符合现有规划和法律。

(a)CA 政府 Code § 65755(a) 法院应在根据第65754条作出的命令或判决中,包含以下一项或多项规定,适用于任何或所有类型或类别的开发项目,或适用于市、县或市县的任何或所有地理区域,直到该市、县或市县实质性遵守了第5条(自第65300条起)的要求:
(1)CA 政府 Code § 65755(a)(1) 暂停市、县或市县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3部(自第17910条起)签发建筑许可证,或任何类别的建筑许可证,以及所有其他相关许可证的权力,但市、县或市县应继续作为执法机构,在该市、县或市县的住宅颁发建筑许可证和其他相关许可证之前,审查许可证申请是否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
(2)CA 政府 Code § 65755(a)(2) 暂停市、县或市县根据第4章(自第65800条起)批准任何及所有类别的分区变更、豁免,或两者兼有的权力。
(3)CA 政府 Code § 65755(a)(3) 暂停市、县或市县根据第2部(自第66410条起)批准任何及所有类别的细分地块图的权力。
(4)CA 政府 Code § 65755(a)(4) 强制批准所有住宅建筑的建筑许可证申请或其他相关施工许可证申请,如果该项目已获得最终细分地块图、宗地地块图或总平面图的批准,且该批准不会影响市、县或市县适当采纳和实施充足住房要素的能力,并且许可证申请符合所有法规要求和法律的其他适用规定,除了最终法院命令认定无效的分区法律,以及在该最终法院命令之后通过的、旨在阻止特定住宅开发项目建设的分区条例变更。
(5)CA 政府 Code § 65755(a)(5) 强制批准任何或所有住宅项目的最终细分地块图,这些项目此前已根据第2部(自第66410条起)从市、县或市县获得临时地块图批准,当最终地块图符合已批准的临时地块图,临时地块图尚未过期,且该批准不会影响市、县或市县适当采纳和实施充足住房要素的能力。
(6)CA 政府 Code § 65755(a)(6) 强制规定,尽管有第66473.5条和第66474条的规定,任何住宅项目的临时细分地块图都应获得批准,如果满足以下所有要求:
(A)CA 政府 Code § 65755(a)(6)(A) 该地块图的批准不会显著损害市、县或市县采纳和实施被认定为不充分的总体规划的那些要素或其部分的能力。
(B)CA 政府 Code § 65755(a)(6)(B) 该地块图符合第2部(自第66410条起)的所有规定,除了因总体规划不充分而需要否决项目的那些部分。
(C)CA 政府 Code § 65755(a)(6)(C) 该地块图的批准不会影响市、县或市县采纳和实施充足住房要素的能力。
(D)CA 政府 Code § 65755(a)(6)(D) 该地块图与未被认定为不充分的总体规划部分一致,以及(如适用)对被认定为不充分的规划部分的拟议修订。
(b)CA 政府 Code § 65755(b) 任何包含第(a)款第(1)、(2)或(3)项所述补救措施的法院命令或判决,应将法律要求与总体规划或专项规划一致的任何行动、计划或项目排除在该命令或判决的适用范围之外,如果法院认定该行动、计划或项目的批准或实施符合以下两项要求:
(1)CA 政府 Code § 65755(b)(1) 它不会显著损害市、县或市县采纳或修订适用规划的全部或部分的能力,以使该规划在总体规划的情况下实质性遵守第5条(自第65300条起)的要求,或在专项规划的情况下实质性遵守第8条(自第65450条起)的要求。
(2)CA 政府 Code § 65755(b)(2) 它与在该诉讼或程序中受到质疑且经法院认定实质性符合适用法律规定的规划部分一致。
根据本款寻求从法院任何命令或判决中排除的当事方,应承担证明该行动、计划或项目符合第(1)和(2)项的举证责任。

Section § 6575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法院在处理复杂的法律案件时,使用受托人、监督员或主事官等人员协助,该人员必须在90天内向法院报告其调查结果。

Section § 65757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在案件审理期间,如果法院认为案件很可能胜诉,可以暂时批准救济。但是,对于那些符合法律规定且不影响地方政府妥善规划住房的开发项目,法院不会叫停。即使这些项目在案件审理期间被允许继续,最终判决也不会对它们施加某些特定的限制。

在第65754条所述的任何诉讼待决期间,法院在证明可能胜诉的情况下,可以准予第65755条规定的临时救济。在任何准予临时救济的命令中,法院在诉讼待决期间不得禁止任何符合适用法律规定且其开发不会影响市、县或市县适当采纳和实施充足住房要素能力的住房开发项目。任何在诉讼待决期间被允许继续进行的住房开发项目,不得作为任何最终判决的一部分,受第65754条 (a) 或 (b) 款规定的限制。

Section § 6575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法院在某个案件中发出了任何临时命令,案件的任何一方都可以要求法院作出最终裁决。一旦提出此请求,法院必须在180天内作出最终裁决并正式结案。但是,在法院宣布其裁决之前,该请求可以被撤回,这将暂停此时间线。

