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65620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关于劳动力住房机会区内住房开发的法律中的关键术语。“住房开发”指的是新建或大幅翻新的住宅单元,可以包含部分商业空间,但仅限于建筑物首层且面积不超过建筑物总面积的一半。这些开发项目必须符合旨在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规划。“地方政府”简单定义为任何市或县。“劳动力住房机会区”是由地方当局指定为适合住宅开发的特殊区域。

就本条而言,下列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a)CA 政府 Code § 65620(a) “住房开发”或“开发”是指在劳动力住房机会区内新建或经过实质性翻新的住宅单元。住宅项目可包括商业开发,但仅限于建筑物的第一层,且所占面积不得超过该建筑物总面积的50%。区域内的开发应符合可持续社区战略或替代规划战略中为该区域规定的通用用途指定、密度、建筑强度和适用政策,且州空气资源委员会已根据第65080条(b)款(2)项(H)分项的规定,接受了大都市规划组织的认定,即该可持续社区战略或替代规划战略如果实施,将实现温室气体减排目标。
(b)CA 政府 Code § 65620(b) “地方政府”是指市、县或市县联合政府,无论其为特许市县政府还是普通市县政府。
(c)CA 政府 Code § 65620(c) “劳动力住房机会区”或“区域”是指根据第65621条设立的、并在市或县根据第65583条(a)款(3)项的规定编制的适合住宅开发的土地清单中确定的连片或非连片地块区域。

Section § 65621

Explanation

本法律允许加州地方政府设立“劳动力住房机会区”,根据其区域住房需求,开发最少100套至最多1,500套住宅单元。该区域的设立必须附带环境影响报告和一份专项规划,详细说明住房分布、公共基础设施需求以及必要的缓解措施(如交通和水质)。在专项规划最终确定之前,需要举行公开听证会以收集社区意见。

专项规划还需要概述必要基础设施的资金来源,并提供开发标准,例如停车或温室气体减排要求。地方政府可以向在该区域寻求开发批准的申请人收取规划费,以弥补其成本。

(a)CA 政府 Code § 65621(a) 地方政府可以通过编制一份环境影响报告(依照《公共资源法》第13部(第21000条及后续条款)的规定),以识别并尽可能减轻因设立该区域而产生的环境影响,并通过采纳一份专项规划来设立劳动力住房机会区,该专项规划应包含文本和一张或多张图表,详细说明以下所有内容:
(1)CA 政府 Code § 65621(a)(1) 最少100套至最多1,500套住宅单元的分布和位置。地方政府在其劳动力住房机会区内包含的单元数量不得超过其区域住房需求分配中单元数量的50%。如果地方政府的区域住房需求分配少于100套单元,并选择设立劳动力住房机会区,则应将其全部分配额纳入该区域。
(2)CA 政府 Code § 65621(a)(2) 拟议的公共及私人交通、污水、供水、排水、固体废物、处置、能源及其他支持住宅单元建设所需的基本设施的主要组成部分的分布、位置、范围和强度。基本设施可包括服务该区域内K-12学校所需的改进。
(3)CA 政府 Code § 65621(a)(3) 除了为专项规划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中确定的任何及所有缓解措施之外,以下将适用于在该区域内建设的所有开发的缓解措施:
(A)CA 政府 Code § 65621(a)(3)(A) 交通缓解措施。
(B)CA 政府 Code § 65621(a)(3)(B) 水质及其他公用事业缓解措施,包括污水、排水、固体废物处置和能源。
(C)CA 政府 Code § 65621(a)(3)(C) 自然资源保护缓解措施。
(4)CA 政府 Code § 65621(a)(4) 多户住宅的密度范围,其最低密度不得低于第65583.2条(c)款(3)项(B)分项规定中被认为适合容纳低收入家庭住房的密度;以及联排或独立式单户住宅的密度范围,其最低密度不得低于每英亩10套单元。密度范围应提供每英亩的最低住宅单元数和最高住宅单元数。
(5)CA 政府 Code § 65621(a)(5) 将适用于在该区域内建设的所有开发的统一适用的开发政策或标准,例如,包括停车条例、公共通道要求、平整土地条例、山坡开发条例、洪泛区条例、栖息地保护或保育条例、景观保护条例以及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要求。
(6)CA 政府 Code § 65621(a)(6) 为区域内开发所需的基础设施和服务提供资金的方式,其中可包括强化基础设施融资区或社区振兴和投资管理局。
(7)CA 政府 Code § 65621(a)(7) 设计审查标准。
(b)CA 政府 Code § 65621(b) 在开始对专项规划进行正式环境评估之前,规划委员会和地方政府的立法机构应各自举行一次公开听证会,听取并接收关于专项规划草案的口头和书面意见。两次公开听证会之间应至少间隔30天。规划委员会可以向立法机构建议修改草案。公开听证会结束后,地方政府的立法机构应指示专项规划的正式环境评估按照修改后的草案进行。
(c)Copy CA 政府 Code § 65621(c)
(1)Copy CA 政府 Code § 65621(c)(1) 如果地方政府设有经地方法令或决议授权审查并就拟议的总体规划提出建议的规划委员会,则该委员会在批准根据本款采纳专项规划的建议之前,应至少举行一次公开听证会。地方政府应根据第65090条以及第65091条(a)款(1)项和(3)项的规定提供听证会通知。
(2)CA 政府 Code § 65621(c)(2) 地方政府的立法机构应至少举行两次公开听证会,以审议规划委员会的建议以及任何及所有公众证词。两次公开听证会之间应至少间隔30天,以便有足够时间根据立法机构的指示修改计划以回应公众证词。地方政府应根据第65090条以及第65091条(a)款(1)项和(3)项的规定提供听证会通知。

