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政府 Code § 65700(a) 本章不适用于特许市,除非该特许市通过其特许状或市条例采纳本章,且特许市在任何情况下均应制定总体规划。特许市的总体规划应由市立法机构通过决议采纳,或在特许状如此规定的情况下由规划委员会采纳。这些总体规划应包含本篇第3章第5条(自第65300节起)所要求的强制性要素。
(b)CA 政府 Code § 65700(b) 尽管有(a)款规定,第65400节(a)款第(2)项、第65300.5节、第65301.5节、第65359节、第65450节、第65454节、第65455节、第65460.8节、第65590节和第65590.1节,以及第10.6条(自第65580节起)应适用于特许市。