Section § 65759

Explanation

本法律详细说明了加州地方机构应如何更新其总体规划以遵守法院命令或判决。它指出,《加州环境质量法案》(CEQA)在这种情况下不直接适用,但仍必须进行初步研究以评估环境影响。如果发现重大影响,则必须准备一份类似于环境影响报告草案的环境评估。该评估随后成为总体规划的一部分。地方机构可以选择遵守CEQA规定,只要它们在特定截止日期前完成。此外,法院可以批准最多两次延期,总计不超过240天,以满足这些要求。

在本条下提起的任何诉讼中:
(a)CA 政府 Code § 65759(a) 《公共资源法典》第13部(自第21000条起)的《加州环境质量法案》不适用于为使其总体规划或规划的相关强制性要素符合本条下的任何法院命令或判决而采取的任何必要行动。
(1)CA 政府 Code § 65759(a)(1) 但是,地方机构应在第65754条规定的时限内,准备一份初步研究,以确定为遵守法院命令而拟采取的行动对环境的影响。该初步研究应包含与根据《加州法规》第14篇第15080条(c)款要求进行的初步研究基本相同的信息。
(2)CA 政府 Code § 65759(a)(2) 如果初步研究结果表明该行动可能对环境产生重大影响,地方机构应在第65754条规定的时限内,准备一份环境评估,其内容应基本符合《加州法规》第14篇第9条(自第15140条起)中规定的环境影响报告草案所需内容。地方机构应在为遵守法院命令而提议的总体规划修订所提供的所有通知中,包含环境评估准备的通知。
(3)CA 政府 Code § 65759(a)(3) 环境评估应被视为总体规划的一部分,并且只能按照本条的规定进行审查。
(4)CA 政府 Code § 65759(a)(4) 地方机构可以在为使其总体规划或规划的相关强制性要素符合本条下的任何法院命令或判决而采取的任何必要行动中,遵守《公共资源法典》第13部(自第21000条起)的《加州环境质量法案》的规定,只要其在第65754条规定的时限内完成。
(b)CA 政府 Code § 65759(b) 法院经证明有充分理由,可批准不超过两次的延期,总计不超过240天,以满足第65754条规定的要求。

Section § 6576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法院审查一个新的住房项目是否会影响一个城市制定或执行良好住房计划的能力时,会考虑所有相关因素。如果一个住房项目至少有25%的单元是低收入或中等收入家庭能够负担得起的,那么该项目就不会被视为产生负面影响。但是,如果该项目阻碍了城市遵守法院裁决,那么这项推定就不适用。

在确定一项住房开发项目是否会影响市、县或市县适当采纳和实施充足住房要素的能力时,法院应考虑所有相关因素。对于任何住房开发项目,如果其中25%的单元可供低收入或中等收入的个人和家庭负担(根据《健康与安全法》第50093条的定义),则存在一项确凿的推定,即该项目可以在不影响市、县或市县适当采纳和实施充足住房要素能力的情况下进行开发,除非该住房开发项目的批准可能导致市、县或市县无法遵守法院的最终判决。

Section § 6576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住宅房屋的建筑许可证是在诉讼提起之前签发的,法院不能取消这些许可证。但是,这并不妨碍针对与第 65560 节开始的土地使用和规划规则相关的违规行为提起诉讼或采取法律行动。

Section § 6576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开发许可证不符合某些法律,例如环境法规或分区规定,法院可以撤销它们。尽管本条中包含一些程序和临时解决方案,但它们不会改变法院审查地方政府土地使用决策或总体规划的实质性标准。

这些临时解决方案仅在总体规划更新以符合州法律之前适用。

本条中的任何规定均不得禁止法院因未能遵守《政府法典》第7编第2分部(自第66401条起)的《细分地块法案》、《公共资源法典》第13分部(自第21000条起)的《加州环境质量法案》、《政府法典》第7编(自第65000条起)的《规划和分区法》,或其他适用法律而宣布任何开发许可证无效。
本条中规定的程序和补救措施不得解释为影响法院审查总体规划或其他地方政府土地使用决策的实质性标准。本条中规定的补救措施是临时措施,在总体规划已修订以实质性符合州法律后将不再适用。

Section § 6576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说,本条中的规则适用于其中提及的所有类型的法律行动,无论它们是如何提交的。然而,它也澄清,本条并未创设任何新的起诉权,也未赋予任何原本不具备起诉权的人提起诉讼的权力。这适用于加州的个人、团体和公职人员。

(a)CA 政府 Code § 65763(a) 本条的规定适用于本条所列的所有诉讼、程序和诉讼事由,无论是以提交请愿书、诉状、反诉状、介入诉状或其他方式提起或主张。
(b)CA 政府 Code § 65763(b) 本条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被视为或解释为在加利福尼亚州或任何其他公共官员或机构的任何个人、实体、公共官员或机构中创设任何诉讼事由,或赋予其起诉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