Section § 6562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地方政府在采纳开发区特定规划后的五年内对其进行审查,并可能进行修订。如果发现影响开发的新物理条件,则必须更新这些规划。此外,这些规划的修订或重新采纳必须包括一次公开听证会,以征求社区意见。一旦做出更改,将开始一个新的五年审查期。

(a)CA 政府 Code § 65622(a) 在地方政府采纳特定规划之日起不超过五年内,地方政府应完成《公共资源法典》第21166条所要求的分析,并应考虑是否需要对该区域的特定规划进行任何修订。地方政府应修订特定规划,以考虑关于该区域内某地块的物理条件的新信息,该物理条件影响根据特定规划该地块的开发能力。
(b)CA 政府 Code § 65622(b) 地方政府应按照第65091条的要求发出通知,举行公开听证会,以审议特定规划的修订和重新采纳。特定规划的修订或重新采纳应开始一个新的五年期,用于第65623条的目的。

Section § 65623

Explanation

本法律概述了在专项规划通过后的前五年内,劳动力住房机会区内住房开发的审批流程。要获得批准,开发项目必须符合某些标准,例如提供混合型经济适用房,包括为低收入、中等收入和中高收入家庭提供的住房。如果意外的场地条件对公共健康或安全构成风险,地方政府可以附加条件,或者如果项目超出其目标居民的负担能力限制,则可以拒绝该项目。

如果开发项目符合该区域的专项规划,则审批可免除环境影响报告。该法律还规定了住房单位的收入要求,并强制向建筑工人支付现行工资。对于符合所有标准的开发申请,市政府必须加快审批。如果项目并非主要为低收入住房,则批准将在三年内失效,除非因正当延误而获得延期。

(a)Copy CA 政府 Code § 65623(a)
(1)Copy CA 政府 Code § 65623(a)(1) 除第 (2) 款另有规定外,自根据第 65621 条通过专项规划之日起五年内,地方政府应批准符合第 65621 条 (a) 款第 (3) 至 (7) 项(含)所列所有标准的开发项目,该标准以开发项目申请被视为完整时生效的为准。
(2)CA 政府 Code § 65623(a)(2) 如果地方政府根据项目公开听证记录中的实质性证据认定,开发项目场地在编制专项规划时未知的物理条件将对公共健康或安全产生特定、不利的影响,则地方政府应:(A) 批准该项目,但须附加能够令人满意地减轻或避免该影响的条件;或 (B) 拒绝该项目,如果遵守该条件的成本使得该项目对于预期的低收入、中等收入或中高收入居民而言变得无法负担,并且批准将导致该区域内超过 50% 的总单位出售或出租给中高收入以上的人员和家庭,从而违反 (c) 款第 (3) 项的规定。
(b)CA 政府 Code § 65623(b) 在本款中,“特定、不利影响”是指根据申请被视为完整之日存在的客观、已确定的书面公共健康或安全标准、政策或条件,所产生的重大、可量化、直接且不可避免的影响。
(c)CA 政府 Code § 65623(c) 根据第 65621 条通过该区域后,对于符合以下所有标准的住房开发项目,牵头机构无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或负面环境声明:
(1)CA 政府 Code § 65623(c)(1) 该开发项目位于劳动力住房机会区内的土地上。
(2)CA 政府 Code § 65623(c)(2) 该开发项目符合根据第 65621 条 (a) 款通过的规划,包括根据第 65621 条 (a) 款第 (4) 项确定的密度范围。如果开发项目不符合规划中的要素和标准,则本条规定不适用,市或县应将其申请视为非该区域内的开发项目申请进行审议,包括为该住房开发项目编制环境影响报告或负面声明。
(3)Copy CA 政府 Code § 65623(c)(3)
(A)Copy CA 政府 Code § 65623(c)(3)(A) 该区域内建造或实质性翻新的总单位中,至少 30% 将出售或出租给《健康与安全法典》第 50093 条定义的中等收入人员和家庭,或第 65008 条定义的中高收入人员和家庭;该区域内建造或实质性翻新的总单位中,至少 15% 将出售或出租给《健康与安全法典》第 50079.5 条定义的低收入家庭;以及该区域内建造或实质性翻新的总单位中,至少 5% 将为《健康与安全法典》第 50105 条定义的极低收入家庭限制使用 55 年。该区域内建造或实质性翻新的总单位中,出售或出租给中高收入以上人员和家庭的比例不得超过 50%。
(B)CA 政府 Code § 65623(c)(3)(A)(B) 开发商应提供充分的法律承诺,以确保根据本款规定,租赁单位在 55 年内、自住单位在 45 年内持续可供极低收入、低收入、中等收入或中高收入家庭使用。
(4)CA 政府 Code § 65623(c)(4) 该开发项目已采纳根据第 65621 条 (a) 款第 (3) 项通过并经市、县或市县认定适用的各项缓解措施。
(5)CA 政府 Code § 65623(c)(5) 该开发项目已采纳根据第 65621 条 (a) 款第 (5) 项通过并经市、县或市县认定适用的各项统一适用的开发标准。
(6)CA 政府 Code § 65623(c)(6) 该开发项目符合根据第 65621 条 (a) 款第 (7) 项通过并经市、县或市县认定适用的设计审查标准。
(7)CA 政府 Code § 65623(c)(7) 该开发项目已采纳作为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一部分通过并经市、县或市县认定适用的各项缓解措施。

Section § 6562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地方政府向住房和社区发展部申请拨款或无息贷款。这些资金用于支持在劳动力住房机会区内制定专项规划和环境影响报告。这些拨款或贷款的资金由州立法机关提供,并由该部门发放。

该部门可以制定该计划的运作指南,其中将包括公众反馈,但不受常规程序规则的约束。如果地方政府申请贷款,其申请必须说明如何偿还,可能包括使用区内开发商的费用。

(a)CA 政府 Code § 65624(a) 地方政府可以向住房和社区发展部提交拨款或无息贷款(或两者兼有)的申请,以支持地方政府根据本条在劳动力住房机会区内制定专项规划和配套环境影响报告的努力。经立法机关拨款后,资金将由财政部长拨付给住房和社区发展部,用于根据本款发放拨款或贷款,或两者兼有。
(b)CA 政府 Code § 65624(b) 住房和社区发展部可以制定、修订或废止指导方针,其中应包括公众意见,以实施本条授权的拨款或贷款计划。该指导方针不受《行政程序法》(《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分编第3.5章(第11340条起))的要求约束。
(c)CA 政府 Code § 65624(c) 地方政府应在其申请中,向住房和社区发展部满意地解释用于偿还贷款的资金来源。地方政府可以包括对区内开发商征收的费用作为资金来源之一,如第65621条 (e) 款所规定。

Section § 6562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地方政府每年报告,在上一个财政年度期间,有多少住房单元在符合另一条款中某些特定标准的区域内获得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